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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确定与适用研究*

时间:2024-09-03

邓杰明

1 问题的提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空白

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的高度凝聚。按照学界定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规范[1]。法律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法律规范模糊等问题以及法律疑难案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法理作用,因此有关法律原则的讨论也成为法律领域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讨论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四年多时间,笔者在中国知网查询2018年以来有关《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文献发现,尚未见到专门讨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论文,简单讨论过《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只有一篇。可以说,法学界和图书馆学界在《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研究上仍处于相对空白阶段,其原因一是法律原则讨论涉及法学理论和法理学基础,具有一定跨学科性,有一定研究难度;二是图书馆界已经有大量有关图书馆权利、图书馆精神和图书馆宗旨等的讨论和归纳;三是《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尚不具有成熟性和稳定性。《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根本法”和“基本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具有前所未有的作用和影响,《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对公共图书馆领域立法、法律执行、司法适用以及法律宣传都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因此,加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有学者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法》的三个法定原则:平等服务、普遍开放和共建共享[2]。笔者也曾提到《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原则、发展社会化原则和公共图书馆自律原则[3]。但这些提法主要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而进行的辅助论证,对《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并无深入研讨。此外,现有研究虽然对《公共图书馆法》权威解读涉及面非常广,包括基本理念、立法亮点或者某一特点等,甚至也有不少学者对公共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价值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由于研究对象本身缺少法律原则重要属性即法律规范性属性,因此不属于法律原则范围之内。本文尝试从法律文本和司法适用出发,在理论上归纳和总结《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以供学术界共同讨论。

法律原则是经过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以及法律实践而形成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讨论和变化的。因此研究《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问题即是在研究《公共图书馆法》法律适用、制度变迁以及公共图书馆与社会关系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方法、内容分析法和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方法是通过比较《宪法》、行政法、文化法、社会法中与《公共图书馆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原则以及国外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容分析法是根据《公共图书馆》立法草案说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确立《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是引入社会学理论和视角,通过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变迁等社会问题,探讨社会与法律互动中的《公共图书馆法》的功能与实效,以提炼与社会层面相对应的法律原则。

2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功能

2.1 立法统一功能

法律统一性是法律执行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但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地方性立法先于全国性立法,这也容易造成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问题。比方说《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章程,但在该法颁布之前,所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均没有此规定。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原则包括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原则、依法建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统一和协调立法。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督促制定机关根据上位法变化对法规及时修改完善,202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定了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以后制定的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一共有两部,即2021年1月施行的《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和2021年5月施行的《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律法规第一条都表明: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制定。可见《公共图书馆法》已经成为地方公共图书馆法制定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缺少明文的法律原则,《公共图书馆法》除了在立法目的及“公共图书馆”法律定义上对贵州条例与佛山办法起到了统领性作用外,在一些重要法律理念和法律适用上并没有起到原则性统一指领作用。因此,尽快确立《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不但对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制定有统一指领功能,也对《公共图书馆法》可能涉及的法律修改、法律解释都有重要的法制统一功能。

2.2 法律执行功能

随着社会和科技快速变化,法律变得十分复杂。为了保证法律安定性和秩序性,立法技术变得十分微妙,包括法律原则性规定变得越来越多,法律模糊性规定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公共图书馆法》是全国性法律,是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基础性规范,其中鼓励性条文有13条之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虽然高达37条但其中的法律规范内容十分抽象和模糊。如《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七条[4]和第四十三条[5]存在规定非常泛化的现象,第二十九条还存在法律表达“歧义”的问题[6]。在这种情况下,单靠法律规范内容,恐怕难以准确执行。著名法律学家德沃金曾经指出法律原则是一张无缝之网,它能够弥补法律规则之不足[7]。比如在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共图书馆是否存在开展与服务相关的商业性推广活动,如果引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就能够通过行政合理方式检验公共图书馆开展商业性阅读推广活动的限度。在第三十七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问题标准上,如果引用法律上正当程序原则,就可以把该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进行处理。在第四十三条有关读者个人信息条款落实上,可以适用“公开原则”,即通过读者信息工作公开透明,接受读者监督从而达到法条的落实。可见,确立《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对法律执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对提高法条执行度和效率性十分重要。

2.3 司法适用功能

司法适用是保障法律执行的最后防线。法律原则对于《公共图书馆法》之重要不单体现在立法统一和法律执行上,更多体现在司法适用功能上。《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功能集中体现在司法案件判决依据和理由上。在裁判文书网搜查有关《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司法案例,剔除相同案件以及合并一二审后发现一共有14个案件。首先,《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被引用5次,是引用最多的法律条文之一,还有三个案件引用了《公共图书馆法》但没有提供具体条文,只是抽象引述一些公益、免费等概念。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法》中一些关键精神和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作用,包括公益性、政府责任以及平等原则等。其次,在引用该法的这些案件中,法条内容大多是在原被告的起诉或答辩理由中提及的,其作为法院判决依据和理由则很少,这说明《公共图书馆法》的法条缺少一定的判决适用性。而法律原则运用于司法判决主要集中于司法中的疑难案件,即适用于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是规定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公共图书馆司法案件中大量存在。比如说在占比最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公共图书馆在司法判决中遇到很大的司法困境,即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适用《公共图书馆法》进行判决,导致公共图书馆在此类案件中吃亏较多。实际上,司法判决不仅是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利益均衡的过程,而公共图书馆秉承着公益为民的主旨,难免会遇到与其他众多主体进行利益均衡的局面,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如能够确立法律均衡原则,对法院适用该原则平衡公共图书馆代表的公共利益有很大作用。

3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借鉴及转化

确定《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不能单靠一个学科的力量和背景,基于此笔者尝试整理出宪法及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原则,采用提取“公因式”方法探讨与《公共图书馆法》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原则(如表1所示),并结合国外公共图书馆立法实践,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者意图和法律规范基础上加以借鉴和转化。因为法律原则会随着人类实践的推进和历史语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不但充分考虑了当前公共图书馆实践和《公共图书馆法》法律条文,还顾及了当前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和法律连续性;不仅有利于为《公共图书馆法》寻找最佳的法律原则命题,而且也可以通过这样的讨论更深刻地认识《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定位。

表1 《宪法》、行政法、文化法和社会法中与《公共图书馆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原则

3.1 《宪法》和行政法的法律原则

《公共图书馆法》实施以来,图书馆界对其法律条文和实施效果的讨论较多,但研究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定位的却很少。《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无论是行政法或是《公共图书馆法》都必须依照《宪法》立法,《宪法》总纲明确提到人民依法管理文化事务以及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另外,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念来看,文化领域归属于行政法领域,即通过规定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对文化机构或文化设施的管理,达到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促进文化发展的功能。因此,本文把《宪法》和行政法的法律原则作为《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1)在《宪法》法律原则中,与公共文化和公共图书馆最为密切的原则是: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8]。法治原则是法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每一部法律的核心,从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到司法适用无不体现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属于价值性原则,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即国家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保障公民平等文化享有权和文化发展权。公共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共图书馆功能上,即公共图书馆存在功能和发展功能体现了公共利益和全民共享理念。(2)在行政法法律原则中,与《公共图书馆法》最为密切的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程序正当与公开性原则[9]。由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特别强调职权法定。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与“公共图书馆职权法定”是一致的,但后者更多强调公共图书馆需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防止消极不履行义务。平等对待原则主要针对被服务对象,对公共图书馆来说无论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都适用。程序正当与公开性原则均属于行政正当原则,强调公共图书馆履行公共文化职能需要公开信息,做到程序正当,做好读者沟通和参与,让读者监督公共图书馆的行为。

3.2 文化法和社会法的法律原则

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随着社会生活发展,文化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文化领域立法。文化法的对象是文化管理行为,包括对电影、出版、新闻、文化遗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共设施等的管理。有学者归纳出文化法的法律原则包括文化自由、切实公平享用、文化多样性等[10],均与公共图书馆发展功能、使命和愿景高度吻合。这些原则与《公共图书馆法》第一章的立法目的也非常吻合。社会法又称为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保障法,与《公共图书馆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原则包括国家给付原则、向社会弱者倾斜原则、遵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11]。其中,国家给付原则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即通过政府力量建立公共图书馆社会保障体系。向社会弱者倾斜原则体现为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所有人无差别提供保障服务,特别对未成年群体等进行重点关注。公共图书馆在各地的差异化发展和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特点体现了遵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总的来说,文化法和社会法的法律原则与《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表现为一种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即文化法和社会法法律原则高度抽象地概括了《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内核。

3.3 国外图书馆立法法律原则总括

美国联邦《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第一条关于图书馆服务惠及更多地区和人群的规定,强调公共图书馆拨款和授权,并关注信息革命对图书馆的影响[12]。美国州公共图书馆法律与图书馆制度更加细化,其拨款制度与教育制度紧密相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州法律进一步强调加强馆际合作。从美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来看,法律原则强调政府给付和服务均等化、平等化等原则。英国1850年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案》,此后,免费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公共图书馆逐渐普及;1964年《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则强调统一组织和馆际合作等原则,并特别强调平等和免费理念,认为免费是常态,收费是例外。加拿大更多依靠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保障其运营和发展,其中对公共图书馆设置主体和经费都有明确规定,其立法特点仍然是规定政府责任为主即国家给付原则。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建设始于18世纪末,其公共图书馆立法和发展与其政治体制发展相适应,并形成以州公共图书馆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其公共图书馆法主要规定图书馆管理制度、政府经费保障以及出版物呈缴制度。而日本公共图书馆规定图书馆员职业制度和公共图书馆运营评价及结果公开制度等,而且在日本公共图书馆法律当中有不少有关免费服务、国家给付的规定。从国外公共图书馆立法实践中看到,国外公共图书馆法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原则,但仍能通过其他法律解释和学理解读提炼出公共图书馆的一些共性理念,包括平等、免费、国家给付、公开、法治、馆际合作等。

4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确定

法律原则的确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定下来;二是通过其他法律解释和学理解读提炼出来;三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下来。《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直接规定,只能通过第二或第三种方式确立。前文笔者采用提取“公因式”方法归纳出公法、文化法和社会法与《公共图书馆法》最为密切的法律原则,并提炼了国外图书馆立法实践中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与《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目的和立法理念高度吻合,具有可转换性和借鉴性的可能。同时,《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确定不能离开其法律文本规范,以下本文将简述《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确定标准和以此依据确立的《公共图书馆法》的三类五原则:第一类公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第二类具体性原则,即国家给付原则和公开原则;第三类法律适用性原则,即比例原则。

4.1 法律原则确定的标准

本文在确定《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时,主要参考三个标准,即理性人、法律价值和《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实践。首先是理性人标准。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原则必须符合人类理性,理性人按照逻辑推理和各种信息,去实现愿望和价值,决定如何行动,并接受法律原则[13]。因此,理性人标准要求法律原则要符合公共图书馆的制度理性,即《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应符合理性人普遍性、相关性和可接受性。其次是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往往涉及法律中最为抽象的概念和理想,包括平等、正义、自由、民主、博爱等。法律原则直接来源于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影响法律原则的性质和评价。在所有法律价值中,自由、平等和责任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三个价值,因此本文也将这三大价值作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直接标准。最后是《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实践标准。即《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必然需要立足该法立法实践,包括立法草案、立法规范、《公共图书馆法》立法体系和《公共图书馆法》司法判例等。

4.2 《公共图书馆法》三类五原则

4.2.1 公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和公益性原则

(1)平等原则。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把社会正义原则理解为公平的正义,即只有在平等状态下选择才是理性的。按照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无知之幕”[14],公共图书馆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没有人知道读者的出身、身份、阶级和身体情况;没有人知道读者的善恶、心理状态;没有人知道读者的经济政治文化水平;没有人知道读者的个人经历。可以说公共图书馆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社会平等的“无知之幕”,读者可以平等享受社会文化资源。从公共图书馆发生的一些社会事件来看,公共图书馆确实已经成为平等的社会象征。比如说杭州图书馆“乞丐进图书馆”事件、东莞图书馆“农民工留言”事件以及郑州图书馆“通宵服务受灾读者”事件等,均体现了公共图书馆的平等原则(见表2)。而且,《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所确立的对特殊人群的照顾,也体现出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即通过优待差异来体现实质的平等。

表2 公共图书馆社会事件体现的平等原则

(2)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是区别于个人利益的一个概念,是建立国家和监督政府的基本原则。按照边沁功利主义理论,公共利益应该是多数人的幸福的总和[15]。公共利益体现在《公共图书馆法》的最明显特征是非营利性。首先,从公共图书馆性质来看。公共图书馆的名称就有“公共”两个字,而且根据《民法典》的最新分类,公共图书馆作为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别。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因此,公共图书馆高度体现了公共利益。其次,从《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来看。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体现非营利性,也是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免费和非商业性行为。最后从《公共图书馆法》司法案例来看,公共图书馆公共利益原则和非营利性特征相当明显。《公共图书馆法》相关14个司法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法律条文是第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其中,案件引述第二条主要强调免费开放和非营利性,第二十九条强调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与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性活动。这两条条文均被引用5次(见表3)。因此,从司法角度看公共图书馆体现公共利益特征非常明显。

表3 公共利益原则在《公共图书馆法》司法适用案件中体现

4.2.2 具体性原则:国家给付原则和公开原则

(1)国家给付原则。国家给付原则是《公共图书馆法》法律条文体现最为明显的法律原则,即规定政府对公共图书馆提供财政支持并承担主体责任,政府责任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极为重要和关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即每个国家应尽最大努力采取相应行动使得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条文提到国家义务和责任时用了“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一切适当方法”“逐渐达到”这四个关键词和原则。该公约最早确定了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给付责任。而在2009年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16]指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并提到人人平等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履行核心义务,即提供向所有人开放的文化场所、居民享受服务不受歧视、保护文化多样性、文化措施具有灵活性和相关性、具体人权的实现应贴切和适合特定的文化模式。这表明,在文化供给方面国家承担义务和责任成为一项重要原则。这种义务包含了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即既要行为上有所作为也需要在结果上惠及全民。《公共图书馆法》条文中鲜明体现了国家给付原则,包括财政支持、制度保障、人员保障以及相应惩罚机制等。《公共图书馆法》的一个重要立法技术是通过规定国家义务达到公民平等享有文化(图书馆)的权利。

(2)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自由价值的最佳体现。公开原则的权利基础是知情权,而保障知情权的重要基础是信息自由。信息自由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一个重要使命和社会象征。《公共图书馆法》中有关公开原则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关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保存的文化设施,理应最大范围为公民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保障公民信息自由。其中第二条和三十三条总体规定文献信息开放要求,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则规定文献信息目录、数字资源和古籍文献信息最大范围向公众开放。这些条文都体现了公开原则中“最大范围”和“免费”两个重要特点,是公共图书馆社会功能最重要的体现。二是有关公共图书馆运营信息公开。在公共图书馆运营信息这个范围中讨论公开原则非常必要,首先,公开原则有利于确保政府和公共图书馆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确保《公共图书馆法》大量国家给付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履行;其次,公开原则有利于公共图书馆提高服务质量,比如《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二条中提到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第三,公开原则有利于公共图书馆服务符合公共利益,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公开原则有利于解决纠纷,让读者参与到公开程序当中。如第四十二条中提到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4.2.3 法律适用性原则:比例原则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有比例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联系最密切法原则等,《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必须体现法律适用性。笔者认为比例原则是最适合作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理由是:(1)比例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皇冠原则”,是判定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最佳原则,通过检验行政行为中行为和目的的关系来审查其合理性。比例原则分为三个小原则:妥当性、必要性和衡平性。妥当性是指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是指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最低的;衡平性是指效益大于成本。笔者曾经利用该原则审视和解读《公共图书馆法》的第二十九条[6]和第三十七条[4],除此之外《公共图书馆法》还有大量条款可以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解读并解决其在实际中的法律适用问题。(2)在有关公共图书馆司法案例实践中,笔者对公共图书馆司法案例中占比最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发现,其中一些案件出现司法形式化倾向,即法院对公共图书馆法有关案件的判决严格按照法条主义做法,不考虑公共图书馆主体特点和服务模式以及《公共图书馆法》的实质精神。如在2018年深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图书馆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851-589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明确一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以营利作为构成条件,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避免自认为通过网络免费传播作品属于公益性而不侵权的误区,这对图书馆非常不利。如果确立了比例原则作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话,在审查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和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审查义务时,便可以使法院由形式主义判决转向实质性判决,从而更加符合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实现。

5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适用

5.1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关系

凯尔森[17]认为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一种阶层构造的法律秩序,即虽然《公共图书馆法》存在大量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看似杂乱无章,但其实内部存在一种体系性的法律秩序。五大原则体现了法律秩序,分成三个阶层[17]:第一个阶层是抽象的即一般性和超历史的法律原则,如《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平等原则和公益性原则。第二个阶层是具体化的即基于法律规则的和形式性的法律原则,如《公共图书馆法》中国家给付和公开原则。第三个阶层是实质性即具体的和实在的法律原则,如《公共图书馆法》当中的比例原则。五大法律原则形成“法律理念—法律规则—法律判决”这种层次性法律秩序。在凯尔森眼中,这种阶层构造是存在位阶的,但本文归纳出的《公共图书馆法》五大法律原则不存在法律位阶,即没有哪个原则优于另一个原则,它们是在不同视角、用不同方法得出的法律原则,完整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法》核心精神。因此五大法律原则之间存在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适用关系。

5.2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共图书馆法》五大法律原则是否有适用效力?其实在学界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讨论中早有一些争论和共识。法律原则“整体解释论”得到一些认可和案例适用,即法律规则不是万能的,当法律规则缺位的时候,法律原则可以以一种“整体解释法”方式介入作为利益衡量的方法。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行动理由理论”[18],即法律原则属于一阶行动理由,法律规则是二阶行动理由。一阶行动理由必须结合其他理由才能得出结果,而二阶行动理由不与其他理由相衡量,即法律规则是权威性适用。本文认为《公共图书馆法》中五大法律原则存在立法、法律执行和司法适用三大领域的适用。在立法和法律执行中理应可以直接适用,而在司法领域中应结合法律规则适用。比如,平等原则和公益原则完全可以作为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主要标准。再比如,在地方政府和公共图书馆法律执行上,国家给付原则和公开原则必须得以体现。而在司法适用中,则应结合合理使用制度、侵权规则以及具体语境运用比例原则对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纠纷进行衡量。对于法律原则是否能在公共图书馆司法个案中直接衡量适用,应持开放态度。最后不得不说《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在法律语境中适用时,其作用和影响还非常微弱,现阶段归纳和总结出的《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其法律效果主要在法律宣传,即通过《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宣传本法,让更多人知道和了解公共图书馆,让市民和社会使用并支持公共图书馆,以法律宣传推动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实效。

5.3 个案分析

法律原则必须在具体法律实践语境中才能得以体现和运用,即《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需要在个案中加以运用(见表4)。讨论《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本质是探讨法律原则的限度问题[19]。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与湖北省图书馆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207号,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认为,鉴于湖北省图书馆作为公益类图书馆,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公益类图书馆应当对图书各项权利尽到逐一审查的义务,故湖北省图书馆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与超星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驻马店市驿城区图书馆与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①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1018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认为,本案中驿城区图书馆所有的房屋应当用于“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等相关内容,然而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孟某某个人使用会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不得出租的范围,应为无效。这两个案件法院在判决中使用了“公益类图书馆”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字样,体现了《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不同的是,前一个案件法院没有直接运用《公共图书馆法》法律条文,而是采用了案件事实加事实证据和《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作出最终审判结果。而后一个案件法院则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原则与《公共图书馆法》具体条文(第二十九条)结合使用的方式加以判决。在上述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图书馆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虽然讨论了《公共图书馆法》中公共利益原则,但法院并未采用这项原则。笔者认为判决仍有讨论的余地,即使《公共图书馆法》中公共利益原则不适用,仍可以采用二阶适用采用《公共图书馆法》中的比例原则对公共图书馆外包数字资源审查义务进行考察,以进一步明晰纠纷责任。

表4 《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适用案件

6 结语:超越法律的一场理性讨论

本文的主题是探讨《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与适用,这是一个大胆的话题。本文目的不是探寻确定,而是开放和讨论,即通过对《公共图书馆法》法律原则探寻以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批判和探索。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求[20],希望通过学术讨论能让《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发挥法律和社会实效,成为一部回应社会和顺应时代的回应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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