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八个阶段及其突审策略
【本期主讲】
蒋智勇,现任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自1998年起即从事反贪侦查工作,17年来,在反贪工作一线从一名年轻侦查员成长为一名资深反贪实务专家和工作组织者。主办案件近百件,查办了区公安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建工局局长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正处级职务犯罪要案。先后多次荣立三等功,被评为"南京市十大反贪干警",被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查办大要案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业务专长及研究方向为重大案件的突审方法、深挖窝串案的谋略运用等方面。
核心提示:实践中,普遍认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分为对抗、试探、交待等三个阶段。但笔者通过十多年对上千名谈话对象的突审,发现除了通常的三个阶段外,尚有二次试探、封口等阶段,如果能认清嫌疑人在审讯中试图伪装的各种假象,有针对性的运用好谋略,那将会增强办案人员的信心,并能及时扩大战果,使案值和案件数得到最大化的提升。
常言道:知人知面难知心。常人的内心尚且难以把握,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更加微妙和复杂了。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或趋利避害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会筑起强大的心理防线,随着讯问的不断深入,其心理防线也会随之不断变化,并且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通过对近二十年来笔者承办的诸多案件的规律分析,犯罪嫌疑人之心理防线大致可以分为八个阶段。下面将该八个阶段具体阐述。
对抗是指犯罪嫌疑人用语言或武力向讯问人员进行反击,以不配合、不交待的形式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来阻止、阻挠讯问的正常进行。可以说每个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会有对抗,只是在表现形式或者表现程度上有所差异。这种源动力可能来自心理,也有可能来自其身体;程度上可能激烈,也可能较为平静;感知上可能讯问人能体会到,也可能体会不到。但不管怎样,这种抗争是真实存在的,是我们每个谈话人不能否认,更不能回避的。千万不能因为这种表现是心理上的使人难以琢磨,或是形式上看起来很平静,或是因为经验不足而没有感知到,就认为这种对抗不存在,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这样的错误判断会导致我们的审讯陷入一个误区(误认为其态度很好),更有可能致使整个案件归于失败,所以若要百战不殆,必须知己知彼,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对抗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种,武力型。区规划局的主任陈某,刚到讯问室就闹着要走,一张很笨重的审讯桌都被他差点撞翻,后来还是被制服了,对这样的人只能以司法强制力来制暴了。
第二种,耍痞型。中石化某公司车间主任张某某,平时在车间对工人的管理就是拳头加大棒,到案后拒不交待,尽现各种流氓相,对这种人讲道理没有用,最好的办法就是:君子之治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第三种,挑逗型。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委派的人事经理徐某某,该人熟悉法律,到案后不断挑逗办案人员对其动手,对此就应该不为所动,让他表演,静观其变,慢慢施压。
第四种,挑战型。区建工局副局长曹某某,到案后一抱膀子,挑衅说:10天不交待能拿我怎么办!针对这种直言不讳者,关键就是要打掉他的气焰和痴心妄想。
第五种,文静型。区水利部门科级干部朱某某,文文静静,到案后不吵不闹,就是不断地说:我真的没有拿钱。这种情形就好办的多了:多讲道理多举例,法和理说通就差不多了。
这个阶段各种类型的表现应该都是比较真实的,是犯罪嫌疑人真实性格的真实反映,透过其表现把握其性格、并准确的心理定位,对后期的全面突破将大有裨益。
相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对抗失败之后,以相对平静的方式来对抗讯问,精神和体力仍然处于全面戒备状态,相持、对峙且不交待犯罪事实。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心理状态是:口服心不服!此时他们还自认为有很多优势,比如:体力还很充沛、思维还很敏捷、外界相关人员还没有到案等等。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相持的时间有所差异,短的几个小时,长的有十几个小时,甚至再长。对这个阶段,我们谈话人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不要被对方假象欺骗,二要坚定信心。如果被其欺骗,审讯人员的信心就会动摇,哪怕言语表情中透露出一丁点的信息就会被犯罪嫌疑人感知,其信心就会大大增强,更会延缓我们的突审节奏。特别是在目前对询问、传唤、监视居住的时间要求严格的情况下,会造成承办人和领导及整个单位的被动,严重的会使该案件失败,以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相持、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结束。所以对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诸多表相要格外注意。
第一种,解释型。例如,某改制企业的总经理衡某某,当时才开始询问时,他就谈改制企业养活了多少职工,喜欢用改制、合同、文件来说明他自己没有问题,真是欲盖弥彰何患无辞,通过他的这个表现,我们就发现他还是一个能听得进道理的人,我们就把法律给他讲通讲透,使他真真切切的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行为,最后把贪污的事如实都交待了,一审判决7年有期徒刑并且没有上诉。
第二种,强硬型。省石油公司下属分公司的经理唐某某,当时我们账查到了、经办人也找到了,他就是不承认:别人说有是别人的事,反正就是没有!账是账,反正没有拿!唐某某原来在部队是领导,在石油分公司又是一把手,平时说话,没有人敢反对,所以贪污公款都明目张胆,到了司法机关还态度蛮横。那我们的态度比他还强硬,书证胜于雄辨,几番对峙后他就软下来了。
第三种,“文书”型。本地的一个包工头王某某,有点犟,来了就要文书,要手续。现在检察机关都是文明执法、程序规范,给他相关的文书,把司法机关的性质给他说清楚,把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说明白,这样的人也容易突破。
第四种,乞求型。镇水利站站长朱某某,来了不断地向我们解释他自己多老实,不会说假话,希望我们相信他,不交待任何问题。这种人总体上还是属于天真单纯型的,对策就是思想工作到位,再给他指条出路就行了。
第五种,装傻型。区建工局副局长曹某某,在这个阶段就说自己记不清了,对以前的业务单位、结算情况都装呆装傻。什么都说记不清了,其实这就是攻心没到位,后来攻心的火候一到,他什么都记清了。
实践中,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表相都是虚假的,至少是真假掺杂准备蒙混过关,谈话人一定不要被其中一些疑似真实的假象所迷惑,这样才能去伪存真,挖出其犯罪真相。
试探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要用语言向谈话人打听相关案情,或相关政策,或提及一些与案情有关的人员姓名、数额或细节,同时暗中观察谈话人的反应,想从中获取谈话人是否掌握案情、掌握到什么程度、有关人员是否涉及相关信息,从而来考虑是否交待,交待多少,交待与谁的问题。该阶段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交待前的最后一招,渐渐地露出了狐狸尾巴,马上就要交待了。这里要特意说一点,很多人都以为犯罪嫌疑人谈到某一个具体的人,应该会把这个人的事谈清楚,其实不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很微妙,举几个特别典型的例子:某特大型国企水厂厂长姚某某承认其收受某供应商5千元;包工头史某某交待送给某研究院某副院长3万元好处费。其实这两笔事实都是嫌疑人先抛出来看看办案人员的反应,这二笔其实都是30万元以上的数额。这个阶段需要特别注意:谈话中会涉及业务单位、业务量、犯罪嫌疑人的关联人等诸多情况,此时高智商的对象也在通过观察办案人员的言语、行动、眼神、表情等细节来打探、揣摩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信息!实践中有些经验不足的同志,在一些不经意的动作、语言中就透露了我们的案情和秘密,让犯罪嫌疑人分析出了相关案情,但办案人员自己还不知道,所以准确的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诸多试探行为并积极应对就尤为重要了。
问政策。某企业副处级干部胡某某在交待前就问什么是自首,怎样可以取保之类的问题。对此,我们一是不能欺骗,二是不能直说的内容可以模棱两可的回答,三是若能准确把握的就回答到位、促使其交待。
问关系人。区建设局副局长高某某,交待问题之前提及安徽的一个包工头,并表白与他没有关系。其实这就是一种心虚的表现,只要办案人员做个有心人,仔细的内查外调,这个关系人一定和嫌疑人有不正常的经济关系。最后,高某某交待收受了该包工头数十万元的好处费。
问特定物。前几年查处了本区水利部门的一个三人窝案,当时先找的行贿人王某某,我们在询问业务情况后,让他谈与业务单位的经济往来,他一再表白什么钱都没有发生,后来越谈他越急,他就说陪对方领导买过一次车子,其实这就是在打探!经过突审,原来车子就是他出钱买的送给对方的。
问妻子(丈夫)。很多案件中的赃款去向都与其配偶有关,所以对其配偶情况要格外注意。原区公安分局局长毛某某被调查时向办案人员询问其妻的情况,原来钱都在其妻手上,有些受贿她也共同参与的,后来从其妻手上搜出涉案的钱款和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该案就此被全面拿下。
问子女。为什么要把子女和配偶区分开来,因为子女在案件中的关联度较轻,配偶则不然。另外这样的区分也是提醒办案人员注意,要充分利用子女的信息打感情牌。比如在查处区保安公司经理阚某某行贿一案中,对其监视居住谈了二十多天,一点效果都没有。但是我们了解到他唯一牵挂的就是女儿,那天晚上就单独和他聊他女儿的情况,触碰他唯一能够心动的地方,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天夜里他就交待给了公安局长毛某某三十余万元的好处费。有点悬啊,其实院领导已经准备明后天就放阚某某回去了。
切记,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问话,都是有原因的,谈话人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特别不能简单地认为问及妻子家庭就是人性所至,这里面往往隐藏着重大的案情,一定要高度重视,仔细甄别。若能抓住其问话的真正原因,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就在眼前了。
露头就是犯罪嫌疑人刚开始交待自己的有关事实,但一般是小额的钱或次要的事,不会涉及主要的人或事,有冰山一角的意思。从本质上讲,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交待了,但是交待的问题应该属于避重就轻,非主要问题,在办案实践中,如果以百分比来算,这个阶段交待的数额一般在总数的10%上下。此时谈话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要被犯罪嫌疑人这种交待和“诚恳”的表白所迷惑,更不能沾沾自喜,以为案件突破成功了,其实真正的大鱼还在后面,所以一定要发扬“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把所有的犯罪事实挖个水落石出。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露出这样一些细枝末节的小事来。
第一种,购物卡型。就是抛出一些购物卡、礼金券之类的事,想来蒙混过关。大部分案件中的受贿人(包括不少行贿人也是这样),在此就不赘述了。
第二种,降低数额型。就是把数额故意往少了说,当时我们查处的某特大型国有企业处长赵某受贿一案就是典型,本案中的行贿人刘某在司法机关的震摄下,先交待给赵某4万元钱,来试探办案人员的反应,办案人员不动声色,判断这应该是一个烟雾弹,然后把刘某晾了晾,突然来个回马枪,刘某措手不及,很快就交待送给赵某的是三十多万元钱。
第三种,减少次数型。明明某人有很多次给钱的事,但是就交待其中的一次或二次,以此想来降低总的犯罪数额。当时本区建工局局长汪某某就是这种类型,他总是以岁数大了记不清为由,对受贿的很多笔事实,只交待其中的一、二笔,这一方面是担心受贿数额过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知道哪些行贿人被司法机关控制了,所以就蜻蜓点水,交待其中的一小部分。
第四种,回忆障碍型。被调查对象心里很清楚,就是以时间长了记不清为由,来和办案人员“打太极”,不交待具体问题。本区一个开发商叶某某,给了别人三十多万,就是说记不清了,以此来拖延时间,逃避法律的制裁。
第五种,反复涉及型。就是只谈人,不谈事,不涉及犯罪事实,当时办理本区特大钢铁企业业务员朱某某受贿案时,每次他都在那一二十个业务单位的名字上绕来绕去,但是就是不谈给钱拿钱的事,还不断地表白自己。
突破到这个阶段,是每个承办人和领导都可以露出笑容的时候了,但是这个时候更是案件做大做强的关键时刻,如果承办人“小富即满”,那就办不了大事,成不了大案。此时应该多方位的了解,加大力度,继续突审,方能再下一城,进入实质性交待阶段。
实质就是犯罪嫌疑人开始交待自己实质性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大额的钱或重要的事,涉及的都是关键的人或事,可以说是露出了庐山真面目。从总量上估算,这个阶段的交待要占到60%-90%,甚至更多。所以这个阶段的工作到位之后,案件一般就可以大功告成了(当然这要排除后面谈到的某些案件二次交待的几个阶段)。做为一个老道的侦查员,必须要能从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是实质性交待了,若是窝案需从系列案件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数额来相对估算,若是个案需要兼听举报人的大概分析判断,若没有举报人,就要从该犯罪嫌疑人的职权、分工、业务量以及在职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判断。为什么要提到在职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就是因为前不久在查处本区中石化南化集团公司的窝案后深有体会。十年前我们查过该公司的热点岗位的热点人员,三十多个行贿人加起来,才给了一个业务员四五万元,基本上都是每人给1千元不超过2千元。然而10年之后,明显的发现,每一笔都1至2万元的,甚至有单笔就送10万元的,所以说,任职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判断是否进入实质交待的重要参数,多年的办案观察,以下几点可以是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参考。
神情放松。不管交待的数额有多大,都很放松,如释重负,这样的例子很多,就不一一例举了。
话语增多。说话明显增多,原先不爱说话的人都变的话多了,原区财政局副局长陶某某就是这样,开始谈话时压力很大,话语很少,交待之后明显的话多了,压力也轻了。
主动沟通。愿意和谈话人交流了,有点像朋友交谈的意思。如某特大钢铁公司的机动处的一个科长,开始时把办案人员看成敌人似的,交待之后立即变了一个人,主动认错,要和办案人员交朋友,到了近乎诌媚的地步。
剖析自己。完全交待后他们会深刻地剖析其犯罪根源,比司法机关找的更准,更深刻。如本区原财政局局长徐某某,交待后对自己分析的非常深刻,甚至犯罪的因果关系都找的非常准。
百无禁忌。什么都谈,没有什么可以顾忌的。如原区人防办处级干部郜某某,全部交待后,对判刑看的很淡,对刑期都看的很清楚,从他自己的童年、当兵、提干,在部队吃了多少苦,自己又落下了多少病,都和办案人员说,确实放的下,没有任何包袱了。
能吃能睡。当一个人的思想压力大的时候,吃饭和休息都不会正常。如本区街道办事处的一个科长孟某某,交待前吃不下睡不着,交待后,顾虑全无,能吃能睡。其实大部分人都这样,没有交待问题的时候,让他睡也睡不好。
大部分案件到这个时候,就是大功告成了。但是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他们仍然有一些重要的犯罪事实没有交待,需要有经验、有责任感的承办人来继续下去。
所谓封口,就是在经历了上面的五个阶段之后,但还有最重要的关系人或犯罪事实不交待,不管怎么讯问,都是矢口否认、闭口不谈,吃了称砣铁了心——没有了!通过大量的案例,我们发现,至少有3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存有这个阶段。这个阶段有点类似于前面谈到的相持阶段,但这是在交待了相当比例的犯罪事实之后发生的相持。办案人员能到这个阶段仍然咬定青山不放松,说明我们的承办人有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也说明承办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洞察犯罪心理的技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到这个时候案值肯定是不小了,足以交差了,若没有责任心根本不用费这个心、劳这个力。这时候没有交待的问题都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最隐匿的、最剜心的事。让他谈这些事,其实就是要他的命,所以要拿下这块口供,必须要有大公无私的精神和稳准狠的力道,缺一不可,二者具备方可击破其封闭之口,迫使其交待。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前面所述的相持阶段与对抗阶段的表现在这里有所呈现,但又不尽相同。
第一种,强硬型。就是态度很强硬,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前面的一个行贿人史某某就是这样,一开始是核实证据,谈完后就什么都不谈了,口封的很死。但是我们共产党人最讲认真二字,全心投入,加大力度,又谈到给另外一个人钱了。然后又封口,什么都没有了,就这样反复封口,每次都很强硬,也很有层次性,陆续交待了给科员、科长、处长多人多次几十万元的好处。
第二种,分析型。这种类型的嫌疑人自己不交待,还帮办案人员分析为什么没有了,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中石化处长赵某就是这样,交待了在煤炭业务上受贿后,其他的工程等业务就是不交待,口也封的很死,还故弄玄虚帮我们分析为什么不会拿煤炭之外的钱。很是滑稽,但是这种小伎俩承办人是不会上当的。
第三种,威胁型。语言和身体上突然表现出威胁的架势,区某司法所所长李某某就是这样,谈了一个事就不谈了,让他接着谈,他还威胁说:都谈完了,如果不相信,他后面就不说话了。前些年查处的南京钢铁集团的一个业务员熊某某也是这样,交待了十几万就封口了,年轻同志让他接着谈,他甚至要和对方打架。
第四种,矛盾型。表情和语言中透露出心情的矛盾,省里交办的处级干部衡某某就是这样,交待了十多万元就封口了,通过观察他的表情并和他交流,原来他担心数额大了、不能取保。
第五种,求援型。以向别人打电话问一问或查账的名义来搪塞,不愿意自己交待,要找台阶下。典型的案例如,司法所长李某某的案发行贿人徐某,辩解说是他老婆与所长李某某合伙做生意的,要打电话问他老婆才知道,怎么可能!就是徐某自己的事。
这个阶段,就如同运动学中的“极点”现象,是办案人员最难攻克的堡垒,但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难熬的时候,谁能坚持过去谁就胜利,只要我们承办人咬咬牙,克服了这个极点,下面将会战果累累。
二次试探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待了相当大部分的犯罪事实后,却不谈某些关键的人或事,并关心打听相关政策,或有关的人员姓名、数额或细节,想从中获取谈话人对特定的人或事是否掌握、掌握到什么程度、有关人员是否到案等相关信息,来考虑是否交待这个要他命的关键事。煤炭供应商刘某到案后,开始谈的是给某处长4万元的事,后来我们二次突审,拿下!原来是给了几十万,他之所以不敢说是担心该处长在当地有背景司法机关不敢办他,这是典型的二次突破,这种例子多的是。真正的办案高手,就是在这个时候显示出办案水平了,大的数额往往在这个阶段出现,这时候犯罪嫌疑人的试探比第一次的试探更谨慎,更隐蔽,谈话人必须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谈,做到滴水不漏,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更要用心体会,明察秋毫,方能发现其二次试探的一些“伪表现”:
问政策。比第一次试探更谨慎,但更直接。前面的水利站站长朱某某,就是问以后工作能不能保住,能不能不坐牢。这时的回答还是不能欺骗,如果不好回答,就根据其案情结合以往判决的情况,给他一个有利于讯问、也基本上能实现的答案。
问关系人。包括问妻子(丈夫),行贿人,但问的更具体,更迫切,比如查办的区国税局稽查科长张某某,交待后问他哥哥的情况,原来他贪污百万元钱都转到他哥哥的公司账上了,后来就是这个共同贪污该二人一起坐牢。
问特定物。有时候嫌疑人就说一句话,承办人只要用心了,就会发现是一个案子。查处中石化某处长范某某时,行贿人李某某夜里突然冒了一句:借过身份证买房子不算什么吧。侦查人员立即穷追猛打,查出房子就是送给范某某的。
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试探性问话,比第一次的试探问话更直接,也有其隐蔽的一面,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总体上的表现和第一次试探大体一致,对于共性之外的个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彻底是指数额的彻底、罪名的彻底,从总量上估算,交待达到90%以上。有的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都齐了,彻底做到如实、全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了。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表现和第五个阶段的实质交待阶段总体相像,但是有些地方更微妙,更要用心观察和体会。细节表现如下:(1)神情放松。但内心更微妙,痛哭流涕者多。(2)话语增多。但仍然是有所顾虑。(3)主动沟通。但更关心他自己的出路。(4)深刻剖析。但认识上是更加到位。(5)能吃能睡。但时睡时醒,因为有一定的负担和顾虑。
这时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第五阶段基本相似,只是在每句后面都加了一个“但”字,这就是说明,这个阶段的表面现象虽然差不多,但内心可能有很大的差别。因为多年的办案我发现,有二次试探才全部交待的犯罪嫌疑人,其思想包袱和顾虑天生就比一般人多,内心更脆弱,表面上可能看起来很坚强,可是对前途的无望、自杀的心理倾向都会在这个时候发生,必须格外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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