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以福建省近五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为蓝本
文◎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2012年3月份修改后的刑诉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足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福建省地处沿海,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该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在转型期中国社会具有一定代表性,以该省近五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蓝本开展实证研究能够以点带面,对其他类似地区乃至全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来自司法机关的第一手资料最具说服力。从福建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来看,2008-2012年,全省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860件19895人。其中,2008年2258件4514人,2009年2067件4728人,2010年1624件3303人,2011年1875件3948人,2012年2034件3852人。分别占当年起诉罪犯总人数的10.05%、10.03%、7.23%、7.57%、6.22%。
从这些数据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这五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除2011年稍有上升外,总体呈下降趋势;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五年间共有19895人因犯罪被起诉。这说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仍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与规律,课题组经深入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律所、看守所等地走访、调查,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从年龄结构来看,14-15周岁违法行为突出,16-17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重大
16-17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重大。2008-2012年,全省共起诉14-15周岁犯罪未成年人240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2.08%;起诉16-17周岁犯罪未成年人1749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7.92%。两个年龄阶段的犯罪比例相差悬殊。说明16-17周岁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条件、心智均比14-15周岁成熟,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的比例也在增加。
14-15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突出。一组来自福建省某市的数据显示,2008-2010年,14-15周岁未成年人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有244人,而涉嫌犯罪的仅65人;可见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涉足一般违法行为远比犯罪多。而这些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很大部分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未被实际执行,法律对他们的震慑作用不大,如果不引起重视,任其发展下去将成为犯罪的生力军,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该市2008-2010年涉嫌犯罪的673名未成年人中,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有36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54.2%,足见该理论预测具有现实支撑,因此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应重视关口前移,强化对具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
(二)从犯罪类型来看,呈现多元化趋势,但仍以侵财为主
仍以侵财为主。2008-2012年,全省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有5495件,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案件2245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347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1151件。分别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5.7%、22.8%、3.5%、11.7%。很明显,侵犯财产类案件所占的比重仍然最大,侵财仍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作案动机。
犯罪类型多元化。来自福建省某基层检察院的一组数据显示,该院近三年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涉及罪名多达23项,除了以往常见的盗窃、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案件外,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私藏枪支、重大责任事故等。
(三)从作案方式来看,团伙作案仍是一大特点
2008-2012年,全省受理的9251件案件中,涉及团伙作案的有4887件,占52.8%;单独作案4364件,占47.2%。团伙作案现象仍然突出,且参与团伙作案的人数、次数、交叉作案均有上升的趋势。其中个案涉案人数最多的达20余人,且作案次数多的可达10至20多次。如黄某、杨某等人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案,2008年至2009年5月间,该犯罪团伙20余人在沿海某乡镇,有组织地连续实施了一系列强迫卖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多达20余次。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基于心理、身体等条件的限制,大多选择团伙作案。
(四)从文化层次来看,受教育程度较低,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
其中,文盲116人,小学文化3824人,初中13600人,高中499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0.6%、21.2%、75.4%、2.8%;小学、初中文化两项占96.6%,文盲和高中文化仅占极小的比例。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
(五)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无业的人员居多,在校学生占一定的比例
据调查,无业人员有8672人,占43.6%,在校学生1023人,占5.1%,打工者120人,占0.6%。不难看出,无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最大,占四成多,如何引导、帮助这些人解决工作、生计问题,化解这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必须面对的问题。此外,在校学生犯罪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亦应引起重视。
(六)从犯罪动机或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缺钱用、年少无知、被人带坏三种
课题组对某看守所在押的5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放调查问卷,结果:填写“年少无知者”居多,有25人,占49%的比例。填写“缺钱用”的13人,“被人带坏”的15人。说明未成年人因缺乏独立判断能力、经济窘迫,容易受他人引诱而进行犯罪。
(一)个体因素:身心相对不成熟
五年来福建省犯罪未成年人达19895人,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可以说,与未成年人这个群体的身心特殊性关系密切。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智上都相对不成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差。一旦引导不利,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发展成为与社会的对抗。
(二)经济因素:经济上的追求无法得到满足
五年来,全省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达5495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55.7%,主要以“两抢一盗”为主。我们认为这种现象与未成年人的物质追求有重要关系。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家长们经济上对他们的满足度不高,现实的生存条件与理想化的物质追求之间的差异,如果引导、监护不力,容易使他们误入歧途。
(三)社会因素: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
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的环境、所接触的人有关。沿海地区娱乐业较发达,娱乐场所和相关从业人员较多,一些从业人员由于素质低下,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不健康因素的流入。各种社会不良思潮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灵,一旦与这些人或事物接触,容易受引诱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文章所述的大部分未成年人选择结伙作案,很大部分原因缘于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
(四)文化因素:品行、法制教育缺失
如前显示,初中以下文化(包括文盲)比例高达占97.2%,足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接受的教育程度密切相关。一些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方式简单疏忽,不懂也不擅于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有的家长甚至本身违法犯罪,给子女造成不良示范。还有一些家长,由于忙于工作或生意,基本无暇顾及子女,对孩子的品行教育没有尽到责任。此外,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中小学校对法制教育不重视,多数只是象征性地举办一、两次法制报告会,走走形式。
(五)司法因素:未成年人的相关机制未能落实到位
课题组对某市办理的100个未成年人羁押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有4名未成年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羁押的时间超过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期;有10名未成年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羁押的时间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刑期相差不到1个月。其中林某盗窃一案,其整个诉讼过程被羁押10个月,而法院最终判处拘役5个月,很明显其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判决所确定的刑期。在走访中我们还发现,审判人员在确定刑期时,往往迁就未成年人已被羁押的期限,即“关多久判多久”,导致不少本应被轻判的被相对重判。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还不够重视。
(一)个体预防—适度的心理干预
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但他们也有自己的独特情感,对事物的认识往往比成年人单纯,也更容易受到挫折,一旦遭受挫折,容易对他人和社会产生憎恨和仇视,继而产生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心理。要消除这种心理,首先必须在情感上给予他们慰藉,在心灵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采取“寻根问源、逐步感化”的方法,通过成功的事例帮助他们学会如何面对挫折,帮助他们及早走出人生的低谷。
(二)家庭预防—提高父母教育子女能力
“上梁不正下梁歪”,要培养、教育未成年人,首先家长要做好表率,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其次,要加强对子女的监管。避免子女沾染上不良社会习气或受到不良社会青年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可考虑建立家长学校,集中或定期对家长进行专门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教育方式,提高与子女沟通、教育的能力,引导子女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学校预防—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常态化
首先,教育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求中小学校必须开设法制课程,建议:教育管理部门把法制教育课程纳入考核学校的重要指标,把法制教育的内容作为升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安排法制教育课与文化课的比例,实现法制教育常抓不懈。其次,对于失学、失业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帮助其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为其就业谋生创造条件,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进一步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经济根源。
(四)社区预防—帮教式的社区矫正与预防
为避免交叉感染,建议:由社区矫正部门牵头,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地,成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会化、专业化、项目化的志愿者结对帮教方式,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此外,还可探索扩大帮教范围,将有一般违法行为、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纳入其中,进一步防微杜渐。
(五)社会预防—健康的成长环境
“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什么样的人”,要及时清除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各种障碍,为其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如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无业、有违法经历的未成年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对“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建立规范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与上述部门形成合力,通过部门联动,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此外,可借鉴福州市2008年成立的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的做法,由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专职从事青少年事务的人员帮助青少年解决包括就业、就学、心理、行为矫正等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烦恼,营造青少年良好的成长环境。
(六)司法预防—司法人文关怀
1.严格落实轻缓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小、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准确适用非监禁化、非刑罚化措施,避免羁押场所的交叉感染,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包括落实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分案起诉制度、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力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等,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法律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损害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开展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考核,并进一步严格考核标准,增强律师的责任意识。3、开通司法快审绿色通道。针对前文反映的羁押时间超过判决刑期问题,公、检、法机关应引起充分重视,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或专案组,在各自的诉讼环节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羁押时间超过法院判决最终所确定的刑期”现象再次发生,确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福建省2012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张温龙(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晓东(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美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陈长沙(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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