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曹俊金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立法建议·
完善我国对外援助立法之探讨
曹俊金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近年来中国援外活动引起诸多争议,但从目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出发,确有必要实施对外援助。中国已形成以商务部为主要实施机构、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援外体系,但存在援外机构设置随意、援外机构职责不明、援外决策体系不完善、援外活动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中国援外法制尚不够完善,如缺乏统一的援外立法、援外法律体系不完备、援外规范效力层级低、援外活动透明度不高等。当务之急尽快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以更好地规制对外援助活动。
对外援助;发展援助;经济援助;对外援助法
2011年11月25日,中国援助马其顿校车项目交接仪式在马总理府举行。中国驻马其顿大使崔志伟代表政府正式将援助校车交付马副总理阿里菲,该批校车共23辆。此项新闻报道出来以后,一时间在国内引起了较多质疑,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马其顿的人均GDP高于中国,中国国内的学生都无法用上好校车,是否有必要向马其顿援助校车?第二,该赠车行为究竟是企业的商业行为还是政府的无偿赠与行为,如果是政府的援助行为,那么该行为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如何?援助金额不同是否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机关批准?第三,对外援助的程序是什么?对外援助的决策程序是否应当公开化?第四,中国是否具有专门的对外援助立法来规制政府的对外援助活动?面对这些质疑,2011年11月28日,外交部就赠马其顿校车事件作出回应,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接受过大量的国际援助,包括在扶贫、环境、医疗和技术等各个领域。随着中国自身的发展,我们也向外提供援助,虽然数额有限,这是中国国际责任的体现。”[1]在本案之前也已有个别援外案件引发争议,如2011年日本“3·11”特大地震和海啸灾害发生后,中国政府在前期援助3000万元人民币人道主义救灾物资、派遣救援队赴日开展抢险救援的基础上,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决定向日本政府提供1万吨汽油、1万吨柴油的紧急无偿援助[2]。关于这两万吨燃料油的援助,我国国内民众表达了不同看法。
对外援助战略是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是“十二五规划”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前提,而中国“赠马校车案”及类似援外案件所引发的争议,则迫使我们重新审视对援外活动进行规制的重要性(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对外援助立法,虽然有少量的部门规章,但其在对外援助活动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援外活动的争议问题及援外立法现状的分析,探讨我国对外援助立法的完善问题,从而更好的规制对外援助活动。
对外援助理论及实践表明,对外发展援助既可以维护援助国的政治利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援助国的经济利益。因此,中国在扩大对外援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通过实施对外援助行为来构建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1.实施对外援助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关系。为共同应对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国际合作贯穿于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而良好的国际关系是中国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建国以来的对外援助,尽管许多是出于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划分的需要,但也为中国赢得了许多盟友,从而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氛围,使得中国得以有今天长足的发展。因此,从政治角度而言,中国有必要通过对外援助活动,进一步增进自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关系,这既是中国实现自身发展的前提,也是中国与全球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2.实施对外援助有利于加强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中国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无疑能够帮助受援国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最终摆脱贫困,同时,中国也能凭借这种经济合作促进自身的发展。因为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能不断向外拓展更为开阔的投资领域及更广大的消费市场,获得更为长远的发展空间。这种现状要求中国进一步开拓和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南南合作,在援助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和人才培养,也要通过这类援助行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3.实施对外援助有利于彰显中国的大国地位,增强国际经济话语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日益崛起的新兴经济体,不仅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更需要配之以特定的身份和地位。实际上,只有取得了制定国际规则的地位,才能依照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目的来制定国际经济规则,才能使中国成为一个长久甚至永恒的大国。决定一国国际地位的因素有许多,包括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此外,一国对于整个世界的发展作出的贡献也能提升该国的国际地位(国家的对外发展援助即是这种贡献的体现)。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还远不具备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但随着近年来中国等一系列新兴经济体的崛起,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如果中国能够抓住机遇,通过开展对外援助活动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不断巩固自己的国际地位,增加自身国际话语权,那么在今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就指日可待了。
由此可见,中国的对外援助既可以促进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借此构建自身经济发展的平台,不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大国地位。因此,尽管现阶段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而是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实施对外援助。
中国开展对外援助工作已有60多年的历史,对外援助的实施机构也几经变迁。1956年中国政府成立了国务院直属的对外经济合作总局专门负责援外事务,1964年又成立对外经济合作委员会,1969年发展成为对外经济联络部。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外经部、外贸部、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外经贸部,设立援外司和中国对外援助执行局[3]。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由商务部承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29号),商务部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包括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和援外优惠贷款、推进援外方式改革。上述职责由商务部下设的对外援助司负责实施,对外援助司的具体职能为:(1)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2)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3)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4)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监督检查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5)负责编报对外援助资金预决算和援外统计工作。(6)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7)指导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的相关援外工作。(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外,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商务部培训中心等单位作为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一部分对外援助工作,是对外援助司的辅助机构。其中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对外援助工作方面的职责主要有:受商务部委托承担援外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根据授权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商谈援外项目的具体事宜;承办援外项目招标工作;签订和管理援外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指导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商签对外合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负责援外项目的技术经济监督和技术资料管理;参与编制援外项目的年度资金预决算,办理援外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手续及援外项目的对外结算;管理驻外经商机构援外存量资产;承办援外项目统计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①。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受商务部的授权和委托,归口管理我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对华合作,以增进人才交流,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和新技术开发,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2008年12月,交流中心承担了对外援助一般物资项目立项后招标的组织、决标和实施管理工作[4]。商务部培训中心作为我国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的基干点,承担援外培训立项后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及援外培训执行职能[5]。
当然,除了商务部这一实施对外援助的主管部门之外,其他部委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承担与对外援助相应的工作。如外交部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经济合作、经援、军援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其下设的政策规划司可参与拟订年度援外计划。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外援助的具体预算并监督实施,其下设的行政政法司承担外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管理援外经费。科技部负责组织科技援外相关工作,具体由其下设的国际合作司予以实施。卫生部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具体由其下设的国际合作司来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农业部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相关事宜由其下设的国际合作司来承担。
根据学者的研究和归纳,目前我国现有的以及正在建设的援外管理机制包括[6]:
——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三部门援外工作联动机制;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减免债务工作机制;
——商务部、外交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部门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联动工作机制;
——23部委援外合作机制;
——商务部与地方省区商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
——商务部部内14个司局援外工作联系机制;
——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及部内财务、人事、纪检和地区司等单位和技术专家建立的援外项目巡检机制;
——与进出口银行优惠贷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
可以发现,中国已具备较为完备的对外援助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要实施机构、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这也是我国六十多年对外援助经验的总结。但是,在肯定目前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中国目前的援外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1.对外援助的执行机构未以立法形式明确,其机构设置及职责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如国务院规定商务部是对外援助的负责部门,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对外援助方面的职责,但这些部门的职权界限划分不够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立法对于对外援助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执行机构多部门化、职能交叉重叠、职能划分不明确、对外援助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对外援助活动的执行部门,杜绝对外援助随意性问题的出现。
2.对外援助的决策体系不完善、不统一。对外援助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根源于国家税收收入,尽管财政部每年都会就对外援助经费作出预算和决算,但目前对于对外援助的对象、援助的额度、援助的方式等均没有一个统一的决策机构,因此在援助资金的使用上显得较为随意、不够慎重。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尽管各国对外援助的管理体制不同,如丹麦、荷兰、瑞士等国家是由独立的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外交部下属的机构)负责对外援助,美英等国家由专门的对外发展援助机构(美国的国际开发署、英国的发展援助署等)负责,日本、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则由多部门同时负责,但这些发达国家均有集中的外援决策体制。如法国和德国是通过建立部际委员会,由总理直接领导,由职能部门、对外使馆和专家提供报告,而日本则是通过建立行政部门的联席会议,由外务省、财务省(原大藏省)、经济产业省(原通产省)、经济企划厅为主,其他18个省厅参与的方式共同制定外援战略[7]。中国目前对外援助的职能部门是商务部的对外援助司,笔者认为可以在国务院下设一个对外援助办公室或对外援助委员会,以援外司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并结合外交部、财政部以及其他部委的相关人员及部门,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决策,规定限额以下可以由商务部援外司直接作出决定,但限额以上应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当交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从而做到对外援助决策的合理化、专业化和法治化。
3.管理机构与援外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位不明确。我国不断扩大对外援助、不断创新对外援助的方式,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等,通过对外援助既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也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应当将主管部门的“管理”角色逐渐转变为与援外企业之间的“合作”角色,即商务部门应当与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之间突破原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成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引导工作,以便将对外援助行为与实施“走出去”战略紧密结合,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施海外战略扫除障碍,帮助有心到海外发展的企业成批次“走出去”[8]。
4.对外援助活动缺乏独立、有效的监督评价机构。目前我国既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援外活动予以决策,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予以监督,仅有商务部和财政部就对外援助经费的使用以及项目管理方面进行监督,导致对外援助活动监督机制不健全,透明度不高。为规范对外援助行为,避免援助活动的随意性,实现对外援助的透明化、法治化、民主化,应当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评价机构来监督和评价对外援助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快速发展,对外援助相关部门在对外援助立法方面不断引起重视,并且出台一系列规定用以规范对外援助行为以提高对外援助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曾先后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含已修订或已废止):
1.关于对外援助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外汇管理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原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
2.关于对外援助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3.关于对外援助项目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启用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等文件。
4.关于对外援助物资及项目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制定和试行对外援助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严重不符合项判定原则的通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落实和加强对外援助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发布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及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可以发现,中国关于对外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比较庞大的体系,以这些规章制度作为依托,在实践中也已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但是,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还远远不够完善,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对外援助法律体系以部门规章为主体,效力层级比较低,这就导致对外援助活动无法引起公民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也容易在对外援助活动与其他国家行为冲突时不被重视,增加了对外援助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甚至给外界造成一种神秘感,使得对外援助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第二,缺少统一的对外援助立法,法律体系不完备。虽然目前的对外援助规章中涉及对外援助人员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以及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但是对于对外援助的原则、方式、规模、范围以及决策程序方面仍然没有系统的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对外援助立法以能更好地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②。第三,对外援助领域盛行政策引导,援助活动透明程度不高。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援助活动都是在国家的政策指引下展开的,而并非依托一定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导致对外援助活动透明度不高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对外援助制度体系无法快速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多种行为规范,把哪种规范奉为最高准则是确定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还是非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9]。尽管政策在新中国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作用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政策毕竟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要实现对外援助活动的法治化和民主化,必须完善援外立法,减少政策的作用。第四,援外规章出台杂乱,相互衔接不够紧密,体系性不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没有统一、完善的对外援助立法作指导,对此前面已作说明;另一方面在于国内对外援助立法的理论研究尚不深入。从目前国内对于对外援助的研究侧重点来看,主要是就对外援助的方式、动机、策略等内容进行研究,探讨对外援助立法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从研究人员的组成来看,研究对外援助的学者多为国际关系方面的专家,法学专家并不多。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外援助活动法治化的进程,因此,应当吸取“赠马校车案”的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援外立法将对外援助的动机、执行机构、提案、审批程序及援助额度等内容予以规定,以规范政府的对外援助行为,使得对外援助活动不断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对外援助立法,并结合我国的援助实践,笔者认为应当以“赠马校车案”为起点,尽快制定我国的“对外援助法”,对外援助立法体系初步构建如下:
1.确定适宜的立法目的及立法原则。对外援助的立法目的是指规制对外援助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理、规范的开展对外援助行为,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展;长远目的是为了给世界经济发展添柴加薪;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确保我国对外援助活动开展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立法原则是贯穿于对外援助立法各个领域、并且是对外援助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立法目的的具体化。对外援助立法的原则在《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中已有所体现,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也略有探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表述为如下四项原则:帮助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的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依法进行对外援助的原则[10][11]。
2.明确规定对外援助的机构及其职能。法律对于援外机关的规定既是对援外机关的一种授权,又是对其权能的限制,应当由对外援助立法明确援外机构及其具体职能。一方面,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对外援助委员会,作为对外援助活动的议事、协调、决策机构,对于是否援助、援助对象、援助方式等进行讨论、协调并最终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另一方面,规定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各实施部门的职能,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将各个部门的职能予以细化,使得各部门执法有据。
3.明确规定对外援助的基本方式,鼓励在此基础上进行援助方式的创新。《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中列举了八种对外援助方式,分别为成套项目、一般物资、技术合作、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援外医疗队、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援外志愿者和债务减免。这些都是比较成熟的援助方式,特别是商务部对成套项目、一般物资等援助方式的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规章制度。在对外援助立法中,应当将上述对外援助方式作为基本类型予以规定,并且界定每一种援助方式的具体含义、明确负责部门、资金管理方式等,也可授权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各种实施方式的管理办法。除了这些基本的援助方式之外,对外援助立法还应当鼓励援外部门注重总结经验,创新对外援助方式,以促进对外援助目标的充分实现。
4.框定对外援助的决策及实施程序。从法理上而言,对外援助的决策程序体现了一个国家实施国家行为的民主与法治,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般都规定了对外援助的决策程序及决策部门,如英国的对外援助活动需要经过议会批准,美国的对外援助需要由总统向国会提供政策意见,最终由国会通过方能拨款。目前中国是以商务部为主体、多个部门相互合作的援外体制,因此应当由上述提及的国务院下设的对外援助委员会作为协调、议事、决策机构,在兼顾援助效率和依法援助的前提下,规定对外援助的限额,即援助金额在限额以下可由对外援助委员会作出决定予以实施,援助金额在限额以上的,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对外援助立法还应当规定由对外援助委员会主持、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援助政策,作出援助预算、决算,按年度向全国人大进行汇报,接受全国人大、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在框定对外援助决策程序以后,也应当就对外援助的实施程序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各种援助方式的实施部门、实施的步骤、人员的委派等问题。
5.对外援助的实效评价及监督。对外援助的实效是援助活动开展的初级诉求,也是衡量对外援助活动开展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对外援助立法中,应当要求援外部门进行援助实效评价,通过援外部门的自我评价,衡量其对外援助的成果,并作为今后进行对外援助的新起点。除了援助实效自我评价制度以外,还应当就对外援助的外部监督问题作出规定,外部监督应当包括权力机构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权力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主要从预算、决算、援外报告的审查等方面对援外部门进行监督,而公众监督则主要指非官方机构,包括媒体、公民等对援外部门进行监督,因此应当规定援外部门对于援外项目的信息充分公开。自我评价和外部监督是就对外援助进行评价的两个方面,有助于更客观地对援外活动实效予以评价。
2010年中国纪念对外援助60周年将中国的对外援助活动呈现在了公众面前,2011年发布的《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是对外援助活动的经验总结,而2011年年底的“赠马校车案”则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活动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引发的争论是我国长久以来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对外援助活动所导致的问题的集中爆发,也体现出目前已经相对成熟的法治社会对于完善对外援助制度的需求。制定和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不仅有利于顺利开展对外援助活动、更好地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有利于实现“十二五规划”关于优化对外援助结构、创新对外援助方式的要求,同时是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提升民主程度的需要。因此,中国应当加快对外援助立法的步伐,尽快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以更好地规制中国的对外援助活动。
注释:
①这些职责均由《商务部关于印发机关服务中心、外贸发展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职能的通知》(商办发[2003]9号)予以规定。
②早在2007年,就有提案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法”,就对外援助的原则、方式、规模、范围和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参见《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仍然没有启动对外援助法的立法工作,但商务部正在开展制定“对外援助条例”的研究。
[1]外交部.2011年11月28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举行例行记者会[EB/OL].外交部网站.http://www.mfa. gov.cn/mfa_chn/fyrbt_602243/jzhsl_602247/t882122. shtml.2014-03-25.
[2]雷敏.中国政府近日将对日本紧急援助2万吨燃油[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3/17/c_121198608.htm.2012-12-17.
[3]李小云等.国际发展援助概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14.
[4]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简介[EB/OL].商务部网站.http://www.cicete.org/gywm/index. shtml.2013-12-21.
[5]金旭.商务部培训中心院长致辞[EB/OL].商务部网站.http://pxzx.mofcom.gov.cn/aarticle/z/201001/2010 0106725334.html.2013-12-21.
[6]黄梅波.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J].国际经济合作,2007,(6).
[7]刁莉,何帆.中国的对外发展援助战略反思[J].当代亚太,2008,(6).
[9]尹春丽.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EB/OL].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gn/ 2011/04-21/2989430.shtml.2011-04-28.
[11]曹俊金.中国参与WTO贸易援助所面临的问题评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2).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islation of Foreign Aid
CAOJun-jin
(Economic Law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China's foreign aid has caused manydisputes recently.It is necessarytoprovide foreign aid for improving China'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ituation.China has formed a foreign aid system with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s the main body and other departments being involved,but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in it, such as the arbitrariness of the settings of institutions and responsibility,the imperfection of foreign aid decision-making system and the deficiency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body.China's foreign aid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such as lack of a unified foreign aid legislation,imperfect legal system,lowlevel of foreign aid effectiveness of norms,and not high in foreign aid transparency.In order to regulate its behavior of foreign aid, China should speed up its process toimprove foreign aid legal system.
foreign aid;development assistance;economic aid;the Soreign assistance act
D922.29
A
1674-828X(2014)03-0066-07
(责任编辑:郭鹏)
2014-01-2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资助项目,“我国对外援助立法的价值定位及立法宗旨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CGB03。
曹俊金,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研究。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