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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市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9-03

文/湖北省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小渡船国土资源所 曾 妍

关于恩施市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问题的思考

文/湖北省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小渡船国土资源所 曾 妍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也关系到“仙居恩施”的建设和发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国土部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国土管理工作者面前亟需破解的难题。本文以湖北省恩施市为例,对当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近年来,恩施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依法依纪规范征地管理行为,权利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新途,已取得了可惜的成绩。目前已启动建设项目114个,计划征地29259.55亩,计划征收房屋2084栋。土地征收签字确认18613亩,涉及7189户;房屋征收签字确认818栋,涉及1199户,拆除296栋,涉及570户。但在整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并对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步伐造成一定的阻碍,需要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才能推进全市的拆迁与补偿安置顺利进展。

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工作阻力较大。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在征地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部分农户量地不下田,房屋不评估,先提要求,先讲条件,不讲道理,漫天要价,不签协议,则串通阻工,困扰场地,致使工程建设推进困难;正在实施征收的项目区域内,少数农户顶风建设,日夜抢搭抢建,劝说已经不能阻止其行为。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建议协调执法部门按相关政策依法处理,继续加大对典型户的打击力度,扭转征地工作被动的局面,维护征地工作应有的公平公正。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

由于近几年恩施市发展飞速,建设项目也迅速增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比之前提高,《恩施市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导致土地成本大幅度提高,直接影响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导致有补偿安置不到位的现象。

3.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区域差距大。

恩施市现行补偿标准分四个区域,一级区域每亩补偿56097元,四级区域21680元,每亩相差34417元。一级区域内枫香坪村、金子坝村、耿家坪村、窑湾居委会、三孔桥居委会、五峰山村、书院社区居委会、头道水村、谭家坝村、高桥坝村、松树坪村、大观园居委会、旗峰坝居委会、大龙谭村、何功伟村、核桃坝和七里坪村部分地区人均0.5亩以下,如按照现行每亩补偿56097元补偿过低。

4.征地拆迁补偿成本核算的体制不顺畅。

征地成本审核结算体制不通畅、难度大、时间长,严重影响了意向用地人的投资信心。

5.现行补偿安置方式利弊不一。

恩施市现行补偿安置主要采取:一是一次性货币安置。这是当前主要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虽然一时给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有利于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农民也因此作为发展的基础资金,谋求更好的利益,但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缺少经营渠道,化完了安置补助费后却是一无所有,有的甚至用于赌博,不但输光自已那份补助费,还借用其他亲戚的,因此,土地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合理使用,就会使被安置者更加贫穷,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二是养老保障安置。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将安置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使用权被安置人员在失去劳动力后,能领到养老金,使其老有所养,该安置办法是目前征地中一个强有力的措施,养老保险这种方式对年龄较大的人行得通,但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太遥远,再说年轻人的就业等同时也带有养老保险,出现重复社会保障。

6.失地农民后续发展没有保障。

被征地区域农民大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务工技能较差。面对既得利益的丧失,很担心失地后的生活。相当部分失地农民提出今后的生存、发展问题。其妥善解决是征收土地的先决条件,这是我们征地工作中面对的首要问题。

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建议

1.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补偿到位。

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逐步增长机制。农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受教育程度低,劳动技能不高,相比较城镇劳动力在劳动就业上处于弱势地位,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建立逐步增长机制。

2.多方渠道增收节支,减少财政资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

近四年来,土地收益资金极大的支持了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造成财政对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依赖,在土地净收益中95%来源商住用地(房地产业的)出让中所生产的的净收益。当前,市人民政府应结合目前土地市场房地产大量过剩的现状,积极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稳控房地产的发展。如果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减少,土地出让收益也会随之大幅度降低。

3.完善更合理的补偿标准。

科学划分区域,把现行的四个区域科学划分三个区域,即城市规划区为以及区域,高产茶园地区和城市规划区周边的区域为二级区域,高山地区为三级区域。一级区域区的征地补偿倍数由23倍提高到25倍,二级区域的征地补偿倍数由18倍提高到20倍,年产值比照原来四个区域的二级年产值执行,三级区域的征地补偿倍数由16倍提高到18倍,年产值比照原来四个区域的三级年产值执行。

4.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

要在体现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一是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农村集体机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土地,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实行留地安置。三是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探索农民“土地入股”或“土地补偿金入股”的办法,依靠入股分红和土地补偿金的增值,使失地农民长久收益。

5.完善现行安置方式,使其更具操作性。

征地安置应采用多途径安置方式,出了货币和养老安置外,应提高包括就业安置、留地安置的比例,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并把各种安置方式更加细化,保证其可操作,如在留用地时,就应该考虑留用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在留用地开发过程中,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合理利用留用地。

6.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失地农民保障规定,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及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等,实现多层次、多渠道保障的目标,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中需要注意事项

一是前期调查要细致、准确。除了实物调查数据、房屋定性准确外,还要注意收集租赁合同、了解被拆迁人(承租人)的社会关系和诉求。二是前置手续要齐备。该工程项目在具备公益性的前提下,还要满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等必备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建设项目上,另增加了一条硬性要求即: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是补偿安置方案要切实可行。补偿安置方案是拆迁、签约的依据,或者说是拆迁谈判必须遵循的公式,务必切实可行。如果过于粗疏或脱离现实,对推进拆迁有害无利。四是一切工作要万无一失。从征收工作开始就要做好诉讼的准备,在法律程序上要万无一失,在证据保全上要万无一失,在协商谈判上更是字斟句酌也要万无一失。

结 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日俱增,征地拆迁矛盾突显。如何处理这些矛盾,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规范拆迁、维权保障、预防化解。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居住安置、社会保障、就业扶持、政府监管”“五位一体”的全方位的安置和保障体系,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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