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徐新彦 任 聪
建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审查机制的经验做法
文◎徐新彦*任 聪**
在刑事诉讼证据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性证据,起着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证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重的双重作用,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可缺的重要依据。涉案物品鉴定意见是价格认证中心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如何指导公安机关、监督价格认证中心做好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技术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修改: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法定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此项修改,确定了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针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我们也应该将其视为一种“鉴定意见”。在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保持一致的同时,更旨在提醒检察机关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这种“结论”加以审查、监督。涉案物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性证据,起着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证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重的双重作用,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可缺的重要依据。如何指导公安机关、监督价格认证中心做好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技术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联合调研:根据高检院、河南省检察院和郑州市检察院关于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要求,郑州市检察院会同公安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了专题调研和类案分析,探索进行评估程序审查和操作流程监督。针对案例调研和类案分析中发现的难点和争议点,依据《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河南省赃物罚没管理条例》,郑州市院指导试点单位二七区检察院与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会签了《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明确了价格鉴定工作审查的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转交的案件和上级机关批转的案件,并由二七区检察院技术部门和二七区物价局下属价格认证中心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审查工作。检察技术部门进行程序审查,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案件内卷。其中检察技术部门对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定应详细审查送审材料是否全面、完整;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具备资格,鉴定机构是否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客观、真实;鉴定工作是否依据价格鉴定工作程序进行;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等内容。
2011年10月,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物价局会签了 《关于加强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意见》,在郑州市13个县区推广试行。
建立章制:为将会签文件内容落到实处,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物价局在试点单位二七区检察院与该区价格认证中心和辖区5个派出所召开了关于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审查工作的专题联席会议,讨论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会议按照批捕、起诉的证据要求相统一、相衔接的标准,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规范细化了“已灭失涉案物品”和“评估价格为1000元(罪与非罪)临界点”两类物品的价格评估程序、评估条件和立卷标准,着重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严格制定价格鉴定评估档案,并在评估档案中详细记录公安机关的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和“委托价格鉴定物品明细表”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一切证据材料,最终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二)随着无实物价格鉴定审查的不断完善,检察技术部门认为仅通过言词证据确定涉案物品的成新率不够科学、严谨。通过与价格认证中心和公安部门的研讨,决定对“无实物”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共同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灭失物品公安机关向价格鉴定机构报送材料的相关规定》。
(三)对涉案物品评估价格为1000元临界点且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要对评估的过程、方法和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针对办案人、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果有疑义的或者价格认证中心内部有争议、分歧的个案,检察机关应进行案件复查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必要时可委托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创新平台:为有效地推进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审查监督工作,试点单位惠济区检察院根据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物价局会签文件要求和精神,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与郑州市物价局、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联合,开始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审查监督软件平台》。
全面把关: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郑州市检察院指导试点单位二七区检察院完成了对800余起涉及价格鉴定的刑事案件逐案审查。对于当事人和办案人就价格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案件,全部会同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查。对于涉案物品价格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积极会同价格认证中心委托市、区有专门鉴定权的机构做出专业价格评估。他们在协助价格认证中心完善价格鉴定流程的同时,对价格鉴定卷宗进行审查,监督程序执行情况,解决和发现了很多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2年4月,技术部门干警审查“赵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一案时注意到,被害人提供的发票上其车辆维修金额为21659元,同时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标的价格鉴定意见为19700元,而二七区故意毁坏财物罪3年以上和3年以下的量刑涉案金额为20000元,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金额位于基准线上下,会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得知情况后,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讨论会议,并出具了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档案》,对价格评估细则作以说明。案件概况显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经调查了解4S店出具的估价单与实际情况相符。此次维修总费用为21659元,其中喷漆修复费用为19571.89元,根据该车购买年限确定9成新折旧为19571.89x90%=17614.70元。该车喷漆修复时的工时费为2087.66元,故该车喷漆修复费用共计17614.70+2087.66≈19700元。”
经审查,鉴定标的物经折旧后加上工时费确为19700元。通过价格认证中心的说明,公诉部门办案人详细记录了价格评估过程,保证了价格鉴定程序和实体的正确性,为其案卷的办理和出庭公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对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标的基准线的案卷都会同检察技术部门进行重点监督,必要时由鉴定人出具书面证明,解决专业疑难问题,大大提高了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发展方向:一是完善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实体审查和协作机制。目前,我们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审查工作更多的集中在程序的审查和监督上。今后一个阶段,我们应不断提高检察机关价格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实体审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同时,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与社会上专业鉴定机构的协作工作机制,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及时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指导,以确保价格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是完善对价格鉴定意见复核和重新鉴定的监督工作。针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或者异议的,我们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价格认证中心及时、有效的作出答复,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复核和重新鉴定的监督工作。涉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者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内请求委托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内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提出复核申请。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复核裁定意见书。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通过价格认证中心审查价格鉴定档案,必要时应召开检察技术部门、检察办案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三方联系会议研究鉴定意见审查事宜。
三是完善对价格鉴定人员出庭的管理工作。针对新刑事诉讼法187条规定,检察技术部门一要建立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档案,确认其资格。二要建立鉴定人员基本情况和鉴定质量审查情况档案,掌握鉴定人员业务质量优劣。三要向价格鉴定人员做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要协助公诉部门监督鉴定人
对其法律义务的履行情况。职责,通过听取介绍、参与讯问、科室讨论、出庭公诉等多种方式协助办案,这同时也就是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进行事前审查、实体审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三)充分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在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我院检委会已经进行了多媒体示证系统进行汇报的尝试,由于可以全面、直观的向各委员汇报、展示相关证据和内容,提高了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今后在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报告时,将更多地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
(四)结合专业研究小组,挖掘小组为检委会咨询、服务的功能。从上海等发达地区检察院的实践来看,成立专业研究小组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经验。我院已经成立了案件研讨、检察调研等10个研究小组,对首例案件、新型案件、典型疑难案件建议今后可以由相关专业研究小组先行研究,理清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查找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比较权威的学理解释,形成研究意见后提交检委会,以充分发挥小组为检委会咨询、服务的功能。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45000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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