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李 俊
由于公诉具有亲历性的特点,对公信力的提升而言,关键在于公诉人自身,其余只能起到“旁敲侧击”的作用。但这种外在的作用,却对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较强的补充和润泽。
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推进办案方式的转变,在实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等方面做了诸多工作。同时应当看到仍有影响公诉执法公信力的地方,突出表现在裁量失当、方法简单、行为疏失等细节方面。
所谓裁量失当,就是公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宽与严、法与理、保密与公开等方面把握不当,影响了公诉部门的执法公信力。主要表现为:
1.当诉不诉,反之亦然。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公诉人审查后,对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相反,对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却作了起诉决定。
[案例一]某大学甲乙两名学生在晚上吃宵夜时,因敬酒的事发生争吵,学生甲愤怒中持酒瓶砸中学生乙的头部,致乙重伤。案发后,在双方家属及其导师的协调下,由甲方共计赔偿被害人乙损失28万余元,同意检察院从轻处理。考虑双方均是研究生且达成了和解协议,检察院对甲作了相对不诉处理。但是后来乙反悔,强烈要求将甲提起公诉。因重伤案件应在三年以上处刑,不符合相对不诉条件,不得不撤销不诉决定,对甲提起公诉。此案由于把握刑事和解标准不当,有“以钱买刑”之嫌疑,影响了公诉执法公信力。
2.当抗不抗,反之亦然。案件经法院判决后,由于量刑畸轻,或严重侵犯了一方当事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多次提出抗诉,但是公诉人对应当抗诉的没有及时提出。相反,法院判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符合人们普遍心理接受范围,但是检察机关对不该抗诉的案件却提出了抗诉。
[案例二]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法院对该案直接行凶者判处无期徒刑,而对具有组织策划的王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考虑王某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内部认识发生分歧,最后没有抗诉。被害人的父母多次上访要求检察机关抗诉,甚至在一些办案场所大吵大闹,动手与办案人员发生扭打。迫于上访压力,该案终于提起抗诉。而二审法院以王某系主犯,改判了王某无期徒刑。此种结果被新闻炒作,认为有“幕后黑手”在阻拦,影响了公诉执法公信力。
作为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程序要求。但是公诉人在办案中不注意方法,影响了执法公信力。
1.作出执法决定透明度不高。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案件本身需要,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但是由于工作繁忙或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该公开的没有及时公开。
[案例三]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对唐某、向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审查起诉时,同样是私自截留6万余元公款,但对唐某依法提起公诉,而对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当地群众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不公。在社会压力下,该院主动邀请检务公开评议员、发案单位领导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检务公示,介绍了该案办理程序的正当性和分别处理的准确性,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认同。
2.违背执法程序理念办案。刑事诉讼法严格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由于承办人违背了程序理念,没有穷尽其他解决途径和方法,导致当事人的不理解,引发网上炒作,影响了执法公信力。
[案例四]律师张某妨害作证案,张在接受某贪污案的委托后,为减轻贪污案犯的罪责,指示证人作伪证后案发,而侦查、起诉都是其接受辩护案的原案办案单位。公诉部门没有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慎重考虑,既不考虑法律程序是否妥当,也不预判可能发生的后果,就一纸诉状将律师推上被告席,各大媒体以质疑办案机关违反诉讼程序为由进行刊载和转发,一些跟贴者甚至说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对付律师,给执法公信力带来质疑。
3.监督不力或者不到位。公诉人由于不敢监督或不擅监督,导致监督不力或方法不到位引发执法公信力的质疑。
[案例五]某院办理的王某等人涉黑案,由于法院对于涉黑财物的处理未公开,而公诉人仅口头询问情况,一名被害人在二审阶段上访至省人大,并在网络上肆意炒作,剑指公诉人监督方法不到位。
公诉人的行为时常影响着当事人的情绪,一些小小的行为细节,都可能被当事人看作对其合法权益重视与否的关键内容。
1.推卸。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人,在办案中应当秉持检察官客观义务,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各种诉求,不能采取踢皮球的方法推卸责任,但仍有同志为减轻责任,常喜欢把问题推向其他单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
2.狡辩。有的办案人员好胜心强,过分强调自己处理问题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对当事人的正当诉求不予接受,甚至对一些错误做法仍理屈词穷进行狡辩,破坏了公正的形象。
[案例六]在办理蒋某等贩卖毒品案件中,律师提出侦查机关有提外审及刑讯逼供的情节,公诉人提供了看守所的提押证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强调说没有提外审及刑讯逼供的可能;而律师提出另外一份提押证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说公诉人提取的是假的。这时,公诉人只要提出由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裁定就可以了,但是仍然狡辩,说什么“即使提外审了也不足以推翻本案主要事实”等等,这种狡辩实际上没有太多价值,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才能赢得公信力。
3.沉默。在法庭辩论中,基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公诉人是不应当保持沉默的,必须进行有理有据地指控犯罪,即使发觉指控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也应说明不进行答辩的理由和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保持缄默只会引起当事人的不理解。
[案例七]黄某故意杀人案,黄某采取追赶、用刀捅、车压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性质十分恶劣,但是在庭审中,律师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给予被害人赔偿了损失等为由,建议法院从轻判处。面对这些问题,公诉人却保持“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案件判决宣告后,被害人的家属到处上访,就说公诉人贪赃枉法,给执法办案造成了负面影响。
4.反复。由于对某一证据的真实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时出现语义反复,影响了公信力。
[案例八]申某故意杀人案,因现场提取笔录中记载有一双带血的袜子,律师提出要予以出示。但侦查人员出具说明称“因时间间隔太久,上述物证已无法找到”,公诉人只好说明了袜子不能出示和进行鉴定的理由。在二审开庭后,侦查人员却将这双袜子找到了,但对袜子上的血迹鉴定问题,侦查机关出具说明“因时间间隔太久,失去鉴定条件”。在庭审答辩中,公诉人面对律师的质疑答辩称“因技术受限,血袜子无法进行鉴定”。时隔几天,侦查机关又通知公诉人,说技术部门已成功从袜子上检出了一男性的血液,经鉴定,袜子上的血迹系申某所留,与其供述在杀人时手曾经受伤的情节相互吻合。再次开庭质证中,公诉人出示了这一证据。辩护人当庭提出:公诉人几天前说袜子不能鉴定,现在却又鉴定出上面有上诉人的血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一系列庭审中的语义反复使公诉人陷入尴尬的境地,直接影响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判断,有损公诉执法公信力。
5.训斥。一些公诉人在对被告人问话或是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不合作或者是答辩不满意时,动辄训斥被告人,如在庭审上讯问被告人时说“你非杀不可”、“不要狡辩,放老实点”、“简直猪狗不如”等等,又如针对律师的答辩,说“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请张大眼睛说话”等带有威胁性或人格侮辱性的语言,给被告人或者旁听的群众留下了极坏的印象,认为公诉人欠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因而所持的立场不可能公正合理。
从上述的实证分析可见,公诉工作强调亲历性,因为从“流水式作业”来看,公诉个案的办理大多需要公诉人独立完成。在对案件处理决策时,作为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不可能完全知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状况,只能凭借公诉人对案件的“诠释”,然后依据法律作出决定,公诉人对案件的汇报是研究处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公诉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关键在于公诉人本身。只有通过“旁敲侧击”的方式才能促使公诉人飞快成才,符合人民对司法的需求;只有通过“旁敲侧击”的方式才有效地监督公诉权的运行;也只有通过“旁敲侧击”的方式才能加强执法公信力的提高。具体路径总结如下:
1.鼓励和推动公诉人加强学习。学习既是优良的传统,也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应变各种复杂的局面。要时刻抓紧对公诉人的培养教育,可以采取进修、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引导公诉人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提供到外地学习的机会,不断推动公诉人转变陈旧的执法理念。
2.开展模拟网络舆情训练,提升公诉人的应变能力。媒体对公诉办案的质疑,是信息化时代对检察办案实现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执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对这种监督应当当作提升公诉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极好途径,而不能采取排斥的方式对待。要培养公诉人主动接受监督、直面问题、回应问题的能力。平常工作中,可以采取风险评估的方式开展实战练兵,积极培养公诉人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3.适时提升公诉人的群众工作能力。要求公诉人在执法办案中认真对待群众的所需所盼,并积极为之努力,不能有半点懈怠之心。单位可以和当地党委政府部门联系,采取下派公诉人到最基层的乡镇任职的方式,培养和群众打交道以及处理民生问题的能力。
4.通过岗位练兵的方式,不断提升公诉人的沟通力和可信性。通过庭审观摩和跟庭评议的方式,加强对公诉人的现场指导和培训。着力培养公诉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地行使职权,要规范法律用语,从言语上暖人心、从说理上信服人,不断增强公诉人与当事人的沟通力和可信性,学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赢得公信力。
1.切实把好审批关。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承办人汇报、办案小组或部门讨论,分管领导把关的方式进行,对案件分歧较大的,要通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如果分歧仍得不到统一时,要逐级请示上级部门,防止主诉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放松对公诉人的监督。
2.做到公开透明。“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对重大案件的决定,必须做到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该实行听证会的一定实行听证。通过多方征求意见,确保对案件的处理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
3.采取抽查评比方式加强个案监督。对案件的抽查,并不是对公诉人不放心,而是通过抽查,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检察院可以以院纪检部门为主,从其他部门抽调人的方式,对公诉人办理的个案进行执法检查和评比,对当事人反响良好的案件予以通报表扬。反之,可以要求公诉人进行认真检讨办案得失,不断提升办案水平。
4.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讨论,提升公诉人正确的价值观。全国各地均有很多对执法公信力质疑的案件,单位可以搜集相关案例,对包括公诉人在内的所有干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旁敲侧击”地培养公诉人切实树立“忠诚、为民、公正、清廉”的核心价值观。
5.细化案件的办理责任。要想案件不出问题,必须强化案件从受理到处理的责任分担,只有通过加强案件的办理责任心,才可能使案件少出问题或者杜绝错案的发生,从而提升执法公信力。
1.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回访考察。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公诉人在办案中的行为,对了解相关情况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公诉人,让公诉时刻了解因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2.加强与辩护律师的联系。辩护律师是案件诉讼的直接参与者,对案件的处理、公诉人的水平最有发言权,通过与辩护律师建议日常沟通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公诉人的“失范”行为。
3.加强与侦查人员、法院审判人员的沟通。对案件的诉与不诉、抗与不抗以及公诉人在办案或庭审过程中的表现,侦查人员、法院审判人员均有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且因都是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证据状况都有较深的理解和把握,公诉人是否客观公正心中自然有一杆秤,检察院在管理公诉人时常常搜集一些资料,对公诉人的自律、自醒都会起到很好的鞭策作用。
公诉部门普遍存在任务繁重,人手不足,长期处于超负荷的运转状态,加班加点是常态,有的同志节假日都未休息过。繁重的办案任务占用了公诉人员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无法保障学习、总结回顾和撰写理论调研文章等自我提升方式的实现,势必造成执法能力的滞后。要想培育和提升公诉环节的执法公信力,所在单位除了加强对公诉人的培养和监督外,应当努力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努力提高公诉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积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缓解办案人员履行职责时遇到的现实压力,保持公诉队伍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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