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王 勇,姜兴智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内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引自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10/content_5408010.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部署了重点任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共建成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2917个和39380个,覆盖率达95%以上。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日趋完善,机构和队伍规模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三大平台全面建成,总体实现全覆盖,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有学者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专门机构,以其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为特定公民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排除侵害、防范法律风险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2)参见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综合而言,法律服务业业态要素包括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仲裁、公证、调解、普法等法律业务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机构等。
公共法律服务的特征体现在其公共性、普惠性、基本性、均等化、常态化和保障性等方面。
1.公共性。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是作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普遍追求。作为政府公共产品的组成部分,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就意味着该项服务的重要地位。
2.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即政府基于自身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针对全体公众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
3.均等化。建成现代法律服务网络,实现“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目标要求(3)参见王红卫等:《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与探索》,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3期。。
4.基本性。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层次宜定位于保证特定群体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水准。
5.保障性。政府努力使更多公民获得实际帮助,力争使受益人员足够广泛。
6.服务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党与国家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需求作出的重大制度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具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职责与服务属性(4)参见杨凯,张怡净:《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法学理论构架基础》,载《南海法学》2020年第1期。。
法律服务业有着较为丰富的要素,包括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仲裁、公证、调解、普法等法律业务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机构等。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法律服务问题历来为学术界和政策研究工作者所关注。笔者检索中国知网(CNKI),以“法律服务”为关键词搜索文献篇名,共有10590篇文献;以“公共法律服务”为搜索词,共搜到983篇主题完全契合的专题相关研究。对这983篇论文进行类型化分析,能够看出既有研究的侧重点分布趋势。
从研究内容方面看,既有的研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关于法律服务以及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的研究,以宏观视角的分析居多,以研究体系建构和完善的居多,以政策性研究居多。刘炳君教授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基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一般性的基本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平台建设构成其基础条件,而领导体制、发展规划、财政保障、资源配置和监督考核则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义和主旨所在(5)参见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徐尚昆教授以行为科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理论基础,从理念转换、政府边界、知识社会化、约束与激励四个方面分别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逻辑前提、参与主体、作用机制和动力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他认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多元主体公共参与和协商的活动,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根本出发点,充分重视知识社会化的作用,深刻认识和把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运作机制(6)参见徐尚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探讨》,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5期。。杨凯教授从法律服务体系与诉讼体系协调的视角,分析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体系完善。他指出,公共法律服务和诉讼服务体系各自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单独应对基层治理难题时,都面临着制度梗阻和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协同方式来共同培育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两种服务体系制度协同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制度建构目标相同、化解纠纷环节相扣、服务供给标准相近。通过制度协同可促进两种服务体系协调运转,形成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关口有效前移的“诉源治理”体系(7)参见杨凯:《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
第二,法律服务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繁多而复杂,涉及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仲裁、公证、调解、普法等法律业务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机构等。从这些微观视角所展开的具体分析,一方面表现出专业化、细致化和技术化的研究取向;另一方面,从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协同性、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来看,此种类型的研究因其微观视角的设定,其对整体性体系构建而言,或多或少显得零散、分散和缺少针对性。但在各自的专门领域,这些研究的专业性则是前述宏观视角的文献所不可替代的。
基于本项目研究的对策性导向,本文不再对具体文献的研究内容进行类型化概括和分析,仅对律师、调解、仲裁、普法等主题文献分布做一趋势图展示:
1.关于律师问题研究。除了传统的关于律师业务与业务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制度等问题的常规性讨论之外,与本项目研究具有很高关联性,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制度予以确认。在公共法律服务全面覆盖的背景下,值班律师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顾永忠指出,应当立足我国实际,使值班律师成为与委托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第三支重要力量(8)参见顾永忠:《追根溯源: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9期。。有学者指出,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既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的关键举措,也是在协商性司法中构建控辩平衡诉讼机制的前提条件。设立我国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判断标准,赋予值班律师讯问在场权和在特定条件下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拒绝签字权。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开示制度,设立严谨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并建立值班律师职责清单制度(9)参见刘泊宁:《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探究》,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责任,增加办案补偿,注重精神激励(10)参见许建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再探》,载《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
除了具有明显聚集效应的主题性讨论之外,对律师角色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李奋飞认为,目前中国律师的辩护活动并非以说服裁判者接受其辩护意见为目标,带有“表演”性质。造成律师辩护“表演化”的主要原因就是刑事庭审的空洞化和刑事审判权的异化(11)参见李奋飞:《论“表演性辩护”——中国律师法庭辩护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就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孔凡义以E市“律师三进”模式为示例进行了分析。他建议建立政府—律师—民众关系分析框架,从政府、律师、民众三者关系角度出发,阐释律师参与基层信访矛盾化解的生成机制、工作内容和面临的挑战。律师参与基层信访矛盾化解对信访矛盾化解流程进行了改造,把原有的政府—民众的双边关系转变成政府—律师—民众的三边关系,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了缓冲(12)参见孔凡义:《农民上访与送法下乡:律师参与基层纠纷化解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纪琼指出,律师调解的制度化发展是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大亮点。该制度事实上以社会公益性和司法辅助性为主进行整体构建和运作,并非官方所宣称的具备“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定位。根据我国现有的调解格局运作状态、律师的职业属性以及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以市场化进行定位的律师调解制度更具有实践意义,能够充分激发律师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客户的认可程度以及弥补制度伦理性的不足,能够真正激发律师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13)参见纪琼:《论我国律师调解的制度定位》,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10期。。
2.关于仲裁问题的研究。仲裁业务的发展始终与国际商事贸易紧密相关,既有的研究文献的研究取向和主题设计也充分反映了这种特点(14)参见曹兴国:《国际投资仲裁效率的追求、反思与平衡》,载《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刘笋:《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先例援引及缔约国的干预和引导》,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张亮宁,昆桦:《国家豁免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影响及其克服》,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而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仲裁问题相关,有对第三人权益保护的讨论(15)参见朴顺善:《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研究》,载《学术交流》2020年第6期。,对瑕疵仲裁情形的分析(16)参见陈磊:《论瑕疵仲裁裁决之救济——以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对仲裁在纠纷解决中作用实现方式的讨论(17)参见詹映:《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对仲裁监督机制的探讨(18)参见袁野等:《我国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机制探讨》,载《学术界》2017年第8期。。这些研究集中在仲裁的业务类型、仲裁程序、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机制之间关系等方面,缺少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与仲裁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
3.关于调解问题的研究。聚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在信息社会和智慧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创新调解形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廖永安教授指出,在线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途径广受推崇。通过分析在线调解中技术与组织的关系,揭示了技术介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从而为在线调解的路径优化提供了思路(19)参见廖永安,张培:《论我国在线调解的路径优化——以技术-组织互构理论为分析视角》,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有学者指出,智慧社会建设给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创新带来了机遇,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三调联动”机制结合有助于解决既有问题。智慧调解是机制创新的未来路向,包括人工线上调解和智能线上调解双轨模式。构建智慧调解应整合三大调解资源组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20)参见张羽琦,何阳:《智慧调解:智慧社会驱动“三调联动”机制创新的机遇与路向》,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有学者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角度分析人民调解制度,指出人民调解制度遭遇了社会转型期的发展瓶颈,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的天然优势变得不再明显,需要从唤回“出走”的乡村精英和乡贤、促使村规民约的现代嬗变、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在权威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等方面重塑该制度(21)参见崔玲玲:《人民调解制度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之契合》,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有学者指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立法混淆了裁量权与处分权,误认为行政机关具备裁量权即对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与行政诉讼有限调解之制度定位背道而驰,存在诸多弊端与风险,有必要重新厘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22)参见谷骞:《论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4.关于普法问题的研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要求。发挥新时代全民普法实效,应当从高质量法治角度探究普法的发展方向等重要问题。新时代高质量法治呈现体系化和精准化的发展趋势,应当从高质量法治入手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多层面进行分析论证,激发高质量普法的法治潜能(23)参见陈思明:《新时代高质量法治的普法启示》,载《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打造全方位普法格局,营造浸润式普法氛围,提升普法精细化水平(24)参见张卫:《北京市怀柔区三个“聚焦”构建大普法格局》,载《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0期。。有学者指出,行政执法体制职责划分不清楚给明确普法责任带来困难。管理、审批与执法职责分离改革导致职责划分更混乱,出现普法责任不落实、普法与执法脱节、普法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应当树立“严格执法是最好的普法”理念,并将执法机关普法责任限定在相对人及所执行法律范围之内,从公民普法变为相对人普法。普法针对性、实用性增强,有助于依法行政与实现行政目标(25)参见徐继敏:《以行政“谁执法谁普法”“划清普法”责任田》,载《人民论坛》2021年第4期。。同时,有学者对自媒体与普法工作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自媒体在普法传播上有及时、普遍、成本低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瞬时化、娱乐化、功利化、碎片化、非理性化等缺陷,亟须正视与规制。普法媒体须与时俱进,优化法治信息资源,加强意见领袖正能量,强化自媒体自律,依法治理网络普法传播,推进自媒体普法传播的良性互动与健康发展(26)参见卢勇:《自媒体普法传播的趋势、问题及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服务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偏重理论研究、偏重宏观研究、偏重体系研究的特点,相对缺少针对具体问题和专业领域的精细研究和实践研究,更缺乏立足于某个地区法律服务发展的深度研究。本课题从研究和调研两个方面,对上述研究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对比国内其他先进省市的发展经验,立足“十四五”时期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整体而言,我省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服务业从业机构品牌意识不强,规模效应不明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组织从业人员规模小,无法持续打造稳定和有竞争力的品牌。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等为代表的品牌公证机构,开启了以公证参与调解为切入点或公证全面参与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创新探索,其所产生的规模效应值得借鉴和参考(27)参见苏国强:《公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析》,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3期。。
第二,法律服务产品结构相对单一,服务内容相对陈旧,新型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无法形成非对称性优势。当前,法律服务产品还不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差异化需要,推进法律服务的特色化、差异化、融合化和高端化升级的意识和动力不足。
第三,涉外服务能力以及支撑自贸区法治建设的能力不足。缺乏一支精通金融、外贸、仲裁、诉讼、投资等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不足。
第四,不同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仍旧存在,距离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提供优质的普惠性、公益性、有效果、可选择的法律服务,保障社会弱者的诉讼权益,从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28)参见迮滢滢,徐栩:《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问题探讨》,载《金陵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第五,各类主体参与法律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还有待大幅提升。法律服务业存在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和市场推动的弊端,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不够,在大大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工作成本的同时,也导致工作成效不够稳定和持久。
第六,法律服务业管理和服务的体制机制不够顺畅。要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构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实现多元主体联动、流程明确、过程衔接、功能耦合、效果明显的一站式、立体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为多类型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工作机制。
第七,法律服务业的职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安、法院、看守所等部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办案周期长、会见难等问题。在市场化运行的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中,还存在不合理收费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物质保障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要的一些软硬件设施跟不上,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29)参见覃晚萍,王世奇:《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第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治人才短缺。诸多地区法治人才资源匮乏已经严重制约了相关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30)参见易柳,张少玲:《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度贫困治理的机遇与挑战》,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基于上述问题与分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辽宁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具体举措》,立足我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就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坚持政府的领导作用,强化政府在法律服务业发展中的领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系统制定激励法律服务效益的政策举措,多方面、多途径降低法律服务业的成本,增加法律服务的收益;优化法律服务业执业环境,全面消除法律服务行业“门难进、脸难看”的状况;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多元化发展,切实加强品牌性合作制公证处、涉外型法律事务所等新型法律从业组织建设;制定加快智慧型法律服务业行动指南与实施方案。
2.打造全省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以网络平台为统领,推进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提质升级,实现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标准、运行管理、组织保障“三统一”;继续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到2025年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业品牌引领、资源协调、共享发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区市县、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运行率达到100%,服务中心标准化率达到100%。
3.进一步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端科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制定推进“智慧法律服务”的行动指南和实施方案,探索建设“智慧法律服务辽宁模式”。
4.健全侦查机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等方式,实现与其他法律服务的有机融合,使偏远地区群众能够就近获取司法鉴定服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司法鉴定进驻模式;实行绩效考核,强化各市司法局推进司法鉴定进驻工作的职责(31)参见潘广俊,蒋立臻:《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为视角》,载《中国司法鉴定》2019年第6期。。
5.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法治化破解。推进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推进律师职业发展、培育社会的自主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购买制度设计是破解异化现象的可行路径。
具体路径如下:首先,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原则、方式程序、监督评估等机制。其次,完善合同管理,具体可依靠以下途径:“承包商报告——政府检查——公民的投诉与满意度调查以及舆论监督”(32)参见王丛虎:《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载《中国政府采购报》2014年9月23日,第4版。。最后,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明确绩效评估的指标。指标可以引入“服务绩效”“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估的标准,提高评估透明度(33)参见张怡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异化与法治化破解》,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突出市场导向,强化法律服务业行业的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品质,加快服务产品换代升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行业队伍,形成一批多元化、差异化、精品化的法律服务产品。
1.加快推进律师业务和律师队伍发展,力争实现从业律师人数10%左右的年度增长。继续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法治政府建设等重点领域工作,推动律师行业从传统服务领域向金融证券、投融资、公司破产重组等非诉讼领域迈进,面向大中小型企业研制“法律体检报告”。提高律师业参与智慧型法治社会建设的参与度。
2.切实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拓展涉外服务领域,建立“一带一路”律师服务专业团队,广泛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探索建立“走出去”一站式法律服务机制。建设涉外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律师服务机构;打造1-3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培养涉外律师人才,完善涉外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全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向外事、外经贸部门提供涉外律师专家信息,满足涉外律师人才需求。
3.强化预防性司法的功能定位,加强与法院等机构的业务联动,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地方公证品牌。主动适应国家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趋势,积极探索跨区域公证业务发展;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方法,设立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城市服务、小程序等多种形式公证服务端口,满足群众需求;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建立公证服务标准体系,做好公证质量监测预警。
4.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法治思想涵盖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法治社会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全面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更是其关键要求(34)参见陈柏峰:《***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研究》,载《法学》2021年第4期。。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我国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及法律意识;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进一步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加强法治文化制度和文化阵地建设,丰富法治文化产品。
5.引导小微型鉴定机构兼并重组,支持大中型鉴定机构做大做强。加快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形成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业务范围齐全的鉴定格局;全面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管。
6.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优化队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加强对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商事调解健康发展;加大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调解的服务力度。
7.实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做好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活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开展规范化工作站创建活动。同时,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应高度重视和尊重老年人“自我决策权”的法治文化建设,更新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完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和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促进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35)参见孙海涛:《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新思路》,载《行政与法》2018年第6期。。
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越来越多元化,并呈现出从“单一主体”到市场“多元主体”的变革趋势,适应了权力的结构性转移以及社会民生的内在诉求,开启了从国家管控到多元治理模式的深刻转型(36)参见马金芳:《社会组织多元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与法治》,载《法学》2014年第11期。。
1.完善服务管理行为监督体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监管的事后监管,实行法律服务自律管理、法律服务协会行业监督及司法局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制定《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惩戒目录管理机制。
2.强化行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指导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工作诚信档案,将投诉查处情况、群众满意度调查等信息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37)参见骆梅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研究——以诚信法治保障为视角》,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3.指导建立执业手册,严肃各项纪律,明确奖惩措施,促进依规依纪执业,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明察暗访,督查工作人员的在岗、服务态度、档案整理等情况,现场询问办事群众对服务的意见、建议,保持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4.公开透明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防止收费过高或过低导致不正当竞争,防止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或收费不实等现象。
5.系统开展智慧化、智能化业务拓展和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对法律服务业各个领域的沉淀数据进行结构性分析,对业务类型、业务分布、案件特点、服务效果、收费结构分布等作出精准分析,为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可视化、可复制、可创新的借鉴和启示。加强对大数据类法律服务业务的开发,提前布局相关领域的业务储备,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和产品。由此,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嵌入司法审判智能辅助办案机制已日趋完善,亟待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全新视角寻找技术应用的突破口(38)参见杨凯:《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应用新视野——以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辅助办案机制建构为中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总体而言,“十四五”时期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既要积极把握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更要把握好新机遇,围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开展行政立法、规范推进行政执法、深入推进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建设完备高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法律职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等任务进行针对性建设。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知识素养和能力,推进信息化背景下“数字司法、智慧司法”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水平均衡充分提升,全面创新法律服务业产品结构和服务内容,为“十四五”时期我省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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