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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善治

时间:2024-09-03

汤啸天 李 晶

据媒体报道,2022年年初,某地一名孕妇由于核酸检测报告过期四个小时无法入院,一直在医院门口等待。等候期间,孕妇大出血,8个月的胎儿流产。后经卫健委组织专家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停职、免职的处理,对该医院做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由此来看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一、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1]我们必须弄清楚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法律公认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关系,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深入人们内心后的认知与遵从,是人们维系共同生活及调整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良性运行角度看,法律与道德都是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体系,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联系、功能互补,但由于两者形成的机理、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各自的功能也有差异。

高国希教授认为:“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的价值形态,都是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2]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就孕妇无法及时入院导致流产事件指出:“疫情防控本身是为了人民的健康、为了护佑每一个生命。医疗机构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防疫期间决不能以任何借口将患者一拒了之。”[3]1941年,毛泽东给延安医大题词:“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如果说,医疗机构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是从法律方面的界定;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则是从道德层面的规定。无论时空变换的复杂性如何,在危急状态下,救人是第一位的。面临死伤的苦难,每一个人都应当受到人道的待遇。法律与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共同一致的,违法应当受到处罚,失德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价值形态,两者发生作用的差异是: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作为评价标准,是自觉而为的自我完善的实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不同时代法治保障德治、德治支撑法治,两者必须相向而行、同向发力、协同一致。

法治和德治的不同之处是:第一,发生作用的层次不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治是不可触碰的底线。道德的作用发生在人的内心,德润人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德治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驱动人性中的真善美作为内在动力。第二,发生作用的机制不同。道德是柔性的机制;法律是刚性的约束,且具有威慑力。法律的制裁以道德为基础,所以任何违法行为都是问心有愧的。同时,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是一种“恶法”,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强制推行,即便迫使人们一时屈从,也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执法者的道德水准越高、执法方式越文明,对守法者的保护越有力,守法的自觉性也越强。第三,发生作用的方式不同。法治是外在的、明确的、从强制的角度规范人的行为。法治的实现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情感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得到道德内化力的支持。所以,德治需要内化的过程,往往具有抽象性、模糊性。道德的作用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尚未调整的。而当道德的调整已经为社会公认,也可将该项调整直接入法。例如,《家庭教育法》明确地将道德的约束力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力,这无疑是强化了家庭、政府、社会各方面协力搞好家庭教育的力度。

众所周知,医学伦理根基是生命价值原则,为此必须是将病人利益置于首位。医学伦理的核心是关注医者的品德,特别是在现代医疗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医疗行为更是人文关怀的温情传递。在疫情管控条件下,当医务人员的选择面临生命价值与规则价值冲突时, 必须按照医学伦理学原则提出的价值顺位作出选择,这就是医德。况且,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的《关于保障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并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必须做好感染防控工作,不得因为感染防控采取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等‘一刀切’手段,影响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故此,医院将孕妇拒之门外的做法,与法与德、与理与情均不相容。

二、何以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规范着人的社会行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法律体系走向完备、道德指引趋向深入的产物。两者的根本功能都是约束人的行为,但在外与内、刚与柔、直接与间接、强制与自觉等方面有所差别。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制裁人的思想;而思想的力量是无穷的,德治可以调动来自人内心的力量,触动智慧的迸发。单一的法治或德治都有天然的缺陷,都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社会良性运转的目标。同时,法律与道德在相互联系、功能互补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的调控,具有结合的可能。而这两者并不会自然地结合,这就提出了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课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两者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结合,实现作用力的最大化。

法治与德治作为调控方向一致的行为约束规范,都必须付诸实践。法治与德治结合必须在正确认知形成的基础上,解决怎么做的问题。***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为此,我们必须抓住“实”字、突出“实”字,以有机结合、无缝衔接的功能组合,实打实凿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

(一)“从上做起”以身作则推进法治道德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威望来源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身体力行,和勇于自我革命的斗争精神。

1.中国共产党必须成为先锋队与先进性的示范者

笔者曾经发表过这样的观点: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领导地位不容动摇,但党员绝不能陶醉于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必须真心诚意地抓好自身的建设,以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尽快地实现由主要依赖规定性领导向示范性领导的转变。所谓规定性领导,是指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党并且在实际上执掌着政权。所谓示范性领导,是指执政党以自己的先锋模范行为,引领全国人民珍爱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法治原则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4]改革开放以来,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观念已为多数党员接受;作为第二步,必须明确执政党应如何执政,如何在规定性领导的基础上实现示范性领导的转变。有人认为,领导一词中含有指引和影响他人的含义,不必再强调示范的作用。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领导一词的公认定义是,在一定条件下,指引和影响个人或组织,实现某种目标的行动过程。示范的意思是做出榜样或典范,供人们学习;把事物摆出来或指出来使人知道。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更加需要强调执政党的示范作用。自我革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先进性的必由之路,党员示范作用是巩固执政基础的关键环节。正如***总书记所指出:“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5]

2.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中国革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执政党的先锋模范作用更为重要。***总书记强调“关键是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6],这极为重要,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如何执政的根本所在,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共产党在全中国的领导地位被《宪法》确定之后,必须实行由主要依赖规定性领导向主要依靠示范性领导的转变。从党的执政经验教训看,即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正确的,如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能率先垂范,正确的法治理念也得不到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苍蝇老虎一起打”,重振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在全国人民中的威望不断提升就是典型的例证。

3.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从上做起”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需要脚踏实地贯彻落实。笔者同意如下观点:“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从上做起’要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这尤其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政府和官员的道德形象。”[7]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从上做起”,与***总书记“刀刃向内”的精神一致。“从我做起”本身并没有错,当涉及经济基础、意识形态、端正党风、肃清腐败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时,更应“从上做起”。例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既要“从我做起”,更要“从上做起”。党中央国务院狠抓共同富裕恰恰是体现了集全国之力攻坚克难的全局观。

(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阵地培育良好政治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政治生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也需要良好的政治生态。

1.政治生态决定一定范围和时段的社会风气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以及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前些年,党内“老板”“老大”“兄弟”之类的称呼不绝于耳,似乎只有这样称呼才是“一家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再次强调“党内一律称同志”,这一歪风才得以遏制。把党的书记称为“老大”,在党的会议上称兄道弟,不仅是江湖义气、家族倾向的公开化,更说明了意识形态上的倒退,是政治生态的堕落。

前些年我国由于政治生态不好,使得许多正确的方针在贯彻过程中“走偏”。加强纪律检查、监察、审计等工作极其重要,但还必须净化政治生态,大力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阵地。例如,前些年,我国个别地方在民生直接相关的领域,时有打着“法治”旗号的乱作为。正如央视专题片《一抓到底正风纪》所说:“对问题视而不见、搞整改避重就轻、摆功绩夸大其词,省市的做法,使得区县更加胆大妄为……也让一些干部趁机把官商勾结的盖子捂得严严实实。”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氛围中讲法治、讲德治只能是欺骗民众的幌子。

2.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

政治生态核心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作风,本质是选人用人的导向。在扭曲的政治生态下,依法治国就会变成某些人“依法不作为”“依法乱作为”的依据,封建的腐朽之风就会沉渣泛起。故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对于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至关重要。

在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对为政者提出了更高的品德要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知耻且格。”如今,评价党员干部是否合格,必须把对品德的要求放在首要。***总书记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8]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风气开始明显好转,其中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因素是党风逐步端正。生态是一根长长的链条,会产生多种多样的链接,其作用力具有强大的延展性。政治生态链的顶端无疑是执政党,党风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具有导向作用。党风不正,全社会的人际关系和处理原则都会发生灾难性的扭曲,法治与德治自然也就成了腐败的遮羞布。例如,在已经公开报道的官员贪腐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官员都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违法事实。尽管在判决书中没有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进行违法定性,但是,官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却是非常负面的。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推动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同时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生活指引作用的重要途径。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过程中,意识形态的指导作用更为强烈,对社会存在的影响也更加突出。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顶梁柱”。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意义是引导人心向善向上,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完成复兴中华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停留于说教,必须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所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软性要求’转化为‘刚性规范’,增强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约束力,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9]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也应当进一步挖掘整理,融入到当代的德治建设之中。一是不能允许用“伪道德”蚕食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二是不能允许以“文化多元”的名义,传播落后文化;三是不能允许以“真实反映现实生活”的名义,满足窥视猎奇心理;四是不能允许以“对外开放”的名义,鼓吹“全盘西化”或将“西方道路”奉为经典;五是不能允许在“发掘传统”的名义下传播封建迷信的糟粕。

(三)培育诚信进一步发挥利益调整机制的杠杆作用

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更高文明的动力源泉,也需要法治与德治提供指引与保障。

1.法治与德治结合必须以共同富裕作为中心议题

我国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本身具有道德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更加重要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改革开放必定会触及个人利益的调整,个人既得利益及原先可期待利益的变动一定会引发其“如何获得利益”的思考。邓小平同志早在1990年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10]如今,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的确需要我们把共同富裕作为中心课题。

近些年来,我们经常在讲做大蛋糕这个话题,但是,更重要的是合理地分配蛋糕,即解决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平衡性。第一,要从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坚决取缔和惩治非法收入。首先是堵住非法收入的渠道;其次是高度警惕资本的无序扩张与垄断,及时查实非法收入,公开予以制裁;再次是继续保持对官员腐败的高压态势。第二,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真正把征税的重点转移到富人身上,降低社会底层普通劳动者的税赋,以惠及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第三,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加大“扶志”“扶智”的持续效应,树立“勤劳致富光荣、懒惰致贫可耻”的社会风尚。第四,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反对浪费和奢靡之风,对乐施好善、不图名利、帮助弱者的慈善行为,予以褒奖。

孔子说过:“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首先要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致富;其次要解决,政府什么样的制度供给和实施才能确保贫富差距的逐渐缩小;第三要解决,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这显然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如何严格细密,真正做到疏而不漏的问题。

2.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要以诚实守信为突破口

法律是底线,守法的前提是对法律的认同。降低法治成本的最佳办法是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度。社会生活中许多方面都需要道德调节,“取信于民”是历朝历代统治者执政经验的精髓。我们在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不断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造就举国上下诚实守信的环境。孔子把信(诚信)的位置看得很高,学生子贡向他请教治国之道,他讲了“足食,足兵,民信”三条。子贡问:“如果这三条只能做到两条,您先去掉哪一条呢?”孔子答:“去兵。”子贡又问:“如果再去一条呢?”孔子答:“去食。”孔子在足食、足兵、民信三者中,宁肯去兵、去食,也要坚持保留民信,可见孔子把诚信视为立国之本。从根本上说,诚信应当成为举国上下一体遵行的根本守则,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要以诚实守信为突破口,并形成诚信为荣的社会风尚。

当下,我国必须发挥举国体制的经验,扎扎实实地向“举国诚信”迈进。例如,为保护改革创新应当建立容错机制的观念已经被公众接受,但是,还应当更加明确地提出“容错不容谎”的规则。当今,应当特别注意纠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形式化、表面化。有的人口头上说法治,实际上是按照他的利益标准作出行为的选择;有的人口头说以德治国,实际上是对下属和民众实施道德绑架;有的地方法治德治的宣传标语到处可见,但实际行动却相去甚远;有的地方欺上瞒下做假账,还美其名曰“依法技术处理”。我们虽然不能把这些人都视为“两面人”,但铲除“两面人”生长环境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起来,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取之有道”。对于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要提高发现、取证的能力;在国家层面不提一时还做不到的政绩指标,严厉制裁形形色色的“造假”行为。

3.培育崇尚道德方能获益的利益调整机制

正确的利益调整机制是社会良性运行的杠杆。目前在我国,无论理论界、实务界都不再回避利益的调整,但利益调整仅被理解为给钱给物的倾向,过于狭窄。凡是涉及到人的自身欲望实现程度的调整,都可以称为利益调整。褒奖诚实劳动致富还是支持坑蒙拐骗致富,就是利益调整的方向问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实现是利益调整的目的。对人民群众而言,美好生活是奋斗出来的,政府要引导人民群众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改善生活;对政府而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真心诚意地当好人民公仆;就各行各业而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履职不怠,用道德的力量净化员工的心灵,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最忌讳的是泛泛空谈流于形式。在基层要真心诚意地落实“法治为要、德治为基、自治为本”的“三治”建设。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既要讲清楚什么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更要培育崇尚道德方能获益的利益调整机制,引导社会成员用符合法律、尊崇道德的行为获取利益。

三、结论

笔者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实现有机结合,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实现法与德的功能匹配与功能协同上。这就好比两个齿轮的啮合,不能说哪个齿轮更重要,关键是看两个齿轮相互之间的匹配与否和功能组合是否和谐。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两种力量的结合、外部约束与内心自觉两种功能的结合、自律与他律两种报警系统的结合,必须做到融为一体、紧密合作、功能互补。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不仅是理论探索的重点,更需要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付诸实践。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注意防止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机械分工局面。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往往需要法律与道德、外部与内部、自律与他律三个方面的力量同时同步共同起作用。为此,顶层设计必须做优,中层协同必须做细,底层贯彻必须做实。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功能各异、又异曲同工;依法作为,以德修身,各管一端而又表里如一;法治规范,道德教化,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良法善治,以德为辅,同向运行又协同互补。法治与德治的终极目标一致,应当特别注意发挥法治与德治的不同优势,达到1+1>2的效果,实现社会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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