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张军,刘春杰,洪晔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近年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共沈阳市委、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总书记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产权保护、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立足审判、服务大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完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机制,在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保护民企权益、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公司治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
1.统计期内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概况
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结与公司纠纷有关的一审和二审案件2046件,其中2016年下半年结案最多,共审结276件;2017年审结487件;2018年起,结案数开始呈下降趋势。详情如下:
统计说明:为精准统计,本图表以半年作为统计时间单位。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结案数明显少于往年。
2.具体案由分布情况
两级法院所审理的2046件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证照返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方面。具体分布情况如图2。
图2 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统计说明:2046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1418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179件,公司增资纠纷案件89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77件,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49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22件,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212件。
1.沈阳市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初见成效
从图1可见,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数量在2017年达到高峰,此后数量趋于平缓,保持年均350件左右。结案数量的这一变化概因我市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2017年以来,沈阳市委、市政府大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投资者诚实守信和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矛盾冲突减少,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数量随之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图1的数据变化趋势也警示我们,我市投资者参与市场活跃度不高,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商会在调动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图1 与公司纠纷有关案件审结情况
2.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力度日益增强
长期以来,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常处于劣势,加之作为新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国企在东北尤其是辽宁社会经济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重国企而轻民企”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对于振兴东北尤为重要。近年来,沈阳市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改善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环境。沈阳市委、市政府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强化作为、主动服务,在打击非法经营、构建诚信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广大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民企发生纠纷的几率也大为降低。
3.府院联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日渐形成
为了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沈阳市连续下发了《沈阳中院、知识产权局诉调对接实施方案》《沈阳市委政法委、沈阳中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三调联动(人民、行政、司法)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多部门联动,多元化解纠纷。同时,沈阳中院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每年发布各类型优秀案例,对投资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示范作用。
4.股权交易活跃投资环境持续向好
图2显示,在所有的与公司有关纠纷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9.31%,可见沈阳市股权交易较为活跃。其主要原因是,沈阳市委、市政府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使国内外的企业家增强了对沈阳投资的信心,使沈阳成为海内外新的投资热土。
5.公司管理不规范治理理念有待提升
通过图二可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及股东知情权纠纷在整个与公司有关纠纷中仍占有较大比重,可见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在公司经营中仍然存在不规范、不正规、不守法等问题。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进行违法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问题仍时有发生;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公司控制人压榨其他股东、公司管理层非法侵占公司商业机会的问题仍较为突出,现代公司治理理念亟待提升。
1.章程普遍采用格式范本而忽略个性化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章程格式范本,许多投资者会毫无保留地接受范本。使用公司章程格式范本固然方便省事,但由于范本是设计者以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假设前提而设计的,所以不能解决公司的个性化问题。因此,公司在设立时应当以格式范本为蓝本,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公司章程。例如:科技型公司要充分保障技术股东的合法分红权和决策权;资本密集型公司要体现大股东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家族型公司要设计严格的决策和执行程序,防止用亲情代替规则,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
2.章程未对公司僵局予以有效防范
公司章程的格式范本对公司僵局问题未提出可操作的解决办法,股东对公司僵局的风险也估计不足,出现僵局后往往无法解决,导致公司衰败甚至解散。为防止出现公司僵局,公司章程应当重点关注如下事项:(1)对公司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防止一家独大,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应作出最高比例限制;(2)对表决权进行科学设计,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对特定事项设立特别表决程序;(3)在董事会争执不下时,规定董事长享有最终决定权;(4)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应完全一致,以确保董事会不能形成一致决议时,由股东会做出决策;(5)设置外聘机构裁决条款,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出现严重分歧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中立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裁决;(6)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为异议股东退出公司提供出路;(7)引入临时管理人制度,确保公司出现僵局时,日常事务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章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足
公司章程的格式范本,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原则而设计的,有利于保护资本占多数的股东利益。公司法虽然规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一定保护,但实践证明,保护力度仍显不足。因此,公司应当通过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做出特殊设计与安排,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分红权,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详细的分红条件和分红期限,强制公司分红;对于中小股东由于大股东控制公司,中小股东既不能取得投资收益又不能左右公司管理等原因而不愿继续留在公司的情形,公司章程可以设置控股股东收购义务条款,给中小股东预设公平合理的退出途径;对于盗取公司重大商业机会的股东,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将这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予以除名。
4.章程对关联交易未予有效约束
关联公司经常为整体利益或特殊战略目的,利用公司表面的人格独立性,侵害从属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仅对母子公司和公司投资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应当设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关联交易批准程序、表决权回避制度和公平交易审查评估程序,以避免公司陷入非法关联交易之中。
5.章程对股东分红问题缺乏长远规划
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投资若无收益,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必然遭受打击。实践中,不计其数的中小股东投资后投资款一去不返。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公司控制者却可以通过担任公司高管、实施关联交易等行为取得额外收益、变相收益,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例子并不少见。因此,公司章程应当对股东分红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分红的决策机关、决策程序、分红条件、分红期限及分红比例等,使公司控制人和管理者遵守章程,依法履行职责,以平等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1.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股东为了虚夸公司经济实力,虚报过高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承诺,出资人需要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出资责任。或者说,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实为股东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股东认缴出资后,如果没有缴纳出资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经济实力,将给公司和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可能使股东个人背负巨额债务。因此,股东需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勿虚报注册资本。
2.过桥式出资
过桥式出资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资金到位后马上转出,二是资金从公司转出却无合法依据。股东借款出资,验资后马上转出的,在公司出现巨额欠债时,公司债权人会追究相关股东的出资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诚实出资,切勿抽逃出资;同时,公司应当构建健全的财务制度,客观记录公司资金走向,防止公司债权人误将资金的合法流动视为股东抽逃出资。
3.隐名出资
隐名出资是指投资人虽然已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基于种种不想公开的原因,不在公司中显名而以他人名义持股。隐名出资存在四大风险:(1)隐名出资人对股权无法实际控制,使自身财产处于危险状态;(2)股权在名义股东名下,存在被名义股东出卖、抵押的风险;(3)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人,如果出资不实,仍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4)公司对隐名股东身份不予认可时,隐名股东的分红权、管理权及剩余财产请求权均受到限制。因此,隐名股东应当做好风险防范:(1)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2)向公司委派高管,时刻了解公司及名义股东的动态;(3)当发现风险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者转让股权,或者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披露隐名投资情况。
4.非货币出资时不验资
《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验资无强制性要求,许多股东便错误地认为出资财产的价值经过其他股东的认可便无需验资,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在他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时,由于缺乏出资时有关财产价值的证据,而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对非货币出资进行验资评估,并将取得的评估报告附于公司档案之中,即使出资财产日后贬值,也和出资的股东无关。
5.误以为转让股权可以摆脱出资责任
有些投资者认为,股权转让后,此前公司的出资以及债务问题再和自己无关。《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诚实出资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一直存在,直至公司注销。即使公司注销,公司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问题时,债权人也可以向相关股东主张权利。因此,如果股权转让人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时,应当在转让股权时补足出资后再转让,并把补足出资的价值附加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而股权受让人在进行股权交易前,要审查所购股权是否出资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行为,正确识别股权的实际价值,否则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6.盲目接受出资不明的干股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他人的股权。干股的取得可能源于受让人具有管理才能、掌握某项科学技术、在某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等等。因干股属于赠与所得,其归属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因此,受赠人需要审核股权赠与协议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以及干股是否出资到位,如果出资不到位,则受赠人将来可能承担出资责任。
7.出资时未能慎重选择合伙人
合伙人的经济实力、诚信品格及商业眼界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至关重要。合伙的股东如果缺乏诚信,有可能盗取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争夺市场和客户;如果缺乏经济实力或者负债累累,其所持有的股权有可能被抵押拍卖,无法长久合作。因此,选择合伙人时应关注如下问题:(1)选择志同道合的合伙人,避免与不熟悉的投资人合伙;(2)公司章程中应规定股东应承担忠实与勤勉义务,对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竞业限制,并约定公司有权对非法收入行使归入权;(3)对严重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股东会可予以除名,对其持有的股份,有权依法由其他股东以公允价值收购或对外转让。
8.对挂名股东的风险认识不足
挂名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不享受股东权利与义务,不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有些挂名股东认为,自己既未出资,也未享受分红,公司的事和自己无关。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挂名股东是公职人员,则违反法律规定;在实际投资人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时,公司债权人如果追究出资责任,挂名股东也可能承担出资责任。因挂名股东退股程序较为繁琐,应充分认识“挂名”的风险,并做好对策:(1)如果自己是挂名股东,即刻与实际出资人协商解决或者退出公司,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提供相应担保;(2)如果实际投资人计划让他人作挂名股东,要防止挂名股东假戏真做,坐实股东身份,窃取实际投资人的权益。
9.经营过程中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没有合理理由,将出资提前抽回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上述五种行为发生时,相关股东和高管要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综上,股东在投资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合法经营、规范治理,对公司负责,对其他股东负责,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只有诚实守信,企业方能持续经营、发展壮大。
近年来,沈阳中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辽宁省委、沈阳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首先,沈阳中院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举措,全面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自主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强化繁简分流。以2019年为例,两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1327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68%,同比上升1.6%;基层法院调解结案35587件,调解率22%,“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功效明显。其次,优化审判委员会职能,限缩讨论案件范围,强化宏观指导功能。改革后,沈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逐年递减,2019年讨论各类疑难案件只占全部审结案件的0.24%。最后,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由各审判领域资深法官共同研究讨论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促进审判权规范运行,推进司法责任落实。
近年来,沈阳中院裁判文书上网量、政务网站点击量、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始终居于全国法院和全国政法系统前列;沈阳中院还与省市主流媒体联办《今日开庭》《法官说法》等法治宣传栏目,制定《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互联网庭审直播活动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全方位保障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使裁判的教育和指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沈阳中院创新示范判决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中院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指导意见(试行)》。上述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提高了审判效率,使群体性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沈阳中院在市委领导下,与行政部门、基层组织、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畅通对接联络渠道,为诉前多元解纷提供司法保障。今年4月,沈阳中院与沈阳仲裁委联合下发《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对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沈阳市区(县)两级法院均建立诉调对接、诉前联合调解等多元平台,共有139名法院工作人员从事专、兼职诉调对接工作;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社区、村镇等基层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单位,创设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农民工维权调解室”“驻社区调解中心”等诉与非诉调解对接平台,并依托诉讼服务中心与妇联等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开展诉与非诉调解对接工作,使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
在沈阳中院的指导下,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均设置了全方位的功能区:诉讼辅导区、诉讼材料收发区、立案受理区、综合便民服务区、“智慧法院”服务区、诉调对接区、“分调裁”工作区、审判执行事务服务区、法治宣传区、休息等待区、内部办公区等,方便当事人一站式办理诉讼事务。结合当前科技发展,不断拓展信息化辅助办案手段,运用二维码、物联网技术,采用“一案一柜”存放材料;依托法院专网诉讼费执行款管理系统,实现一案一人一账号;支持网银、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交纳涉案款项;开通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现全省联网、信息共享、大数据统计及诉讼服务事项的分派、处理、跟踪及督办管理,让司法审判和诉讼服务插上高科技的翅膀,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便利,也有效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在改革过程中,沈阳中院大胆探索庭前会议制度,制定了《关于民事案件庭前会议(争点整理)的操作规程》《一审案件审前准备阶段操作流程》等一系列文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庭前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确认等功能,提高了庭审办案效率。沈阳中院的经验做法被《人民日报》内参、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动态》等刊载,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借鉴作用。在沈阳中院的指导下,庭前会议制度在沈阳两级法院得到普遍实施,对提高庭审效率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2019年以来,沈阳市连续两年参加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营商环境评估活动。沈阳中院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执行合同”两项指标的参与部门,在评估前期,围绕“两项指标”查缺补漏,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促使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地履行职责,制定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审判规则指引》;针对非法关联交易多发问题做出原则规范,制定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指引》;为正确理解适用《公司法解释五》,制定了《公司法解释五实施细则》。另外,沈阳中院还派出资深法官,会同市工商联对企业关注的公司法律实务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讲解。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有效地统一了两级法院类案裁判尺度,提高了公司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同时,对改善公司治理、降低公司诉讼风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谨慎选用公司章程示范模版
对于公司章程,投资者应当制定并使用与公司自身设立目的、运行特点、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个性化公司章程。股东应充分认识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要简单照搬照抄章程模版,而要细化公司表决程序、利益分配、机构设置、股东职责、股东退出模式等事项,使公司章程既能服务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发展,又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公司纠纷。
2.量力而行诚实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要高度重视出资义务,不虚假出资、不夸大出资,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谨慎决定一元出资和超远期出资,以免背负虚假出资之嫌,甚至承担虚假出资责任;股东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履行减资程序,防范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3.坚持合作共赢的为商之道
股东之间应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小股东应对大股东的巨额出资予以尊重,大股东应对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予以呵护。大小股东应当互利互惠、团结合作,力求实现双赢。股东之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股东之间要善于倾听不同意见,求同存异、和谐共处,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诚信是企业立身之本,守法是企业发展之基,企业家应脚踏实地谋企业发展。随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企业和企业家的诚信记录也逐渐被依法公开,有违法经营、欺诈交易行为的企业和企业家难以遁形。因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始终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2.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当企业家同时投资多个公司时,要保持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防止公司、股东间的财产混同、营业混同及人员混同。否则,公司、股东可能会因失去独立人格,共同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
3.规范重大事项的运行程序
对于重大事项,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特别决策、执行、监督和问责程序,尤其应对公司担保、对外投资、对外借款等行为加强管理。对于重大问题,公司对董事、经理的授权应当清晰明确,严禁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擅自做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策。
4.重视法务合规工作
民营企业家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组建内部法务合规机构,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公司顾问,将企业置于规范、健康、优质、高效的发展轨道上。
1.坚守忠实与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建章立制,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高管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在执行公司事务时,依法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投资人休戚与共,促进公司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发展壮大。
2.做好个人履职风险防范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即使忠于职守,勤勉履职,也可能发生不可预知的商业风险,致使公司产生损失,进而可能导致股东对其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因此,当其面临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同时,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购买职业责任险,以防止执业风险的发生。
3.保持公司的独立人格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杜绝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和履行“公司的合同”,不得用个人账户为公司收付款项,将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应当严格分离,防止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的财产独立。
1.对新股东的建议
公平合理的股权交易有利于发挥股权流转在企业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新股东购买股权时,要正确判断目标公司股权的真实价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既不要私下交易,也不要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对受股权激励的员工的建议
股权激励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留住人才和实现公司长远发展。员工受到股权激励,也是公司对员工工作的高度肯定。员工在接受股权时,应当正确评估受赠股权的价值,包括受赠股权是否附有条件、出资是否充足等。
3.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
相关政府部门要转变思维方式,充分认识企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税收的重要来源,也是吸纳就业人口的主力军。要变管理为服务,善待和包容民营企业,始终将“维护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有关部门的工作重心和努力方向。
4.对收购公司资产者的建议
以购买公司股权方式收购公司资产,可以有效避免投资主体在资格上的法律障碍,但收购股权的无形风险却不容忽视。投资者在购买股权前,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负债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如果目标公司存在巨额负债,资产存在瑕疵,其股权价格将受到重大影响。因此,对此类股权的收购,需要专业法律人士与财务人员参与。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让人对公司未知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较为有效的风险防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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