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招标阶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规避招标,限制、排斥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如何治理招标阶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招投标市场的有序竞争,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招标;违法;违规;行为;对策
一、引言
一般来说,招投标的程序大概是这样: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最后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本文仅就分析招标阶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客观角度提出几点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推动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阶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阶段中存在着诸多违法违规的行为,各种方式层出不穷,大概有以下几种:
1.规避招标或变相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想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想方设法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招标或变相规避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有些招标人将项目肢解为各种小标段,各小标段的造价或预算低于招标限额,达不到强制招标的规模要求,从而实现直接发包、规避招标的目的。
(2)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些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的在公司招标大厅发布,有的在公司内部告示,有的甚至只在办公室门口张贴,规避招标。因为招标公告的发布面越广,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就越多,可选择性增大,从而暗箱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实施难度增大、成功几率变小、操作成本增加,一旦自己中意的“潜在中标人”没有中标,个人目的就难以实现。
(3)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由于在邀请招标上,招标人在邀请投标人上掌握其决定权,可以只邀请几家特定投标人,以方便其进行暗箱操作。一部分有心人就在招投标的核准阶段大做文章,以各种理由来避免公开招标以实行邀请招标,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变相的规避招标。
2.限制、排斥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对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招标人自觉或不自觉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提供有差别的或虚假的项目招标信息。有些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除此以外,一些招标人还采用事前进行谈判、召开会议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放出虚假消息吓退“潜在中标人”的竞争对手。
(2)提高或降低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有些招标人以“资质等级越高,项目质量越有保证”为理由,随意提高投标人资质,使得投标局限在少数几家“潜在中标人”范围之间竞争,致使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充分竞争。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着特殊强制性要求的项目,有时却故意降低或者不提要求,让一些不符合资质的“潜在中标人”能够参与投标活动,扰乱招投标市场。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有些招标人在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某地区的项目业绩,或者必须具有某行业(如:铁路、水利、电力行业等)的项目业绩,使很多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
(4)在技术指标上做文章。有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某种品牌,还有的虽然没有指定品牌,但提出的一些关键性技术指标却是某个品牌所独有,还有的提出的技术指标是以一种特定的货物技术参数为依据,稍加修改而成,有的干脆原文一字不漏的照搬过来,使很多潜在投标人只能望而却步。
3.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操作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同为招投标市场主体,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实际为以利益为纽带的“雇佣关系”,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往往处于依赖和顺从的状态,招投标代理工作直接或间接受到来自招标人的干预。招标代理机构有时会为了获取利益而对招标人刻意迎合,在某些时候就不能客观的站在第三方机构的角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在这种不完善的体制限制下,看起来合乎情理的招标代理机构转身变成了帮助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披上合法外衣的一颗棋子,用专业手段隐蔽事实进而对监管部门进行欺瞒,为谋取利益以不法手段帮助招标人达成心愿。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目前在招标阶段中存在的比较典型的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情况远远不止这些,比如:一些招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把招标看成是走过场,搞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向投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等。
三、解决招标阶段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面对招标阶段中各式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加强招投标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健全制度,创新体制
目前,对招标阶段的规范分散在各个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分散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必须进行彻底、深入的制度创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专门用于规范招标阶段的实施意见,制订一套适合各行各业的监管办法。推行招标采购的集中监管模式,把分散在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专门部门行使,才能真正做到对招标阶段的有效监管。
2.严格执行招标信息公告制度
招标信息公告是对付招标人制造信息不对称的“杀手锏”。要保证招标信息公告制度的落实,有关部门要主动督查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细化招标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3.实行电子化招标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实行电子化招标,要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发布,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这样一来,减少了招标阶段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招标人事先就无法知道有哪些投标人参加投标,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除了采取措施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外,对于招标人的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也要追查责任,实施相应处罚,迫使招标代理机构改变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同流合污的态度。
四、结束语
加强招标阶段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要健全招投标制度、创新监管体制、改进招标手段,有效规范和约束处于招标阶段的各职能机构以及相关当事人,才能实现招投标市场的有序竞争,还招投标市场一个洁净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杨鹏跃.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及解决对策研究.西南大学2013-05-08.
[2]金伟.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天津大学2009-08-01.
[3]欧阳琼,佟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对策.经济导刊 2011-04-05 期刊.
作者简介:
黄云峰(1981—),(身份证号码:510213198112171250),男,汉族,重庆人,招标师,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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