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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破局

时间:2024-09-03

南海演变示意图。

自上个世纪南沙岛礁占领格局形成以来,争议的表现形式以有关当事方通过各自发布官方声明来声索主权。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南沙争端有从主张争议向管辖争议转变的趋势。有关周边国家加大了对南海的法理声索力度,通过国内立法形式提出所谓的主权声索。例如,2009年2月菲律宾国内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我国黄岩岛纳入到菲律宾所谓的领土管辖范围。2012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越南海洋法》,将我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有关南海声索国强化对所占岛礁和附近海域的实际管辖,增加了南海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南海有关争议问题已由单纯的外交斗争转变为政治、外交、法理、资源、军事等各领域的全方位较量,“明争”与“暗斗”相结合,斗争更加复杂,手法更加隐蔽,处理更加困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与此同时,《公约》的产生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由于岛屿在划分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南沙海域的岛礁争夺也由此进入了“白热化”阶段。轰轰烈烈的“蓝色圈地”运动就此展开。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介绍,国际法在解决南海问题中存在局限。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南海争端的重点是对岛屿的争夺,以及对其主权的确认。《公约》诞生后,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权益的争端。南海岛屿众多,但大多是面积在0.1平方千米以下的岛礁,一些国家为了符合《公约》关于“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人为地移民和输送物资到一些小的岛礁上,以使该岛礁达到享有海洋权益的目的。如果不对岛屿的定义进行具体修正,南海众多小型岛礁的地位就难以确定,权益争端也难以平息。

理论上说大陆架的划分规则很明确,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南海区域,由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6国海岸距离都在400海里之内,彼此声称的200海里大陆架区域必然相互重叠,长期纷争的局面不可避免。南海诸国的侵占行为有一个相对明晰的过程:首先是用军事等手段非法对我国岛礁实施所谓的“有效占领”,然后想方设法“固化”这种占领,如通过国内立法、强化行政管辖、向联合国提交申请,营造舆论、寻找理论依据等方式,最终达到侵占合法化的目的。

南海周边声索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除与我国发生重叠之外,彼此之间也有所谓相互重叠。如印尼宣称的专属经济区与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的主张重叠;马来西亚宣布的管辖海域范围与印尼、文莱、菲律宾、越南重叠;越南与印尼在纳土纳群岛附近海域划界上存在分歧;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沙巴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等。由于这些国家相互之间所谓重叠或相互冲突的岛屿领土主权要求,都是建立在对我国南沙群岛领土主权无理侵犯的基础之上,因此,从本质上而言并无实际意义。

“在南海问题上,我们必须清楚,只有拥有海岛的主权,才可能拥有合法使用本国海洋的权利,这里简单的逻辑是:只有确定了岛屿的主权归属,才可以实现海域划界;只有实现海域划界,才可以确保获得合法的海洋利益。”易先良说表示。

“虽然《公约》在南海问题的解决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同时也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易先良说,“国际法中有关领土取得的基本原则包括‘无主地’‘发现’‘先占’‘添附’‘有效管辖’‘时际法’等。综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把确定领土主权的归属的条件概括为: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与经营、最早并进行了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作为我国的传统水域,中国人在南海的渔业生产活动长达2000多年,早在《公约》公布之前就在南海海域内形成了历史性权利,并且在现代海洋法制度确立之际仍然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承认,这一权利不仅符合《公约》,而且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李国强表示:“我国有权援引历史性所有权划定南海诸岛的领海基线。根据历史性所有权,我国有权把西沙群岛等群岛‘视为一个整体’,使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基线。根据《公约》第121条规定,西沙群岛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981钻井平台距离我国西沙群岛中建岛西南17海里,距离越南120海里。即使中、越两国没有在南海达成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协定,该钻井平台在距离中间线较远的中国一侧,越南有何权利对中国在其管辖海域行使主权权利说三道四。”

“在当前南沙有40多个岛礁被周边国家侵占,80多万平方千米海域被分割,每年5000多万吨油气资源被掠夺的现实情况下,除非顶着国际巨大的压力,通过非和平手段将周边国家侵占的岛礁强行收复回来,否则,我们只能通过国际法讨回公道。我们要强调尊重历史史实,还‘九段线’以历史本来面目。按《公约》有关规则划界,南沙将有6个岛礁可划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我们基本上可拿回90%的海域面积),加上黄岩岛和西沙群岛,我们就可以获得整个南海90%以上的管辖海域。当然,前提是死守‘九段线’为岛屿归属线。”周琪说。

吴士存表示:“‘九段线’是中国政府在1947年确定,并于次年正式对外公布的。值得注意的是,周边国家质疑‘九段线’,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在1948年‘九段线’公布之后,不仅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过异议,而且多数国家在各自地图的标绘上都沿用了我国南海断续线的标示方法,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我国在南海主权地位的承认。”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傅崐成认为:“‘九段线’应该叫做‘U型线’。一来‘九段线’原来就不是‘九段’而是‘十一段’,在我国今年新版地图中,也没有‘九段线’而是‘十段线’;二来在英文中,‘U型线’相对比较严肃,而‘九段线’听上去像是非正式的随意划的边界。‘U型线’里面的海域既不是内水也不是领海,而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性水域。我的这个观点已被政府采纳了。”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表示,尽管“U型线”的法律内涵十分清楚,但对于今年6月菲律宾把我国状告到海牙仲裁法庭不能掉以轻心,不能因为“即便海牙仲裁法庭最终判决菲方胜诉,这个宣判也是完全无视中国‘U型线’长期形成的历史性权利,而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他说:“菲律宾诉状处心积虑地将焦点放在了对我国‘U型线’合法性的质疑上,但我国政府并没有对其的合法性进行任何申辩和澄清。我们当然可以指责海牙仲裁法庭的宣判是无视‘U型线’长期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可它到底形成了哪些历史性权利,并没有向世界说明。一旦得到了仲裁法庭宣判‘九段线’无效的结果,我们无非是不承认。可国际社会并不以中国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不承认,可国际社会承认,南海周边国家承认。这时我们手里拿着一个世界上谁都不承认的‘U型线’,尴尬不尴尬?又能为自己争来什么海洋权益呢?”

“各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还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原则的主要意思就是不能用后代的法律去评判过去的行为是否合法。以‘U型线’为例,早在1948年,我国政府就已经对南沙群岛等岛礁进行官方正式命名并公布了‘U型线’地图。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1982年才开始生效的,比我国‘U型线’官方确定生效时间晚了几十年。况且,‘U型线’涉及历史性权利等其他复杂的国际法问题,远远超出《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因此,‘U型线’的合法性绝不是简单地用《公约》就能判断或否定的。所谓‘中国南海‘U型线’不符合《公约》’的说法本身就缺乏国际法依据,是非常错误的。”李国强说。

我国学术界在“U型线”的法律意义问题上形成了不同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当属我国著名法学家赵理海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我国对这条线以内的岛、礁、滩、洲拥有历史性权利”。事实上,我国依据《公约》在南海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与“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二者之间是权利叠加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和矛盾的关系。其一,就法律连续性而言,“U型线”的形成早于《公约》,而我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更远远早于现代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是基于原有权利的产物,它不能取代、也没有否认我国在南海既往已有的权利;而历史性权利也不影响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其二,从实践上而言,我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来自于2000多年的历史发展和主权、管辖权实践。而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来自于1982年的《公约》。前者反映了政府继承和国家权力的延续,后者反映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作为沿海国,我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权利和以“U型线”为标志的历史性权利,两者互寓其中,并行不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

“现在周边一些声索国家都希望通过国际法中‘有效占领’而达到‘永久占领’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对国际法的曲解。‘有效控制’与‘先占原则’区别在于,‘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上公认的领土取得方式之一,而有效控制理论是现代国际法中发展起来的解决领土争端的规则。两者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是‘无主地’,后者是有主权争议的领土。况且,国际法还有一个规则叫做‘关键日期’的确定,就是说首先要找出出现争议的时间节点,判明在此时间节点之前的历史事实是什么,争议对象处于何种状态,即争议发生之前该领土属于哪国;出现争议之后,事实又是怎样的,原权利所属国是否放弃了其权利,其他争端当事国采取了什么行动,是否具有国际法效力。”周琪说。

2000年以来,国际法院在有关领土争端的3个案例判决中运用了“有效控制”理论。这3个案例分别是“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争议案”、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案、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白礁岛等岛屿主权争议案”。这些案例共同点在于争议各方提交证据资料的目的都在于说明本国对争议岛屿行使了有效控制,而国际法院也正是在认定了各方证据后,权衡各方控制争议领土程度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但是从国际法院的审理思路来看,“有效控制”并不是第一位的裁判理论,法院首先考虑的是争议领土在争议发生前是否已经存在合法的所有者,如果存在合法的所有者,则不再考虑“有效控制者”。

“《公约》最大特点在于它并不是一堆僵化的条文,没有剥夺各国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创造性做出合理安排的空间。”傅崐成表示 ,“《公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各国应该遵守的精神和框架。从其本身的规定看,其序言已经明确指出了‘在妥为顾忌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意思是该公约所要建立的海洋法律秩序是基于一个前提的,那就是不改变既有的国家主权。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公约》的有关原则,结合南海争端的实际和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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