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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注重”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时间:2024-09-03

文◎赵崇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深刻领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背景及法治内涵,以全局意识和高效执行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按照“四个注重”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自2017年5月份以来,在检察环节自行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办结案件90件104人,较好体现了该制度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司法价值,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注重引导侦查,拓宽制度普适性

自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以来,公安机关审慎尝试该制度,或因办案时间紧迫,或囿于办案经验等原因,一些案件办理未做过多细致深入的工作,很多案件移诉时停留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层面。我们在审查起诉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实、做细,注重引导侦查人员转变侦查思路,及时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一是找准切入点,完善证据体系。审查中我们全面梳理、调取案件客观性证据,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选择关键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我们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李某某赌博案:本案因同案犯多人正在另案审查起诉中,多起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文某某、李某某二人作为此起案件的关键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导致全案证据体系相对薄弱。承办人审查时注意到文某某系主动投案、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因此紧紧抓此关键点,引导侦查机关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重要抓手及切入点,同时辅以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变更强制措施的后果为讯问突破口,为侦查人员制作详细审讯预案,厘清侦查人员讯问思路。经再次提审,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交代全部事实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两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转变,有力佐证多名同案犯的赌博事实,强化证据认定体系,从而使全案顺利起诉。

二是强化证据效力,扩大适用范围。侦查机关将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类型局限于轻罪案件和没有具体被害人案件,我们在检察环节着力探索将该制度适用于重大案件,不受罪名、罪刑轻重限制,注重将案件类型广泛覆盖至诈骗、非法吸收存款、职务犯罪等经济类犯罪,并在疑难复杂案件上摸索尝试适用该制度,落实平等、普适的司法理念。如,我们在2018年3月办结的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是我院首起以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的涉众型经济案件,承办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重要定罪证据,夯实证据认定体系,在讯问中耐心释法,最终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该程序及量刑建议。这是我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到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一次大胆尝试,体现了该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的显著成果。

二、注重自由裁量,构建制度立体性

办案中,我们注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有效衔接,注重将该制度与诉前分流深度融合。对案件特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解释上,充分运用检察自由裁量权,使犯罪情节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得以相对不起诉方式在检察环节从宽终结,提升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化水平。同时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案件,以量刑建议形式明确执行方式,实现了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理的轻缓性,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修复性,对社会关系构建的和谐性的司法宗旨,从而通过适用该制度形成检察机关多元化、立体性从宽机制。

一是促成刑事和解,形成非诉讼格局。我们关注到侦查机关移送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多是因赔偿不到位无法适用,而刑事和解作为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是适用该制度的关键一环,因此在检察环节着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从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达到消除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的良好效果,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因与被害方达成和解以相对不起诉处理。如,我们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徐某盗窃案:本案中,尹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徐某盗窃杭州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隔音屏,尹某某实施盗窃价值共计5413元;徐某实施盗窃价值为3400元。承办人在审查过程,积极促成两名犯罪嫌疑人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结合徐某系初次犯罪、无前科、退赃等实际情况,对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尹某某因有犯罪前科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二是全面考量案情,增加非监禁刑适用率。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赢的设计内涵,在彰显司法理性的同时,更好保障司法人权,开展诉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羁押必要性的案件,检察环节自行启动该程序,并对刑罚执行方式通过量刑建议予以明确变更。如,我们办理的陈某某伪证案:本案中,实施包庇行为的主犯王某某未到案,没有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陈某某被依法逮捕。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实施包庇行为的王某某归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如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判处实刑明显有悖公平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承办人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多起在审查起诉环节予以赔偿的故意伤害案件,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均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平等的司法理念,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地生根”。

三、注重释法说理,增强制度实效性

以往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情况并不多见,只能以普通程序诉至法院,导致办案流程复杂,诉讼时间长,司法成本高。该制度试点以来,我们以认罪认罚为优先程序选择,以自我加压、求精求细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大力提升该制度在办案中应用率,个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认罪转化。对侦查阶段不认罪案件,我们不放弃,不松懈,采取政策攻心策略,发挥政策感召力,积极引导促进转化,通过释法说理,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如,我们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盗窃案:本案在第一次提审时符某某拒不认罪,承办人在讯问时充分尊重其人格及合法权益,及时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和相应法律后果。讯问结束时,其表现出了对认罪认罚处理的兴趣,但仍不认罪。承办人经进一步审查后发现符某某涉嫌的3起盗窃事实或无现场监控、目击证人或有监控视频但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这些均增加审查起诉难度。承办人在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同时,第二次提审犯罪嫌疑人,并以一起有监控录像的盗窃事实为突破口,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可从轻处罚的机会,最终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因犯罪嫌疑人符某某仍有部分事实未予承认,且一旦翻供,上述工作即前功尽弃,为巩固前期讯问成果,承办人第三次提审时释法说理,解释各项量刑依据,并与在场律师积极沟通、配合,让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最终符某某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原本不认罪、证据欠缺的盗窃案件,承办人通过三次远程提审,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缓量刑的优势,使该案从移送审查起诉至法院作出判决仅用30余天,极大简化了办案流程,降低指控难度及庭审诉累,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优化资源的特定价值。

二是明确量刑尺度,建议合法合规。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与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前,我们坚持点面结合,充分考虑以往判例,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实行类案量刑归纳,汇总历年量刑总表,积极与法院沟通,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具体确定的刑期,做到量刑建议有依据、要适度,有效果,要公正,确保量刑既体现宽容性又不失准确性,把量刑建议导入规范、精准、公正的轨道,实现精准量刑,精准司法。如,我们办理的许某某(女)贩卖毒品案:许某某贩卖毒品3次共计1.5克冰毒,但有吸食毒品的前科曾被行政处罚,承办人提审对其具结量刑时,当告知其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许某某当场昏倒在看守所讯问室,当其苏醒时表示无法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承办人结合其贩卖毒品的具体情节及有多次吸毒劣迹,耐心向其解释贩毒犯罪量刑的刑法依据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对其刑期的影响,并和律师共同配合对其做释法说理工作,许某某表示要考虑一下是否同意签署具结书。承办人没有就此放弃,终于在第二次提审时解开许某某思想疑惑,打消顾虑,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案件开庭时仅用10分钟时间即顺利判决,极大减少法庭诉累。此案办理集中体现了该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与提升司法品质方面的实效性。

四、注重发挥职能,彰显制度严谨性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我们始终坚持效率与规范并重,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因办案流程简化、效率提升而降低案件审查标准,审查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诉讼证明标准,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实质真实原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自行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前,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名适用、程序选择等问题更是严查细审,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一是监督与指导相结合,严把定性关。审查中突出审前主导作用,确保适用法律正确性。如,我们同一时间段内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两起篡改驾驶证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起诉,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变造身份证件罪移送起诉,因对定性把握不准,公安机关均没有标注为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两起案件作案手段完全相同,均是犯罪嫌疑人捡到他人驾驶证后,将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为本人照片予以使用,但同时也发现这两起案件均对捡到的驾驶证主体部分的真伪鉴定结论不清,而此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后让侦查人员将两本扣押的驾驶证再次邮寄回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安徽毫州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重新鉴定。回函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捡到的驾驶证为真证,其在真实证件上进行加工修改行为应认定为变造身份证件罪;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捡到的驾驶证证芯部分本身即是假证,其在假的驾驶证上更换本人照片应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罪。两起案件全部改变公安机关移诉的定性,承办人果断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移送法院,法院两案同时开庭当庭予以宣判。

二是提速与保质相结合,严把证据关。审查中我们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案件质量准确性。如,我们办理的谢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谢某所在公司为开展业务需要大量公民信息,其受公司指使通过QQ购买及置换公民信息共计21万条,犯罪嫌疑人谢某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很好,但考虑新罪名公安机关没有以认罪认罚案件移送。虽然谢某在审查起诉环节依然表示认罪认罚,但承办人决不放松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审查。审查中发现该罪名在2017年6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谢某所在公司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信息,且无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定罪的3种情形之一,不能以犯罪处理。承办人经过认真审查案情,仔细研判证据,做出对谢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后公安机关将此案撤回起诉,强化了法律监督效果。实践中我们决不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率结案,一定要确保该制度在执行中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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