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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展现状与改革思路

时间:2024-04-24

郭丽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政策,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本文分析了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试点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5年基本上覆盖了大半个中国。运行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将试点,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面对新的改革和发展契机,回顾十多年来走过的风雨历程,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一、工作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10余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通过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实现了参保单位的互助共济,均衡了参保单位职工养老的负担,一些老龄化现象较突出的单位,从养老保险统筹中真正得到了益处,为经济效益差的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了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2.通过改变养老形式,实现了从过去生老病死靠单位的单一形式,确立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为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提供了重要的畅通渠道,起到了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3.通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为参保职工明天的养老积蓄了基金,相应减轻了国家、单位未来的养老压力,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以后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二、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展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相应法规不健全,改革机制不完善,改革范围的局限性,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开展不均衡,参保范围和对象不统一。有的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全部参保。有的地区为行政机关的合同制工人和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这种各自为政的格局直接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平衡发展。

2.缴费基数和比例不统一。从缴费基数来看:有的按实发工资、有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有的既不是实发工资也不是档案工资,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帐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3.社会统筹层次底,抵御风险能力弱。大部分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仍然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底,弊端明显:抗风险能力弱,基金积累较低,财政每年要进行转移支付;单位缴费负担不均衡,不同地区之间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基金积累差异较大。

4.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亟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离退休人员养老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传统模式,使养老方式更趋社会化,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新制度下仍包含着旧制度的成分,即养老的体制模式变了,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标准没有变,传统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不挂钩,退休时将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核定基数,按工龄分档计算,退休待遇审批也不考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按工作年限计算养老待遇,缴多缴少一个样,因而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5.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金替代率过高。据调查,目前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达91.5%,而企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81%,比企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近些年从企业退下来的干部,对此意见比较大,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实际问题。许多企业的高级工程师退休金可能比同龄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退休金低许多,这差距主要是不同的退休制度所致。企业、事业单位待遇水平反差较大,极易引起相互攀比,影响社会稳定。

三、初步分析问题原因

1.国家没有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仍处于试点阶段,何时全面推行仍是未知数,而且机关公务员群体没有纳入其中,国家在这一方面依然没有统一的要求。

2.改革受地方财政状况制约。根据改革原则,社会保险费要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事业单位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几乎全部要由财政负担,因此,这项改革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有没有财政的投入和支持。

3.参保人员存在种种错误认识。长期以来,人们进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就成了“国家人”,生老病死全由国家包起来,这些费用大都由财政支付,因而有人认为不搞社会保险金统筹,个人不掏钱,退休费可以照拿,搞了统筹,个人反倒要出钱,主观上不愿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一直存在着争论,有的认为离退休费和养老保险费都是财政负担,无非是把钱从这个口袋转移到另一个口袋,搞不搞一个样。

4.部分效益好的参保单位存在着“吃亏”思想。一些效益较好,退休人员少,职工年龄结构较年轻的单位,存在着吃亏的思想,认为自己付出的费用多而得到的回报少,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而想等自己受益时再参加。因此在申报缴费时,存有少缴、漏报现象,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向企业养老金办法靠拢,也就是把已有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合二为一。但笔者认为,只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而其中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不利于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在具体实践中,会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笔者的建议是:

1.建立统一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并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1)应遵循的原则:坚持“统帐结合”基本原则;坚持“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坚持保费征收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原则;坚持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原则。(2)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公务员)应全部纳入统筹。(3)保费征收:应执行统一的费率,费率的确定应按征收原则,通过测算同一改革范围内的自然负担比提出,并实行单基数、单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单位负担控制在20%-25%,个人提高为3%-8%。(4)待遇核付:改变现行的按工作年限和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月工资总额为依据的计发办法,在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前提下,实行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的办法,“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5)基金运作:为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应实行基金的市级统筹,考虑到现实情况和具体运作上的困难,可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基金的省级统筹。

2.要高度重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增加经办机构征收保费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建设步伐,努力提高经办队伍自身素质,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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