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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时间:2024-09-03

颜景瑞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4)

刍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颜景瑞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4)

最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确定了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身份定位,将有效激发投资办学的市场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多元化发展,并有效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率。从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角度出发,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合理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起民办教育将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仍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1]

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其中民办幼儿园14.64万所, 民办小学5859所, 民办初中4876所,民办普通高中2585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225所,民办高校734所。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2.01万所。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可谓涉及面广、影响深远。[2]

一、实施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促进作用

1. 明确民办学校的身份定位

此前的民办学校主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这种“非驴非马”式的定位导致民办学校无法享受企业法人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也不能享受政府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政策待遇。

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事业单位,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企业,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通过民办学校身份认定,明确了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措施,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充分自主的发展空间。[3]

2. 激发投资办学的市场活力

2015年,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为6907.74亿元,占全国教育经费19.12%。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是为举办民办教育而筹措的经费,可见民办教育在教育经费来源中已经是一支巨大的力量。

有研究表示,真正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大发展的并非捐资办学, 而是投资办学。当下民办教育无疑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看好的领域,吸引着巨额的社会游资的进入。无论从投资办学的价值还是投资者对利益的诉求来说,畅通投资办学的路径,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都将引导民办教育投资办学走向更加繁荣的局面。[4]

3. 促进教育事业多元化发展

教育多元化首先是适应教育发展规律的理性诉求。学校的多元化与教育的多元化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在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有比较集中的体现。教育多元化同时也顺应了家长对教育选择性的诉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于教育的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对应试教育之外的特色教育、特长教育的需求也更加明显,而民办学校在这场教育多元化发展中,扮演着更加灵活的角色。

4. 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

营利性民办学校经过发展往往会形成较大的教育集团,依靠规模化发展,通过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等方式节省运营成本,使大规模的营利学校集团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同时,营利性学校因存在利益驱动,学校管理者可能具有更强的发展动力,具有更强的资本筹措能力,在满足受教育者新需求和拓展新业务领域等方面,均能作出更为灵敏而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向政府交纳税款,因此在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理性

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因素。[5]

1. 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

我国《教育法》中提到“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虽然我国高度重视并已经普及义务教育,但要实现均衡发展依然是义务教育领域面临的重要难题。虽然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非对立矛盾,但市场法则只眷顾社会竞争中的获胜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公共利益毁损、乱收费等问题。以民法为调整规范,将教育放任由自由市场来解决,让所有学校成为民事法人进行市场化运作,加剧了教育不公,已被我国前期改革实践证明并不可取。在均衡发展还有待实现的情形下,过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能导致义务教育面临更加复杂难解的矛盾和问题,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的屏障作用,也是对政策风险的一种规避。

2. 营利性民办学校面临的风险

首先,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处于竞争劣势。

由于深受社会观念的影响,作为有政府支持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和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学校,对教师的吸引力会大有不同。另外,由于税收增加了办学成本,且得不到公共资源的支持,学校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和更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以保证教师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对于学校的运营管理会产生更大的挑战。

其次,学生权利保障上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安置要承担“兜底”责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后将由政府清算,结余财产尚可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基于市场化运作,必然更大程度面临退出的问题。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公司法》,举办者以投入为限对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其退出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安置问题依然会遗留成为政府的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607/ t20160706_270976.html.2016-12-11

[2]何雪莲.中国民办教育:捐资与投资之辩[J].教育发展研究,2006,(2).

[3]刘珍.营利性民办学校制服建设的探索——以温州民办教育改革为例[J].中国教育学刊,2015,(12).

[4]余雅风.公共性:学校制度变革的基本价值[J].《教育研究》,2005,(4).

[5]余雅风.教育立法必须回归教育的公共性[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颜景瑞(1980—),男,河北邯郸市人,法律硕士。现就职于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法务,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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