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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清算涉税风险防范

时间:2024-09-03

□ 文/蓝元伟



企业重组清算涉税风险防范

□ 文/蓝元伟

摘 要: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重组整合过程却并非想象那么容易,很多企业在组建过程、运作过程、改制过程等环节,因各种原因,如未充分考虑到某项决策对税收的影响,或者未按税法的规定正规运作,将造成按照税收法规清算增加额外税收支出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探索。

关键词:企业重组;税务清算;税收风险防控

某企业集团因重组所需,对一家累计亏损严重的国有独资公司制企业实施关闭注销,当按规定进行税务清算时,发现由于先期决策或后期运行等原因,产生了不必要的纳税问题。现剖析如下。

税务清算问题

(一)分支机构亏损问题

经查实,公司所属的3个分支机构已关闭注销,经清算这些分支机构累计亏损3XX万元,已无剩余财产可以分配,该公司从亏损时就将分支机构亏损予以与总部账目进行合并。但税务机关认为,由于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在当地发生,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成为汇总纳税企业,不应当合并到总部,因此将公司累计亏损予以剔除。

(二)总部机关使用母公司办公场所提取折旧问题

税务机关查明,尽管该公司使用的母公司办公场所经过内部划转,公司已作资产管理,但产权证载明这些办公场所仍归属于母公司,因此公司不应将提取的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累计折旧XX万元不作为亏损清算;

(三)贷款利息问题

税务机关查明,该公司在设立时,购买的厂房、设备按照母公司管理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母公司获取贷款并支付利息;以及该公司亏损后向母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罚息支出共计1XX万元,仅有母公司的计息通知单,属于自制凭证,无贷款合同、协议,也无贷款单位出具的发票,因此不允许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坏账核销问题

税务机关查明,该公司20X3年经母公司批准列支坏账损失1XX万元未到税务机关备案就进行了列支,且未在当年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清算时不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人员工资问题

税务机关查明,该公司所有员工均是与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与该公司签订其他任何协议,因此列支的所有人工成本均不允许进行税前列支。

问题剖析

税务机关作出清算报告后,该公司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认真剖析,结果如下:

分支机构亏损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考虑税法的这个规定,公司总部也未申请为汇总纳税企业,造成分支机构的亏损无法到总部抵扣,造成了额外税款支出。

使用母公司办公场所提取折旧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具体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不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照上述要求,公司在使用母公司资产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办理资产调拨手续,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因此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造成了额外的所得税支出。

利息支出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该企业的母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该文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公司的母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且对罚息的计算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同样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

坏账核销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的坏账核销事项尽管通过了其母公司批准,但未报税务机关审批,因此无法进行所得税抵扣。

人员工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该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此,公司向税务机关阐明,企业列支的工资尽管未从形式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发放的工资有工资计划和个人所得税代扣证明,因此税务机关接受了公司意见,未对该事项作纳税调整。

上述企业重组整合涉及到税收清算实例说明,企业的决策者应认真思考公司开立时资产权属的变更,借款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在运行时关注分支机构的税收清算以及纳税事项的及时报送与审批,才能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作者单位: 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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