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辽宁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丁文博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及对策
文/辽宁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丁文博
我国在不动产管理方面长期处于多头管理与分级登记的状态,不动产登记在保障产权的交易安全方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不动产在确保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不动产频繁交易的情况下,登记模式的分散所导致的诸多弊端越来越突出。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作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酝酿已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支部正式确立。统一登记机关以法律规定程序为依据所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就是在统一的簿册上登记数据、颁发统一的权属证书、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制度,逐步体现出其保障权利、方便群众、降低成本的核心价值。同时也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条例》实施二年多来,不动产统一登记逐步实施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困难,影响制约着《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 登记机构整合推进缓慢
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构整合所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从全国来看,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推进相对缓慢,已经成为制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的最大障碍。由于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不动产分散登记,国土、住建、农林业等多个部门都保存着大量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并且每个登记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程序。并且在机构整合过程中多涉及编制、人员、场地、设备、经费及各部门利益重新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统一登记部门是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 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不完善
多年来,我国采用分散登记所形成的成果,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本要素。统一登记并非重新开始,而是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所实施的一种资源整合。《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据相关要求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信息管理平台应该与登记机构相衔接,并承载登记簿册、登记依据等不动产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管理的相关部门中,房产的登记管理信息相对齐全,而林草地、海域等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尚未形成系统,各项数据相对零散,信息整合、归集难度较大。且一些地区也没有完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部分工作无法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更多是根据本地区是实际情况开展登记业务。这就直接导致相关操作和规范无法统一执行,数据无法与统一的信息平台兼容,工作完成后,还需对登记数据做进一步的整理,既增加工作量,又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登记所需技术不够完善
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有较为完善的配套登记技术作为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受不同工作领域的技术标准和不统一的注册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各部门的测量标准,测量精度不统一,登记成果转化困难,影响工作效率;二是针对某种类型的不动产,各个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范围不统一,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三是土地房产管理系统的建设较为完善,林权、海域等登记系统建设相对落后。想要实现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管理,技术不协调的现状也是一个必须直视的问题。四是缺乏信息共享保障机制,各部门因触及原登记部门的管理权限和既得利益,不愿将本部门过去所保留的数据及档案与其他部门共享。
(四)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成立后,开展业务的工作人员是依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由原登记机构划转而来的,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仅限于原行业,业务知识面相对狭窄。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工作人员知识面需要更为广泛,需要了解整个行业的知识,故多数人不能完全胜任新的登记业务。所以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是当务之急,
(一)化解部门利益冲突,推进机构整合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维系现代财产秩序非常重要的一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的特点,只有专门机构专司其职,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条例》对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要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的“四统一”,统一登记机构是前提和基础。然而当前,大多数省份大多实现的是房屋及土地登记形式上的统一。就是将房产交易业务和登记业务拆分,房产登记业务移交国土部门由新组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房产交易业务仍保留在住建部门,并未实现实质上的统一。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适时以督导《条例》贯彻落实为突破口,对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了解、协调解决各地在推动机构整合过程中暴露出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限内拿出有关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的解决方案,确保机构整合到位、资料移交到位、资金保障到位。
(二)摸清基础数据,加快数据整合
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有完整、精确的不动产信息数据作为支撑。建议:原登记机构应积极配合,对现有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尽快完成数据资料移交。鉴于纸质资料移交确实存在困难,可以采用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完成电子档案的移交,纸质资料在不影响登记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先明确保管机构和查询职责,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移交。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应在全面摸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调查工作。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行完成权籍调查和确权工作。第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加快互联互通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尽快与各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融合,形成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系统。
(三)建立奖惩机制,提升人员素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人员配备是十分重要的,登记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是不动产登记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建议:对参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管理人员及具体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针对登记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给予专门的技术指导,拓宽员工的知识面,提升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办理能力,防止登记纰漏及失误的产生,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事效率。同时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员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并运用适当的奖惩机制对考核进行奖励和惩罚,这样能够促使员工在工作中始终保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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