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 徐 贝 张 雷/文
[案情]何某(男,20岁)与张某(女,16岁)于网络相识,旋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的一天,何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产生口角,张某向何某提出分手。何某遂对张某言语辱骂,继而持匕首以伤害相威胁,强行将张某带至江边岸堤上。何某继续对张某进行谩骂,又持匕首劈砍、捅刺岸堤上的树木,并叫嚣要让张某毁容。当何某一边叫嚣,一边持匕首向张某逼近时,张某因心中惊恐随即跨过护栏跳进江中,溺水身亡。案发后,何某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何某辩解,其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张某溺水身亡是个意外。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何某的行为是否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何某自身的跳江行为是否能够成为阻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何某的主观罪过系故意还是过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跳江行为不会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何某的主观罪过为伤害的故意,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跳江行为能够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何某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跳江行为不会阻断本案的因果关系,但何某的主观罪过为过失,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何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罪过为过失,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跳江行为是由何某持刀相威胁的行为所引起
本案中,张某自身的跳江行为无疑对其溺水身亡的结果具有直接引发作用,但张某之所以选择跳江,是在何某持刀以毁容相威胁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举动。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虽然何某都没有实际持刀伤人,不排除其对自身行为有所克制,但站在张某的立场看,张某并不知道何某有心克制其行为,张某也无从判断何某持刀向自己逼近的真实意图,无从知晓何某是否会持刀伤害自己甚至让自己毁容。故何某对其行为的克制不能避免张某基于何某先前的言语辱骂、毁容相威胁和持刀劈砍树木等行为产生恐惧感,从而选择跳江这种“过激”的求生方式。易言之,何某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跳江行为的发生,是引发张某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二)综合分析案发时情境,张某跳江不违背普通人的认知
在确定何某的行为与张某自陷危险行为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后,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须评判张某自陷危险的行为是否违背普通人的认知即是否具有普适性。就案发当时的情境来讲,何某以暴力威胁强行将张某带到江边,在对张某进行辱骂的同时又扬言要让张某毁容。在此氛围下,张某必然陷入惊恐,难以保持理智,故张某选择跳江“求生”是符合常情常理的,无可责备。试想,成年妇女面对暴力特别是毁容相威胁之时,尚且无法保持绝对的冷静,何况张某年仅16岁,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再者,张某与何某相识、恋爱时间不长,当何某持刀向其逼近时,张某难以判断何某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大小,且处在当时紧迫之情境下,张某也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跳江的危险系数,无法对跳江与不跳江的利弊作出准确的权衡。
(三)何某的主观罪过为过失
本案中,何某虽然有持刀劈砍树木的暴力行为,但该行为针对的是物而不是被害人,整个案发过程中,何某未曾实际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仅根据何某对物实施的行为及其暴力威胁的言语,无法得出何某具有故意伤害张某主观意图的结论。但在当时的情境下,何某应当预见到其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能导致张某做出某些过激行为却没有预见,符合过失犯罪主观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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