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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时间:2024-09-03

原艳,王吉林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法学研究·

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原艳,王吉林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高校董事会制度是起源于西方的一种高校治理机制,是以董事会为高校最高决策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为高校体制改革的尝试,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很多高校也引入了董事会制度。虽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我国的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造成很多高校董事会有名无实。为了使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充分发挥其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在法律中对高校董事会的地位及运行机制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职责统一。

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运行机制

高校董事会制度是以董事会为高校最高决策机构的管理机制,是起源于英美大学的一种高校治理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作为国家创办的公办教育机构,我国高校没有实行董事会制度。改革开放后,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尝试,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进了高校董事会制度,不仅民办采用董事会制度,很多公立高校也建立了高校董事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立高校董事会虽然在数量上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实践中真正能发挥其治理作用的并不多。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有很多,笔者将主要从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运行机制两方面分析其原因。

一、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的立法现状与实证分析

(一)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的立法现状

虽然高校董事会制度引进我国多年,但我国对高校董事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教育体制改革部分提到“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教育政策的层面上提到了董事会。虽然从纲要看,我国鼓励高校建立董事会制度,但是仅仅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关于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组织机制的制度设计。自此之后,我国法律依然没有对高校董事会作任何规定,这无法可依的现状直接导致我国现有公立高校的董事会法律地位及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二)对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实证分析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没有任何规定,但这一制度在公立高校中已经实践了数年。笔者从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对实践中的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进行分析。

1.对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分析现有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应该结合两个要素进行分析,首先要结合董事会与高校的关系分析其法律地位,其次根据其职能分析其法律性质。据此,目前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主要以两种模式存在:一是董事会作为高校的内部机构存在;二是董事会作为与高校平行的独立的社会组织。笔者将结合现有公立高校董事会的现状分析不同模式下董事会的职能。

董事会作为高校内部机构模式下董事会的职能。在董事会作为高校的内部组织存在的模式中,有的高校董事会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其内部机构,如江南大学董事会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的常设机构”,也有一些高校董事会章程虽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其内部机构,但根据章程内容可以判断董事会是其内部机构,如暨南大学董事会章程。这种模式下,校董事会虽然都属于高校内部机构,但其职能并不完全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有一定的法人事务决策权的董事会和无法人事务决策权的董事会。

有一定的法人事务决策权的董事会,其法人事务决策权主要体现在对校长的提名权、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定高校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这类高校董事会以汕头大学最为典型,《汕头大学校董会章程》规定的校董会的职责除了提名校长和审议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和医学院院长人选的职权外,还包括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审议权,比如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听取财政预决算年度报告,审定大学发展基金、发展规划纲要、校舍规划设计等有关大学建设与发展等重大问题。

有的高校董事会仅仅是咨询、评议和监督机构,对高校事务不具有决策性的职能。如南京师范大学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会是为南京师范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学校秉承开放办学的理念,不断完善办学体制,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校务监督单位。”这种高校董事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以便为高校提供筹资和产学研结合的平台,这样的董事会不可能具有决策权的。

董事会作为与高校平行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模式下校董会的职责。这类校董会作为与高校平行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其成立目的主要是为高校的发展筹集资金,为产学研合作牵线搭桥和为董事单位培养人才,如西北大学董事会章程规定“西北大学董事会是一个学校与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西北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政府领导,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益机构负责同志及海内外知名人士与实业家组成的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其宗旨为“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并以广泛争取办学资金,增加有效投入,积极参与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等方式,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促进社会各界与西北大学在多种领域的广泛合作。”这种董事会是高校和关心该校的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与高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从法律上看,它与高校没有关系,从而对学校的事务也没有任何决策权,更不可能是高校的最高决策机关。

结合以上对高校董事会职能的分析可知,我国的公立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三类:有一定法人决策权的高校董事会、无法人决策权的高校董事会、高校董事会是完全独立于高校的社会组织。

2.对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对高校董事会缺乏规定,因此实践中公立高校董事会的运行机制主要由各高校董事会的章程规定。下面笔者从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组织机构、职责及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三方面分析其运行机制。

(1)董事会的组织机构。我国高校董事会的组织机构因学校不同而包含不同的组成要素,有的组织机构设置很简单,有的组织机构则比较健全。从目前各高校董事会的组织机构看,高校董事会主要由董事会全体会议、常务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组成。

董事会全体会议。该会议组织由全体董事组成,是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作方式以会议为主,通常一年或三年召开一次董事全体会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审议并批准董事会章程,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汇报,审议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董事会基金的财务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等。董事会全体会议一般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组成。董事一般是自愿加入董事会的企业或个人,比如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也有由学校邀请的政府官员、工商界和学界的名人,如汕头大学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一般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但是有个别学校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政府直接任命或是由大学校长兼任,比如暨南大学、云南大学、汕头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

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极个别学校确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组成,如扬州大学董事会),其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不是所有的高校董事会都设置常务董事会,有的学校由董事长或董事长会议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如湘潭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董事会。

秘书处。秘书处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加强学校和各董事会成员的联系。秘书处对董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一般由大学推荐,经董事会认可后由董事长聘任。各高校的董事会均设有秘书处。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董事会专业性较强的事务,比如汕头大学董事会设立了财务委员会、学术发展委员会、校务发展委员会等。不过专门委员会不是必设单位,很多高校就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比如中国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等。

(2)董事会的职责

综观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章程,可以发现高校董事会的职责因其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高校董事会是否具有法人决策权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具有法人决策权的高校董事会的职责。根据其章程,这类高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1)提名大学校长、副校长的人选;2)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3)审定大学发展的重大事项,比如发展规划、校舍规划、科研基金的使用等;4)协助学校筹集资金,监督资金及捐赠款项的使用;5)协助学校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对外宣传学校并提升学校形象。此类董事会以汕头大学和暨南大学为典型。

第二类,不具有法人决策权的高校董事会的职责。这类高校董事会大多对高校工作只具有咨询、审议和指导作用。依据其章程,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1)对高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或进行咨询、审议、指导;2)协助学校筹措教育基金,接受各种捐赠,并对资金和捐赠的使用进行监督;3)指导、协调学校与董事单位的合作,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引进重大科研课题与项目;4)制定、修订董事会章程;5)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等,聘任名誉董事长、秘书长等。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皆属于此种类型。

除以上两种典型做法外,还有一些高校在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校董事会的职责,有的高校通过在董事会章程的总则部分对董事会的性质进行界定来暗示董事会的职责,比如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董事会对湘潭大学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对董事会基金筹集、投放进行决策。”并把一部分职责交给了董事。有的高校干脆就没有对董事会的职责进行规定,比如扬州大学,该类董事会的职责主要通过董事的权利与义务来体现。

(3)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由于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所限,在董事会章程里,部分高校的董事会职责和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分开规定的,但是也有部分高校没有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而仅仅规定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这种类型董事的权利义务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是董事会的职责,比如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修订董事会章程等。所以在这里笔者将不再赘述这一部分内容。从各高校董事会的章程看,董事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董事权利一般包括:1)优先权,主要体现在优先选聘毕业生、优先选用学校的科研成果,优先参与学校的工程、设备的招标等;2)优惠权,与学校创办实体,享有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推荐学生;3)资源使用权,可以使用学校的图书、网络设备等资源;4)教育服务权,可以要求学校为董事单位提供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与学校开展科研合作等;5)荣誉权,董事可以校史留名,可以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被聘为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董事义务体现为全面支持高校发展的义务,主要有向高校提供资金、物质或其它方面的帮助,优先将科研课题或项目提供给高校,为高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供渠道,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实践基地等。

从上述对董事会的职责、董事权利与义务的分析可以看出,除了少数有决策权的高校董事会外,我国大部分高校的董事会主要的功能就是为高校提供资金支持,提供科研合作的机会,充当实践基地等,而作为回报,学校提供自己的各种资源供董事优先选择,比如科研成果、学生录取和就业等。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会仅仅是一个为高校寻找各种社会资源的中介,与我国高校引进董事会制度作为高校管理机制的改革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二、国外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的立法例

(一)英国高校的董事会制度

高校董事会制度发源于英国,其最初被称为“评议会”,著名的牛津、剑桥大学都设立了由教职员工组成的最高管理机构“大学评议会”。后来随着英国高校管理制度的改革,高校董事会(也有人称为理事会)取代评议会成为英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英国大学的管理制度也历经多次改革,现代英国的高校董事会制度主要是依据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案》和1992年的《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确立的,关于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机制主要有各高校的章程规定。

英国大学崇尚自由,自设立大学以来大学均是独立法人。作为独立法人的治理模式,目前英国的高校普遍实施的是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事会共同治理的模式。校务委员会是大学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主要负责学校与校外的联系,而校董事会是大学的实际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一般由12至24人组成,大部分成员是地方教育部门、校友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现代大学的董事会首届成员由国务委员任命,以后新增成员则由董事会自己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在校外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举行会议不少于4次,大量事务由下设的委员会完成。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大学的章程和确定大学的理念,批准年度收支报告,保证学校资源的有效使用,聘任和解聘大学行政负责人,确定行政负责人的工资报酬[1]。由此可见,英国的高校董事会实际行使着高校的法人决策权。

(二)美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

真正的高校董事会制度是从美国开始建立的,殖民地时期美国的私立高校当时就设立了董事会,以哈佛学院为先河,美国独立后公立大学也引进了董事会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具特色的高校管理制度。最早哈佛实行的是董事会和院务委员会并存的双轨制管理模式,鉴于二者间的矛盾不断,后来耶鲁学院建立了单一的董事会管理制度,此后成立的高等学校大都仿效耶鲁。至此,美国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下来。

在美国,各州宪法是设立公立高校主要法律依据,美国50个州中,有21个州依照宪法建立了一所或多所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州宪法不仅授权成立高校,同时也是公立高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运行机制等的法律依据。这类公立高校董事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还有一些公立高校是根据州普通法律(如教育法)设立的,这类高校有的被授予法人地位,有的没有被授予法人地位,因此前者的董事会具有法人权力,后者的董事会不具有法人权力。总的来说美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大多是授权成立的法人组织[2]。

美国大学董事会机构清晰,权责明确,其组织结构基本相同。根据各州宪法或普通法律的规定,美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规模一般为5至25人,一般设1名主席,1至若干名副主席,1名秘书和1名司库。公立高等学校董事会中常设专门委员会,依次为财政、执行、学术事务、基建和土地管理、学生事务、发展和计划等委员会[3]。

公立大学董事产生方式主要是由州长委员会或州长任命,有的高校还可要求现任董事推荐一到两个候选董事且限于学生。公立高校的校长往往是董事会的法定成员,其余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校外人士和少数的校内教师和学生组成,校外人士包括政府官员(如州长)、议员、校友等。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的权利、任期都不相同,校外人员具有充分的表决权,而校内人员的表决权有时间限制;校外人员的任期长于校内人员。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决定学校的性质、目标和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为学校募集办学经费;选拔任命校长,考核监督学校的管理工作等。由于公立高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和财政,所以其董事会职责主要是管理决策[4]。董事会主要通过全体会议和各个委员会会议来行使职责。公立大学董事会平均每年召开10次全体会议,集体决策会议的议题。为了保证信息透明和接受监督,董事会会议一般对外开放,会议记录副本也要上交到州长委员会和州立法机关备案。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美国公立高校的董事会制度比较成熟,既保证了政府和社会对高校的监督,又充分尊重高校自治权,使得美国的高等教育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三)日本高校董事会制度

日本高校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高校,分别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学校法人举办,其中以国立和私立高校为主。笔者在此探讨的日本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主要以国立高校为例。在日本高校董事会一般称为“理事会”。2003年日本启动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通过了《国立大学法人法》,自2004年实施。根据该法,日本全国89个国立大学法人一起成立,同时各自成立大学理事会,至此理事会制度才建立。

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国立大学理事会是法人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理事和监事组成。校长由学校的“校长遴选会议”和听证会选拔,由文部科学大臣任命,任期2-6年。校长在对重要事项做出最终决策前,必须经由理事进行讨论。理事由校长任命,人数视法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理事的任期在不超过6年的范围内,由校长决定(但不能超过校长的任期),理事可以再次担任。国立大学法人设立的理事常由几名副校长兼任,辅助校长的工作,承担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产学官合作和国际交流等重要事项。监事则由文部科学大臣任命,任期2年。国立大学法人设置两名监事,负责监督检查国立大学法人履行职能的情况,并在必要时根据检查结果向校长或文部科学大臣汇报与建议,其中必须包含1名以上校外监事[5]。校长总理学校各项事务,理事的职责主要对校长的决策进行监督审议,涉及的事项包括学校的中期目标、中期计划、年度计划、预算制定、决算执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等重要事项。

与英美的高校董事会制度相比,日本的理事会成员主要由学校内部人士组成,理事由校长任命,因此政府和社会很少干预高校的管理;同时由政府任命的监事负责对理事会进行监督,而不像英美高校一样接受社会各界的普遍监督。

通过以上对国外三种不同类型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简要分析,我们发现不同的国家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人员产生方式、职权和工作方式等各具特色。当然它们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首先,董事会基本上都具有法人权力,对学校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其次,校长一般是董事会的法定成员,主要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的管理和董事会事务的执行;第三,董事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督,如美国董事会会议的公开制度、日本理事会成员中的监事制度等。

我国与国外的国情不同,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也有自己的特色,当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董事会制度,但是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其积极的内容。

三、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国外的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运行的实践,笔者认为高校董事会制度在我国公立高校中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律定位不明

《高等教育法》仅对高校党委、校长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义务作了详尽的阐述,尚未明确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这导致董事会与党委的关系以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系难以厘清,董事会法律地位尴尬。

(二)董事会成员产生方式及权利与义务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法律对高等院校的董事会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权利与义务主要由各高等院校的董事会章程规定,而目前各高校董事会章程又各具特色。比如董事的产生方式,江南大学董事会章程只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性质和类别而没有规定其产生的方式和程序;而中国地质大学董事会章程则明确规定了董事的产生方式。再比如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学校的章程规定的很详细,把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与董事分开规定,而有的学校则笼统地将其概括为“董事的职责”,内容上也寥寥几条。另外大部分高校董事会章程对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主要围绕着筹资、产学研、就业等内容,很少能体现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能等等。这些规定均不利于董事会及其成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实践中很多高校的董事们对学校了解甚少,除了融资之外,对学校事务无法提供有效建议与指导。

(三)组织构架松散,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关节扭伤后,在皮肤无破损的情况下,局部可用冰块或湿毛巾冷敷,以便促进毛细血管收缩,减轻肿胀疼痛现象。扭伤时不能立即热敷或乱揉,以免加重伤痛。扭伤24小时后,方可采取局部热敷,以促进受伤部位血液循环,尽快消肿。必要时可使用一些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的中成药。对于重症的关节扭伤,应及时到医院诊疗。(来源:科普中国)

由于法律缺位,导致高校董事会呈现出几种不同的运行机制。有的高校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由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组成,但是也有很多高校董事会没有常务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另外大部分高校董事会各组成部分之间联系不够紧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比如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没有规定处理办法等。这些因素造成董事会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缺乏有效监督,忽视利益相关者权益

我国大部分高校董事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董事会职责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另外我国高校董事会组成主要以校外人士为主,没有吸收校内教师和学生的代表,这将导致董事会做决策时很少考虑师生的建议,易忽视高校广大师生的利益,而高校师生才是高校立足的根本,如果忽略他们的利益,对高校的管理将有害无益。

四、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法律地位与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从国外高校的历史和管理经验看,董事会制度有利于学校自主办学,有利于协调校方、教师和学生三方的关系与利益,其为高等院校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既然已经引入了董事会制度,那么就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使之在我国公立高校中充分发挥作用,而不是让其成为可由可无的摆设。为了让董事会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务之急要加强法律建设,使其有法可依。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是十几年前颁布的,而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此期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学校的数量还是规模都有了很大的增长,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个大前提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修改。就高校管理制度而言,应该把董事会制度纳入其中,使得高校董事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的制度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董事会进行立法。

(一)明确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定领导体制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董事会在这种体制下如何立足呢?是否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如何处理好党委、董事会和校长的关系是确定董事会法律地位的关键所在。首先就党委与董事会的关系而言,公立高校是国家的高校,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基本原则,不能动摇,因此高校董事会接受党的领导不容置疑,但是这并不代表校党委要直接干预高校董事会的事务。校党委全面负责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党建工作,确保办学方向和战略规划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战略纲领,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活动符合党的原则与政策,校党委有权就董事会的决策及活动行使监督权,针对其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质询并有权要求其改正。其次,就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而言,我国公立高校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那些建立了董事会制度的高校,应该由董事会承担其学校的宏观管理工作,就学校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监督,而校长主要负责校内日常行政事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质询及建议。由此,在党的领导不变的大前提下,公立高校完全可以设立以董事会为主的管理体制。当然我国目前还不是所有的公立高校都有条件建立董事会制度,因此笔者建议高等教育法修改时,对于管理体制,可以确定两种模式,一种是在没有设立董事会的高校,继续保持目前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另一种就是已经设立董事会的高校,实行党委监督下的董事会负责制。在董事会负责制的模式下,董事会是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只是日常行政管理的负责人,而高校党委是高校的监督机构。

(二)完善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制度,明确其权利与义务

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关系到董事会制度的发挥。西方国家高校的董事会成员一般来自政府、社会各界人士、教工、家长代表。我国的公立高校是由国家设立的,董事会成员中一部分应该由国家委派,同时为了体现高校的公共性,董事会成员除了代表政府的公职人员,还应吸收教工代表、社会各界人士。教工代表可以由高校职工代表大选举产生,社会各界代表可以从校友、著名的专家学者中选出。这样的董事会成员能代表不同利益方,使得董事会的决策能满足更多的利益需求,更易被执行。对于董事会成员的选任程序应该做到公平透明,以保证其公信力。董事会应设立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党委考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委任,任期一般是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首先,就权利而言,除了目前的资助、产学研、就业等方面的权力外,还应明确董事会的决策、监督、任免权。董事会应该对高校的重大事项,比如办学方向、学科规划、财政的预算决算等有决策权,对校长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及对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对校长及主要的中层领导有任免权。其次,就义务而言,为了更好的发挥董事会的义务,对董事义务的规定要具体,比如具体规定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同时要求董事制定决策时要尽到审慎义务,对不能履行义务的董事规定退出机制。

(三)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分工明确

首先,完善董事会会议制度。由于董事会成员来自于社会各方面,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董事会的工作方式应该是通过会议制度来实现的。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法律可以规定,一年召开两次董事会,如有特别原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召集特别董事会会议。其次,由于高校的管理活动涉及很多方面,比如教学、财务、后勤等,董事会下可设财务委员会、学术发展委员会、校务发展委员会等机构,明确委员会职责,设立常设委员。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高校的具体事务可以由这些委员会负责。校长负责日常行政工作,他可以直接与这些委员会常设委员沟通协调。再次,公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应对董事出席会议履行职责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以保证董事会的正常工作。

(四)建立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

除了完善董事会内部组织机制外,还应该加强对董事会的外部监督,以促进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其成员主要包括教工、学生代表和校外的专家学者,由他们对董事会不符合教育规律、损害学校和教职工、学生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对董事会工作的评价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董事成员的继任,从而形成对董事会的制约,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有利于高校和师生的权益。

以上仅是笔者从学术探讨的角度对高校的董事会制度提出的些微建议,最终董事会制度科学合理的建构更多的还是要依靠高校的改革实践来促进。

[1]郭春发,孙霄兵.英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变迁[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4):34.

[2]王绽蕊.美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评述[[J].比较教育研究,2006,(10):58-60.

[3]刘宝存.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比较研究[J].高教研究,2001,(6):5-51.

[4]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age and Universities[R]. AAUPBulletin,1966,52:375-79.

[5]董泽宇.美、日大学董事会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11,(9):52.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s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Board of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YUANYan,WANGJi-lin
(Law School,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ianjin 300222,China)

The board system is a kind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originated in foreign countries,in which the board is the highest decision-makingbody.Since the 1980's,a lot of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have introduced the board systemas an attempt ofthe reformofhigher education system.Although the bo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developed for more than twenty years,it did not work well in our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lack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legal status and mechanism of the universityboard of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the main reason,which causes the board exists in name only.In order toenable the board in our countrytoplaythe role ofgovernance fully,we should regulate the status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board of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learly,making it a legal basis and responsibilities unified.

the universityboard;legal status;operation mechanism

D922.16

A

1674-828X(2014)03-0035-07

(责任编辑:郭鹏)

2014-01-17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法治视域中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E4013。

原艳,女,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王吉林,男,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教育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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