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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的未来善治图景*

时间:2024-09-03

姚选民

全球化发展至今,人们不免又发出“这是最好的年月,这是最坏的年月……我们直接上天堂,我们直接下地狱”(1)[英]狄更斯:《双城记》,石永礼、赵文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第3页。的感慨。不论是生活在“天堂”的人们,抑或是生活在“悲惨世界”里的人们,都被抛入了今天这个欲罢不能的全球风险社会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经济方面,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全球性经济问题,后发性现代化国家“有心无力”,早发性现代化国家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惜让世界经济陷入倒退的边缘。其二,在政治方面,早发性现代化国家,特别是一些超级大国,打着“捍卫”国际公理的旗号,对后发性现代化国家(尤其是异质性文化国家)明目张胆地推行“颜色革命”,甚至肆无忌惮地进行武力干涉,催生出难民潮、政治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难题。其三,在生态方面,迈过工业化初期粗放型发展阶段的早发性现代化国家,不仅过分要求后发性现代化国家承担与其正常发展需要之国际权利严重不匹配的国际减排责任,而且在从长远来看于己有利的情况下“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甚至主动“退群”,让全球气候变暖危险“放任自流”,等等(2)参见***:《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6、71、181-182、206、271、289-290、296、378、400-401、415、432、483、490-491页。。与此同时,在应对不断涌现之全球性问题的过程中,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理论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的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理论毋宁更多是解释性的(3)参见[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阎学通、陈寒溪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特别是诸如“美国优先”之类的“新帝国”全球治理理念(4)参见任剑涛:《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依赖》,《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反而让全球治理更加混乱,因此,当前全球治理的困境迫切呼吁建设性的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理论。在实践层面上则意味着,当今世界亟须一种全球善治图景来为全球治理赤字背书。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解必须置于这种广阔的视域之中,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视为一个全球性事件(而不仅仅是全球性学术事件)。

一、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背景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今天世界这个特定的历史时空出场,有其历史必然性,亦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有其特定时代背景。这可以从我国自身发展(内部)和国际环境变化(外部)两方面来理解。

从我国自身方面的时代背景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可分为现实和理论两个维度。就现实维度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缘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然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早发性现代化国家却经由其所主导的世界舆论,指鹿为马,明显不能理性看待中国和平崛起的客观事实,一方面设法炮制“中国威胁论”,另一方面煞有介事地提出“修昔底德陷阱”,大肆渲染世界大国间“一山不容二虎式”全球政治秩序风险。“谎言重复一千遍,也会变成真理”“你默认就等于承认”等屡试不爽的惯常意识形态逻辑,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回应(5)参见***:《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98、276、529-530、537页。。不仅要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主动告诉世界各国人民,当前中国的真实状况,而且要说明发展起来的中国将会“向何处去”,可以为世界和平和发展带来怎样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就是要告诉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极尽抹黑中国之能事的那些早发性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精英们,中国是怎样看待自己的发展的,中国发展起来以后将会或将要做什么。给这些人“吃定心丸”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重要初衷。就理论维度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有其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论渊源。对于我国自身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理论支撑的,是有着严谨的思想理论逻辑支撑的。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有其马克思主义逻辑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球化论说、共同体思想、世界历史理论,以及自由人的联合体理想(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66页。等思想理论,不仅昭示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历史必然性,而且昭示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演化发展的未来方向。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诸如列宁提出的帝国主义发展阶段论(7)参见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126页。、毛泽东提出的“三个世界”理论(8)参见《毛泽东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3-345页。等学说,同样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思想理论渊源,构成具有丰富内涵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马克思主义深厚底蕴。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素。追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中华文化思想传统,天下观念、大同理想、和合理念、中庸思想等传统思想文化要素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思想理论渊源,构成具有丰富内涵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9)参见***:《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5日。。

从外部国际环境方面的时代背景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也可以分为两大维度:一是当今世界现实需要维度;二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降之既有国际治理或全球治理经验和制度事实维度。就当今世界现实需要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为当今世界纷繁复杂之全球性问题而生的,是基于对种种全球性问题的观察和思考,整合人类历史上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以应对当今不得不面对的全球治理困境难题而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不是为了彰显中国自身的伟大智慧,而是旨在对当今世界存在的以全球性问题叠加为表征之全球治理困境难题对症下药。在这个世界历史时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让诸如“美国优先”之类的“新帝国”全球治理理念显得既陈旧又狭隘。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降之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经验和制度事实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没有对既有国际秩序“推倒重来”,没有无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生成之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经验和制度事实,而且是恰恰相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认识到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经验和制度事实中的治理智慧,并在充分尊重这些治理经验和制度事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思维方式或理念上的提升就像将古代的“炼金术”转变为现代的化学一样(10)参见[法]皮埃尔·布尔迪厄、[美]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页。,对既有国际治理或全球治理的经验和制度事实进行承继发展、转型升级以适应当今繁复无比的深度全球化现实。正是因为有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逐渐生成的既有国际治理或全球治理经验和制度事实的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才有坚实的历史经验和制度事实基础,正如***总书记所指出:“从三百六十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一百五十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的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11)***:《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16页。

二、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主要因素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历史必然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全球善治图景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之历史必然性的基本内涵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擘画了一幅全球治理的未来善治图景。然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提出到真正落地成为全球善治图景,必然要经历一个思想竞争激荡的艰难历史演化过程。这种新旧全球治理理念的转换过程,是一个牵涉到世界各国、各民族,特别是早发性现代化国家太多的现实利益考量、阻挠力量衰减和支持力量成长壮大的“此消彼长式”的拉锯过程。

其一,既得利益国家有其现实诉求考量。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成为全球善治图景,首先会面临着以往旧国际秩序之既得利益国家的阻挠甚或反对。一种新全球治理理念往往意味着一种新国际秩序,而一种新国际秩序,即便对以往旧国际秩序不进行大的变动,也意味着一种新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分配,势必会触及既得利益国家或早发性现代化国家的“奶酪”,即便这种变动对这些既得利益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这样一来,既得利益国家的政治精英们选择性地忽视这一点,提出这样的疑问:在自身国际权利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要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在没有哪个国家或哪个政治力量能够“强迫”我们这样做的情况下,为什么要主动这样做?换而言之,既得利益国家的政治精英们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承担的国际义务增加了,为什么所占权利份额反而变小了?而其他国家特别是后发性现代化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变少了,为何其所占权利份额却反而变大了?这就是说,在既得利益国家看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给作为既得利益国家的早发性现代化国家增添或施加了更多的道德负担甚或现实利益减损。

其二,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政治力量有其成长过程。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成为全球善治图景,不仅会受到在以往旧国际秩序下的既得利益国家之阻挠或反对,亦会受到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国际政治力量的影响。在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政治力量中,倡议国力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理念的贯彻实施。只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议国强大到足以影响其他国家来支持该理念成为新全球治理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才能成为未来全球治理理念。与此同时,任何大国(包括中国)若没能成长为具有世界主导性影响力的强国,其所推崇和秉持的全球治理理念就只能是一种预备期的或未来可期的新全球治理理念。从英国崛起到成为“日不落”帝国、从美国崛起到成为世界超级大国等历史实例来看,一个世界帝国或具有世界主导性影响力之强国的正常“成年”时间,一般需要一百年(12)任剑涛:《民族国家时代的帝国依赖》,《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同样,中国要成长为一个世界性大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成为真正落地的新全球治理理念,显然还需要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成为全球善治图景就还只能是处于一种“蓄势待发”的可能性状态。

其三,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的主导文化思维一时难以转变。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善治图景之所以会受到既得利益国家的阻挠或反对,不仅牵涉到其现实国家利益,而且还牵涉到对他们来说业已内化为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主导文化思维的潜在影响问题。面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客观事实,既得利益国家的政治精英提出了“中国威胁论”“修昔底德陷阱”等论调。不论是真心还是假意,这些论调背后都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他们在用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的主导文化思维审视中国的和平发展事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他们看来,在国家层面上,任何国家的政治精英(尤其是国家元首)的行为举动都遵循着“国家理性”法则,维护国家利益是“天经地义”的,是可以“不择手段”的(13)参见[英]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126页。,在他们的思维习惯里所盛行的是一种马基雅维里主义政治文化思维;在国际社会层面上,整个世界因“利维坦”(Leviathan)之类世界主权者的缺位而变成一个“丛林社会”,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大国与大国之间)是一种“你死我活式”零和博弈关系,在他们的思维习惯里所盛行的是霍布斯主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政治文化思维(14)参见[法]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5-97、128-132、276页。。不仅如此,那些置身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早发性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精英还相信,这种文化思维具有普世意义,即认为世界上其他所有国家及其政治精英都是这样想的,并且都会按照这种想法去践行。如果在以往旧国际秩序下之既得利益国家的政治精英们在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精英交往时,不能够自觉抑制自己的文化思维或政治文化思维习惯,自觉进行文化思维或政治文化思维上的自我反思,那么,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的主导文化思维就会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上升为全球善治图景的影响因素。

三、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条件

任何一种理论要为人们所普遍接受,都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但是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10页。。人类命运共同体能否成为全球善治图景,主要取决于其理论的真理性特质,当然亦包括其他一些重要条件。

其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符合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甫一提出就风靡全球,这不是其主要倡议者的意志所能左右的,而是缘于该理念的提出就好比世界各国(特别是后发性现代化国家)在面对以往旧全球治理理念应对今天此起彼伏之全球性问题绝望透顶时所看到的希望和曙光。作为一种全球善治图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绝非仅仅是其主要倡议者的事业,更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事业。世界各国见多了夹带不正当国家利益等“私货”的所谓“人类共同利益”,但是,在真正的人类共同利益被揭示之前,他们只能对诸如“美国优先”之类的“新帝国”全球治理理念中的强权逻辑装聋作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维护的人类共同利益,不是虚无缥缈的利益,而是能够直观、看得见的底限行为利益。所谓“底限行为利益”,是指任何违背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指向的国际主体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带来减损其他利益之效果和后果的基础性利益,而这些价值指向包括建设持久和平世界、普遍安全世界、共同繁荣世界、开放包容世界,以及清洁美丽世界等价值指标(16)***:《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18-420页。,其他利益则是以底限行为利益为基础的次生利益,亦即违背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指向所会损害的利益,如持久和平世界之下的发展利益、开放包容世界之下的特殊国别文化利益等。其实,既得利益国家的政治精英又何尝不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但是他们信奉的是国家利益“绝对至上”的狭隘理念。从东罗马帝国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所表征的现代国际体系、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等国际治理或全球治理理念及其体系的演变历程表明,任何不尊重人类共同利益的国家利益都会丧失其基础。人类共同利益构成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理念演变的历史逻辑主线,必将成为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善治图景的重要历史时空条件。

其二,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政治力量只会越来越强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着眼于人类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国家(包括其主要倡议者)的正当国家利益,是一种彻底的全球治理理念。除非是那些国家的政治精英们还不够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真正内涵,否则他们自然会站到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阵营中来。因此,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政治力量,只会变得越来越强大——首先是指支持该理念成为全球善治图景的国家数量在正常情况下会变得越来越多,甚至会包括以往旧国际秩序中的绝大部分国家。可以预见,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政治力量在未来历史阶段的成长壮大会呈现出几何级增加态势。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没有哪个国家还会是人类社会的“孤岛”,少数早发性现代化国家的现代人文和科技成果,迟早会传播到后发性现代化国家中去,并且态势只会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后发性现代化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以往在旧国际秩序中居于被支配地位的国际政治力量就会演变成为新国际秩序中具有极大政治分量的国际政治力量,甚至能够成为左右世界发展局势主导性政治力量。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了解和支持时,即便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成员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但是支持者必将在“拧成绳式”的利益组合过程中,成为世界政治格局中的主导性政治力量。随着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家越来越多,随着这些后发性现代化国家的综合国力的越来越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成为全球善治图景。

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实现全球善治的科学指引。如前所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其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论渊源。客观来看,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整全性学说。所谓“整全性学说”,是约翰·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论述中常用的概念术语(17)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58-66.,是指这些学说都有某种相对明确的价值限定及其内在思想理路,它们只管其价值设定范围内的事情,而超出了这种范围就不是它们所管的了。在人类思想领域,很难说哪种学说会没有价值限定,而只能说在这些学说之间存在有所预设之价值种类上的差异或程度上的强弱,因此是否是整全性学说主要取决于接受该学说人群的规模或审视者本身的视界。以此为参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可能是一种整全性学说,亦可能不是一种整全性学说。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顾及了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有关价值和制度诉求,更是顾及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降既有国际治理或全球治理理念的某些内在诉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顾及甚或涵盖了人类的当代价值诉求,而且虑及了人类的未来价值诉求。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包容或涵盖不是无底限的,不过这种底限却不是人为协议式的契约底限,而是一种直观且客观的人类共同利益底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不仅遵循着罗尔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程序设定(18)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36-142.,而且出现了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的“交叠共识”效应(19)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44-150.,不过这种效应并非人为的共识结果,而几乎是一种“天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和苏联在主导《联合国宪章》及系列制度设计时,比较明显地预设着现实世界的“无知之幕”,即绝对不能让自己遇到最糟糕情况的时候被作为“死对头”的对方利用自己所参与制定之制度进行宰制,或被对方置于该制度执行的不利处境状态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亦默认了罗尔斯“交叠共识”思维在解决国际政治问题或全球治理困境上的现实可能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承认现代世界之多元思想或理论学说的客观理论现实,但亦洞见到“交叠共识”的人为性或主观性,即面对此起彼伏的全球性问题,“交叠共识”只会是大国或强国之间的“交叠共识”,其对诸多全球性问题或全球治理困境的应对肯定会夹带特定国家超出其正当利益诉求之私利或“私货”。在这个变幻莫测、充满风险的现代世界,对自己利益的最好或最长远维护就是设定人类共同利益这一底限原则,这既避免了“交叠共识”沦为少数大国或强国之间夹带国家自身正当利益外之私利或“私货”的情况,同时也彰显了应对全球治理困境之“交叠共识”的彻底客观性,即将对所有国家利益的维护融汇于对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之中。由此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本就不是世界各国家之间的约定,更不是其主要倡议者的主观意志和设定,而是人类历史假其主要倡议者之手来表达其不可违逆的真理或规律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延续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的实践智慧,而且力图堵住既有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理念的漏洞,努力为实现全球善治而对当前的全球治理走向提供新时代的科学指引。

四、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先应视为一种应对当今全球治理困境的实践智慧,即首先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但是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其对当今世界各领域各方面的改变效果是未来可期的。不仅如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其实践智慧,亦承载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它不仅汲取了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理论和制度要素,汲取了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降既有国际治理或全球治理的经验和制度事实为重要参照之种种现代全球治理或国际治理学说中的思想理论和制度要素,而且画龙点睛式地赋予这些古今中外之思想理论和制度要素以全新的生命力,擘画出一幅全球善治图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必将有力引领全球治理的未来走向,让世界早日走出以全球性问题叠加为表征的全球治理困境,让全球善治图景真正落地而最终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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