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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运输毒品案

时间:2024-09-03

● 王 晋 苗福德/文

办案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利用“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将教育转化工作前置,突破嫌疑人口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延伸打击犯罪链条,打破跨区域追诉犯罪的壁垒,及时追诉上游毒品犯罪,为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跨区域追诉犯罪提供可行性方案。

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张某某,无职业。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搭乘他人车辆从北京市丰台区前往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从该小区南门的丰巢快递箱内取出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发出的快递,后张某某又搭车返回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日租房内。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于次日在该日租房一层电梯间处将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3.13克(经鉴定,其中200.29克毒品含量为59.4%)。

[办案过程]北京市公安局以运输毒品罪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分院”)批准逮捕张某某,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证据,认为张某某与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并提供了邮寄地址等信息,且涉案毒品多达200余克,显然不可能用于自吸,但因没有其将毒品用于贩卖的证据,最终认定其涉嫌运输毒品犯罪。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检察官在讯问中向其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特别是运输毒品的内涵,打消其侥幸心理,并围绕毒品犯罪的细节展开攻势,促使其认罪认罚,最终张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和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还详细供述了上家余某某、芦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北京市二分院充分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在对张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要求侦查机关着重从两个方面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一是要求侦查机关对张某某的手机等开展电子证据提取和固定工作,补充完善张某某伙同上家运输毒品的证据;二是要求侦查机关对毒品来源开展继续侦查,确定毒品上家的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北京市二分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及其上家余某某、芦某的身份及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均已查清,且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对量刑的意见,并根据事实、情节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北京市二分院据此提起公诉,经过庭审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北京市二分院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也未提出上诉。

在追诉余某某和芦某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余某某、芦某因涉嫌其他毒品犯罪已被浙江省宁海县司法机关羁押,无法押解回京。北京市二分院要求公安机关前往宁海县看守所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对所涉犯罪事实多次讯问,调取了相关证据,完善了指控余某某和芦某运输、贩卖毒品的证据。但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且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无法押解至北京受审,北京市二分院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院”)深入沟通,详细说明在案证据情况,建议宁波市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追加认定本节犯罪事实,得到了宁波市院的认同。北京市二分院随即与宁波市院建立证据移送快速通道,并由宁波市院对余某某、芦某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2019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并采纳了北京市二分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宁波市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余某某、芦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芦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办案思考

(一)精准定性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检察官办案中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将教育转化工作前置,通过政策宣传和证据开示打消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的侥幸心理。

在毒品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精准适用法律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前提。张某某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达200余克,且毒品含量较高,系典型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经查明,张某某与其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并且商定采取快递寄运的方式,由上家从京外寄运,张某某在北京接收。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纪要》),“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运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在侦查初期阶段,张某某辩解自己是代收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不是运输毒品罪,且对毒品来源及上线贩卖发运人员等细节均没有详细供述。针对张某某的辩解,审查逮捕阶段,北京市二分院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围绕犯罪细节展开讯问,一方面核实毒品的来源及上线人员的身份信息,另一方面重点核实毒品邮寄地址、联系电话、接收者姓名等快递内容的提供者,并着重讯问张某某与上家沟通交流情况。最终结合全案证据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张某某购买毒品,并向上家提供了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为躲避侦查,还使用“假名”接收毒品,但并无确切证据证实其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最终认定其运输毒品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主动向嫌疑人张某某充分释法说理,消除了其意图逃避法律处罚及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张某某还供述了上家贩卖毒品人员余某某、芦某,并如实供述其与上家共谋通过寄递手段运输毒品至北京的具体细节,也表示认可检察机关关于涉嫌运输毒品罪的意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适用,轻罪案件适用率普遍较高,但如何在毒品犯罪等重罪案件中适用也值得分析和探索。毒品犯罪具有犯罪行为隐秘、取证困难等特殊性。且因为毒品犯罪法定刑较重,嫌疑人心理顾虑大,担心认罪后将面临重刑。在客观证据较为薄弱或取证困难的情况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破案和认定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对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政策宣传,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制度内涵,进而自愿认罪,既能够降低证明难度,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减少社会对抗。检察官在办理张某某运输毒品案件中,注重以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为抓手,一方面进行证据开示,向张某某释明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基础;另一方面,向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在量刑上的从宽幅度,并综合全案证据、情节,向其提出有期徒刑15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打消了其意图以其他罪名获得较轻刑事处罚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在该案中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取得了张某某运输毒品的有罪供述,以及其对于上线贩卖毒品人员余某某、芦某贩卖毒品的情况的供述,为日后追诉两名漏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及时引导侦查提升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全面精准把控案件走势,注重审查发现其它涉嫌犯罪线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本案中,北京市二分院充分利用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有力衔接的优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全面审查发现漏犯的线索,在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深挖涉案毒品的上家,并在《继续侦查意见书》中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来源开展侦查工作。由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工作目标明确,经过与侦查人员及时沟通侦查工作进展,引导其固定张某某伙同毒品上家贩卖、运输毒品的证据,并根据张某某供述毒品上家的线索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对张某某手机进行鉴定,检索出其与上家余某某、芦某之间就运输毒品进京沟通的情况,为追诉余某某、芦某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余某某、芦某在浙江到案后,北京市二分院继续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跨省开展工作,核实了嫌疑人身份,并开展辨认张某某等工作,夯实了证据基础。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完成认罪认罚、审查起诉以及监督线索移送等工作,办案效果显著。

(三)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探索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跨区域有效追诉犯罪的可行性方案

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主体责任,畅通追捕追诉线索的移送渠道,注重与侦查监督等部门的高效联动,及时启动刑事侦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办理模式。本案办理过程中,北京市二分院在发现余某某、芦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固定余某某、芦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北京市二分院在指控张某某运输毒品犯罪时,对张某某如何与上家余某某、芦某联系购买毒品,如何共谋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等事实充分阐明,也得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可。张某某在获得一审判决后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这些为有效追诉余某某和芦某的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注重疫情防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跨省追诉工作的难度,急需探寻可行性方案。检察机关在追捕追诉工作中,要切实做到能动履职,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调整追捕追诉方案,以最大程度实现节约司法资源与追捕追诉的双赢。该案中,北京市二分院发现追捕追诉的漏犯余某某、芦某二人因另一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已被浙江省宁海县司法机关羁押。针对此情况,北京市二分院及时调整了追捕追诉工作方案,由抓捕回北京审查起诉调整为将现有证据材料移送宁波市院实施跨省追诉。在确定追诉方案后,北京市二分院第一时间将余某某、芦某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张某某运输毒品一案的生效判决及时移送宁波市院,由该院对余某某、芦某追加起诉本起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最终使余某某、芦某获得重刑判决。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夯实案件事实及证据基础,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另一方面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公诉部门与监督部门联动,并与其他省市检察机关协作,积极开展监督。该案实现指控犯罪、快速追诉漏犯与节约司法资源多赢,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被《检察日报》头版进行报道。

点评意见

周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全国重罪检察人才库毒品犯罪专业方向成员):

重大刑事犯罪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该案中检察官在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难能可贵的是,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不是简单地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逮捕必要,而是充分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作用,敦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充分关注毒品犯罪的特点,也即上下游犯罪的关联,紧紧抓住毒品来源这一细节,引导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如实交代毒品的上家,真正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

如何对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之一。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余克,根据刑法第3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刑系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重罪案件从宽的幅度相对有限,如何激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何实现从宽处理的承诺往往是实践难点。该案中检察官在有限的法定刑幅度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表现,在法定刑的最低限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当然,对于重罪案件如何从宽处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譬如:如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案甲基苯丙胺仅有50克,其法定刑最低限仍为有期徒刑15年,那么势必导致从宽处罚的空间极为有限,如何激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就考验检察官的实践智慧。

检察官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全面审查案件,并引导侦查机关在捕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毒品的来源和毒赃的流向往往是毒品犯罪审查的重点,检察官紧扣毒品犯罪的特点,在讯问前充分做好预案,围绕毒品上家展开攻势,在获得上家的线索后,提出详尽的捕后继续侦查提纲和要求,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证据,为后续的审查起诉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也为追诉上游犯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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