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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动作用

时间:2024-09-03

文◎吴建雄

检察文化作为与政治法律密切相关一种自觉和理性文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国家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根本地位。检察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律,反映作为上层建筑的检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内在联系,体现检察职业观念、职业伦理和职业形象等精神成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致性,揭示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决定性和检察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一、检察文化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检察文化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表现为犯罪控制的文化自觉。检察文化既是价值选择的指南针,它不仅包含着“是什么”的价值支撑,也蕴含着“应如何”的价值判断。它促使检察人员忠实履行服务大局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绑架、抢劫等重大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补偿、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金融、证券等领域出现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依法打击危害各类经济主体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审理好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利于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经济秩序;就要完善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积极支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推动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犯罪控制的文化自觉表现为规制权力的坚定性。法治的第一要义是约束、规范公共权力,权力行使不严谨、不规范,极易导致职务犯罪,激化社会矛盾。“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做到自身执法规范,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把合法性原则落实到各个执法部门、环节和每一位干警。高度重视和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防止检察权超越边界、过度行使,伤害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清正廉洁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阻碍国家政治发展,造成经济环境资源浪费,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蔓延,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丧失道德,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工作,坚决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严肃查办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改革发展清除障碍。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加强预防犯罪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路径选择。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权维护的正义首先是司法公正,即是法律内的正义。要实现法律正义,就必须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统一,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客观公正,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检察文化在维护人权保障民生中的作用

检察文化的人民性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理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通过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带给社会公众和谐、安宁和幸福的美好感受,培植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坚定信仰和信心。具体地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执法为民的文化品格

一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文化认知。人民权益就是每个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最大的发展,人的和谐才是最大的和谐。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要条件,每个人是一个相对自足的和谐体,人的存在有其尊严和价值。这种尊严和价值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人自身,来自宇宙自然,因而为一切人所具备。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2]因此,检察机关要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保障人权的能力和水平,坚决制止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克服有违人权精神的执法习惯和做法,把保障人权落到具体监督职能中。通过刑事侦查监督,维护侦察活动的合法性,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被非法限制与不剥夺;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不受错误裁判;通过刑罚执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准确性,保障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人生命权,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把检察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慎用批捕权、减少羁押,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切实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要注重人性化执法理念,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的案件,采取人性化的办案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履行 “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法律规定,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结合办案,弘扬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人的法律化即法律社会化,在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提高公民的法律能力,促进良好法律秩序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保障民生建设的文化认知。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部署。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改善民生必须正确对待群众诉求。当前,一些群体事件的发生,很多时候都是一些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群众作风漂浮、群众方法简单,使得一些小的民生诉求得不到妥善解决,直接导致民怨的聚集、酝酿、炒作。在某一特定事件、特定时期被引爆后,最终有关机关必须付出比解决此民生诉求上百、上千倍、甚至更大的代价方能妥处此事。“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3]如何正确对待群众呼声,努力消除群众疾苦,与其说是能力问题,还不如说是感情问题、立场问题。感情愈深,压力愈大;感情愈真,动力愈足。民生诉求,能以小见大。一些检察机关正是从保障民生诉求入手,体现执法为民的文化品格,形成了特有的“检民互动”文化现象:有的健全受理申诉控告举报机制,整合受理接待举报各种资源,突行电话受理、网络受理、信函受理、接访受理,实现了诉求接待工作的集约化。有的开展巡回服务活动,根据检察联络室所在地的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和机关等工作一线,巡回受理申诉控告,进行举报普法宣传。有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于检察联络室受理的事项,实行上下联动、部门联合,分工协作,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办结的情况,定期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公开。有的建立网上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建立法律咨询、举报控告、检察长信箱、检察论坛等网络版块和栏目,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畅通的表达渠道,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和网民心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以发挥检察文化导向功能。[4]

三是接受人民监督的文化认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所共同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人们:“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或监督,确保权力的合法运行。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如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制、人民举报(控告、申诉)监督机制、党的监督机制、执法机关相互监督机制等,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这是人民的信任与重托,应十分珍惜这个权力。[5]看到人民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衣食父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检察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不论官有多大,权有多重,都只有老老实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没有当官做老爷的权利。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本着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自觉把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接受人民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受理接待中心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通报检察决策、重要信息、工作成效。组织检察人员同网民交流,通过互联网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引导网上舆沦,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重大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参观办公、办案区,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提出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职务犯罪“一案三卡”制度,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认真回访,听取群众、发案单位、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执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利益驱动办案、违法违规办案、到涉案单位吃拿卡要、不文明办案,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在检察门户网站公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职务犯罪七种情形监督力度,完善督办检查、监督备案、工作考评、情况通报等运行机制,为人民监督员有效开展监督提供保障。完善特约检察员、检风检纪监督员制度,促进廉洁公正执法文化氛围的形成。[6]

三、检察文化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中的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的文化追求来源于和谐友好的价值认同。各级检察机关认识到,社会建设的内核是和谐发展,它包括着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区域之间的和谐发展等等。这些发展只要有一个地方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发展的全局。和谐是发展的最高境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具体的说全面发展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在同一历史时段上、同一历史空间内得到有效的、积极的进步和发展。不搞全面发展,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发展,必然导致发展产生新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稳定,即不和谐。协调发展包括先进与落后的协凋、城市与乡村的协凋、沿海与内地的协调、国内与国外的协调等等。协调就是为了照顾到事物发展的各个方面,照顾到全局,实际上就是为了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可持续包括人类自身的可持续、自然的可持续、社会的可持续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的可持续。所有的可持续其实就是使人、自然、社会三者达到一种有机的和谐与统一。[7]因此,和谐是发展的价值精髓。那么,检察工作的价值精髓又是什么呢?显然也是和谐。检察机关保障和推进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就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一系列的法治过程来营造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营造人、自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环境。不论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建立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还是利用法律规范来平息人与人、人与集团、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使用法律规范的强制规定对于一些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促进社会和谐的恢复等等,都体现了法治过程的一种精髓所在。因为我们所进行的法治,我们所使用的法律,其过程的价值精髓就在于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维护人、自然和社会的和谐。一旦这种和谐被打破,我们就会通过法律或者法治的手段、途径予以恢复,这就是检察工作的价值精髓所在,

化解社会矛盾的文化追求内化为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首先,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源头防范矛盾。这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马不伏枥,不可以趋道;士不素养,不可以重国。培养公正执法素养,要从领导抓起,“言传不如身教,己正才能正人。”高超的职业技能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基础和保证,“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应以大规模教育培训为契机,扎实推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争创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做到既惩治犯罪,实现违法当罚、罚当其罪,又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其二,注重改进办案方式,避免引发矛盾。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把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通过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等一系列人性关怀措施,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关爱、温暖[8]。其三,坚持宽严相济,有效消除矛盾。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着眼于消除矛盾、促进和谐,深入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量刑建议、附条件不捕不诉等办案新方式,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和执法考评机制,坚决克服下达追捕追诉指标等错误做法,把从宽处理的每一件案件作为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的具体实践。其四,延伸办案服务,积极调处矛盾。对办案中发现的个体性矛盾和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不回避、不敷衍,通过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联系协商、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化解积怨,消除深层次隐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以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实际行动构建和谐友好的司法环境。

注释:

[1][英]培根《论司法》,《培根论人生》,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2010年1版。

[2]谢鹏程:《论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郑板桥:《潍县署中画竹呈年伯大中丞括》,载《小学教学研究》2011年第12期。

[4]龚佳禾:《新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深刻领悟》,载《湖南省情要报》2012年第2期。

[5]何素斌:《检察机关执法为民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版。

[6]龚佳禾:《加强与改进:十一五湖南检察工作的新发展》,载《湖南省情要报》2012年第3期。

[7]陈运龙:《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价值》,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8]特别是当前查办涉企职务犯罪案件,要按照“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切实做到“三个考虑到”(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保证生产发展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尽可能挽回损失,恢复发展)、“四个必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慎重,该迟办缓办的要迟办缓办,绝不能因案件查办造成经营困难和群众不满;初查必须秘密进行,在调查取证时,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轻易公开到办公地点传人,不发表有损形象和声誉的言论;对发案单位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不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追缴贪污、挪用等赃款赃物应该返还的必须返还)、“四个避免”(避免影响资金流动;避免影响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避免影响招商引资和经营业务关系;避免影响声誉和产品信誉,做到该保护的要坚决依法保护)。参见龚佳禾:《突出工作重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载《新湘评论》,2011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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