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居住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主体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在特殊情形下,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主要情形包括:(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3)过司法判决等方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
2. 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建造个人住宅。
3. 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基本功能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
4. 没有期限限制
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权利人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因其上建筑物或附属设施灭失而消灭。
1.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提交申请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新《土地管理法》将存量宅基地审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现有的政策,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这里的“流转”包括“出卖、出租、赠与”,其中“赠与”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基于实践经验和需要新增加的一种方式。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因征收、自然灾害和收回等原因而灭失。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以及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可重新申请宅基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意味着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必须建立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自然资源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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