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文◎任尔昕 宋 鹏
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
——正确理解并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文◎任尔昕 宋 鹏
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大量重复中央立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有些地方立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不足、对立法权限的理解偏差、立法审查体制对立法责任的忽略是造成地方立法重复的主要原因。解决地方重复立法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就是要求重视立法实践中的客观规律,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就是要分析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解决本地区的特殊问题。同时,立法科学原则还具有“重视立法经济学分析”的内涵,即避免立法重复,节约立法成本,重视立法效益,提升立法的质量。当然,科学的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的成本,还要考虑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地方立法的科学原则就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合理地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工作,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进行立法科学原则的制度化探索,建立包括静态和动态的完整、系统的立法科学制度措施,提高立法科学原则的实践操作性,才能有效解决地方重复立法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这些措施包括:设立专家专职立法员和立法助理;进一步明确地方与中央的立法权限划分;建立针对地方重复立法的立法责任;制定立法技术的规则、立法规划;建立立法后的评估制度;完善立法的市查机制。
(摘自《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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