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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开展强制亲职教育——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时间:2024-09-03

文◎王颍颍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452470]

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对因监护失职或者监护失误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一定时间的关于监护义务履行、教养子女技巧等方面的教育。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前提下,围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做了大量工作,如开展心理测评和咨询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技能培训、建设观护帮教基地等。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良好的家风、家道,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土壤改良,使其能得到正确引导,从而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得到了上级和社会的广泛好评。下文重点分析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的司法实践,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提供有益启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2008年至2016年,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7件316人,占全部刑事案件受案数的3.95%,占总人数的3.81%。通过走访涉罪未成年人学校和家庭,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父母教育的缺失。正如英国教育学家尼尔所说:“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1]问题父母往往是滋生问题少年的温床,也是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案例一]许某,16岁,曾经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多次处罚。在其5岁的时候父亲被判处无期徒刑,母亲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年迈的奶奶无力监管,初中一年级辍学,经常盗窃邻居家的钱财、拦截初中生索要钱财。因盗窃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屈某,14岁,8个月大时父母外出打工,只有春节时才回家。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小学五年级时因为管教不了,被父母送至登封市武校。因抢劫100多元被拘留。

[案例三]陈某,17岁,11岁时父母离异,负有抚养义务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跟随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去世后被送至登封市武校。案发后,公安机关联系其父亲,父亲表示不愿管,母亲因为顾虑现任丈夫感受也不愿意管。因多次盗窃被判处3个月拘役。

[案例四]孙某,16岁,女,先后3次帮助母亲在高档服饰店盗窃衣服,因盗窃被拘留。

[案例五]郑某,17岁,独生子,父母皆为国家工作人员,从小溺爱,性格飞扬跋扈,在学校曾经吐口痰按着同学让同学趴在地上吃,还因为老师管教把正在喝的饮料砸向老师。因寻衅滋事被拘留,办案检察官对其进行教育时,其母亲还出言袒护。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根据以上案例,笔者总结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1)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正确教育方法,孩子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2)父母过分溺爱孩子,导致子女养成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3)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4)父母离异或忙于工作,孩子无人管;(5)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直至违法犯罪,有的父母甚至带领孩子一起犯罪。

二、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的重要意义

亲职教育是教育学领域普遍适用的一个概念。通俗地讲,亲职教育就是教授父母怎样做好父母的角色,使为人父母者明了如何尽父母职责教育。[2]近些年来,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深度挖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影响他们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逐步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是帮扶教育涉罪未成年人的必然需要

正如前文所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来源于父母教育的缺失。此外,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也离不开其父母的配合和支持。有学者称,无论从责任归属还是实施效果来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应回归家庭教育为主的教育模式,由家庭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主体,司法机关不宜主导也无法真正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3]

检察机关建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强制其父母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通过教授父母教育子女的技巧,督促其落实监督职责,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增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能够保证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落实,从而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目的;另一方面,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检察机关帮教和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将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回归于父母,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责任负担和工作负担。

(二)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是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应然需要

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治安处罚,其重新犯罪率明显高于普通未成年人。根据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每四五名被告人中就有1人在未成年时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不仅如此,未成年人犯罪屡教屡犯形成循环,无法实现彻底矫治的效果。随着年龄的增长,被统计者的平均罪错次数会不断上升。同一时代出生的被统计者中,罪错次数超过2次的人员比例不断上升。[4]由此可见,现有司法实践中,通过刑罚手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和预防再犯的效果并不好,无法起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作用。

而作为与未成年人朝夕相处、长期共同生活的父母显然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能够起到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据研究表明,上海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未与父母、祖父母等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占55.32%。[5]这说明,父母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进行教育是多么重要。因此,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与子女相处和教育子女的理念、技巧和方法,用父母之恩、家庭之爱来触动和感化未成年人的内心,从而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矫治,是推动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和预防再犯的重要手段。

(三)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是国家亲权理论精神的重要体现

国家亲权理论由罗马法发展而来,其主要含义为:“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是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家长。因此,他有责任也有权力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6]换而言之,国家亲权理论的核心是国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最终责任和义务,应当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以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在我国,非常注重国家亲权理论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落实,在国家亲权理论下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贯强调的准则。检察机关在帮教中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系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干预家庭监护的一种方式,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提升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更在于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从这个意见上讲,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是国家监护干预实践中的一大创举,也是“国家亲权”理论的重要体现。

三、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实践分析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自2012年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室成立以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崇法尚德,以文化人”涉罪未成年人全方位帮教机制,该机制被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看得见的正义”采访团等20多家中央、省主流媒体到该院进行实地采访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韩长安捐款100万元支持该院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笔者现将该模式分析如下:

(一)借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五个一”帮教,力促涉罪未成年人思想转变

惩罚不是目的,如何通过教育使失足的未成年人幡然醒悟,改邪归正,才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经过多次研究讨论,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对被取保候审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主要做法是:

一是法治与道德并重,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伦理教育。该院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以孝道为切入点,将传统文化经典,如《弟子规》《孝经》作为读本,要求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天天学习,周周分享。同时,邀请一些国学名师讲授孝道等道德,选取一些电视节目,如“天下父母”栏目组织孩子们观看,从孝道入手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养育他们的不易,培养未成年人的家庭伦常道德、传统美德,渐渐唤醒着他们对父母、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感恩和责任。

二是开展“五个一”帮教。“一开放”,给帮教对象发放《天下父母》教育光盘、《弟子规》《不能等待的关爱》等书籍,开放式家庭学习、力行,记日记,写心得。“一集中”,每周五、特殊节日为集中学习活动日。组织帮教对象及其父母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帮教基地,阅读经典、观看视频、分享感悟、习劳力行;举办母亲节等亲子活动,破除亲子隔阂,融化亲子关系。“一封闭”,举办封闭式“法治与道德教育学习班”,三至五天时间,吃住学习费用全免。学习班上,伦理道德节节渗透,叩击帮教对象的心灵,唤醒沉睡的良知,使他们由感动、感悟到感化、感恩,悔过自新。“一回访”,定期到帮教对象学校、家中回访,了解他们的表现,有效引导校方、家长正确认识孩子们的问题,用理解、宽容之心接纳他们,实现检察帮教与学校、家庭教育的无缝对接。“一跟踪”,建立帮教对象信息库,开通“青春与梦想同行”QQ群和“阳光成长,与法同行”微信群,及时跟踪关爱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解答他们的困惑,让孩子们感受到检察关爱不离身边。

(二)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进行改良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并纳入帮教中,具体做法是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时,全程要求父母参与。“一开放”,制作有家庭监督考核表,父母应对孩子一周在家中的表现给予评价并签名;“一集中”,要求父母和孩子一同到帮教基地学习;“一封闭”,学习班期间,要求父母放下工作,和孩子们一起参加,同吃同住,一起学习“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一回访”,到涉罪未成人家中进行回访,查看父母是否担负起照顾子女的职责,沟通帮教对象的转变;“一跟踪”,定期给帮教对象父母打电话,了解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和生活情况。

家长们通过学习,态度从不以为然,到聚精会神听课,再到对检察干警的理解和感恩。参加学习的帮教对象李某的母亲在封闭学习班分享环节,满含热泪感言:“孩子们的错,就是家长的错,是我们没有教育好孩子,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给检察官添了麻烦。这次来这里学习,我们家庭是因祸得福,孩子是不幸中的幸运,我们学到了太多太多的东西,我们受益终生”。杨某的母亲说:“感谢检察院给了我儿子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感谢叫我和儿子都来到这里,听老师们讲弟子规,可以说我来这里是我这一生中最有收获的几天。我要用自己的行为,自己的为人去影响、去感化孩子,我相信老师讲的孝能改变人的命运,我也相信孩子这几天也有收益,他会做一个好孩子,做一个遵纪守法、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的人。”家长们通过学习孝道并在自己的生活中践行,对孩子们也是一种榜样。前面提到的带领女儿孙某一起盗窃的妈妈参加过学习班后,主动到多年不上门的公婆家赔礼道歉,和睦了婆媳关系。在我们进行家访时,孙某爷爷说:“我媳妇真是大变样,以前我们老两口觉得她一辈子都不会对我们好,没想到这次回来,主动给我们做饭,还给我们鞠躬、磕头!”后来,孙某考上大学后,在校期间尊敬师长、友善同学,主动到当地敬老院做义工,给那里的老人们捏腿捶背、说话聊天,深受老人们的喜爱。

经过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态度由麻木、傲慢都谦卑、感恩,从仇恨父母到低头给父母认错,感恩社会、感恩国家,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2012年该项工作开展以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有230余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130余次,父母和涉罪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封闭学习班8次,这些涉罪未成年人一个个浪子回头,洗心革面,或重返校园,或参加工作,还有5人考上理想的大学,都走上了人生正途,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检察机关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的努力方向

(一)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系统化的社会工程,检察机关在开展强制亲职教育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是由于诉讼环节的制约,且检察机关人员数量有限,工作任务重,因此必须借力社会力量开展。据了解,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政法委、公安、法院、教体局、民政局、妇联、关工委会签《强制亲职教育实施方法(试行)》,通过公权力介入,引导教育学、心理学专家干预,帮助为人父母者掌握教育抚养技能,在强制亲职教育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登封市政法委、市团委、市妇联等有关机构,于2012年开展“助飞关爱行动”,建立了多方关注、共同参与的关爱帮教组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先后有公务员、教师、社会义工等300余人次参与帮教服务。7期封闭式学习班的主持都是由熟谙教育技巧的登封市直一小校长、二小校长等名师担任,搭建了成熟的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二)出台强制措施开展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是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的一种干预。当前,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家庭监护的干预措施比较单一,基本上起不到实际效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9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将对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看管教育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主决定,外界对管教方法无从知悉,管教效果难有反馈,这就容易造成管教流于形式。[7]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在探索出台强制措施开展亲职教育。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参与制定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在第10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但是对如何强制开展却没有具体规定。而四川省成都市则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据该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会签的《强制亲职教育实施方法(试行)》规定,对于拒不参加强制亲职教育的家长,分为三个步骤,一是首次通知不来的家长,公安给予训诫;二是多次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三是后果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这无疑是个有益的探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则是对父母参与学习的涉罪未成年人考虑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判处,虽然效果佳,但是因为针对的对象较为单一,且只能在诉讼环节内强制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参与,因此也需要补充扩展。

(三)探索开展一般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不仅局限于涉罪未成年人,还可以开展到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留守儿童等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在2017年10月28日召开的“强制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讨会”上说:“关于亲职教育,希望未来继续加强探索,继续扩展,比如服务向前延伸的问题,对不良行为、流动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关于异地协作问题,也就是父母不在本地,需要进一步探索,涉及到最大的监护制度问题,包括监护评估、支持等一系列监护制度的完善,都需要相关部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8]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探索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对因为监护缺失造成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如,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性侵案件:成都张女士的女儿、13岁的小婷(化名)被26岁的刘某以谈朋友为名多次性侵。刘某犯强奸罪被判刑6年2个月。考虑到小婷的母亲张女士对小婷疏于监护,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张女士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对其进行强制教育。[9]第二个方面,对一般未成年人开展亲职教育。如,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暑假将该市几所初高中的有厌学、逃学现象,爱在学校滋事的学生们和他们的家长集中起来,开展“贝蕾关爱课堂”,对孩子和家长同时进行教育,让孩子们明白父母的不易和何为孝顺,也让家长们明白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的不足。学习班结束一个半月后,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对70名学习班学员进行了回访,据老师反应,这些孩子们回到学校后转化很大,成绩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其中有20%多的孩子成绩进步幅度很大,有的孩子从全班排名70进到前20名。在了解孩子们的父母变化时,有个孩子说:“我爸爸以前说我妈是个母老虎,只会吵。我妈妈和我一起上过学习班后,回到家中开始注意自己言行,我爸爸都说妈妈像变了一个人一样”。还有个孩子说:“以前我不听话,叛逆,爸爸妈妈经常因为我吵架,我爸爸都对我绝望了,连家都不回,现在我改变了,我爸爸也经常回家,爸爸妈妈我们经常坐在一起交流,我感觉很幸福。”

注释:

[1]朱妙:《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机制构建研究——以上海市三十年的审判经验为蓝本》,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

[2]王贞会、范琳:《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3期。

[3]同[2]。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现象透视》,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

[5]同[1]。

[6]王贞会:《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6期。

[7]同[2]。

[8]根据宋英辉教授的发言整理。

[9]朱永华:《对失职父母“强制教育”是有益探索》,载《湖南教育(A版)》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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