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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之程序设置

时间:2024-09-03

● 赵丽萍/文

附条件不起诉之程序设置

● 赵丽萍*/文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等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遵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 犯罪记录封存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712000]

《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检察机关应如何科学规范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笔者拟提出一些粗浅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设计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阐述。具体到实践中,仍有一些需要细化和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属《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这里面实际上是两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指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二是所涉罪名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

第二,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交付法院审判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不是其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需要指出的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处刑幅度,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考虑量刑,确定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规定的是主刑,应当包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含一年)有期徒刑;法律虽然没有规定附加刑,但如果可能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也应当视为符合这一要件。

第三,符合起诉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据此,符合起诉条件,指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应当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而且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仍应重视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以自己真诚赔理道歉、积极赔偿损失等行为努力争取被害人谅解,消除被害人的怨恨、仇视情绪,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也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得以顺利执行。

(二)程序设计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官应当在对公安机关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及其特定活动区域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广泛听取家庭成员、老师、同学及与其关系特殊的人的意见,包括被害人、证人的意见,确保调查的广泛性、公正性、客观性,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2.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这里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的四个条件逐项进行考察。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选择性的条件,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都意味着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具书面悔过书,深刻分析其犯罪原因、性质、危害、结果等情况,表明积极改过的决心和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并签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应在悔过书上签名并写明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检察机关应当将悔过书附卷。

检察机关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前,还应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要做好法律解释和说理工作,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对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要认真记录,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被害人核对无误签名后附卷。

4.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阐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情况、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确定考验期、考察内容、考察方式和具体考察人员。考验期应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悔罪表现等综合确定不等的考验期,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考察的内容除法律规定以外,检察机关还应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有针对性的考察内容,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等等。考察人员应由至少两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检察官担任。

5.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签署保证书,其监护人签署管教承诺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在考验期内遵守检察机关的考察规定;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需要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事项提前报告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到;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应当签署管教承诺书,在考验期内履行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管教和监督报告义务,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6.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送达和告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并积极履行权利告知义务。被害人如果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由此可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考察包括考察内容和考察结果。

第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定期向检察官报告遵守规定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同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相关矫治和教育。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了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确定了报告的时间、频率、方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遵守规定的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提前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向检察机关报到。

第二,检察官不定期约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官不定期约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一方面是落实教育、矫治的必要方式,同时也是检查其遵守考察要求的主要手段,可以从中发现和纠正问题,增强矫治教育的效果。检察官应当坚持正面引导为主,以远大理想、坚定信念、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以及热诚、上进、善良、感恩、回报等正面情感引导和激励未成年人积极向上、改过自新,以反面教育为辅,教育未成年人算好人生几笔账,做对社会、对家庭、对他人有益的人,以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第三,检察官充分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检察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遵守考察内容的情况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可以在其所在学校、社区、公益组织及其特定活动区域进行了解,广泛听取家庭成员、老师、同学及与其关系特殊的人的意见,包括被害人、证人的意见,要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了解和评价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遵守考察情况,并会同上述相关部门、人员跟踪帮教,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警示教育,促使其不断改邪归正,确保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感化、挽救功能的实现。

检察机关要对考察形成的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并附卷,作为考验期满后进行案件处理的依据。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三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据此法律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三:

第一,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要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第二,被害人的申诉程序和直接起诉程序。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起诉的程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包括决定作出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权利义务,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四、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要限制适用逮捕措施,适用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告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等。

第二,遵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诉讼规则》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规定,既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也适用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做有益于社会的人。

第三,认真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考验期满诉讼程序的终结。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利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应当注重教育效果,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教育活动。要加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沟通,加强与学校、家庭、社区、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有针对性的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健康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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