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2009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于2009年6月25~26日在深圳举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台湾托运人协会、澳门付货人协会等货主协会以及大陆有关省市货主协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交换了意见:
1、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收取码头作业费(THC)及其它附加费问题;
2、马士基等班轮公司大幅提高码头作业费问题;
3、台湾至香港及华南地区或香港及华南地区至台湾地区紧急燃油附加费问题;
4、OOCL、德翔等班轮公司收取集装箱封条费问题;
5、澳门至香港航段,澳门船务代理公司收取不合理的“澳门操作费-MOC”问题;
6、个别班轮公司实行零运费竞争问题;
7、反对班轮垄断定价并建议修改国际海运条例问题;
8、联合国运输法公约问题;如何防范出口风险及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问题;
9、交通部新出台的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实施办法问题;
10、充分利用海峡两岸直航,加强相互合作,降低贸易成本问题;
11、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国际市场订单减少,如何扩大内销问题。
经过讨论,与会代表达成了共识并发表如下声明:
1、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运输条款,码头作业费,铅封费等是班轮运价的组成部分,坚决反对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重复收取不合理的THC、铅封费,单证费(签提单,换单、改单等)、设备操作管理费、保安费、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和燃油附加费等等。
班轮组织及班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2006年三部委《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关于“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的原则以及交通部1996年《國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的规定。
与会者一致呼吁班轮公司要遵循国际班轮运输CY-CY条款的惯例,必须根据以上原则立即撤销THC及其它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一口价”运费制度。坚决反对班轮公司强行向发货人转嫁不合理的费用。
2、坚决反对经营台湾至香港及华南地区或香港及华南地区至台湾地区航线的班轮公司无论FOB或CIF条款一律向收货人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EBS)的荒唐、无理做法。EBS必须立即取消。
3、坚决反对马士基等班轮公司变本加厉提高码头作业费的强行做法。
4、坚决反对东方海外货柜有限公司(OOCL)、德翔等班轮公司在香港和华南地区无理收取集装箱封条费。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对集装箱加封条是班轮公司的一项义务,收取费用是一种荒唐、极不合理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
5、坚决反对班轮公司实行零运费甚至负运费的无序竞争。因为这种无序的竞争毫无疑问会导致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更多不合理的附加费来弥补其损失。坚决支持交通运输部新出台的“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实施办法”中明确禁止零运费的规定。
6、垄断特权是造成班轮组织乱收费的主要原因。会议拥护欧盟撤销国际班轮公会制度。中国反垄断法已生效,建议交通运输部参照欧盟的做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原则,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取消班轮组织集体订价和订立集体协议的做法。
7、会议注意到交通运输部新出台的“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已把1996年“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实施办法”有关运价按CY-CY条款报备删除,只报备海运价格(Ocean freight)。大家认为,原来按CY-CY条款备案的办法是公众所接受的国际惯例,是科学的运价报备办法,不应删除,以维护传统的合理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和秩序。
8目前,在FOB出口的情况下,由买方支付运费并安排运输并从承运人处直接获取提单。与会代表认为,不应由买方或其代理掌握订舱托运并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因为有些买方利用直接订舱托运之机,搞无单放货,发货人却不知情。因此,会议呼吁发货人不应放弃直接订舱托运和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的权利,严格防范风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承运人应把提单直接签发给发货人,由发货人转交给买方或其代理。
目前,“联合国运输法公约”对提单的签发存在很大的漏洞,在FOB出口情况下,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并直接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这对保护FOB发货人的权益没有保障。
与会代表一致呼吁联合国运输法应从保护发货人的权益出发,规定提单必须签发给发货人,由发货人转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不能给不法分子创造欺诈的条件。
9、与会者注意到,港澳之间的航运收费增幅高于珠江三角洲其它港口来往香港的航运收费。大家认为,这是船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收取费用的行为,尤其是澳门船务代理公司独有的“澳门操作费MACAO OPERATION CHARGE-MOC”必须取消。
10、两岸货主、付货人组织的交流、协调、合作,共同探讨相关问题,必能产生互利互补的效果,符合货主的利益和期望。面对航商、政府对货主问题之反映未公平合理解决,甚至置之不理,加上全球化和区域贸易整合的各种机遇与挑战,我们货主组织应更加紧密地携起手来,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尽最大努力保护好货主权益。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
台湾托运人协会
澳门付货人协会
深圳市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
辽宁省外经贸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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