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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思考

时间:2024-04-24

曹 燕

随着《政府采购法》在事业单位的深入贯彻,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结合笔者所在单位工作实践,不断探索规律,进一步增强依法采购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采购工作深入发展。

一、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1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过程中,一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原则。支出预算表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要单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填报有关项目。二是政策性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三是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能过于超前,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超前,以避免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现象的发生。四是可靠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等问题是否存在,不预留缺口。五是完整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六是统一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2各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一上);对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的主管处室初审并送预算处(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了预算评审小组)审核后,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收支情况,特别是财政补助(拨款)数变动情况,本着“量入为出、不留缺口”的原则,对相关收支项目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正式的单位预算。单位在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正式的单位预算编制好后,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问将正式预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二上);财政部门将各单位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下达各单位(二下)。单位预算一经批准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3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具体包括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具体包括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资金保证,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即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分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二、调低限额标准,简化采购程序。运用多样化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运行几年来,已从过去的摸索、雾里看花,走向成熟,实现了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宗旨和目的。同时,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养、监管能力、实际操作水平等有了明显提升,完全有能力胜任较大规模和范围采购的需要。进一步降低采购的限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已成为可能,这也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重要途径之一。

根据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特殊性急需性要求,决定了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招投标与非招投标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根据《2008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工作船今年为新增项目,笔者所在单位购置工作船报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招投标中心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打击违法行为

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制度的更加完善出发,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亟待加强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应根据供应商的确认资格名单、市场行情、价格动态和政府采购领域具体岗位职责等情况,设计起草内部和外部相匹配的控制制度和流程体系,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供、需、监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层次。建立以防为主的事前控制体系,工作人员和责任人员从事相关采购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采购业务或直接接触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均要按有关采购法规和制度(章程)进行程序化操作(复核、检查、监管等),对重要(大额、大型、特殊性和技术复杂性等)的采购业务要有明确的处理程序甚至实行双签制;二是在常规的采购会计核算之基础上,对政府采购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周期性的考评和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事中控制体系层次。这一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政府采购领域人员的责任感和称职的工作能力,并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三是以已有的稽核、内部审计、监督、纪律检查部门和外部监察、社会监督力量等为基础,通过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和控管体系开展好常规的稽核、离任、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审计及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报表(档案资料等)手段层次。对有关采购业务主管(主办)人员和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并建立以“查”为主的事后控制体系;通过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和外部控制体系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采购业务和会计核算以及资金划拔等进行“防、堵、查”的监督、监察和审计控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和财务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履行采购义务、逃避采购监管、编制虚假采购预算的行为给予有力的打击。政府采购实施几年来,多数单位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的要求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办事,但仍有少数单位不识时务、我行我素,置政府采购大气候于不顾,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出发耍小聪明,私自采购或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使采购项目产生“跑、冒、滴、漏”现象。

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对逃避采购管理的行为要从资金上、行政处罚上、采购项目安排上

给予严历制裁和处罚,进而维护政府采购来之不易的发展环境及《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快步发展。

四、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管理者的素质。管理者的素质既包括知识和技能,又包括道德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多个方面;不同的管理者,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外部控制效率和效果;提高政府采购领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正反两方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纪、政纪等思想政治教育;要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领域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其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同时要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持续有效的专业知识教育与培训,以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多层次人员的教育和内外部制度的控制,使各岗位人员均能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减少业务处理上的技术错误,并能及时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异常情况,以便及时的纠正和“防患于未然”。

五、建立网上的供应商信息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首先,实行电子采购。按程序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布,并与国库支付系统和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以及供应商网站联网,整合所有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安全性很高的口令方式来运行,用户同时可选用多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产品,一次下单,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注册供应商,供应商直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供货;国库支付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同时收到相关信息,并根据合同条款直接付款。

其次,采取网上竞价(反向拍卖)。采购方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并设定起始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投报低于起始价的价格,系统于截止时间关闭,并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最后,采用采购卡。对于授权采购中的低价值商品采购,采购部门通过与银行合作发放采购卡,由各部门凭卡直接采购。对采购卡的管理控制非常严格:一是专人使用;二是采购信息联网,财务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审计部门可随时抽查;三是采购限额控制,比如:单次不超过2000元,每天不超过5000元,每月不超过30000元;四是定点采购,不能随便到定点范围之外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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