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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4-09-03

李尧君,温丽萍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法治国家赖以存续的基础,建立独立且自治、成熟并强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建成的必经之路[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又一次成为我国法律界热门话题。目前,学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研究多集中于理论构建方面,对地方实践的探究并不充分。鉴于此,笔者试图以总结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索与实践为切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供可行思路。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思路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构造

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需以理解其概念为前提,这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逻辑起点。从词义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少包含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法律职业。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综合体系,正是因为该属性,使法律职业具有排他性,即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二是共同体,尽管从事法律职业者岗位不同、分工不同、个性不同,但都将法律作为其从事相关职业的效用工具,即运用法律技能,围绕法律实现而开展专门工作[2]。

尽管学术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范围、存在模式及构建方式等基础理论莫衷一是,但在以下三个方面已形成共识: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至少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系以法律为其联结纽带的职业群体;三是对在当下中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期许,即法治国家建设所必需。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与法学学者为代表,以法律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专业技能的法律职业群体,是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掌握与法律伦理运用的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源于西方,与西方近代法治实践有着密切联系,是经过500年发展而出现的社会特有现象[3]。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人才专业化建设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现代化民主政治治理方式手段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4],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与完善的重要课题。

传统社会中法律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有效解决纠纷,而是为了捍卫宗教或道德,以维持国家统一,通过形成社会共识来维系社会秩序。当民主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超出了以往共同的道德或信仰的限制,而是基于彼此的物质利益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转型决定单一的道德规范或宗教信仰已不能有效解决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纠纷,迫切需要以法律来治理及维系社会秩序。市场经济使社会劳动分工趋于多样化,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以及新的各类行业的矛盾冲突使致社会对于解决纠纷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及数量要求亦随之提高,因而法律职业的数量及专业化凸显并形成行业化趋势,因此催发了法律共同体的诞生[5]。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1979年起我国开始恢复律师制度并逐步重组法制建设,现实的发展引发学者关注;1986年,我国实行从业律师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标志着法律职业化道路的开启;199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颁布,引发了司法系统的根本变革,司法人员任职资格的划分和录用程序的法定化,使司法系统人事制度开始具备规范性,但行政色彩依然浓厚,法律职业化程度不高;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开始向现代法治的艰难迈进[6],社会各界包括法学家们开始更加关注法律人群体,围绕法律职业等开展了大量讨论;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且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7]。同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若干问题的公告》,将过去分别进行的司法体系选拔考试及律师资格考试合为一体,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于2002年举行首次统一司法考试[8]。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就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关事业迈出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实质性突破,进而推动了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同为2002年,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等八个单位组织法学界专家、学者举办了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的学术研讨会,掀起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的高潮。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直接调整律师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被认为是法院系统关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政策性尝试。随后,各地相继出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行动纲领”“共同体合作框架协议”等规范性文件[9],但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机制,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再次成为了我国法律实务界及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全国各地随之相继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举措。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特征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时,虽然内部分工不同,且在执业过程中易引发利益冲突,但其职业活动的本质是一致的,即法律职业者拥有相同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共同的价值追求等。与概念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特征学术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认识。

1.知识共同体

法律职业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娴熟的法律技能,该特性使法律职业者和其他职业人员之间树立天然屏障,继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性及自治性。法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需要扎实的知识储备和长期的实践积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必须接受专业的法学知识教育和培训,存储充足的专业知识;同时具备在执业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知识的能力,形成法律职业人员独有的法律思维及理念信仰。由于知识背景相同,法律人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思维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具备独特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会依据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不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法律职业者都习惯性地“冷眼旁观”,即以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其所遇到的问题。随着社交等网络平台的扩张,法律案件往往成为社会的热门焦点,普通民众往往会感性发言,引发大量舆论争议,而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者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理性地看待问题,从权利义务、犯罪构成等角度进行相对客观与严谨的逻辑分析,而后提出见解。法律人的思维需经专门培育及训练才能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使其在本质上与其他职业有所区别[10]。

3.价值共同体

公平与正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事职业活动共同的价值追求。法律职业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内部具体划分多种多样,各个职业内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范围、内容及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难以统一,工作方法也不尽相同。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秩序,依法履行职责,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坚持中立审判,维护司法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律师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予以辩护;法学学者研究学术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回应学术争议,为法治的发展指明方向。尽管法律职业者在法治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一,但追求的终极目标却是一致的,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4.利益共同体

法治兴则法律职业兴。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法律的专业化所产生的利益为诱因,吸引、产生和塑造着法律职业者。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其共同的利益而联结在一起[11]。西方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进程表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受其职业活动的专业性所带来的利益性影响,使其必然以求利作为其自身活动的目标之一[12]。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与其运作的技术含量及专业化要求成正比:法律越受重视,其中的技术性因素等作用越强大,法律运作的专业化要求也就随之提高;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越强烈,越容易形成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依赖,使致法律职业有了现实的物质价值,进而促进了法律职业的繁荣。在依法治国的当代社会,共同的利益使得他们在面对内部分歧时求同存异,相互支持及信任,以促进共同进步与发展。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现状

(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初步形成

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标志需要以下四点。其一,具有扎实的知识储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及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需要持续不间断地学习。其二,具备法律职业伦理。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以维系共同体成员及整个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及其声誉。其三,具有自治性。法律职业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具有自主性。其四,职业准入要求高。加入共同体必需受到严格考察,获取相关资格证书[13]。

现阶段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已初步形成,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化,为形成知识共同体奠定基础。2015年12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改革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及方式;以严格的职业准入条件,从源头上保障了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及能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二,职业交流形成机制。为促进各法律职业之间的良好互动交流,全国各省均采取主题论坛及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职业交流平台;以法官走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走进校园开展实践课程等形式建立职业交流渠道,取得良好效果,使致职业交流逐渐形成机制。其三,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相互尊重的共同体氛围基本形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法官的英年早逝,不仅震动了整个法院系统,也引发了律师界的一致哀悼,尤其在社交平台上出现的“今夜法律人为你刷屏”,邹碧华法官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付出的努力表达了最高敬意[14]。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相互尊重开辟了“绿色渠道”。广东、北京等地法院、检察院都在办案场所为律师建立“工作室”,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其四,法治理念深入职业群体内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在此背景下,对法治的追求也已成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基本共识,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综上所述,以理想法治状态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有的特质为考量,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已初步形成。由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因分工问题存在传统性的意识冲突,其在构建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凝聚内部共识;在发展方面,我国仅形成了初级法律职业共同体,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职业之间的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

其一,互尊互敬尚未形成行为习惯,群体冲突仍然存在。法律群体冲突中最为明显的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死磕派”律师的出现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矛盾一度呈现白热化,虽经过相关制度及措施的完善,两者之间冲突有所缓和,但司法实践中不和谐的事件亦时有发生。如在庭审中,法官的主导地位不被尊重、律师的发言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合理的辩护意见难以受到法官采纳等,双方均站在各自职业立场,相互辩驳,甚至指责攻击。律师意见表达方式趋于极端化,往往利用媒体曝光的方式反映其意见,甚至发泄对法官不满情绪。双方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摩擦,经过媒体的渲染、传播,极易加深法律内部职业间的鸿沟,职业对立现象依旧明显。

其二,在如今信息发达的时代,法官的裁判经常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法官的法律判断或作出的裁判结果未受到社会认同,从而被社会舆论误解、批评时,由于职务本身的特殊性加之新媒体时代舆论导向发酵迅速,法官很难做到自我辩解。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及法学学者等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站出来,从法律职业角度,运用法律思维方式为法官进行辩解。而在司法实践中,本应当法官出现类似情形时,其他法律职业者非但没有雪中送炭,反而落井下石,甚至存在加入舆论一同批判的情况。在这一层面,法律职业共同体互相之间的漠视或者不信任,会严重损害职业共同体的凝聚力,最终导致法治进程的延缓。

其三,受现行体制影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分属不同的制度体系,律师属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体制内外的差别,不仅造成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因体制而引起的社会地位不平等,职业收益的差距亦极易引起共同体内部的矛盾,从而使具有同质性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无法走向职业共同体,反而进一步走向分化。

2.未形成共同的职业价值导向

正确的职业价值导向能凝聚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并塑造出共同的法治精神及法治理念,而价值导向的不一或偏离则会使法律职业群体之间难以形成共识。一方面,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的职业价值导向存在差异。如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侧重于打击犯罪;律师行使辩护权则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秩序提起刑事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官居中裁判,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权威,定纷止争。由于我国控辩审的诉讼模式,各自职业的思考角度、所处立场极易引发彼此之间的冲突矛盾。另一方面,存在法律职业价值导向偏离现象。我国目前行政化的司法体制,极易导致法官职业“行政化”;与此同时,律师职业过程中丰富的物质回报则会影响其职业价值导向,致使律师职业走向“商业化”。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形成不同的职业价值导向,就会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3.缺乏共同的职业伦理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共同认可的职业伦理。不同法律职业群体有着各自的道德准则,不仅形式不一,内容上亦存在差异。形成共同的职业伦理,需要发挥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体系的价值功能。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校并未严格重视与法律实践相对应的法律职业伦理养成[15],使致法律职业者并未达到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的职业伦理要求,加之我国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培训体系分立而多元,即在后续的职业培育中多处于各自为政、互不相通的状态,使致不同法律职业主体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缺乏产生共识的途径。司法实务中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出现个别律师与法官利益交换,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严重影响法治发展。

三、全国各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探索措施

截至2019年10月,笔者通过网络新闻检索、个别访谈与田野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措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笔者根据各地“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的实施情况总结出以下四种模式。

(一)会议交流模式

会议交流模式是各省均采用的措施,该模式以温和的会议形式展开,主要表现为座谈交流与学术(司法)论坛交流机制。座谈交流机制的特点在于交流的主体为法院、司法局与律协,目的是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16]。交流会过程中参会人员就法官、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发表意见,并就如何建立法官与律师定期沟通联系机制进行交流。如2018年3月1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维护司法公正”座谈会,围绕如何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如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等主题进行了座谈交流[17]。

与座谈交流机制相比,学术(司法)论坛机制的主办方多为高校法学院,参会人员更为广泛,包括高校学者、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人员等,会议讨论的主题除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以外,还涉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理念、制度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内部关系。如2018年9月22日,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召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就中国特色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面临的问题、挑战、道路及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18]。

(二)职业交流模式

职业交流模式的实施基础是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在2013年联合提出的“双千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即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与法治实际工作者互聘交流机制。“双千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法学骨干教师中各选聘1000名左右的人员参与对方工作,以深化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双千计划”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交流。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前往高校法学院系和科研单位任职、挂职或兼职;高校骨干教师前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践部门挂职锻炼。如实践中优秀司法官担任高校法学院实务导师,并在法院、检察院内专为法学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等(1)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其法学院教授在当地的法院、检察院挂职锻炼,而法官、检察官担任学院实务导师。。二是智力交流,形成协同研究法治理论、推动法治实践的互动局面。即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司法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交流,听取专家意见,使司法实践获得更多的智力支持和严谨的理论论证。智力交流不仅保证了重大检察、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依法正确办理,而且为高校学者提供了了解司法实务的优质平台。

(三)工作机制模式

工作机制模式的建立是为了促进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及相互监督,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法官与律师互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沟通协作”与“从律师、学者中遴选司法官”三种工作机制。

部分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局)通过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期促进律师与法官相互监督、良性互动。如浙江省通过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健全完善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在互评方式上,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以线上互评为主的方式,将互评结果用做法官、律师各职业主体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包括各项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19]。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沟通协作机制通常为打造新型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律师”关系。广东、北京、吉林、河南等地法院、检察院都在办案场所给律师办案开辟“绿色通道”和建立“工作室”,以保障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如深圳宝安区法院开辟“律师绿色通道”、建立“律师之家”,与市律协建立服务律师工作机制、常态化交流机制、司法实务合作机制等三大机制[20];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律协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本着合法、独立、尊重、互信的良性互动原则,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21]。

从律师、学者中遴选司法官机制的文件依据是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同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之后,我国各省都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此外,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部分地区开展了实习律师担任“法官助理”工作。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开展实习律师担任法官助力的工作已长达两年[22]。

(四)破解难题模式

破解难题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江西南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定期联席会议”(下文简称“联席会议”)。为进一步强化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破解地方执法司法难题,江西省南昌市建立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席会议[23]。自2017年3月以来,南昌市共组织召开了不少于6次联席会议,因地制宜出台了28项规范性文件。该联席会议形成党委政法委牵头的惯例,成员单位(轮值主办方)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局。联席会议的召集由轮值主办方负责,会议议题由各单位“点题”和党委政法委“出题”的方式选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着重破解地方执法司法难题。参会人员就各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互相通报和交流;从加强制度建设和提高执行力两个方面入手,研究讨论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共性难题,提出指导解决基层办案部门、执法干警的困难疑惑,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各方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纪要)分别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向下次联席会议通报落实情况。

四、全国各地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评析

整体而言,我国各省就“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采取的措施呈现出以下四大特点。一是形式多样且并不统一。全国各省之间并没有统一的措施,有的省份采取临时性的座谈交流;有的省份形成定期联席会议;少数省份在每办理完一个案件之后,由办理案件的法官与律师互评。二是以会议交流为常态,职业交流为机制。会议交流模式是各省均采用的措施,已成为常态化。同时,为贯彻中央政策指示,促进职业间的互动,职业交流渠道广泛建立,职业交流逐渐形成机制。三是以地方探索为主,中央统一政策为辅。各省措施之所以具有差异性,在于各地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情况探索构建措施,并因地制宜进行改革。四是以工作机制为主,深层价值构建为辅。实践中多以制订措施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具体工作交流为主要手段,未充分重视各职业精神层面的价值信仰、职业理念等深层价值培养。

(一)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效果

1.增进了法律职业间的职业互信和法律共识

法官与律师互不尊重,不仅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利后果,亦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各地采取的相应举措,有效地拉近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距离。不论是座谈交流机制还是互评监督机制,都有效搭建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桥梁,对缓解彼此之间的冲突与对抗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加强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是消除认识隔阂、增进双方法律共识的有效举措。

2.加强了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交流

法学研究的价值在于其对实践的指引作用,法律实践亦促进着法学研究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疑难复杂案件持续增加,给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带来严峻挑战。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机制能有效引进专家资源,把专家智能直接快捷地应用于法治实践,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水平,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同时,可以使专家学者更好地了解司法实务,促进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无论对于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还是法治实践,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3.保障了律师的职业权利

以往律师执业面临很大的困境。以办理案件查询户籍信息为例,以往户籍管理部门很少给律师有效的帮助,致使该问题困扰律师多年。就此,2018年12月南昌市召开第五次联席会议专门进行了研讨,并由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律师办理查询本省户籍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明确了律师只要出具了相关手续,均可在南昌市内的派出所查询所办案件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切实解决了该难题[24]。此外,各地司法机关还在办案场所给律师办案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工作室”,同时出台律师投诉处理规定,设置服务热线及设立标准化电子卷宗制作室,配备高速扫描仪、高配置电脑、刻录机,免费为阅卷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光盘[25],为律师执业带来便捷,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

4.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与信赖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对司法的认可和信任程度。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律执业者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共同难题。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及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等措施的建立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从事职业活动;加之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化,不仅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亦向社会展示了共同体的效能及职业风貌,在深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过程中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公安人员参与不足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发起者,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决定了刑事案件的基本走向。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践来看,实务中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多体现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学者这四类法律职业群体,而警察群体却被边缘化。比如,在会议交流模式中,公安人员参与不足;在工作机制模式中,缺乏公安机关法律类专业人才与司法官、律师、法学学者之间的人才流动。

2.职业交流机制不健全

实践中虽已建立从律师、学者中遴选司法官机制,但遗憾的是律师报名并不积极。2014年时任上海高院副院长的邹碧华曾表示,“今年我们拿出两个高级法官的岗位进行招考,但没有人报名”[26]。可见,该交流机制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法官岗位对律师的吸引力不大,或许是出于对法官工资待遇的不满,亦或是对“体制奖惩”束缚的不适,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职业互换机制不健全。曾有学者就“法官和律师能成为法律共同体吗”为主题进行调研,结果有近五成的法官及律师表态“不可能”或是“不希望”[27],这也印证了职业群体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从另一角度来讲,该现象凸显完善职业交流机制的重要性,亟需切实促进法律职业间的有效流动,以增进彼此职业认同感。

3.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

各地虽采取了形式多样的构建模式,但仍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虽然司法人员或者律师在入职前后都有相关的职业培训,但各法律职业的培训体系是分立且多元的。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律师职业培训则由各级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管理,且该培训一般控制在十天以内,短期的培训并不能产生实际效能。统一法律职业培训的缺失,使致不同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时价值导向、道德规范等方面缺乏产生共识的途径,易于引发各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务交流过程中的观点冲突。

4.改革措施实践操作性不足

各地的职业共同体构建模式虽产生了一定的效能,但仍存在相应措施可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实务还是理论中,都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共同体构建的措施和意见,仅仅在不同阶段为了适应地方政法部门的现实需要或者为解决部分共同体成员遇到的司法难题,提出一些理论性构建方案,措施可实践性不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其虽然建立了法学学者与司法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机制,但司法工作者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征询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相关意见是否真正得以采纳尚存质疑(2)课题组访问了江西省高校法学院教授。部分教授表示,对实务的疑难问题实务机关确有向其征询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称赞,但其不清楚意见是否被采纳。。

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对策

(一)以顶层设计推行法律共同体建设

从国家层面出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政策,明确党委政法委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主导作用。虽全国各地均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大多以地方探索为主,缺乏有力的推动机构和政策方案,顶层设计的缺失使致各省措施呈现多样化形态,其中不乏改革方式太过笼统难以落地的情况。统一的推动机构和政策方案不仅可以避免出现阶段性、迎合性及形式性的构建措施,而且可以在整体上形成构建框架,引领各地形成统一构建方向并贯彻实施,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难题,推进国家层面全面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实施。由于党委政法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政法单位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其推动制度建设更为合理。

(二)充分吸收共同体成员参与

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界定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法律共同体主要由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构成,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中,这四类人基本上主持着法律的运行和循环,并且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28];有学者则主张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职业构成,其理由主要从三者具体职能上考量,该三种职业的关联度更高,直接参与法律实践[29];也有学者持广义说,认为立法者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职业,并坚持将与法律相关的边缘职业者,如法律报刊记者、法律传媒等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30];亦有学者主张立法者和警察不宜列为法律职业,因为将该两者扩展为法律职业的话,所有和实施法律有关的社会职业可能都会被归类为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范围将扩大化,使致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变得毫无意义[31]。

笔者认为,应将侦查人员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如上文所述,在一定程度上,公安机关的侦查决定了刑事案件的基本走向。同时,在构建实践中,应充分吸收共同体成员参与。以座谈会等会议交流模式为例,虽该模式主要为法院、司法局与律师协会联合召开,但会议内容多涉及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司法难题,法学学者及侦查人员参与度不足,显然不利于司法难题的解决。法学学者的参与有利于从理论的角度给司法执业人员指引方向,而侦查人员的参与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执法能力。

(三)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培养共同的价值理念

法学教育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是法治队伍建设的源头。法学教育包括法律学科教育及法律职业教育。前者主要指系统传授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重要理论基础。在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现有的本科教育,就是一种典型的学科教育。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毕业于各地警察学院,其培养方案均与高校法学院学生不同,知识背景及技能要求亦存在差异。构建知识型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完善公安人员的法学教育体系,使其法学知识基础、法律伦理与执法理念尽可能与其他司法人员同步。法律职业教育,即培养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职业道德规范,目前在我国尚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大多倾向于注重法律学科的基础理论教育,而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相对弱化。对此,急需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将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衔接,尤其要注重加强法律技能训练,提高法律职业基本素养。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培训机制

一体化培训包括入职前及入职后的统一培训。现行的法律职业培训实行的是以部门区分的分散性培训方式,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进程。笔者主张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岗前统一培训机构,对此可借鉴韩国的司法研修院[32],采取与本科法学教育相区别的教育内容及方式,通过对预备法律人的培训,强化法律人的共同法律意识,加大彼此间的凝聚力,同时提高学员的司法实践能力及其法律素养。建议由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和各省市主管部门共同设立“国家法律职业进修学院”及其分院,实施入职前统一培训的新制度。通过对各法律职业的入职前统一培训,强化职业一体化的意识,增强彼此的认同感,从而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同时,应构建入职后的法律职业统一培训机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以有效解决目前培训形式化、参与人员不重视、培训效果不理想等现象,在完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的同时,增进法律职业间的良性互动。

(五)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交流平台

畅通的法律职业交流机制是健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表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机制大部分还停留在召开研讨会、联席会议等旨在交换理解和认识交流的浅层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法律职业间更加深度的交流。

其一,通过建立意见征询制度实现常态化建设。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均可根据需要向对方征询意见,并提供相关的正式文件。例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问题,可通过律师协会向法官协会反映。

其二,法院相关业务庭可与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对接,共同探讨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针对重大敏感案件、媒体聚焦案件,建议由党委政法委、司法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联合建立论坛,定期举办时下疑难案件及新司法解释的研讨交流,必要时召集相关主题的专门联席会议,保障共同体成员的充分参与,真正做到集思广益。

其三,完善职业交流模式。深度的交流必须通过岗位的轮换来实现,而我国目前的职业互换机制尚不健全,实践中优秀律师向司法职业流动很少。要促进司法人员与律师的深度职业交流,需要制订律师与当前法官职级对接的具体方案;同时建立选贤任能的评价体系,从专业学历、执业时间、社会评价等方面明确拟任法官的律师应具备的条件,让律师具有转岗考量依据,为法律职业的有序流动创造更加完善的制度条件,推动从律师中选任司法官的普遍化和常态化。

(六)建立反馈机制

切实有效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关键在于各地制定的相关举措是否能贯彻落实,而措施的落实则需要建立严谨、有效的问题落实反馈机制。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责。党委政法委是适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构建的权威机构,各地的构建举措应由该地党委政法委适时督导、考察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程,各责任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其次,建立反馈机制。任何一项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反馈机制。相关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政法委;政法委对反馈的情况要跟进处理,定期复盘和总结各单位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确保问题的有效解决。最后,由党委政法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考察各责任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分析实践难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并依据一定的弹性标准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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