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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时间:2024-09-03

文◎张卫平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文◎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

我国现行的民事案件受理制度存在“起诉难”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便是直接针对这一问题的提出的。

现行民事案件受理体制的实质和关键问题在于起诉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即错误地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置入起诉条件之中。这导致起诉受理时法院必须对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实际上就无法实现建立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目标,起诉难、告状难问题也就成为必然。我国现行制度这一特征的形成除了对国外诉讼制度不了解之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理念和司法体制的问题,进而涉及法治发展阶段的深层次问题,也反映了我国司法中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二重性特征。

因此,必须修正起诉条件,只有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审理置于受理后的诉讼阶段,才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废除立案审查制,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化解起诉难这一社会问题,并提升诉讼程序正义的品质。在制度的重构方面,要实现案件受理体制的改革,运行新型的案件受理制度。在起诉状审查方面,原则上不涉及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问题,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问题都应当在诉讼系属后进行审理和裁决。在受理程序设计方面,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之后,应由相应的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认为符合法律关于诉状记载事项的要求,并按照诉讼费用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予以即时受理。

作为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并非仅仅是关于起诉条件的修正作业以及案件受理制度本身的调整,还必须对相关裁判制度、诉讼要件、法院组织结构、诉讼费用等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案件受理体制的型塑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司法体制的特殊性有关,从而形成具有管控特征的受理体制。而法治的进一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改变这种体制,使之成为具有开放特征的案件受理体制,从而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摘自《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3-15页。)

[本栏目摘编宋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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