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易臣何 刘雅梅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与发展,网络舆情早已不再是单纯的偶然性事件。原本一些细小问题膨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进而发酵成为公共危机和社会风险。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作为一种约束政府行为的有效机制,把网络舆情监控与政府责任联系起来,并促使政府最终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治理。基于对我国现存网络舆情监控政府责任的分析,试图通过完善责任生成机制,健全责任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
一、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的内涵与构成
1.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的内涵
网络舆情监控指通过对网络上的各类信息进行汇集、分类、整合,筛选等技术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以控制和引导事态发展的过程。在网络舆情监控上,政府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行政责任层面。在网络舆情事件中,负有行政职责的部门在执行监控任务的过程中拥有规范舆情导向的权力,主动监控舆情除了采用关键词过滤等自动审查技术,须辅之以人工审核环节,突破传统僵化治理模式,提升应对信息时代挑战的能力。做到从网络语言中提炼出具代表性的舆论点,对各种失实新闻、虚假信息进行甄别,发现相关违法活动时,采取行动予以处理;第二,道德责任。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易使人产生可不用对自己行为负责的错觉,网络平台也因之成为大众情绪宣泄的窗口之一。群众在受信息源的影响下缺乏进一步核实以及理性的思考,易对某些情绪的宣泄产生非理性的共鸣,使舆情发酵更易出现错误与偏失,给网络舆情道德失范埋下隐患。政府作为净化网络环境的重要把关人,宣扬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培养网民的道德自觉性,发挥舆情引导的正能量作用让网络参与者真正意识到并切实履行自己应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第三,法律责任。根据权责统一原则,法律赋予政府舆情监控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就须采用积极措施依法履行其监控职责,如出现舆情监控失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是指对政府及官员违反职责的行为和后果进行追究的一种规范体系。
2.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构成及运行
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作为一套促进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保障政府遵循民意运行的责任机制,包括责任归属、责任考评、责任问责三个环节,构成相互关联和影响的责任体系。第一,责任归属。在网络虚拟平台中存在明知某些信息、言论会扰乱社会和谐,但在从众心理以及法不责众心态的驱使下,大肆转发或评论非法言论,甚至通过网络平台肆无忌惮宣泄个人情绪的现象。国家对此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2017年国家网信办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到了网络群组建立者或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有效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网络空间传播不可控因素过大,因网络舆论导致社会动荡难以发现传播者具体身份时,此时就需将寻求事实真相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指向政府――网络舆情责任承担的第一主体,承担起主要责任控制网络环境的良好运行。第二,责任考评。网络舆情政府责任考评机制的建设离不开上级部门的评审和人民的监督。目前,网络舆情监控相关部门的监督考评就面临诸多问题,自我监督力度不强等现象占据较大比重。对此,舆情监控部门既要转变管理思想,也要将舆情监控水平提高与完善,将政府的网络舆情监控责任落到实处。面对棘手的网络舆情事件,在建立统一思想的同时可将责任分解化,把每一个小环节分解到对应的负责人,形成一条可靠的责任链来确保责任监督考评的进行。第三,责任问责。政府责任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是实现政府舆情有效监控的保障。在网络这个特殊情境里,时常发生不知谁该负有真正责任、想问责却不知该向谁问责的窘境,更有甚者,问责无关人员以草率敷衍。问责难以实现其惩治和震慑的作用,导致舆情监控责任问责最终流于形式。对此强调问责的落实,要增强问责主体的权威,规范问责程序,对舆情监控事件相关人员的权力责任归属进行清晰界定,形成有权必有责、权责匹配的格局,对没有切实履行好其职责的官员进行严格的问责,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力,担当起在网络舆情监控中的责任,及时平息网络舆情及社会舆情,预防次生舆情的发生。
二、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责任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现象严重。近年来,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借助网络平台参与到舆情事件的讨论中来,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背景下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由于承担主体的责任分工不明确,相关人员往往以“集体决定”为由或相互推诿来逃避自身的责任,集体负责逐渐蜕变为无人问责。第二,责任监督不强,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现有舆情监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都比较笼统,原则性条款居多,对政府执行程序、执行力度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至于一件事到底怎么负责以及负什么责任并不明确。再者,在舆情监控事件中,执行的主体是政府,对于政府执行过程的监督仍以政府为主体,且受到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在上级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或选择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的处理方式,相互包庇现象严重,导致责任监督形同虚设,严重影响舆情监管与控制的效果。第三,责任追究不力,惩戒不足。处罚对象不明,失职行为爆出后常常止于通报批评等,责任处罚力度太小甚至是没有处罚,导致网络舆情事件的监管者的违法成本太小。且追责常常注重政治责任而忽视法律责任,在内部的行政问责之后,外部的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问责往往被忽视,问责流于表面,惩戒难以达到既定效果。对网络舆情监控者的责任追究不到位,就起不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会导致部分网络舆情监控人员对自身行为不加约束,甚至以身试法。
2.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
第一,政府网络舆情监控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制约着行动上的自觉和工作上的效率,对网络的不够重视或认识度不够,公职人员就不足以主动应对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信息时代下的政府仍习惯采用传统意识来应对网络舆情事件,抱着“网络舆情也许只是一阵的事、不久就会平息”等侥幸心理,采取“鸵鸟政策”以及“堵”“删”等手段来压制事件的发展,无法及时准确捕捉到舆情爆发点的同时也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舆情监控应对后续工作无法顺利展开。第二,政府网络舆情监控体制滞后。虽然在国家层面上对网络舆情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但并没有形成专门针对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化的制度设计以及安排,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专业统一的规划和指导有待提高。部分地方政府往往仓促应对网络舆情监控工作,依赖传统经验缺乏针对性。同时,我国网络舆情监控部门与情报、警察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络通道,尚缺乏集网络舆情收集、判断、处置、反馈于一体的运作机制。且政府部门内部共享机制与主流新闻媒体间的对接通道也尚未形成。第三,政府网络舆情监控方法手段落后。网络舆情的特点和应对环境都有别于传统舆情,目前网络舆情的应对方法与应对手段的调整明显不足,难以适应新时代下网络舆情监控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测手段不适应,传统意义上陈旧的人工监测信息获取手段已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对大量信息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二是分析方法不适应,对网络舆情信息的汇总、网络舆情的判别以及对网络舆情走势的预测和重要网络舆情预警缺少技术手段作为支撑;三是應对方式不适应,公职人员忽视网络阵地的现象较为普遍,且对新型舆论平台的运用较为有限。相当部分公职人员不善运用网络语言和网络大环境,缺乏网络舆情问题的应对能力和技巧,当网络舆情发生时,就难以及时缓解舆论的压力来化解矛盾。
三、深化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机制建设的思考
1.完善网络舆情政府监控的责任生成机制
第一,协调政府的角色。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友言论活跃度已达一个新高度,旧的思维模式和管控方式已无法适应网络社会舆情监控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也促使政府认清其角色的变化。一方面,在快速转型且矛盾集中的网络社会,政府部门要协调好自身作为网络舆情监控中规则的制定者、公开平台的构建者、社会对话的组织者的多元角色。在对网络舆情的指导上,不过分干涉也不放任自由;另一方面,政府需协调好舆情监控中管控角色与参与服务角色的关系,要清晰认识到社会已不存在单一的权威中心,注重监控过程中互动合作的伙伴关系,分享信息资源与社会其他组织如新闻媒体共同构建相互依存的合作网络,采取协同行动实现对网络舆情有效监控。第二,科学界定主体责任。科学界定舆情监控主体责任是推进政府舆情监控工作高效进行、落实主体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其一,涉及地方的网络舆情,地方政府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网络舆情的回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网络舆情所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和相关事项承担具体责任的公务人员,对网络舆情的回应要承担具体责任。其二,一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原则,因公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而有损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产生较大的影响的时候,应追究相关公务人员责任。
2.健全网络舆情政府监控的责任监督机制
第一,强化社会监督。一是拓宽网络舆情监督举报渠道,提供更便捷的监督举报方式,将利益相关者真正纳入进来。例如,互联网浏览器右上角于2016年新增“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功能,类似的举措可不断完善;二是引导新闻媒体理性监督。放宽职能权限,减少对新闻媒体的过多干预让其促使政府部门加强自审自查的同时严格审核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资格,制定新闻媒体行业规范,例如《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规范新型监督方式。截至2018年1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从2006年的10.5%上升至53.2%,网络化生存已成为这个时代的事实,规范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型监督方式则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兼顾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在充分保障网民的监督权利的同时保障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引导网民合理地运用网络资源,不可借监督之名损害监督客体的利益,例如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二是兼顾互联网法规与现实法规之间的关系。基于自身特点,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性引导且不与传统的舆情监督相冲突,做到相互兼容和补充。例如,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正式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3.落实网络舆情政府监控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完善网络舆情政府监控的责任考核体系。一方面,创新网络舆情监控责任考核主体构成。发挥多元化考核主体模式,将上级考核、平级考核,社会考核有机结合,且将领导者的网络应对能力加入考评体系。另一方面,优化网络舆情监控责任考核指标。坚持整体性与区域特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差异化制定适合当地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且适当加大对于网络舆情监控量化考核标准。例如,国务院印发《关于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中就提到对重大事件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网络舆情应48小时内予以回应。第二,完善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等失范行为的责任也是对其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对此制定具有法定事由的程序是有必要的:第一阶段,立案,追责主体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对追责对象启动追责程序;第二阶段,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证据,查清事实,对追责对象的失责行为展开调查和评估,以确定追责对象在网络舆情的监控中事实上责任行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等;第三阶段,决定与执行,追责主体依据调查评估得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与舆情监控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形式,落实惩戒内容并向追责对象送达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及告知其救济途径。第三,强化网络舆情政府监控责任救济机制。当公职人员权利受到损害时,同样拥有寻求帮助与救济的权利。对此,在舆情监控的责任救济机制中,一是要加强救济机关的中立性或相对独立性,削弱舆情监控相关部门对专门行政监督机构的控制及影响,切实保障救济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救济职权与职责,如在日本,其人事院负责公务员权利救济工作,为确保人事院公平独立及人事官的超然地位,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行政组织法不适用于人事院;二是将行政内救济与行政外救济相结合,且将行政外司法救濟作为最终救济途径的模式,如在法国,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可分别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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