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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税收体系改革

时间:2024-04-24

吕建梅

山东华宇工学院副教授、高级经济师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全球经济复苏艰难,实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历史使命。“双碳”目标要求下,经济转型升级成为必然趋势,我国需要解决高效调整与低碳转型的两大难题。健全完备的绿色税收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经济措施。

我国改革绿色税收 体系的意义

改革我国绿色税收体系,顺应“双碳”发展要求,极具重大的实践意义。首先,改革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能够从税收层面上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可以对纳税人有关经济利益进行调节,纠正企业资源利用与开发的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将企业污染环境产生的外部性问题转为企业的内部成本,提高污染成本,从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改革绿色税收体系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抑制污染环境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再次,改革绿色税收体系能够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减轻社会矛盾,益于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绿色税收可以促进企业研发绿色产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效消除国际绿色壁垒。然而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体系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系统性与科学性不高。因此,我国势必进行绿色税收体系的改革,助力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双碳”经济目标。

绿色税收在 “双碳”经济中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虽然制度中的税种对环境优化、节能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整体的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也没达到预期的标准。虽然我国绿色税收体制不断改革(表1 所示),但绿色税收体系仍不完善;各税种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导致绿色税收很难迫使或刺激企业进行转型,促进“双碳”经济的发展。

——相关税种环保功能偏弱,环保税仍需完善。虽然我国已开征新的环保税,但作为绿色主体税种,征收范围狭窄、税率较低,基本是“平移”了原来的排污费制度,导致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较低,绿色调节效果不佳。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广。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征收资源税的只是矿产品、固体盐、液体盐,还有很多其他资源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方法和依据还不够合理,不太符合实际情况。加之地方政府对保护资源的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的管理常识和方法经验,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消费税应税对象的税率较低,征税范围不够广泛。除了目前的15 个税目,其他很多消费品对环境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并没有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没有纳入消费税之中。显而易见,消费者的行为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民众的环保意识也得不到提高,消费税在绿色方面的作用极为有限。

针对车船税,相关政策规定不是很精细。现有的车船税,是依据车船的类型和大小来确定税收的,但是有很多其他影响环境的因素没有被考虑其中。车辆购置税的起点是好的,但是目前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一直是固定不变。没有考虑耗油量、尾气排放等环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车辆购置税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绿色优惠措施不到位。现有税种中的优惠措施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大部分优惠政策存在零星散落、有时间节点的限制、时效性太强的问题。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针对资源循环利用的物品免征、减半征收或即征即退等。由于增值税属于多环节纳税,在其中的某一环实施税收优惠措施不但不会产生实际效果,还会造成抵扣链条中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措施还不够。我国现有企业所得税法中,如“按90%减计收入”“三免三减半”和“用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减征、免征税收措施比较分散零落,不能成为有机的一体。现如今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相关政策呈现出的优惠力度着实不大,而且在现实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限制,如“三免三减半”必须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算,使得收益率低,投资回收期长的环保企业在项目初期很可能面临亏损状况,最终使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表1 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简表

改革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能够从税收层面上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可以对纳税人有关经济利益进行调节,纠正企业资源利用与开发的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将企业污染环境产生的外部性问题转为企业的内部成本。

目前我国税收考核体系仍停滞在注重经济增长的层面,并没有深入思考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换来的,在某种程度上与构建绿色税制、“双碳”经济发展相矛盾。

——征税管理不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各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环境税款,使得环保税在征收管理中不能明确其税务信息,大大增加了后续信息审核工作的难度系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征税管理的顺利开展。另外,在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税务系统虽已开启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模块,还建立了配套的税源信息数据库,但在排污费等方面却没有呈现出信息化管理模式,势必会影响环保征管系统的数据使用效率。加之,目前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创建不完善,关联互动共享功能不足,致使环保涉税信息不对称,监测数据不能被全面覆盖与共享,严重降低了实务操作的工作效率。

——考核体系不科学。目前我国的税收考核方式的指标过于单一,不考虑其他指标。考核体系仍停滞在注重经济增长的层面,并没有深入思考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换来的,在某种程度上与构建绿色税制、“双碳”经济发展相矛盾。在这种经济衡量和业绩评价的制度下,一直盲目片面地追求GDP,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并不会重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否会被破坏,人民的生活质量会不会受影响。盲目地开发资源、过度破坏环境,阻碍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另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隐形物品,比较特殊,社会外部性很强。只是凭借政府力量有点单一,整个社会有必要共同参与治理,共同监督。然而目前我国制定的大众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时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广泛力量。

“双碳”经济下 改革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改革绿色税收体系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健全并完善真正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发达国家在践行税收改革的路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各国会依据自身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现状做出可行性研究与分析,从而将绿色税种配置重组,同时赋予地方较高的权力,下放税收征管权,采取因地制宜的战略,且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故而,我国在改革绿色税收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基本国情,在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要斟酌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接纳程度,以保证国家与社会稳定为前提,对绿色税收开展改革,使国家所制定的绿色税收政策有效地贯彻落实。

——确保绿色税收种类的多样化。国家应设计多样化、范围广泛的绿色税收种类。丹麦在完善其绿色税收体系时,把二氧化硫、垃圾、自来水以及一次性使用餐具等纳入独立征税范畴,既扩大了征税范围,又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又如荷兰,通过增加对水资源、能源以及噪音的税收,使得绿色税种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多样化日趋显著,国家的环保治理状况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我国在改革绿色税收体系的道路上也应当积极吸取经验、弥补不足,及时填补征税空缺,对无法降解的塑料污染、二氧化碳污染,开采占用森林、滩涂等行为开展课征,既可以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合理完善税制结构,还有助于保护国家环境与资源,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优化税收征管体制,提升便民纳税服务。绿色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由相关各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努力。首先,税务部门仍需增强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完善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时刻获知更充足的涉税信息,优化数据资料复核工作。其次,税务部门需要提高与国土、林业、水务部门的关联度,强化数据资源共享,对资源储备量、矿产开采量、水资源或森林资源占用量、耕地占用量等涉税信息做好统计,并对森林、滩涂资源等未开征资源税普查统计,及时上报国家备案,便于逐步扩充资源税。最后,税务各部门需不断推进与稽查部门的通力合作,力求规范办案流程,提升征管效率。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过程,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税务部门需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形式,解决部分信息获取门槛高、服务模式单一等问题,从而提升便民纳税服务。

虽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尚不平衡、不充分,实现“双碳”目标的任务紧迫,却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在规范和实践层面均有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验证。因此,我国需要进行绿色税收体系的改革,加快相关税种的绿色转型,最终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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