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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长效机制的构建——兼谈几种特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时间:2024-09-03

刘明皓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5)



论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长效机制的构建
——兼谈几种特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刘明皓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5)

摘 要:近年来,不断上升的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给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压力和挑战。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然而,立法的不足、预防和救济机制的欠缺以及认识“误区”等成为诱导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其纠纷多发、频发和校方责任的“泛化”、加重、经济压力增大等困局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甚至难题,构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长效机制已势在必行。此外,在构建长效机制的同时,以几种特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为范例进行参考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 处理 长效机制 构建 特殊

一、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现状及其根本原因

1.现状:近年来,不断上升的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给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压力和挑战。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但给受伤害的学生及家长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造成一定的困惑和不安。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频发,已严重影响到高等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许多高校在发生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常常不知所措,要么妥协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息事宁人,使学校陷入了学校无责任而承担责任的“误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扩大,这对高等学校的社会形象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目前,校方责任的“泛化”致使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有加重学校责任的趋势,高校承担经济责任的压力越来越大。

2.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困境的根本原因是:

(1)立法滞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适用,校方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等。尽管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作为部门规章则没有得到理论界以及司法机关的普遍接受和认可,且其本身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救急的作用,但立法的滞后所带来的“瓶颈”制约仍然使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各方主体都陷入十分困惑和尴尬的窘地,纠纷在所难免。

(2)认识“误区”。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对校方责任存在诸多模糊认识,社会舆论常常把责任归结为校方在教育教学管理上的问题,即只要大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不管是大学生之间嬉戏造成的,运动中不慎受伤的,还是其他纯粹由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家长往往认为是校方的失职所致,要求学校予以赔偿。这种认识上的“误区”直接致使校方责任的“泛化”,从而加重学校的责任,使高校承担经济责任的压力越来越大。

3.预防机制不健全。

(1)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目前,尽管各高校都开设了法律课程以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但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安全知识的普及和自我保护等安全意识教育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大学生普遍存在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此外,大学生心理素质较差,情绪容易失控,而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则严重缺失。这些已成为诱发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深层次矛盾。

(2)缺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的强化机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很多是由学校及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的强化机制,防患于未然,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4.赔偿救济机制欠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往往是赔偿问题。如果事故是校方的责任,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是理所应当的,但实际情况是高校本身是没有盈利职能的组织,是一个事业性的公益单位,而不是经济实体,往往支付不起巨额的赔偿金,最终损害的还是受伤害的学生、家长及其家庭的利益。赔偿救济机制的欠缺是学校经济压力增大、学生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纠纷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二、构建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长效机制

1.完善立法。首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办法》,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方在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1]。其次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使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引入社会保险救济机制,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2]。

大多数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等的经验是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的,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1)建立校方责任险。

高校责任保险,是指由高等学校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种学校责任保险。当发生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如果学校是责任方,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赔偿。校方责任险可以使校方转移赔偿责任,实现理赔市场化,既为学校解决了赔偿资金,又使得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学校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只是在《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和意见以及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中有所涉及。表述都十分简单,有的甚至一带而过,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而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高校责任保险做一个统一规定,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设立校方责任险的目的。

(2)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学生系列团体保险。

除了高校责任险以外,高校还可以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学生系列团体保险,为自己买一份平安保险。学生系列团体险在高校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它属于团体险,参加人数众多,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相对较低,比较适合经济还不独立的大学生;其次,大学生大都住校,生活、学习的环境比较统一,可能面临的风险差别不大,具备参加团体保险的条件;最后,学生团体险一般是通过独立的或挂靠于学校的中介机构来办理,比学生个人投保能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尽管教育部对高校学生团体险还没有规定,但是鼓励学生自愿购买团体保险是可行的。

3.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3]

(1)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养,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高校应把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作为一项经常性、常态化的工作来抓。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积极开展法治观念、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防范能力。同时,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情绪管理,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

(2)建立校方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强化机制。首先,要建立相关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校方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的范围,规定学校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事前的安全提醒义务、事中的监督指导义务和事后的积极处理义务,从而增强校方责任意识。其次,要建立教师行政责任机制,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确立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行政责任制,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三、几种特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1.学校组织的活动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校组织的活动,既包括课堂的教学活动,也包括课外活动。对于学生在课堂上因上课而在课堂上发生的事故,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者由于教师指导、操作不当或者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中的侵权行为等不可归责于学生的原因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其损害结果由学校承担责任。对于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学校因组织不当造成损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因学生的特异体质(如隐瞒心脏病史)或其他学生自身的原因,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组织的活动是从中获得利益的活动(如学校大扫除、组织军乐团、舞蹈团进行商业演出等),且学生在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即使学校无过错,也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2.高校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学生活设施包括楼房、墙体、道路、场地、林木、体育器械、实验器材、电力、消防设施等,高校提供的这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如果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器材、器械、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或不达标而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或更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而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给学生造成伤害,但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侵权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三人侵权是指由于除受害人和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过错,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一般包括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由于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由加害方承担责任。此外,还包括校外第三人过错致使校内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杀害学生以及学生之间斗殴等引起的人身伤害,根据侵权责任归责的过错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事件发生后,学校负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害扩大并对受害学生进行及时救治的义务。

4.大学生自杀事件的处理

对于大学生自杀事件,应根据自杀的诱因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大学生自杀如果是学生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即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后果应由学生自负其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与学校有关的原因如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侮辱学生、擅自处分学生、处罚明显不当等造成学生自杀的,根据过错程度高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学生的自杀虽与学校工作有一定关系,但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合法或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高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2010年“李启铭校园肇事案”以及2015年底刚刚尘埃落定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等都在高校引起过轩然大波,并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对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现状及其根本原因的分析与研判,我们从立法、预防、赔偿救济等几个方面构建起高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长效机制来加以应对,同时,以列举的方式对几种特殊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展开具体论证。相信这一多年困扰高校的难题必将迎刃而解,从而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实现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对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和社会声誉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高校、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目标。

参考文献

[1][3]李景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及处理机制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7)

[2]郑云娟.论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对策体系的法律构建[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2)

[3]郑云娟.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J]林区教学,2011,(11)

刘明皓,讲师1971.1.11出生 黑龙江省铁力人 研究方向:法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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