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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查扣违章车辆牟利的行为定性

时间:2024-09-03

文◎王营 司红军

冒充警察查扣违章车辆牟利的行为定性

文◎王营 司红军

[案情]2014年二三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宋某与付某三人预谋后,以抢劫车辆为目的,购买警服假冒警察查扣车辆牟利,先后多次冒充警察拦截路过车辆,以车辆行为人证照不符,或者没带驾驶证等理由查扣车辆。司机给他们塞钱就放行;司机实在不出钱的即将车辆“扣押”。先后共“扣押”轿车3辆,之后转卖1辆获赃款1.5万元,3辆轿车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5599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认为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处理。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一,王某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穿着买来的警服以执行公务为名假冒人民警察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是以上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但是假冒人民警察借口查处交通违章的行为,其行为性质、违法程度等方面均与卖淫嫖娼、赌博明显相当,完全可归入“等违法行为”中去,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其二,王某等三人构成诈骗罪。由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应当加以区分:招摇撞骗罪的手段限于冒充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只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既有假冒人民警察身份“履行公务”的表现,又有借机收受非法财物的行为,且取得财物系出于被害人对于“公安人员”的信任,“主动”交付车辆而获取,同时具备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罪均已构成。

其三,本案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骗取财物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重于诈骗罪,在骗取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本案中,王某等三人冒充并利用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达25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应适用想象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为本案行为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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