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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醉酒驾车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4-04-24

郝 倩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实践中对驾驶入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问题争议很大,并且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截然相反。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宗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归责原则、价值功能以及相关法律适用分析四个方面来探析醉酒驾车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当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关键词:交强险;除外责任;醉酒驾车

一、问题的提出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8.7%、10.5%、16.7%和22.9%。从公安部所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仅有效分担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风险,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及时的救助与赔偿,大幅度的减少了直接财产损失,而且还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中,对驾驶人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问题争议很大,并且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截然相反。

二、探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遥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由此得知: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转移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主要的在于弥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确实的基本救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制度设计都紧紧围绕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这一中心,也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与归责原则: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陛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功能。将受害人的保护置于首要位置,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这反映出我国政府注重人权,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它不仅看到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同时更注重后天的法律调整,使各方当事人实现真正的平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依据就是注重当事人实质上的平等,于是便又通过立法加强对弱势受害人的保护,这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功能所体现的人文关怀。通过上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价值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保障醉酒驾车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获得应有的赔偿,不应当把醉酒驾车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三、相关法律适用分析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情况,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这类事故的致害人追偿承担的赔偿损失。

1.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此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须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且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一赔偿主体。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外,《条例》的第一条规定,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二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其中的“依法”就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2.适用法律条文规则明确。依据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时,首先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条例》。如果三者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效力位阶,则应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有:《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保险法》属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属特别法。《条例》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其性质应属行政规章,同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条例》第22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抵触时,在援引法律时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通过上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宗旨、性质和归责原则、价值功能、相关法律适用探讨与分析,笔者认为,醉酒驾车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当成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醉酒驾车的受害人赔偿其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当然,这可能会像某些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助长酒后驾车的肇事行为,使驾驶人因为有保险保障而有恃无恐。所以在主张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还应当确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使醉酒驾车的被保险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规制也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和刑事政策。因而将醉酒驾车归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并不会引发上述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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