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 汪玉彬/文
[基本案情]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告人周某为树立恶名,争夺所谓“江湖地位”,开始豢养打手,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范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等人招至麾下。1997年4月,周某指使范某某、徐某某等人持刀将被害人周某某砍成重伤,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此后,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比较稳定,人数众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并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成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插手工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大肆敛财,聚敛的经济利益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支持、维系该组织运转。该组织盘踞在鄂州市鄂城区百子畈、范家墩一带多年,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30起犯罪活动、10起违法活动,并持械作案15起,共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或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对一定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2019年3月1日,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5月20日-21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下文以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范某某等38人涉黑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为例,介绍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重大涉黑犯罪案件新思路新方法,即高、强、新、优、准、宽、实“七要”准则。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以讲政治的高度,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进一步深化对专项斗争特殊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七督导组三次反馈问题的通报精神,积极查找在专项斗争中存在的不足,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整改清单,压实整改责任,研究解决办案力量不足、业务不过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始终绷紧政治这根弦,把讲政治的要求融入到具体办理专案的每一个环节,保证中央督导组指出的涉及检察机关的问题在专案办理中得到有效整改,凸显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
为了把思想和认识、任务和措施、责任和力度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上级关于专项斗争的推进会、督促会精神,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十条措施”和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时掌握专项工作新要求新任务,确保办案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业务方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科学谋划办案思路,精心组织办案力量,周密实施打击任务,全力打赢办理重大涉黑犯罪案件攻坚战,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受理周某、范某某等人重大涉黑犯罪案件后,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专案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亲自挂帅。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检察长发挥“头雁效应”,包案督导,靠前指挥,一线破解办案难题,确保了重大涉黑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该案提前介入阶段,即着手搭建专门办案团队,组建“5+5+3”办案团队。在全院范围内选优配强5名检察官、5名检察官助理和3名书记员,1名副检察长、1名专职委员、3名刑事审判监督部和公诉部负责人担任检察官,其中主任检察官由副检察长担任。专案组对办案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既分工负责又整体推进,准确把握办案节奏,坚持每周召开例会,明确任务清单,分项逐步实施,实行销号管理。
画好“路线图”、绘好“施工图”、定好“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通过制定周密、详尽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庭前准备、出庭公诉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期限,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出办案要求,强调办案纪律,强化后勤保障,促使专案组全体成员全身心、高强度投入到专案办理中。
结合鄂州检察工作实际,积极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坚持上下统一、内部整合、总体统筹,对全市检察机关重大涉黑犯罪案件实行专门团队办案制,加强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统一办理、指挥、协调、指导。打破区域、部门界限,从市院和三区院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另行确定,共同组成专门办案团队。专门办案团队下设办案组和指导组,采取集中办案模式,集中办理重大涉黑犯罪案件。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与公安建立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会商机制以及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人来人往、随时沟通,召开联席会议8次,就案件的提前介入、追诉时效、案件管辖、规范办案、证据标准、信息共享等问题,深入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与法院加强联系,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召开庭前会议4次、检法联席会议7次,就案件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问题进行沟通、探讨,解决好案件程序上的相关问题。
一方面,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联系,确保该案办理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无滞留、无拖延、无梗阻。案件管理部门适时调整专案组成员的办案权限,对专案的分支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分案、指定分案。监察部门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察,及时掌握办案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发现和纠正办案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行政装备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上给予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专案组各小组之间把握好全面掌握和重点负责的关系,合理分工、各司其责、定期沟通、协调进度、统筹推进。
主动依法提前介入,监督侦查行为,尽早掌握办案情况,熟悉案情和证据,与公安机关会商,帮助明确侦查方向和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解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固定等问题。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补充侦查时,制作详细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和完善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查到位。在办理周某、范某某等38人涉黑案时,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共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意见240余条。
牢记“依法”二字,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等四道关口,始终坚持在法律适用上再严格、在证据审查上再细致、在案件处理上再慎重。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组合、运用在案证据,组建证据证明体系。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注重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守住法治底线,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在听取法院、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临时被纠集,分别仅参加一次该组织犯罪活动的周某某、吕某、胡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分案起诉。
认真研究、精心制作“五纲一书”等出庭方案、应急预案,确保公诉效果和庭审效果。组织庭审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出庭预案;精准预测辩护人观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意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就可能影响庭审效率和庭审效果的主要问题在庭前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发表公诉意见时,寓法于情,寓情于理。该案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包括周某、范某某在内的38名被告人全部悔罪悔过。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综合运用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纠正漏诉、讯问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证据、抗诉等多种手段,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和退查重报前,开展两轮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核查犯罪嫌疑人65人次,排除非法言词证据22份。针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讯问录音录像、传唤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监督纠正。针对法院原判决存在错误的问题,提出抗诉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1份。实行“捕诉一体”,直接追捕2人,建议公安报捕5人,追诉犯罪事实2起。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案财产的追缴,既打“黑罪”,又打“黑财”,坚持把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经济基础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针对该案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经济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但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财产相对较少的问题,引导公安机关查清涉案财产数额及其去向,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全面审查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督促公安机关持续加大追缴涉案财产的力度。同时,加强对在案财产的审查甄别,对涉案财产情况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注重树立、彰显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关系。注重监督方式方法,在提出监督事项前,主动与被监督者进行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增强监督说服力。提出监督事项后,关注问题整改情况,督促及时将整改情况予以回复,确保监督效果。由于监督方法得当,专案中执法不规范、不严肃问题均得到纠正。
坚持把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作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和衡量专项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认真落实“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的要求,注重从办案中深挖“保护伞”问题线索,加强对“保护伞”问题线索的移送。在办理该案时,对一批陈年积案、前科旧案进行分析研判、筛选排查,深入查找“保护伞”问题线索,发现在处理上存在的执法不公、不严问题,共梳理出“保护伞”问题线索8条,在签字备书后,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市扫黑办移送,及时上报省院扫黑办备案,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同时,注重从其他案件中深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黑犯罪线索1条。
注重总结分析案件犯罪特点、重点领域、滋生原因,注重研究案件反映出来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共向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等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5份。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问题整改,自觉增强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均及时将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回复。同时,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杨某、范某某、刘某某系中共党员,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依程序签署具结书。与市司法局加强联系,确定5名值班律师到位履职。与市法院加强联系,听取关于量刑建议的有关意见。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该案除周某、范某某等3名被告人外,其余35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序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平稳健康运行,实现专案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严格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由专案组成员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追捕、审查批准逮捕、对原判决确有错误案件提出抗诉、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工作,均由专案组成员完成,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检察官讲坛、庭审观摩评议、业务讲座、交流研讨、单项技能演练等活动,组织专案组成员结合办案实践,深入研读与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精神等,增强实战本领,增加知识储备厚度,不断提升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定罪、发现“保护伞”线索、提出检察建议等专业能力,让专业能力跟上专项斗争的节拍。
一是精心制作专案21个相关表格,总体把握专案各方面情况,做到环环相扣,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和疏漏;二是高质完成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加强法律分析和证据分析,审查报告730余页,近30万字,并对是否有“保护伞”问题线索、是否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等内容加以专门说明;三是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和典型案例,制作形成了《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资料汇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组织专案组成员加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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