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鄢君霞
摘要:政府采购虽然从理论上讲具有一种先天的“防腐性”,被人们称为“阳光下的交易”,但采购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经济行为,具有典型的政府代理型特点,也是各国寻租行为出现频率相对较高的领域,必须要加强科学有效地监督。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监管探究
一、积极实施管采分离
在整个采购中,政府应积极实施监督管理、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不仅是相关采购法律提出的标准要求,也是在对我国现阶段国情进行充分考虑之后,做出的能够全面适应革新发展、规范化管理需求的正确选择。同时,也只有结合具体情况加强管采分离、职能分设等措施的实施,才能够帮助财政部门从传统的采购中脱离出来,有效改善当前的采购现状,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发挥出来。在此背景下,可以适当引用一些优秀企业在内控上的优秀经验,进行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采购组织与流程,应一直坚持严格的相互分离和制约的科学管控机制,以此来确保管采分离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采购、付款与验收等内部岗位设置上的相分离,实施轮岗制,有效避免权力集中。
二、优化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通过实施电子化采购,不仅能够将透明、高效等特点充分突显出来,还能够使公众对采购机构信任度不断提升,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高效落实创造良好条件。对此,在采购监督领域,我国应不断加大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广力度,通过网络平台来开展竞标、公开竞价,以及自动报价等一系列活动,逐渐构建起科学合理的自动监督机制,提高采购行为的透明度,也以此来有效降低合谋腐败的出现概率。例如:某地区就建立了评审专业自动抽取系统,以及语音自动通知系统,同时,还在评审区域安装了视频监控、通讯设备屏蔽,以及通话变声等系统,以此来充分保障评标现场的公正性。此外,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后,对于此次未中标的相关供应商,可以通过相应系统,针对自己未中标的原因、招投标程序等與评委会进行咨询,但整个咨询过程要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进行,以此来帮助供应商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消除猜疑、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
三、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政府在构建与完善采购监督体系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制度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合,将行政监督的辅助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首先,各级政府应尽可能从源头上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做出科学控制,加强对采购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督,结合实际情况对采购方式与过程做出更科学的选择与进一步规范。其次,各级人大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审计监督主要是对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合规性的审计。
另外,还应注重新闻、社会等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积极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起来维护采购秩序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各项采购工作的高效落实。同时,对考评、问责制度的建立也要给予一定重视,通过科学实施司法监督手段,不断加大惩罚力度,导致寻租成本不断增加,使寻租行为的主体,通过比较设租、寻租带来收益与成本,理性地选择放弃,以此来获得更理想的监管成效。
四、加强采购人员职业化管理
在假设“经济人”的基础上,仅凭借教化之功往往很难获得理想效果,所以,在整个采购中,还是应该针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一系列行为与具体岗位,制定出与之相適应的准则,构建完善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机制,有效落实注册管理,以此来促进采购从业人员综合素养、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对绩效考核与聘任制的实施不断进行完善,高效落实采购人员的职业化管理工作。当前,人社部、发改委已经针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出台了我国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这也是促进我国采购人员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有效落实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对近几年政府采购中发生的一系列与寻租行为相关的案例的分析,充分证实了寻租行为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为了尽可能避免这些危害的产生,相关部门应积极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对各项问题做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寻找科学有效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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