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吴洪淇
现代刑事证据审查体系是以“证据准入—证据评估相分离”为核心特征,由术语范畴、审查主体、审查标准与程序保障等多个维度构成的一个立体制度结构体系。多层次的立体制度结构体系有利于保障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的相对分离,从而确保刑事证据规则的有效实施。
我国最新的刑事证据立法已经通过“材料—证据—定案根据”这三个基本范畴确立起证据准入的两道审查门槛。第一道门槛是从“材料”到“证据”,包含着对材料证明作用和材料形式分类的两项审查要求。第二道门槛是从“证据”到“定案的根据”,包含着真实性、可采性(未被法律规则所明确排除)和证明力的三项审查要求。
我国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呈现出四个基本特征,在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环境当中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第一,我国的证据审查体系是二元审查结构,而对材料、证据和定案的根据的审查并未呈现诉讼阶段上和诉讼主体上的分离。第二,证据审查的制度结构呈现扁平化的线性特征,从审查主体上看,职业法官承担着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的双重职责;从审查程序来看,证据准入活动与证据评价活动并未呈现明显的分离。第三,证据的准入要求与证据证明力评估标准被混同在一起,这将大大提高证据准入的一般性标准,并可能鼓励事实认定者为了获得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略了证据的准入这一前提条件。第四,证据审查的程序场域呈现多中心的弥散格局,证据审查流程既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因此,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证据审查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出相应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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