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肖盼晴,姚玉凤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武汉 430079)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民的重大体制创新。2015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已扩展到全国80%左右的县(市、区),并取得丰硕的阶段性成果。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成果。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取得重大成效并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困境。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股权配置的封闭性与产权交易的开放性之间的张力逐渐增大。在此过程中,农村内生动力不足和外部资本介入的矛盾日益凸显。长此以往,农民与农业、土地之间的关系将渐渐疏远,必然会导致农村可持续发展危机[1]。参照Hilde等[2]的观点,农村可持续发展以充分发挥当地传统、资源和能力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为基础,旨在促使农民有意愿长久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且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不危及农村的长远发展。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产权虚置”容易诱发农民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污染、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3],对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造成现实阻碍。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完善产权制度设置,对处理好农村发展与环境的协调问题、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既有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治理效应。一是从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方面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治效应。学界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治理作用机制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观点:“产权秩序观”认为,不同地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作用下分别形成公有秩序和共有秩序,且产生不同的政治效应[4];“权能重构观”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成员资格界定[5]、权力配置[6]和“政经分离”[7],重构乡村治理模式;“机制条件观”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优化结构、能力和监督[8]、政府干预和村民参与[9]等为实现有效乡村治理提供重要条件。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为实现有效乡村治理夯实了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影响村民自治方面的研究聚焦于“产权与治权关系说”“利益激励说”“权责分离说”等观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产权与公共权力形成良性竞争,从而将村民自治的重心转移到村庄公共事务中[10]。通过利益规则的建立和明晰,激励村民参与改革和管理[11]。然而,管理集体事务的责任主体与拥有实际权利的主体相分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员共益权的行使[12]。二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影响村庄社会秩序的研究,可以分为“冲突说”和“团结说”。前者将土地产权的属性和归属视为农村土地纠纷爆发[13]、村民上访[14]等深层原因,后者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团结,能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15]。三是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集体资产增收、集体经济发展等经济方面的影响。其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影响农村居民收入结构[16],能增加农民的工资性、财产性和家庭经营性收入[17];其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得以发挥[18],为集体资产持续创收夯实基础[19];其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体现经济的包容性增长[20],增强集体经济活力[21]。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效应的阐释,而缺少对其消极效应的探讨。当前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效应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在理论上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然而,两者在实践中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实现乡村振兴又以农村可持续发展为必要途径。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可持续发展实现有机结合,从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驱动农村可持续发展,是学界亟需研究的课题。新内生式发展论主张内外资源的相互促进,并以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22]。这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内部资源并应对外来资本冲击,最终朝着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具有启发意义。为此,本文立足于新内生式发展论,围绕内部资源与外来资本之间的关系,从股权配置和产权交易两个方面反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期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否有利于农村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新的思路。
为维护集体产权的保障功能,体现集体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多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实行股权固化的管理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体现出集体成员的身份性特征,并成为其享有集体财产的前提条件,而成员资格的固化却会直接影响代际公平的实现。从第一批和第二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多数试点县(市、区)采用静态化管理模式①参见《韩长赋: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http://rdi.cssn.cn/gzsn/202005/t20200519_5130961.shtml。。集体经济组织以户籍为基本条件,赋予新生儿成员资格,但其成员资格权却无法产生现实价值。长此以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将未来的农村主体排除在外[23]。因此,静态管理模式会直接影响后代公平地获取股权收益,从而破坏代际公平原则。
股权固化到户后,虽然能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从“人人无份”到“人人有份”的转变,但也会加剧劳动力资源的流失。一方面,股权固化会推动农民进城,成为农村人口减少、农业生产技术受限、土地资源撂荒等现象的诱因。首先,股权固化意味着农民即使将股权转让,仍不改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此一来,股权固化会进一步推动农村人口的外流[24]。其次,“农民荒”等问题导致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陷入困境。最后,成员资格的排他性将非集体成员排除在集体经济发展之外[25]。这就意味着,在身份条件的限制下,土地潜在耕种者缺乏获取更多土地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导致部分地区土地资源“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另一方面,股权固化会突出农业劳动力弱质化的特点。随着年轻劳动力外流,留守老人和妇女成为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集体成员由于职业重心转移,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农村剩余劳动力,阻碍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老年人减少劳动供给,并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股权面临着“谁来继承”的问题。留守妇女由于传统性别角色的固化和强化,其在劳动中发挥的作用和潜能往往被忽视。这些剩余劳动力无法实现内部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易造成农村耕地资源浪费、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安全无保障等[26]问题。
如上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固化到户会加剧劳动力断层和弱质化的趋势,而避免劳动力的稀缺和弱质化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底线[27]。从新内生式发展论的视角来看,劳动力资源不足和土地低效利用使内生发展受到制约,进而导致农村可持续发展缺乏基础条件和动力支撑。
集体所有权是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为目的,使集体成员受益的一项基本权利[28]。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能充分发挥集体所有权保障成员权益的功能,但股权流转的有限性会阻碍优质资源进入农村,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股权的内部流转未能充分发挥股权的现实价值,有限的集体经济收入对进城农民的吸引力不足,无法激励外出务工人口回乡发展。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排外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主动获得股份收益(只能通过继承获得),也无法拥有集体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排他性导致优秀的外来主体难以被吸引到集体经济组织中并发挥积极作用[29]。
另一方面,股权的有限流转致使资金资源单向流动。农民在不退出承包权的前提下,仍能从土地中获取一定的收益,这使得农村资金单向流入城市。股权自由交易缺乏相关政策和平台的支持[30],即使农民拥有较为清晰的产权,也难以将其手中的资产转变为资本,从而阻碍资本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
在新内生式发展论视角下,内外资源的相互促进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农业发展需要城市源源不断地提供人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生产要素不仅单向外流,还未能吸引城市资源的反哺。从长远来看,会加剧产业凋敝和农村衰败[31]。因此,股权转让的封闭性不仅不利于农业高质量发展,也影响农地可持续利用。
农村可持续发展要求集约、高效地利用农村现有资源。然而,股份权能拓展的不完备会导致土地的低效利用,阻碍相关发展红利的释放。股份权能拓展以股权确认为基础,以股权退出、继承和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股权确认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使集体成员由农民变成股民。这种身份的转变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意味着农民自主承包经营难以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那种积极投入土地耕作,全身心从事农业生产的“动力”可能会随之弱化。农民与土地“渐行渐远”,从而影响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率。
从目前来看,股权退出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①现阶段,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单位对股份的退出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即农民行使股份退出权有两种方式:内部转让或本集体赎回,但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参见《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问题的若干思考》,http://www.zcggs.moa.gov.cn/zcygggw/202111/t20211126_6383076.htm。)。这对于防止外部资本控制集体资产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农民退出集体股权后,意味着其不再拥有股东身份,故不可享有经营性资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股权退出并不改变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无法帮助其完成农民到市民身份的实质性转变。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而言,其有两种理性选择:一是将土地闲置,以保证自己在城市无法生存时仍拥有“最后的退路”;二是将股份收益权转让给内部成员。然而,由于大部分村民的精力和财力有限,不愿意接受股权的有偿转让。以上两种情况均可能会导致土地的低效利用。
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现实情况来看,多数试点县(市、区)对股权继承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在人口流动的背景下,户内继承和集体收回虽短期内有利于维持农村社会内部稳定,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一方面,户内继承可能会进一步导致人地分离。若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外出务工等原因,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则会成为“不在场地主”;若继承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只享有股份的财产性权利,但并不享有民主权利。如此,成员的身份权和财产权进一步分离,农民对农村的归属感、获得感下降,被迫离开农业生产领域。另一方面,退出承包权的农民,其土地若无继承人,则股权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而,因资金不足和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回购农民股权的能力和意愿[32]。股权无人继承的状况阻碍了资源利用目标的实现。
权能拓展的不完善还体现在股权收益分配方面。集体收益分配权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分红,甚至有时候,集体经济组织并未将股份作为收益分配的唯一依据,如一些地方继续采用改革前的分配办法②参见《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崔红志:赋予农民自主权》,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2106/14/t20210614_36639550.shtml。,这使得农民的财产权利虚置,农户的利益遭受损害。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会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土地的低效利用。
从以上分析可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拓权赋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成员权利,但从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有偿退出、继承、收益等权利难以充分实现,导致土地利用的低效率。在新内生式发展视角下,内部资源利用不足致使农村发展潜能未得到充分激发,会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股份所蕴含的价值,集体产权的股份化改革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原本属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将逐渐向外来主体转移。相较于长期从事精耕细作的农民,外来市场主体更注重短期利益的获得。
在短期逐利的行为下,生产经营活动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如外来企业和个人往往在有限的租用时间内投入大量的化肥、农药进行生产,以获取最大收益。这不仅严重影响被占用农地的质量,还会破坏土壤肥力和土壤结构。交易完成后,原本土质优良的农业种植地可能会成为土质贫瘠的废弃地,极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短期租赁经营过度追求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技术化,传统农业耕作方式被摒弃。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农户根据长期的田野观察和操作经验不断改良耕作技术,有利于推动农业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可见,以小农户为主体的经营方式是我国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选择。而短期租赁经营更倾向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道路,过急过粗的改革容易破坏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
如前所述,新内生式发展论强调,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必须立足于本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大面积的生态污染和资源浪费,会破坏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对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排斥,盲目追求技术化、机械化,更是会直接破坏农地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促进成员财产权实现的同时,也为外来资本进入乡村创造条件。如拓权赋能之后,集体成员可以将其享有的股份进行抵押、担保,从而获得外部金融主体的资金支持。村集体通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流转,使其他企业和个人进入村庄。外来主体可以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集体股份份额并享有相应的分红。由此,外来资本进一步介入农村生产和生活[33]。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集体封闭性所带来的自身资本不足的矛盾,但同时有可能导致外来资本控制甚至支配乡村等问题。
首先,农民逐渐放松对土地和技术的控制权。一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民变为股民。这种身份的转变使农民从村庄公共事务中抽离出来,与村落的“共生”关系被打破。农民除了得到股份资产收益以外,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实际支配权[1]。另一方面,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和设备可以参与流转交易过程,原本由普通小农家庭掌握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可能会逐渐转移到外来资本手中,农民也将逐步失去技术方面的主体性。其次,外来企业对一般劳动力的需求较低,农民面临着被资本抛弃的风险[34]。留守老人和妇女由于生产的剩余价值有限,未能公平受雇于企业,被排挤在集体经营之外。更严重的是,外来资本的介入逐渐破坏传统农民对乡土社会的依恋情结,原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被进一步边缘化。最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工商大户等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并依靠乡村资源进行生产经营。这一过程中,社会资本影响甚至改变乡村内生秩序,借此达成对村庄的整体性支配[35]。同时,土地集中于少数乡村能人手中,乡村精英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资源、知识和技能。外来资本在进入乡村过程中与乡村精英直接接触和谈判,乡村精英可能与企业合谋从土地中谋取私利。这与可持续发展中以人为本的理念相违背。
总之,新内生式发展论认为外来资本应对农村发展起辅助作用。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能平衡好内外部力量之间的关系。外部力量渗入乡村内部甚至逐渐支配乡村发展,农民主体性地位下降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显然不符合新内生式发展的运行逻辑,不利于农村可持续发展。
外来资本进入乡村并实行规模化生产,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生产效率,但也会减少农民直接从事土地经营的机会,引发一系列现实问题。首先,规模化经营对乡村内生秩序下的小农经营带来消极影响。小农家庭规模经营的特点是机械化程度低、所花费的劳动和时间成本较高,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大规模经营,具有机械化程度高、成本低廉等优势。一旦大规模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由于比较优势不足,小农经营的农产品就有失去市场的可能性。因此,小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挤压农民的增收空间。其次,农民可以从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进而降低直接参与生产的积极性。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后,农民对收益较低的种地活动需求进一步降低,对土地的依赖也随之降低;另一方面,“中坚农民”从事小农耕作的技能被埋没,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由此,规模化经营导致小农或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土地耕作环节,威胁国家粮食安全[36]。最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农民的生产活动、生活需求、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很难被考虑在内[37]。由于普通农户缺乏参与集体农业的信心,简单化、资本化的农业最终会走向失败。在规模化经营下,农民劳动的效用与意义逐渐淡化,可持续发展对农村资源和环境的意义也就失去其原本的价值。
综上来看,规模化经营对原本的小农生产秩序造成冲击,农民主体性地位进一步下降。而新内生式发展论认为农民才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只有依靠农民参与才能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产权交易的开放化招致外来主体并使其进一步介入乡村社会,挤占小农生产空间,导致小农离土地越来越远,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知,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主要面临两大阻碍:一方面股权配置的封闭性是集体所有权这一权利的必然要求,但这种封闭性可能会阻碍农村内部发展潜力的释放。另一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拓权赋能以及人户分离、人地分离的趋势又需要开放的产权交易。集体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引入外来资本,致使农村发展目标偏失。从背后的逻辑来看,内生动力不足和发展目标偏失导致农村“内生式发展”困境,由此破坏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在股权“封闭式”配置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断层和弱质化现象将更加严重,土地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直接导致农村内生动力不足。具体而言,股权固化会增加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稀缺性,进而阻碍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股权退出、继承和收益分配的不完善也导致土地的低效利用。另外,在劳动力、土地等内生资源利用不足的情况下,股权流转的有限性又会阻碍外部资源的输入,加剧资源的匮乏。上述各种资源要素的不足,致使农村发展动力难以得到充分激发。然而,农村内生发展是农民集体利用内部资源实现自我发展的过程。内生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乡村内部的农民主体及其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不足使得农村内生发展缺乏稳定主体。土地资源浪费,且农业生产缺乏人才和技术支撑,致使农村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因此,股权配置和管理的封闭性制约了农村可持续发展。
二是在产权交易的背景下,外部主体携带资本进入乡村,多是实行短期租赁经营和大规模经营。在此过程中,农村内部力量短时间内难以平衡与外部资本之间的关系。农村内生发展滞后,而外部力量加强对乡村资源的控制,导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渐偏离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方面,人们更加注重土地的经济价值,而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未引起足够重视。其一,追求利润最大化者对土壤质量、耕地保护、生态农业等的忽视,抑制了土地生态功能的发挥。其二,外来主体与农民之间极易陷入信任危机,传统的稻作文化和村庄共同体精神面临消逝的风险。其三,由于资本的介入,农民与土地在距离和情感上逐渐疏离,并且拓权赋能之后的股权不再受制于原有的土地经营权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农民与土地的社会联结减弱。另一方面,外来资本支配乡村资源,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管理和控制权逐渐减弱,最终将导致普通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缺乏话语权、逐渐弱化其主体性地位。在外来资本的控制下,土地的多功能性和农民的主体性遭到忽视,进而破坏农村内生式发展的基础。因此,产权交易的开放性是导致农村可持续发展受限的另一重要原因。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化解“内生式发展”困境,寻求新的理论指导。“新内生式发展”在内生发展的基础上,更注重内外资源的平衡。据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依靠农村内部力量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农村地域内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二是禁止外来资本破坏农村土地的多样化价值,引导外来企业和个人发挥正确作用。具体来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内生式发展”主要有以下三条路径。
首先,走内生增长之路,帮助农民、培育农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解决劳动力不足和土地低效利用两大难题。一方面,充分吸引和培育农村优质劳动力。其一,实行“静态+动态”相结合的股权管理模式,保障新生儿、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成员权益。同时,利用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吸引年轻劳动力留在农村、发展农村。其二,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利用农村闲散劳动力,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促进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激发农村发展潜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土地资源。相关主体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对闲置资源进行有效盘活和改造经营,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同时,发展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和承接政府项目,解决土地抛荒问题,并探索股权流转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股权有偿退出、继承和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物尽其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和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创造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
其次,在利用内部资源的同时,明确外部资本介入的效度和限度。其一,加强政府对产权交易的监管和约束,找准下乡企业和个人的定位。禁止外来资本干预农户种植决策,防止企业和乡村精英合谋侵害农户利益。其二,培育外来主体对乡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构信任机制,使外来主体更好地融入乡村。同时,坚持小农家庭规模经营,使小农生产和大规模经营并向而行。外来企业和个人在实行大规模经营的同时,也要扶持小农户,分享先进经验,帮助小农顺利进入市场。其三,完善双向激励机制。如对于取得资产经营权的企业,若在资本输入过程中,不仅能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还能改善乡村生态环境,便能够获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激励。相反,那些实行粗放经营、破坏信任机制的企业和个人,则被拉入合作“黑名单”。
最后,缩小内部资源利用和外部资本介入之间的张力,促进内外联动。为此,更重要的是协调好农村与外来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从“弱内生发展-强资本介入”到“强内生发展-弱资本介入”的转变。具体地说,农村内部更加强调整体性发展,实现对人、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外来资本携带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为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要素支撑并发挥协同作用。
本文所主张的“新内生式发展”,在超越传统内生发展理论的基础上,强调对内部资源的利用,同时注意防范外部资本对农村内生发展的破坏,形成一种“内生+外助”的发展模式。从新内生式发展论视角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约了农村可持续发展。其中,股权配置和管理的封闭性导致农村内生动力不足,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内因。一是成员身份资格的固化导致代际公平难以实现;二是股权流转的有限性使资源单向流动,阻碍农业高质量发展;三是股份权能拓展的不完善导致土地低效利用。产权交易开放导致发展目标偏失,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外因。一方面,短期租赁经营忽视生态效益,不利于土地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外来资本支配乡村资源,破坏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在短期租赁经营和外来资本介入的共同作用下,小农生产逐渐受到大规模经营的排挤,国家粮食安全面临挑战。也就是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以人为本、代际公平、耕地保护、资源节约等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遭到忽视和抛弃。对此,应注重内外资源的协调利用,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并以此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同时防范外部资本介入的风险,明确其辅助性定位并激活乡村人口、土地、产业等要素的活力,从而提升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内生式发展”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路提供了基本方向,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一是以农户利益为核心,实现代际公平。坚持农民主体性地位,始终以尊重农民意愿为主线开展集体产权改革。二是坚持发展高质量农业,保障粮食安全。保证农业生产的要素供给,采取精细化、生态化的生产经营方式。三是将最关心土地可持续发展的农民留在土地上,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总之,维护当代和后代的农户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核心,而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是走出当前改革困境、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虽然如此,本文仅仅是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基本思路,对于新内生式发展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具体实践,还需未来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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