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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下网络谣言应对与信息治理研究

时间:2024-09-03

张鹏飞,郝 举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0008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类与之相关的舆情信息迅速发酵、传播。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于公众对病毒认知较少,对疫情信息有着极度渴求的心理,为相关谣言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各种网络谣言迅猛传播,加重了公众对疫情的惶恐情绪,给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破解谣言传播的关键是权威真实信息的发布,政府部门及时、快速、准确发布疫情信息,降低信息的模糊度,是消灭谣言最好的利器。治理网络谣言问题,必须在剖析其产生、发展原因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全面、系统、科学、严谨的法律规制。本文在分析规制疫情谣言困境的基础之上,从政府、媒介、公众三方面提出规制疫情谣言的建议。

一、谣言出现的原因

(一)公众批判能力不强

大众批判能力不强是疫情谣言形成的原因之一。大众的批判能力越弱,越容易受到谣言的蛊惑,难以对信息的真假进行辨认,更容易盲目跟风转发大量不实消息,助推谣言的传播。相反,大众的批判能力越强,越能够辨认信息的真伪,不利于谣言的形成。影响公众批判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众的科学文化素养。突发的疫情事件涉及多方面专业知识,拥有医疗、医护常识的人往往对相关信息的真伪具有较高判断水准。另一方面是大众的心理状态。面对突发事件时,大众的心理往往处于慌乱不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个体很难对接收到的信息作出正确判断。

(二)政府公信力不足

政府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大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大众对政府的满意度越高,政府的号召力、影响力越大,大众就会越积极地配合政府的工作。相反,政府的公信力越弱,大众就会越不信任政府,导致政府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均会受到大众的批评。在突发疫情状态下,疫情谣言多发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政府的公信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治理谣言的能力不足引发大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是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距离大众的期望还有差距。政府公信力不足不仅会加速谣言的传播,同时也影响谣言治理的效果。即便政府及时通过官方媒体公布真相,大众对此也会持质疑的态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

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极为便捷,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迅速性、难控性等特点。谣言一旦出现,如不及时治理、澄清,极易造成重大影响。政府只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才能够迅速消除谣言。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政府往往在事件发生一段时间后才作出回应,信息发布存在滞后性。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给谣言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谣言成为公众聚焦点。受本次肺炎疫情为新发现病毒导致,需要时间去研究、分析和判定等多种因素影响,政府方面在信息发布中比较慎重,而各类假科普、假官宣、假指示借着疫情信息传播的名义招摇过世。这些往往比真相跑得更快、传播更为迅猛。

二、疫情谣言的类型

根据谣言的产生动机、构成特征,可以将谣言大致分为三类。

(一) 误解性谣言

造谣者因担心、恐慌的心理而对一些问题进行猜测,导致夸大事实。如疫情期间出现的一则谣言:一家公司提前开工,因有员工感染冠状肺炎病毒,200多名员工都被隔离。与此消息相关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迅速在网络上被广为转发。后经记者实地采访核实,该企业因生产需要并未停工,发烧员工并无疫区活动经历,其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这类谣言就是传谣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情况下的猜测。因此,及时地以最权威、最广泛的方式公布事实真相尤为必要。当公众对事情有了清晰的认知,误解自然就会消除。只要将公众从混沌的、盲目的认知中抽离出来,就能有效制止这类谣言蔓延。

(二)牢骚性谣言

造谣者因自身的一些不满情绪而对某些问题进行主观的推想、编造。如此次疫情中,一则谣言以合成的《人民日报》数字版截图的形式广为流传,内容是“暂免武汉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的新闻稿,称中央决定暂停武汉红十字会接收、存放和派发获赠物资工作。经记者核实,当天《人民日报》并无此新闻。这类谣言多是情绪化的宣泄,尽管谣言中涉及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但是公众通过谣言想表达的情绪是存在的。因此,制止这类谣言,需要让公众的情绪由激烈变为稳定,善于从谣言中捕捉公众的情绪焦点,把握民意,对于公众情绪表达中的合理诉求,要及时给予回应;对于不合理的诉求,也要及时给予解释,获得公众理解。在疫情期间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的情况下,由于民众的生活受到影响,对于公众的情绪疏导显得尤为必要。在疫情防控中部分官员“说狠话”、有关部门举措“硬核化”的做法,初衷是为好了更好地控制疫情,保护社会公众财产安全,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如果解释不到位或方法过于简单,就可能引发公众的负面情绪,造成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导致牢骚性谣言产生。

(三)攻击性谣言

造谣者会有预谋、有针对性地散布假信息来打击特定对象。如此次疫情中有境外网站发布信息称,中国政府为了遏制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蔓延,准备向最高法院申请杀死20000名确诊感染者并将获得批准。这一谣言具有明确的攻击性,编造事实并以此虚假信息诋毁中国,在国际舆论造成恶劣影响。这类谣言的造谣者具有主观恶意,找到造谣者,澄清事情,揭示其传谣意图,可以有效遏制此类谣言的蔓延。比如上文提到的攻击中国政府的谣言,被查出是由境外自称“城市新闻”的网站发布。该网站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垃圾信息,还曾发布过“新加坡出现6名没有去过武汉的感染者”的谣言,使得新加坡政府专门对此进行辟谣。对该类信息应该从源头入手加以驳斥,一旦信源没有了公信力,谣言也就没有了传播力。

三、疫情谣言传播的新特点

(一)主流媒体发声迟缓

相较于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当下我国社交媒体的状况早已经今非昔比,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主流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断。在自媒体繁荣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社会舆论的巨大变化,导致大众在疫情期间的舆情意识也发生很大变化。用瞒报信息、压制信息公开的方式维护社会情绪稳定,不仅不利于疫情防控,更容易催生负面舆情,导致谣言产生。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爆发初始阶段,由于权威信息跟进不及时导致谣言四起,直至1月20日,钟南山院士证实病毒存在人传人现象。从“未见人传人”到“证实人传人”,社会大众对政府权威信息的缺失产生不满情绪。此刻官方媒体必须及时出面发声,用权威声音破解谣言。自媒体时代,大众每天都能接收到海量信息,官方媒体的缺席意味着大众只能从其他社交群圈获得疫情信息,谣言也因此有了滋生的土壤。官方媒体如果能够及时出面发声,使公众掌握更多关于疫情的权威、专业信息,就能提高大众对谣言的辨认度,从而减少谣言传播,避免谣言的发生。

(二) 传播技术化

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为谣言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以往的谣言更多以口头或文字形式的传播,受众面较小。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谣言往往借助于视频和图片的形式在网络传播。各种制作、剪辑小视频的APP层出不穷,简单方便价格低廉的技术使造假的视频和图片更有真实性,而大众并不具备辨别假视频和图片的能力,因此更容易被蒙蔽。比如,一名网友在微博发布多条视频,爆料称:自己是当地定点医院护士,也是患者家属,医院内因为医疗物资严重不足已经失控,有三具尸体就停放在医院走廊无人处理,并且还配了图像和文字。消息一经爆出,瞬间引发网友关注,爆料者微博一天涨粉数万。经有关部门向武汉市H医院求证,该院并未有视频中所说的走廊停尸情况发生,上述消息纯属造谣。共青团中央也发布了辟谣信息,证实相关视频为配音再制作,情况不属实,并呼吁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这则谣言貌似有图有真相,给大众带来极强的视觉冲击,蒙蔽性极强。伴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已经进入读图时代,大部分的谣言都配有图片,有的甚至是以小视频的方式呈现,使社会大众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

(三)传播群圈化

群圈化传播是此次疫情谣言传播的一个主要方式。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在微信朋友圈发消息和进行视频分享等诸多的传播方式尚未出现。17年之后的今天,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大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微信群圈是现实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网,具有很大的私密性,这一特点更适合传播网络谣言。谣言经微信圈散播,就会产生情绪共振,造成恐慌的情绪。与此同时,由于官方媒体深度、理性的报道未能及时跟进,而众多自媒体碎片化的信息却呈爆炸之势蔓延,导致大众无法辨别信息真伪,无所适从下只能盲目跟风。例如,中科院H药物研究所新闻发言人1月31日表示,初步发现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冠状病毒。消息一经传出,市民深夜排百米长队购买,致双黄连口服液大幅涨价,很多药店的双黄连口服液当即售空。2 月 1 日,多家主流媒体求证得知,中科院H药物研究所研究团队通过实验室体外实验证明,双黄连口服液有抑制新型冠状病毒作用,但抑制并不等于治疗和预防,因此,双黄连口服液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是否具有疗效作用,下一步还需要通过进一步临床研究来证实(1)参见中国新闻网:《中科院初步发现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 还需大量试验》http://www.ce.cn/cysc/yy/hydt/202002/01/t20200201_34203054.shtml.。通过这一事件,可见群圈传播的消息极易蛊惑大众,政府尤其需要警惕此类信息。

四、疫情谣言产生的社会影响

(一)损害政府良好的社会形象

疫情谣言不仅引起大众恐慌的情绪,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首先,谣言能够混淆视听,让民众信以为真,产生恐慌情绪甚至会怀疑政府掩盖事实真相,不信任或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其次,有些谣言造假者受国外势力指使,或本身对社会有不满心理,借此故意诋毁政府,给政府形象造成直接损害。政府应对疫情谣言的治理措施是否及时、对造谣者处置是否合理等,也会成为公众关注的内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二)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谣言通常通过以下形式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第一,过度夸大某种商品的功效,刺激大众的购买欲望。疫情爆发后,双黄连口服液能够抑制新冠状病毒的谣言迅速传播,造成全国多地出现抢购现象,致使双黄连口服液价格上涨直至短期脱销。第二,故意夸大某种商品的负面影响,导致不明真相的大众对其避而远之,造成商品滞销。比如,本来果蔬不可能与人传染,但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人谈鄂色变,传言湖北产地的水果不能吃,众多网友因听信谣言不敢购买湖北水果,致使脐橙之乡湖北秭归17万吨脐橙滞销(2)参见武汉发布:《湖北产地的水果不能吃?谣言!》,载《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s/2020-03-08/doc-iimxyqvz8744750.shtml.。

(三)影响社会稳定

自媒体信息传播超越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变换方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大众对疫情的正确认知,制造恐怖情绪,扰乱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时期,各地积极响应属地管理的号召,农村在每个村路口都设置了路障,采取封路、劝返等措施积极开展疫情防控。随之,各地花样的封路方式迅速在网上传播,其中将路挖断等粗暴防控的个别行为成为负面信息被广泛散布。负面信息的传播,会影响大众对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能力的认同,影响大众在疫情中的情绪稳定,进而破坏社会安定秩序。

五、网络谣言规制的现实困境

(一)网络谣言的造谣主体难以界定

微博、微信、抖音、百家号等自媒体平台均为虚拟空间,终端用户无法获知另一端用户真实的个人信息。虽然能够通过平台看到另一端用户的姓名、性别、教育背景等信息,但是无论平台还是终端用户均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随着AI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甚至可能出现APP另一端用户是真人还是智能机器人都难以确定的情况。网络造谣者完全可假借其他人的身份编造并散布谣言。以微信、微博为例,虽然注册微信、微博时平台要求用户提供手机号码进行账户绑定以获取用户真实信息,方便日后平台进行监管,但现实中依然存在平台老用户并未进行实名操作的情况;一些用户甚至盗取他人社交账户,同时,还存在买卖社交账户的情况。这些行为给公安机关确认谣言主体的身份造成很多困难。网络造谣者隐匿个人身份逃避打击,传谣者的身份位置信息往往也难以准确判定,庞大的谣言传播群体为谣言查处带来很大困难。

(二)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性增加了规制难度

第一,传播平台多样化。网络平台种类繁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以抖音为代表的视频传播平台,以喜马拉雅为代表的音频传播平台以及以贴吧、知乎为代表的软文传播平台。三种传播平台构筑了自媒体的矩阵。这些传播平台可以更快地向网民分享信息,拉近用户的关系,同时也加快了谣言的传播。第二,网络谣言的内容多样化。造谣者为追求心理刺激,往往在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方面抓住社会舆论热点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编造事实以博取大众关注。部分网络谣言由于涉及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社会大众很难辨认真伪。谣言主体宽泛化、谣言涉及内容专业化给政府治理谣言带来极大的困难。比如湖北的水果不能吃的谣言就迷惑了很多受众。最终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邓秀新出面辟谣,说明果蔬是不可能与人传染的,湖北水果是安全的,情况才逐渐得已改善。第三,谣言传播方式裂变化。谣言一旦形成便会迅速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生裂变式传播,给网络谣言治理带来巨大难度。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出台,对互联网监管更加严格,迫使网络谣言的形式变得更加隐蔽、更加具有迷惑性。部分网民在传播信息时利用技术手段对谣言信息进行编辑,以谐音的方式进行传播,从而规避互联网的监管。谣言传播方式多样化给社会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法律制度的困境

针对谣言治理,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相关行政法规共同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给予其必要的限制,为通过其他法律规制谣言传播奠定了基础。各部门法分别对谣言进行具体的规制。比如,民事立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主要表现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方面,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对谣言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罪名的变化上,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我国第一个涉及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造谣的范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统一了认定标准,是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一大进步。除了法律及司法解释外,一些行政法规也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等。通过我国对谣言规制的梳理,可以发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占据了大部分,而法律方面的专门规定却很少。总体上看,我国针对互联网谣言制定的相关立法还处于摸索阶段,法律规制尚待健全,立法层次较低。从深层次看,针对网络谣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和概念化,实操性不强。以《解释》第5条为例,其规定借助互联网谣言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但是如何定性情节的严重与否,在《解释》中并明确,只在规定中用“不得”“不行”“不准”等相对模糊的限制性词语。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谣言的规制不够细致的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进一步完善。

六、疫情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一)网络平台坚守本职、规范管理

1.网络媒介坚守本职工作,承担社会责任

自媒体平台是发生网络谣言的重灾区,自然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重中之重。首先,作为网络谣言的把关人,自媒体平台发挥着守望者的角色,必须尽职守责,不能成为谣言滋生的土壤、激化社会矛盾的助推器。网络大众传播的信息要经过自媒体平台的过滤才能呈现,作为监管者的自媒体平台必须具备专业素质和辨别谣言的能力,以正确引导网民舆论。各平台要加强对疫情信息来源的筛选,确保疫情信息准确、真实,营造积极向上的疫情防控的舆情氛围;决不能扩大谣言传播的范围,甚至成为谣言传播的帮凶。其次,自媒体平台要注重加强网络大V的联系,这些博主往往能够引导舆论的风向,对网络舆论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出现谣言时平台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博主,与他们合作辟谣。平台博主可以每日指定时间推送澄清谣言、宣传真相的信息,帮助网民提高鉴别谣言的能力。最后,自媒体平台应当发挥专业人员的力量,通过知乎、贴吧、微博等平台活跃的专业教师、医疗专家、医护人员的专业性与影响力引导舆论方向。

2.完善网络平台的监管系统

网络传播的信息繁多、复杂,完全通过自媒体平台删选疫情信息任务过于繁重。要通过网络平台解决疫情谣言传播泛滥问题,必须从信息发布、审核、监控三方面重重把关。首先,在信息发布方面应该坚决贯彻实名制。由于实名制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因此贯彻实名制必须有强大的安全技术作为支撑,对此可以以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形式处理,以平衡网络虚拟性与信息真实性之间的关系。经过实名注册的网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会更加理性地选择、发布信息,这就解决了谣言信息的来源问题。其次,自媒体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和监管系统。一旦平台出现疫情相关信息,系统实时反馈,监管人员根据反馈的信息甄别信息的真假以及潜在的危险,及时联系政府网管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疫情谣言的防控工作。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

1.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提高立法层级、细化法律,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目前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为部门规章,各部门之间针对谣言问题立法存在职能重叠的问题。法规的效力远比不上法律,因此有必要提高立法层级,通过立法程序把规章上升为法律。立法者应当针对现有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调研,在系统规划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独立的专门规制网络谣言问题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法律规制方面存在诸多空白,行政法规层级较低且多为原则性表述,实践应用中在管辖权、证据保全、网络服务商责任等方面都缺乏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要细化法律规制的内容,对网络谣言的性质、概念、责任认定、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处理程序都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使之成为具有时效性、可操作性的较为系统的应用规范。要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规制网络谣言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刑罚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必须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网络谣言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方式,不仅侵害个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用刑罚予以规制。现有的涉及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都是将传统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等适用到网络治理领域,也就是将传统罪名网络化,难以适应网络社会的现实需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当前网络谣言犯罪的特点,在《刑法》中增设新的罪名,对该类犯罪予以精确打击。

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辟谣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疫情谣言的关键是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公开,使民众及时充分了解疫情信息,从而做出正确回应。政府部门和公办医疗机构能够全面、可靠了解疫情信息,因此不仅他们有能力控制谣言的传播,也有义务告知大众全面真实的信息,缓解公众恐慌情绪,从根本上铲除谣言滋生的土壤。因此,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尤为必要。与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相比,当前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以及应急管理体制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民众对疫情爆发初期政府的信息处理仍有疑虑,说明我们在信息公开方面还有应当改进之处。政府态度比真相更重要,紧急状况下,政府有必要迅速联系卫生部门及其他应急处置部门,及时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尽量做到随时公布掌握的权威信息和数据材料,使民众及时了解疫情的发展及其危害,消除恐慌。其次,政府应当完善网络谣言防范与治理机制,建立更加透明更有公信力的信息公开渠道。比如,在微博上加强与网络大V的联系,借助自媒体的力量扩大信息公开的效力;与网民进行良性互动,通过信息公开向网民传播正能量,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疫情),加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难以预测,一旦谣言爆发更难以控制,政府应当树立“危机常态化”理念,建立常态的谣言应对机制。此外,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通报机制和统一的宣传机制。保证相关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协调,统一发声。

(三)提高网络媒介素养,加强道德建设和网民自律

1.提高网络媒介素养,培育对网络谣言的识别能力

参与网络谣言传播的网民既是谣言的受害者也是谣言传播的帮凶。面对真假难辨的疫情信息时,民众由于知识水平所限,没有能力对信息进行选择、评判,往往会相信网络流传的信息并转发、传播。因此,提高大众自身素养,加强对疫情谣言的识别能力,是阻止网络谣言传播的有效办法。首先,应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具备相关媒介常识,明白自媒体传播的信息是现实信息经过选择加工后的虚拟信息,并不是完全客观真实的反映,其中包含了制作者与传播者的立场、态度。接收到有关疫情信息时,应当首先核实信息的来源,判断消息来源是否可靠。如果该信息来源于个人博客或QQ群、微信群中而不是主流媒体,那么该信息为谣言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疫情信息,在未经过官方确认的情况下不要随意转发,避免因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触犯法律。其次,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学会理性思考。在加强疫情相关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考、运用逻辑分析,就可以提高认识和抵制网络谣言的能力与自觉。

2.以道德建设和风险意识强化网民自律

作为一名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应当具备思想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许多网民出于个人原因,明知信息存疑仍然在朋友圈传播,反映出道德意识的薄弱、责任感的缺失。在网络环境中,一旦失去道德的约束就容易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靠直觉、热情而肆意妄为。因此,必须引导大众加强自身道德建设,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严守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坚决抵制来历不明的信息,共同营造和谐干净的网络文化。网民参与疫情网络谣言的传播、扩散不仅容易引发民众恐慌,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及政府抗疫工作的安排部署,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对其自身也带来诸多后果。从平台监管和法律规制两反面来看,谣言传播者轻则可能被删除不实信息、封号、删除,重则会收到行政处罚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网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严格在道德和法律框架内从事网络活动。只有国家、社会、网络平台及公民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彻底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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