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李 元,赵官胜(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东营 257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油田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和井场维护作业日趋增多,加强油田承包商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笔者通过对油田施工承包商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针对性地提出制度化管理,加强对承包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即:开工前制定管理办法、施工过程严格考勤、管理人员履职效果考核、对承包商管理效果进行奖惩等方面提出对策,以达到从根本上提升油田承包商质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1)工程项目管理体系配备不全,或虽配备但职责履行不到位。笔者统计了胜利油田范围内 38 个在建项目,管理体系配备齐全并能相对有效运作的不足 1/3,有 2/3 的承包商配备不全或身兼数职。部分承包商队伍缺乏合格的HSE 管理人员,通常采用不懂 HSE 管理知识的人员进行HSE 监督管理或由技术管理人员兼职,也有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同时有多处动火或同时有高处作业、受限空间时一人监护多处作业等情况,满足不了安全监护专人专岗的要求,给施工安全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致使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作。监理检查时常会碰到工程项目的质检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情况。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既是承包商的质检员又是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更有甚者,还充当起承包商的技术员。这种现象既不合法合规,更起不到应有的项目管理效果。2015 年,油田 HSE 各类检查共查出 6 类3 650个问题,其中基层违章操作或不执行管理规定类问题1 931 个,占 52.9%;日常管理不到位类问题 1 337 个,占36.6%;其他类型问题 382 个,占 10.5%。由此可见,基层执行不落地、管理不到位,仍然是当前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2)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承包商未能按规定配备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安全意识淡薄,轻视安全管理,导致施工方在施工现场无法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敷衍了事。监理只好在现场疲于奔命,无法从根本上治理问题。
(3)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不到位。通过监理日常检查发现,部分承包商对技术工人的技术交底未能做到认真有效;有的安全教育更流于形式,使得承包商施工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认知不足。
(4)不按程序报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与验收,是对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复核与确认。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绝不能代替承包单位的自检。然而目前很多施工项目部在完成一个工序后,由于质检员不到位往往在没有自检的情况下要求监理验收,在这个情况下监理部门是有权对该工序不予验收。有些建设单位对此存在误区,在现场发现问题首先指责监理部门监管不到位,视监理人员为施工方质检人员。
分析以上问题可以发现,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管理中屡次检出问题,甚至同样问题反复出现,其根源就在于承包商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不能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现场管理仅依仗监理检查,造成了“以监代管”的现象。而有些建设单位认为:现场存在问题,就是监理不履行责任;检出问题整改不了,是监理监管不力。因此,一发现问题就处罚监理,从而激化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矛盾,而承包商因得不到有效管理而更加应付了事。
其实,监理方在施工现场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管理,而非现场管理。工程管理和现场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场管理是指承包商对工程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直接管理,能够在整合人力、财力、物力等众多资源的前提下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安全地运行下去;工程管理是指监理方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对工程项目的运作进行监管,而非直接管理。换言之,监理的任务就是如何采取措施使承包商的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作,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第5.2.12 条巡视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中第 3 条明确指出:“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这是监理规范中对监理职责的一个明确要求,同时也是对承包商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狠抓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作,是解决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根本所在,而制度化管理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开工前建章立制。在工程开工前,监理部要协同建设单位制定一个《对施工单位管理办法》,当中明确在承包商的管理组织机构中要配备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并制定相应的配备不到位和履职不到位的处罚措施。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后下发承包商要求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要求承包商配备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是有法可依的。监理部及建设单位对此进行针对性管理也是依法执行。
(2)加强施工过程中对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的考勤。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对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可以制定签到表,要求每天签到。监理工程师每天在巡视工作中检查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到岗到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对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应按照《对施工单位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3)第 5.2.12 条中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其中第3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所以,检查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也是监理工程师现场巡视的一个基本内容。
(3)考核质检员和安全员的履职能力。项目监理机构要对承包商质检员和安全员的履职能力定期进行测评考核。监理部在日常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检查质检员和安全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能否及时组织技术交底或安全教育,能否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能否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整改问题积极组织整改,能否使整改效果达到要求,等等。基于这些表现,阶段性地对其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若现场问题频出,则要对其问责;严重的,则要求项目经理更换质检员或安全员。若承包商整个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职,则监理机构需要行使“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商管理机构”直至“建议更换承包商”的权利。
(4)严格承包商奖惩制度,建立市场动态机制。每周召开承包商协调会,从反馈各类工程进度,督察、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违规、违章、事故通报,问责处理等方面,与承包商进行交流,在地位平等、感情互融的前提下,与承包商共担责任、共享利益,以“互信、互学、互帮、互赢”为理念,实现智慧整合;以“站高一步思考问题,靠前一步解决问题,多走一步搞好配合”为思路,充分培养内外部资源,从而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集中对承包商的业绩进行总结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表彰奖励作业质量优异、施工组织高效的承包商,承诺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激励;督促整改服务质量差、专业技术有限、不服从现场管理的承包商,下发处理单据,亮出黄牌或红牌以作警示,直至清退出油田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承包商,逐渐形成良好的市场动态机制,不断激活承包商的组织管理积极性和责任感。
(5)扭转建设单位管理理念,取得建设单位支持。如前所述,部分建设单位对于项目管理存在一定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承包商管理体系的重要性,片面夸大监理的责任,这无疑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因此,加强监理部门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者沟通,从法律及项目管理效果等不同层面作深入解释说明,让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承包商健全高效的管理体系对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若承包商的管理体系对其现场管理不到位,则只能指望监理部门的直接管理,但这种做法既不合规合法,也达不到管理效果。所以,取得建设单位的信任与支持,是实现项目管理应有效果的一个重要保障。
(6)加强常规监督检查与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①严格审核施工承包商的企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资质,对于不合格的承包商,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坚决不允许进场施工。
②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的资质证件,尤其是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坚决杜绝无证上岗。
③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审查其可操作性,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是否执行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的措施,不能流于形式。
④仔细检查承包商对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包括检查交底内容的全面性、严肃性,是否如实进行交底,交底人和接收交底人是否已签字等,必要时参加承包商的技术交底会。
⑤检查承包商对操作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及班前安全教育情况。定期检查教育记录,必要时参加承包商的安全教育会。
⑥巡检或旁站时首先检查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若不到位,则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⑦严格报验程序。在承包商进行报验时,检查其自检情况,审查其自检记录。若监理验收时屡次发现问题,则说明承包商未履行自检程序,质检人员未履行职责,这就需要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管理机构采取问责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⑧在巡视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则要及时形成书面整改通知单,下发给承包商,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落实整改情况。若有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况放生,则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建设单位。
(7)做好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理工作措施。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理机构也需要提高自身监理业务素质,加强责任心,除此以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客观公正,认真做好现场监理,对业主负责。按照建筑工程监理相关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监理不能搞恶性竞争,肆意降低监理收费标准,甚至低于监理成本;不能减少监理人员,甚至挂靠或者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现场监理;不能疏于管理,使监理流于形式;不能只为经济利益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更不能收受施工企业的礼品与贿赂,对工程放松监理,忽视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第三,认真把关,及时做好监理记录资料。
油田企业发展壮大,承包商不可或缺。承包商管理是油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油田承包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承包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将承包商管理由末节控制转变为根本控制,是促使承包商由被动接受管理转变到主动加强管理的原力,是夯实安全管理的基础。从雕琢现场的“标”推进到根治管理的“本”,油田企业必将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绩效,最终实现安全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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