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段文波
民事诉讼审理方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口头审理的历史变迁。从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口头主义为主、书面主义为辅的混合交错模式,其本质为口头审理方式。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沿袭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传统和构造,口头辩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主场,采用诉讼资料随时提出主义、证据结合主义、自由心证主义以及坚持公开与直接原则。
目前,我国民事审理方式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庭审拖沓、低水平重复、争点漂移与审理扩散化。第二,诉状中记载事实和理由并附加主要证据的清单和复印件,诉状内容过于琐碎,造成口头辩论的形骸化。第三,诉讼迟延,主要表现为民事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终结。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却未能贯彻始终的“减配和低配型”立法的内因作用,也有配套措施跟不上等运营环境的外缘影响,但究其根源在于口头审理方式自身的基因缺陷。
任何抛开现行审理方式框架的改革只能接受失败的宿命。从制度渊源、审理构造与审判逻辑等方面来看,改革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一体化的基础上借鉴德日口头审理的集中化模式,即缩短每个开庭审理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并实施集中证据调查。具体的框架设计包括:第一,坚持口头辩论一体化而非阶段化。第二,坚持集中证据调查而非渐次证据调查。第三,实现集中高效的审理,制度上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当属充实的口头辩论准备制度或争点整理程序。第四,确立主要期日的概念。第五,设立最终辩论制度。另外,在制度建构上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配套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完善诉状的记载方式,强化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真实义务;强化法官释明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鼓励法官尽早披露心证以促进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建构当事人证据收集的体系;对口头辩论中的审理对象进行整理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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