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惠之
地沟油产业链背后的疯狂
文/惠之
2011年,由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首次全环节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系列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生产销售“黑工厂”六个……2012年8月22日,最高法院指定宁波市中院审判,2013年4月16日,宁波市中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地沟油”系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自此,一个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六大环节于一体的地沟油生产销售“产业链”浮出水面,地沟油流向餐桌得到全面证实。而庭审中的诸多案情细节,揭示出地沟油这一产业链背后那令人瞠目的疯狂。
在搜狐博客上,还能找到“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设立的博客。博客主页上显示的是2010年7月15日发表的两篇博文,分别是《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年产四万吨生物柴油、一万吨油酸、一万吨硬脂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告》和《第二次公告》。
尽管只有两篇博文,却有着近3万的点击量——并非格林公司生意兴隆,而是在案发后臭名远扬。不少网友在博文后的留言难掩愤怒:“说得天花乱坠,装得冠冕堂皇,实则人面兽心,做的事情简直令人发指啊!”“做地沟油也要伪装成什么生物柴油坑人,缺德不缺德啊!”
2011年3月,宁波宁海县警方发现一个地沟油加工窝点。本来,根据相关政策,地沟油可以回收加工,但必须用于生产工业产品。然而,在调查中,一个细节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山东的一家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的收购员来这个窝点购油时,每次都要拿试纸检测油的“酸价”(油脂中的游离脂肪酸的含量,是检验食用油优劣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只有生产食用油才需要测“酸价”。
警方敏锐地察觉到,这家公司肯定有问题。在工商登记上,格林公司是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高新绿色企业。公司由两人合伙开办,分别是柳立国和鲁军。宁海警方赶到山东一查,格林公司果然问题重重……
格林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涉案的七名被告人几乎都是亲戚。用于业务往来资金流转的银行卡,也是公司内近亲属的私人账户。
在亲友乃至公安侦查人员的眼中,今年38岁的柳立国确实算个“人才”。尽管才中专毕业,但他曾攻克了不少油脂生产的技术难关,在行内有着丰富的经验。早在2003年,他就经营过油脂加工厂,后又转向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但是,从2007年12月起,柳立国名下的油脂公司和油脂加工厂,却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他们把从浙江等地收购来的餐厨废弃油进行加工提炼,生产出劣质成品油,并将其销往食用油市场。人们所熟悉的“地沟油”这个称呼,只存在于柳立国的收购环节,进入工厂精炼阶段就称为“毛油”,出厂时称为“红油”,而进入粮油终端市场,则被冠以所谓的“米糠油”。
于2011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的格林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目标在上面提到的公告中表述得很清楚:年产四万吨生物柴油、一万吨油酸、一万吨硬脂酸。格林公司看上去像是柳立国的“转型之作”,其实依然是挂羊头卖狗肉,经营着加工地沟油的勾当。经营范围中提到的“生物柴油”呢?用当地老百姓的话说:“(厂里)连柴油的味道都没闻到过。”
据柳立国交代,他当初确实生产过“生物柴油”,但这项看上去很美的技术事实上前景并不乐观:由于设备和技术上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生物柴油”的燃烧值始终达不到预期标准,长期使用会导致汽车发动机寿命缩短。因此,“生物柴油”没多久便陷入销售低谷。
“生物柴油”卖不出去,于是柳立国很快便重操旧业,那些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设备也摇身一变,成了提炼地沟油的工具。“绿色”的格林公司,从此成为柳立国生产地沟油的又一家黑工厂。
在公安部的支持协调下,浙江、山东两地警方联手展开调查,揭开了这家格林公司的秘密。警方发现格林公司有相当数量的产品被当做食用油流向了河南等地的粮油市场。根据格林公司成品油的流向,郑州宏大粮油商行进入警方视野。为牟取暴利,一些商家把这些来路不正的油,批发给郑州郊县的一些粮油店,或者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宾馆、饭店、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警方在搜查时还发现,部分地沟油还被贴上某著名食用油品牌商标。2012年 7月4日,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浙江等地警方协同作战,成功捣毁济南格林公司用“地沟油”炼制食用油的“黑工厂”,查获非法生产线两条。7月14日,警方抓获销售以“地沟油”勾兑成食用油的袁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
这起全国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案,被列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案件分别经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浙江宁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系列案共三起案件由宁波中院审判。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共20人,经过约一年的审查起诉,2012年8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被告人柳立国等20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的三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在被告席上,格林公司的掌门人柳立国戴着眼镜,长相斯文。他说,自己的企业原先确实有意生产生物柴油,但由于销路不畅,最终走上了加工地沟油的犯罪道路。据他交代,他们生产出来的劣质成品油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山东、河南、河北、陕西等地区的一些粮油经销商,部分经销商对该成品油进行勾兑后再次销售到食用油市场。
从柳立国的格林公司对地沟油的提炼生产,到最终流入百姓的餐桌,中间商和销售商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中间商程某是江苏人,今年42岁,她在网上认识格林公司的柳立国后,便为柳立国牵线搭桥寻找下家。2009年6月,程某把柳立国介绍给了河南一家粮油商行的女老板袁一。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袁一在明知格林公司生产的油脂是以地沟油为原料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并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粮油批发部。据程某交代,她为袁一和柳立国介绍业务,可以提取每车油约1000元的佣金。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程某利欲熏心,频繁在各地的粮油商行和格林公司之间跑动,为柳立国牵线搭桥。
而这只是冰山一角。检察机关起诉书上显示,柳立国在山东聊城的销售额达569万余元;在河南的销售额达6618万余元;在山东济南的销售额达1683万余元;在河北的销售额达703万余元……从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等人销售额高达9920余万元。
这些劣质油脂分销出去之后,主要流向了食品企业、饲料企业以及制药厂。其中仅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家制药企业就购进了总量达1.62余万吨的劣质油脂,销售额达1.45亿元。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称,三个案件的20名被告人都有明知这些地沟油销往食用油市场而具有生产、销售的犯罪情节,然而庭审一开始,他们的答辩始终是:“我不知道。”以咬定“不知道”三个字想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既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行为,又荒唐可笑。
生产商柳立国说:“我不知道他们把我生产的油收购去销往食用油市场,我以为只是作为饲料油或者化工用途。”柳立国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尽管格林公司并无生产饲料油的资质,但“无证”并不能否定其生产出来的油的本质属性——它就是饲料油。至于这些油最终销往哪个市场,柳立国不可能全程追踪。
中间商程某说:“我不知道下家把柳立国的油销往何方,我只是做个中间人介绍业务提取佣金而已。”很多终端零售商更是一口咬定:“我并不知道他们卖给我的油是地沟油。”而柳立国的主要客户,河南惠康公司董事长卜庆锋甚至在法庭上装起了糊涂,一问三不知。当公诉机关问及惠康公司与格林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惠康公司拥有几辆油罐车、正常豆油和“地沟油”的勾兑比例等问题时,卜庆锋一概摇头表示“不知道”。
公诉人追问,为何身为董事长,却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时,他辩解说,自己只是大家叫叫的“董事长”,实际上不管公司业务。事实果真如此么?在对其余被告人的讯问中,大家都指认卜庆锋就是他们的“老板”。卜庆锋不仅拥有惠康公司90%的股权,公司内几个重要职务也是他招聘任命的。
公诉机关针对这些答辩指出,不同被告人的辩解已经出现了矛盾,并可以相互指正。柳立国这边说自己不知道是销往食用油市场的,而那边却努力应客户要求,去除油中的“辣味”,而对口感的要求正是食用油市场的评判标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这些犯罪嫌疑人的“不知道”显得苍白无力,只能加重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
后来据卜庆锋交代,他们购入柳立国生产的地沟油后,并非将“纯品”包装出售,而是通过勾兑,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进入食用油市场。
在法庭上,多名被告人辩称,将高质量的油和低质量的油勾兑出售,这是“行业惯例”。而且,勾兑比例是按供货需要进行搭配的。卜庆锋说,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被告人杨某也说,在仓库里“好油”和“坏油”是分罐存储的,按照发货需要再进行勾兑。
惠康公司从柳立国的格林公司处收购来的油,名义上叫“四级豆油”,经过和正常豆油的勾兑后再销往他处。柳立国的油要比市场均价每吨便宜1000元左右。经过勾兑后“身价”倍增,再销往他处时则利益更加诱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 年7月,惠康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主要销往三个方向:一是食品厂,销售总量160多吨,销售金额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的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45亿元。一年多时间,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便销售勾兑油近3万吨,销售额总计达3亿多元。
因为柳立国的油颜色较深,还有一股辣味,卜庆锋公司的员工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1∶9或2∶8的比例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后的豆油以正常豆油的名义销售给食品、饲料、药品等原料生产企业,从中获得巨大非法利益。
卜庆锋的下家诸多,其中不乏规模的优质企业,这些企业对油品有着较严格的要求,几乎每次收货时都要检测验收,而卜庆锋销售的勾兑油很明显达不到指标,却为何屡屡能通过检测呢?
原来,惠康公司的几名负责人和司机,对油罐车进行了改装。他们用一块隔板将油罐分成前后两部分,前部分是地沟油,后部分是正常豆油,检测的时候,一般从后部接口提取油样,这样就轻易通过检测。检测结束后,司机通过操作,打开隔板,于是前后油便混在一起,昧着良心一起销售给下家。
在庭审中,提到勾兑比例时,每个被告人都讳莫如深,被告人杨某,也就是惠康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却提到,在隔板的后部分可以装“好油”一吨多,前部分则全部装“坏油”。由于涉案油罐车容积都在20吨至30吨之间,其勾兑比例也可见一斑。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的几份证据让人触目惊心:从涉案地沟油检测出致癌物多环芳烃类物质、胆固醇、酸价等严重超标。
有调查显示,长期食用地沟油,会引起消化不良、头痛、头晕、失眠、乏力、肝区不适等症状,会导致腹泻等肠胃疾病,严重者则会导致胃癌、肠癌等疾病。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作出了清晰的界定: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由于案件交叉,被告人众多,柳立国等20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的三起案件,宁波市中院用了五天时间才分别审理完毕,20名被告人涉及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随着8月29日最后一天的庭审结束,这次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系列案件审理也暂告段落,然而,没有画上句号的是人们对“地沟油”事件乃至对整个食品行业的深刻反思。
2013年4月16日,宁波市中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地沟油”系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生产环节主犯柳立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鲁军等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7年不等。
销售环节主犯卜庆锋和袁一、陈保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处11年至7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起,被告人柳立国先后通过山东省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柳立国在明知他人将劣质成品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工厂或公司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劣质成品油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截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91万余元,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26万余元,销售给油脂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非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065万余元。
其间,在柳立国的招募下,被告人李树军、鲁军等人明知柳立国的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或帮助采购原料餐厨废弃油,或帮助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成品油,或运输劣质成品油等。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卜庆锋等人明知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购入柳立国经营的格林公司等单位以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的劣质成品油,并冒充正常豆油销售供人食用或用于生产饲料或作为药物的培养基,仍参与其中,其中销售给食品企业的金额共计100余万元,销售给相关饲料企业、医药企业的金额共计1.8亿余元。
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卜庆锋等人明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劣质成品油,并冒充正常豆油销售作为生产药物的培养基,仍参与其中,涉及销售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等人明知系上述劣质成品油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支付了货款300余万元,其中295万余元劣质成品油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加价销往河南新乡、三门峡等地的粮油经销企业。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宁波中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一个个被告都后悔莫及,柳立国、卜庆锋等主犯更是挥泪法庭,他们的亲属当场痛哭流涕,面对的又是一个破碎的家庭……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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