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近代方志出版中的财务问题刍议

时间:2024-09-03

何沛东

一部书籍的出版会涉及到很多财务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的筹措、书籍编印的耗费、书籍的定价以及余资、售书款的处理等。对于中国古代书籍相关财务问题的研究,之前学者做的并不多,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这些问题较为琐碎,未能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中国古籍中此类材料少且不易获得,如周启荣(Kaiwing Chow)教授所言“尤其是书籍的印刷量、成本、价格的资料,较之于西欧书籍印刷史研究中所能找到的资料, 可谓凤毛麟角, 这些资料的缺乏导致研究中国书籍市场十分困难。”[注]周启荣:《明清印刷书籍成本、价格及其商品价值的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5—17页。近些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关于中国古代书籍价格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揭示了书价的一些变化规律,及其与当时经济环境和时代背景的联系,但材料多来源于书商和藏书家买卖书籍的记录,对图书最初的定价及依据则少有探讨。

地方志是我国传统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存旧方志约占古籍总量的十分之一。地方志的出版是一项复杂的文化工程,需要地方官绅通力协作才能较好的完成,其编印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问题较之普通古籍更多,但“过去在研究图书业时, 学界不把地方志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相关材料又分散于数千部方志中[注]戴思哲著,陈玮译,何朝晖审校:《明代方志出版中的财务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14—130页。,因此对于中国古代方志出版过程中财务问题的探讨更是寥寥无几。关于修志资金来源的论述仅张英聘《明代南直隶方志研究》[注]张英聘:《明代南直隶方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57—162页。、刘正刚、李贝贝《清代广东志书编纂经费来源研究》[注]刘正刚、李贝贝:《清代广东志书编纂经费来源研究》,《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9期,第42—47页。、杨军仕《明代地方修志经费浅析》[注]杨军仕:《明代地方修志经费浅析》,《史志学刊》2015年第2期,第110—114页。等少数著作。戴思哲(Joseph Dennis)《明代方志出版中的财务问题》一文,通过对明代五百多种方志中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明代中后期地方志的成本可少至10两银子,多达370两,每页的成本从0.091两到0.437缗不等”,此文是迄今为止探讨方志成本为数不多的成果之一,能将方志成本计算得如此精细,实属难能可贵,但其未能考虑每种方志的实际印数等因素,致使其结论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显得不足。至于方志的定价和修志余资的处理,以及能够较为完整表现地方志编印过程中财务活动的研究成果则尚未见到。

晚清民国时期,修志者似乎更加注重方志编印过程中财务活动相关信息的保存,本文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尝试对近代编印出版方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主要财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近代方志出版的主要经费来源及鼓励捐资修志的措施

“修志经费的保证是方志事业的基本保障。方志编修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经费的特殊需要方式,修志经费的充足与否,极大地影响着方志编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注]沈松平:《方志发展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3页。很多旧方志因经费不足导致编印工作一拖再拖,甚至因此而散佚,清人刘文淇曾感叹道:“各地方修志郑重迟延者,多因经费难筹。”[注]刘文淇《青溪旧屋集》,清光绪九年(1883年)刻本。若有充足的经费支持,人员、时间、材料等都会有较好的保证,编印志书的质量会相对较高;反之,无充足的经费支持,则方志的编印或草草了事,即使完成出版,也可能为低劣之作。因此经费充足与否,不仅影响着修志工作的进程,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志书的质量。

官修制度确立后,政府财政出资成为方志编修的主要经费保障,[注]沈松平:《方志发展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4页。此种情况一直持续至今。加税或抽税以充修志经费在晚清民国时期也是常事,如光绪二年(1876年)龚宝琦任金山知县,“其时松属六邑一厅咸开局纂修邑志,惟金山以经费无着尚未举办,琦请于大宪每亩抽捐八文,集两之赀以充公费。奉批如所请。”[注]光绪《金山县志》,清光绪四年(1878年)刊本。又如民国时期,南平县以一部分串票费充修志经费,“串票费每张征钱三十三文,解省银每两米每石各解钱一百文,全年解省钞票一千六百五十五圆,余作县用。民国五年以三文充修志经费。”[注]民国《南平县志》,民国十年(1921年)铅印本。绅民捐资亦是近代筹措修志经费的主要手段,其中有官绅自愿捐款的,亦有向百姓劝捐、摊派的[注]如刘正刚、李贝贝在《清代广东志书编纂经费来源研究》(《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9期,第42—47页)一文中就指出,清代广东省修志经费的捐资方式有:官绅民的主动捐资、官绅联合劝捐修志、强行摊派式的募捐三种。。从方志的记载来看,政府财政拨款、税收、捐资三种应是近代编修方志最主要的经费来源。此外还有借用、挪用地方其他项目资金或变卖公有资产等用来修志的,如宣统《高要县志》之编印资金来源于原保卫团局经费,“重修县志之议倡始于民国四年……以经费无出议而未行。七年主邑局者周君葆真、罗君杰三。时保卫团局奉令停办,众议将停办保卫团局经费移充修志之用,于是经费始有绪矣。”[注]宣统《高要县志》,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重刊本。又如,民国时期,大足县以变卖原义仓田作修志经费:“十七年设立县初级中学,划义仓地址建筑校舍,变卖义仓田充建筑初中及修志经费。”[注]民国《大足县志》,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铅印本。当然,一部志书的出版,往往需要多方面的资金支持,如光绪《靖边县志稿》,虽然规模小,修纂时间短,耗费不多,但其资金仍有三种来源:“一,入五堡修庙余款钱二百有二串零。一,入书院存息钱叁拾壹串整。一,入县正堂丁捐钱三百串。”[注]光绪《靖边县志稿》,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刻本。又如民国《和平县志》修志经费来源亦有三部分构成:“三十三年七月,县志印刷完竣,由修志馆发行。修志用费约共贰拾万元,其来源(1)呈准在县地方款拨给五万元。(2)其他公款及发售志书预约款。(3)曾前县长枢捐助五千元,系任内先后垫出,志馆经费蒙作捐款。”[注]民国《和平县志》,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铅印本。

虽说政府财政拨款、税收和捐资是近代方志编修的三种主要经费来源,但当时社会动荡不安,特别是清末民初,许多地方政府无力出资兴修方志,所收税赋也多用于军费、行政等紧要项目,宣统《续纂山阳县志》的编修者对地方财政渐渐无力负担修志经费的状况即深有体会,“此次修志有较前志难焉者,前志修于同治癸酉,经费拨自河库银若干两,部署一切游刃有余,盖其时公帑尙裕,官府亦乐于助成,近则库空如洗,罗掘俱穷,其难一。”[注]宣统《续纂山阳县志》,民国十年(1921年)刻本。则地方修志活动常需借助绅民的捐资来维持,“窃思修志之费,原藉多士捐资”[注]道光《两当县志》,道光二十年(1840年)抄本。。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募捐是地方修志的主要资金来源,如王家范先生就曾讲过编修地方志的资金“绝大部分是靠地方募捐”。[注]《在方志中阅读中国——对话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王家范》,《解放日报》2015年3月13日,第21版。为了鼓励捐资修志,除了官员首先捐资以作表率外,近代的地方政府和方志纂修者往往还会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捐资者报当地官府、上级官府甚至是中央政府请求表彰。这种措施往往按捐资的多少来决定上报官府的等级,捐资少者由本地政府表彰,捐资多者由上级政府表彰,表彰的主要形式是赐予匾额。如光绪《富阳县志》的主事者议定,“捐数以洋银五元为合格,不能五元者尽可罢捐,其有捐至二百元者,由官给匾奖励,五百元者,详请府宪给匾,一千元者,请抚院给匾。”[注]光绪《富阳县志》,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刊本。又如山东巡抚钟祥曾上折皇帝,为修光绪《长清县志》等项目捐资的绅民请求表彰:“高唐、长清二州县,前因文庙建立年远、日渐倾颓,均须大加修理,其长清县志书亦久未纂辑,必应重刊,经该州县等倡捐廉俸,各绅士等咸愿捐勷,……兹据查明均系实捐实用,由藩司刘斯嵋详请照例奖励,前来臣查定例,绅士商民人等乐善好施、急公报效,捐银数十两及一百两以上者,给以花红匾额,由督抚自行核办,捐输在二百两以上者,准其请叙。”[注]光绪《高唐州志》,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刊本。

(二)列捐资者姓名于志中,或将其事迹写入方志传记,以彰来者。此种举措在近代方志中较为常见,捐资者姓名多被列于志书的卷首或卷尾,如“义举恒藉夫众擎,芳名宜垂诸不朽,有出资出力勷成斯志者,悉登姓字于简编。修辑者附各图后,捐输者载杂志备考后。彰前人之光,为后来之劝,亦俾数典者不忘祖云。”[注]道光《长清县志》,道光十五年(1835年)刊本。“捐修志书银数多寡不同,其为好善乐输、急公慕义无以异也,标其姓氏著于简端以劝来者。”[注]嘉庆《琼东县志》,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修民国十四年(1925年)铅印本。另有许多将捐资修志之人或事记入志书传记中的,如嘉庆《东流县志》之《义行传》所载:“周三纲:贡生,性好善,嘗建乐安亭。妻金氏,亦好施。乾隆五十年大荒,三纲施粥救饥,金氏宝赞成之子振柱、振援,孙新洛。嘉庆十八年重修天然塔,二十一年捐修学宫银五百两。今届修志,亦竭力捐输。”[注]嘉庆《东流县志》,清嘉庆刻本。

(三)志书出版后发给捐资者样书。如道光《长清县志》之编修者决定志成之后,凡捐资10两以上者均送志书一部,且所赠志书材质据捐资数不同而有所差异:“此次修志颇费参稽乃得成书,因与邑人共议,凡捐银贰十两以上者,送白纸本一部,十两以上者,送竹纸本一部。”[注]道光《长清县志》,道光十五年(1835年)刊本。到了民国时期,此种情况又出现了新的形式——预约券或预售券,在志书未完成时发售以筹资,志书出版后可凭此券领书,为了鼓励人们踊跃购买,一般预约券的售价较将来志书定价要低,如“遂有发起预约券之议,券四百余张,每张计银币五元,先收三元,不足则酌量拨垫,如是出资者得书,书成而款不虚,人心乐从者众,一举而三善。”[注]民国《新登县志》,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铅印本。

(四)其他。上述三种鼓励绅民捐资的措施在近代较为普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采取一些适于本地的举措,如光绪年间天柱县续修县志,部分绅民捐资襄助,当地政府允许外地捐资者入天柱县籍,并将其事迹记入志中:“萧东森:原籍湖南宝庆府人,迁柱贸易三十余年,今岁创修志书、考棚,捐银一百两入籍。……杨祚口:原籍湖南沅州府人,祖勝泰迁居贵州思州府,同治八年移居柱城南厢,今岁创修志书邑志,捐银五十两入籍。”[注]光绪《续修天柱县志》,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刻本。

民国顺德县为了鼓励地方绅民捐资修志,采取了多种鼓励措施,可谓近代各地方鼓励捐资修志的一个缩影:“捐款伍元以上者,附刊芳名于志书卷末以垂不朽;捐款伍拾元以上者,除刊芳名外并送志书一部留作纪念;捐款壹百元以上者,除刊芳名并送志书一部外,另赠银色纪念章一枚;捐款伍百元以上者,除刊芳名送志书外另赠金色纪念章一枚;捐款壹仟元以上者,除刊芳名送志书外,另赠金质纪念章一枚,并呈省长咨部请奖;捐款至伍仟元以上者除刊芳名送志书并赠金质纪念章外,另专案呈省长咨部转呈大总统题给匾额以示优异。”[注]民国《顺德县志》,民国十八年(1929年)刻本。总之,多样化的资金来源,为近代修志事业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经费保障。近代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拮据,各地采取的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们捐资修志的热情,缓解了修志资金紧张的局面。当然,绅民捐资修志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民国《怀集县志》纂修者就认为募捐经费易导致歪曲事实的情况出现:“修志经费或专向邑中富户监生耆老人等派捐,其甚者,或捐入节孝、乡行,遂至斗米佳传贻议秽史,此修志之大弊也。”[注]民国《怀集县志》,民国五年(1916年)铅印本。但此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并不能抹杀绅民捐资对近代方志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近代方志的生产成本分析

地方志的生产成本一般包含编修成本和刻印成本两大部分,具体来讲“像其他出版者一样,地方志的出版者需要购买原材料和生产设备,支付编纂人员和工匠的报酬,提供工人饮食,打点协助编纂和撰写序言的人员,以及支付出版过程中运输、贮存等零杂费用,”[注]戴思哲著,陈玮译,何朝晖审校:《明代方志出版中的财务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14—130页。这些是方志编印过程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当然各地情况不同,修志开支项目亦不尽相同。中国古代方志少有详细记载修志的各种开销,晚清民国方志中此类信息的记载逐渐多了起来,甚至能够看到一些较为完整的开支清单,从这些材料中我们或许能够了解到一些近代方志出版的开销情况,举例分析如下:

光绪《广平府志》(63卷首1卷)卷末所附《银款付数》云:

付印志书三百部纸张,银肆百柒拾两贰钱壹分。付局用(关聘、薪水、节敬、酬议各项),银壹千贰百陆拾伍两陆钱肆分。付抄写(志书毛边格子纸并刻版各项),银贰拾两柒钱叁分。付刻志书六十四卷工价,钱伍千壹百伍拾肆千文。付印志书三百部工价,钱陆百拾千文。付抄写志书字工,钱肆百叁拾伍千伍百玖拾捌文。付拓十属碑记(大小二百八十八张),钱玖拾伍千肆百文。付局用月费随封节赏各项,钱叁百柒拾七千文。付局用(火食、煤炭、油烛,暨杂用各项),钱壹千叁百肆千捌百叁拾捌文。付由津运回(印志书纸张脚力),钱肆拾千文。付藏版大木架(并做夹板工料),钱伍拾壹千壹百肆拾文。付添印(粉连纸志书二十部,工料包做),钱壹百陆拾千文。付续赏(刻字匠修补讹字,印书匠拆订),钱贰拾千文。

文中有“收兑银(贰千伍百玖拾伍两壹钱捌分共入),钱捌千贰百肆拾肆千柒百柒拾陆文”的记载,按照此比例来算的话,当时1两银子约能兑换3.177千文钱,那么编修和刻印志书的费用总计约13828.6922千文(约合4353.75两白银),其中320部志书的刻版、印刷、纸张费用约为7417.857千文(约合2334.86两白银),占开支的一半以上。刻版的工价即有5154千文(约合1622.28两白银),此项又占刻印费用的绝大部分。志局人员开支也较大,开销的项目多,甚至还有“节敬”等项,计花费约为5702.7762千文(约合1795.02两白银)。

光绪《海盐县志》(22卷首1卷末1卷)卷末“修刊邑志经费数目”有载:

支委员测量舆图经费洋八十元。支县幕友复核赋额修金洋四十元。支府县房、纸笔费洋二十四元。支绘图及腾写底稿洋五十一元。支刻资洋一千零七十四元,连双算计字六十三万零,每字一文八毫,刻图钱八十千文,改刻及红样对,签钱三十千文。支刻局什物船只、复查水道及刻匠来盐,又苏州载书、载板、杂项洋八十一元。支书板架洋十六元。支刷印二百零三部,洋三百三十二元。共支洋一千六百九十八元。洋价照时每元作钱一千一百八十文及一千零六十文不等。余存洋十二元,并入发售价内续印。

光绪《海盐县志》的编印费用总计1698元,其中刻版、印刷费1406元,刻印费占总花费的五分之四强。最大的开支为刻版费1074元,占全部费用的将近三分之二。共支测量、绘图、刻图经费100余元,而此志卷首仅附图15幅,由此看来,每幅图的制作成本也很大。

光绪《靖边县志稿》(4卷)卷四《捐修靖边志稿钱数》有载:

计设局两月共出薪水钱二十六串,外纸张、刻工并刷印五百十部,共费钱五百三十三串零。

每部志书的成本价为1.096串,印刷工本费为1.045串,由于志书规模小,修志时间仅两月,编修费用只有26串钱,因而此志的成本价与印刷工本价相差不大。

光绪《续纂句容县志》(20卷首1卷末1卷)卷首《计开出入各项列后》载:

支总纂薪水洋捌百元。支采访薪水洋叁百元。支纂修薪水洋捌百元。支誊录校对薪水洋贰百元。支笔墨纸张扬碑洋叁拾元。支局用伙食洋肆百元。支各处劝捐川资洋叁百肆拾元。支刻资洋壹千叁百元。支三百部纸张洋捌百元。支印刷装订洋贰百元。

此志编印总计花费5170元。占比例最大的为刻印费2300元,其中刻版费1300元,占刻印费的一半以上。其次为修纂人员薪水2100元。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的总纂为桐城派文人萧穆,并非本地士绅,加之名气及学识等原因,仅其一人的薪水即约为所支薪水总数的一半。可见,有时总纂、分纂等人员的薪水,特别是聘请的外地著名学者的耗费,也是修志过程中一笔不小的开支。

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52卷)卷末《附列捐资》载:

昆山县知县金吴澜自三年九月起至五年七月止连闰二十四个月又两月局饭共捐局费钱九百七十八千文。署新阳县知县丁廷鸾、兼理新阳县知县金吴澜、署新阳县知县钱宝清、代理新阳县知县赵沛然、署新阳县知县查以观、新阳县知县李福沂,自三年九月起至五年七月止连闰二十四个月又两月局饭共捐局费钱九百七十八千文。前四川永宁道汪堃捐刻资钱七百千文。云南按察使李德莪捐刻资洋二百圆合钱二百二十二千文。翰林院编修朱成熙卷刻资洋二百十六圆钱二百四十文合共钱二百四十千文。运同衔选用知县李缃捐刻资洋一百四十九圆三百六十五文合共钱一百六十五千七百五十五文。四川巴州知州胡书云捐刻资钱一百千文。两年总理局费除支用外逐月节省共余洋五百一十四圆钱四百八十九文合共钱五百七十一千二十九文。以上除两县合捐局费按月支用外,共捐刻资钱一千九百九十八千七百八十四文。一,支刊刻昆新续修合志五十四卷计钱一千五百二十五千七百七十七文。一,支刷印二百二十六部纸张装订共钱三百二十八千七文。内连四纸二十部,每部二千四百八十二文,赛连纸二百六部,每部一千三百五十二文。一,支续刷一百部共钱一百四十五千文。此次刷印志书,除由县分呈各宪及两县留存并送两学,总分纂、采访、捐资诸人外,余立印薄登记,以备各署饬取。板存敦善堂,如有自备纸工赴堂刷印,不取板资。此外未经出资之人,情愿领取者,每书一部,议缴部半赛连纸工价,合钱二千二十八文,俟积成数,以便续刷。

上文所示,志书的的编修费用和刻印费用是不同的人员分别捐赠的。金吴澜等人共捐局费1956千文,除去志局两年的花销,余571.029千文,编修志书共计花费1384.971千文。刻版印刷共花费1998.784千文,刻印费用明显比修志花费大,其中刻版费计1525.777千文,仅刻版费一项就比编修费用高。

民国《怀安县志》(10卷首1卷)卷十《修志经过》载:

兹查县志编修,行将竣事,而印刷费用,尚属无着,亦应预先筹划,以免临时搁延,拟向各学校乡镇村,及法团士绅民众,先售预约五百部,每部四元,约可得价二千元。而印刷费用,预计每部以五百叶算,如用八裁中国毛边,三号铅字,加之照像制版,装订配套,每部至少须洋两元。如印七百部,需洋一千四百元之谱,即由预售志价内扣发,余数拨还地款。如此综计,则编志费用,若照减一分纂计算,每月实支一百六十七元,八个月共需洋一千三百三十六元,再加临时录事费三十元,印刷费一千四百元,约计二千七百六十六元。而售志收入,如得二千元,尚不足七百余元,届时即请由地方款内核销。至余志二百部,拟由第二科保管,以备分别呈送各机关,及文化团体,并备地方人士,随时购买,每部定价五元。

按文中所述,若印刷志书700部的话,编印志书总计花费2766元,其中编修花费1366元,印刷费1400元,印刷费较编修费稍高,两者各占一半左右。

民国《平坝县志》(6册)卷首《志乘志》有载:

开支经费,计分五项述如左:(由经费局筹者)十四年设局时之开办经费是也,数壹百元;(由罚款内筹者)十四年开局后每月开支由县公署行政处分上之罚款筹给,计在县长任内共收壹千伍百零叁元肆角捌仙;(由国历款筹者)志稿整理在十八年县长刘钟荫任内即将着手,殊甫由国历款提成项下筹出伍百元,刘卸任去,此款遂专案移交后任(此款原村征收局,后因教育局积欠学田丁粮,征收局将之扣抵,遂以下列之款开支);(由文庙租筹者)十九年整理志稿之经费即为本年苗田租之豆七石,榖三十石,又二十年补上年欠费榖十二石;(由教育局筹者)即审查会之招待费等共壹百元。全志叁百部,连地图合算共计壹拾捌万玖千叁百页(有改印之页数在内),总共付去印刷费大洋贰千零捌拾贰元叁角。自贵阳运志至平城,去费大洋捌元(此费亦自文化基金内开支)。按县中原用新板滇洋呼小洋,开国纪念币、袁头币及其他前清各省铸币呼大洋。本志在县长任内收支者多为小洋,开办费壹百元是国币,县署来之壹千五百零叁元肆角捌仙是小洋。整理时豆每石合贰拾元,榖每石合捌元。审察时壹百元。印刷时,印费贰千零捌拾贰元叁角,校对费贰百肆拾元。筹印时收□及开会点心等。运输费捌元等是大洋收支。每部定大洋陆元。如印成时决算不敷,由文化事业经费内弥补。

以上花费除“县署来之壹千五百零叁元肆角捌仙是小洋”,其余均为大洋,同时期平坝县“滇洋每元合国币七角五分”,[注]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查编:《湘滇线云贵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民国十九年(1930年)编印,第160页。则“壹千五百零叁元肆角捌仙”小洋合1127.57元大洋,“国历款筹”之500元被挪用,不计入修志经费内,编修、印刷共花费约花费大洋4138.87元,其中印刷费为2082.3元,占其开支总数的一半左右,比例最大。

近代方志因其性质、修志经费等的限制,基本上不追求材料装帧等的精工细作,它们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内容上。每部方志的成本,与耗费的时间、人工,采访编修的复杂难易程度,刻印的用材、人工的质量,地图的数量及质量,志书的卷数,印刷的数量,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有关系。从上述材料及分析可以看出,刻印(包括人工及材料)费用和修志人员开销(包括薪金、伙食费等)是近代编修方志的主要开支。多数情况下,刻印(包括人工及材料)费用占修志成本的一半左右,甚至更多,成为编印志书的最大开支,光绪《顺宁府志》的编修者就认为编修方志“经费梓印为巨,修费次之。”[注]光绪《顺宁府志》,清光绪刊本。其中占晚清雕版印刷方志刻印费用大部分的是刻版(包括书板的材料、运输及人工等)费用。清末民国铅印、石印等新型印刷技术的普及,降低了书籍印刷的成本,但印刷费用依然是修志费用较大的组成部分,多数仍占修志费用的一半左右。方志地图若要重新测量绘制的话,需要购买专门的测量设备,聘请专人进行测量和绘制,耗费亦巨,如上述光绪《海盐县志》,又如民国《上海县续志》的修志预算总计为7508元,而仅测绘预算就有1900元,其中还不包括购置测量设备等开销。[注]民国《嘉定县续志》,1930年铅印本。

方志的修纂多为官方主持,政府有能力组织起地方士绅以较低的代价为修志服务,这些地方士绅本身出于对乡邦及地方文献的热情等原因,在方志编修过程中甚至会无偿劳动乃至捐款修志,亦有很多凭借几个人自发努力而完成方志编修工作的例子,因此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也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编修人员的开支,但方志的刻印则大多需要借助商人和工匠来完成(许多刻版所需的材料和工匠可能外地才有),材料和人工均需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付款,这些只能按照商业规则进行,一些方志已编修完成却无钱刻印终至亡佚。如光绪年间,徐成敟主持续修《甘泉县志》,因“则经费无多”,则“不开局用,不支薪水,钞胥委之书吏,采访托之荐绅,收掌归之提调,校对属之幕宾,纂修之事则成敟自任”,但活字印刷的工费纸张等则需“自行筹款发给”。[注]光绪《增修甘泉县志》,清光绪七年(1881年)刊本。戴思哲曾言,方志出版过程中“有些费用如雇佣刻工、为其提供膳食要用货币支付, 一般来说是不可避免的;而有些花费,比如编纂人员的报酬,则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来缩减或完全省去。”[注]戴思哲著,陈玮译,何朝晖审校:《明代方志出版中的财务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14—130页。近代修志经费紧缺,方志编修者可能尽量压缩志书的编修费用,而社会动荡不安,物价飞涨,致使方志的刻印费时常高于编修费用,如(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因资金短缺加上货币贬值,志稿成书后拖了几乎四年的时间才将其付印,因此编修者认为筹措经费刊印志稿的环节最为困难:“由编纂以迄竣工,几十有八年,而其间尤以刊印工艰料钜,尤称困难。”[注]民国《新纂云南通志》,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铅印本。

三、近代方志的定价及依据

一直以来,地方志多被视为官书,“和历书一样,方志是不能由私家坊间编纂刊刻的,那是地方官的政绩之一,其凭借官府的力量,或秉承中央政府之命去做,完成后交由书坊剞劂刷印,而绝不允许坊间私自刊刻流通。”[注]沈津:《谈谈古代线装书的印数》,《收藏》2010年第9期,第111—113页。虽说如此,但明清时期官府对于方志的买卖(出口除外)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禁止,清初董说曾拿粟换得一部《平凉志》,并作诗一首:“贾人持《平凉志》八册,余倒缾中粟易之,作《平凉志》:明朝食粥那须计,倾缾换得平凉志。平凉要害古边州,难著书生闲习气。锦心繍口一字无,只载古来豪杰事。可蓝山边戎马地,赫连曾展秋鹰翅。蒙恬迹指鹑觚城,会盟坛想贞元置。谁人得似韩招讨,屹然身蔽萧关道。”[注]董说:《平凉志》,载董说《丰草庵诗集·洞庭雨编》,南浔刘承干嘉业堂刊本。官绅文人重金购买方志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如阎兴邦言:“予性酷嗜山水,未第之前,尝欲负书剑,遍游天下名山大川。于是登泰岱,陟嵩岳,南浮江淮,直抵滇黔,所过名区古迹,则必徘徊瞻眺,尽兴乃止,然犹未足厌好游之意也。因不惜重价,购各省郡邑志书,晨夕披阅,为目想心游之一助。”[注]乾隆《柳州县志》,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活字重印版。大约到了晚清民国时期,方志买卖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方志作为一种书籍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影响它价格的因素很多,本文在此处不考虑作为商品流通之后的方志价格,而是通过对方志文本中记载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尝试探讨方志的原始定价及其依据。

近代一些方志中没有其成本的相关信息,仅记载了定价,有些指出了方志的工本价即售价,如:

道光《长清县志》(16卷首末各1卷)末页左下角有两排字:“白纸印本工价大钱壹千壹百文,竹纸印本工价大钱陆百文”。价格印于末页,类似于现代书籍版权页的标价,大概也是其售价。

光绪《高唐州志》(8卷首1卷)附记有载:“每部连函工价共纹银壹两,十路绅耆愿收藏者,将工价送学饬发,刷订若干部并分散各庄,庶合州之人咸得观览,岁久修校得有初印本易于考证也。”此处并没有要公开售卖方志的意思,仅说可以工本价送予“愿收藏者”,其本意应是“售价”即为工本价。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以活字板重印康熙《太平府志》(40卷),按知府周炳的说法,“俟书成发交三县分领,每部价大洋五元,饬三县散诸官绅分领,缴价款无失而志有成,此一举而两善。”[注]康熙《太平府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活字本。因为是重印方志,成本价仅包含活字排版、印刷等相关费用,五元的定价如何而来也无从得知,但此价可能已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购买能力,因此才饬令“官绅分领”。

民国《古田县志》末页所附出版信息显示,整部县志共三十本,“每部定价国币四十元”。[注]民国《古田县志》,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重修。

民国《上杭县志》卷末《题捐志》有载:“查核此次经张、温二县长先后拨地方羡款,均非见金,修订期中及钞蒋志费已不敷支应,开审查会乃决议募捐办法二种,已详前叙。全志每部定价八元,预约半价,先期并予以九折、九五折之优待。”为了鼓励捐资,筹资修志经费,预售价仅为定价的一半。

以上信息显示出了一些近代方志的定价信息,至于其标价的依据,光绪《高唐州志》说明其“售价”为工本价,其他则无从得知。还有一些方志不仅记载了志书编纂印刷等的开支情况、印刷数量,还标出了价格,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对比,我们可以了解到方志编印成本与其定价之间的关系,如上文分析编印方志成本时所提到的几个例子:[注]下文中所指成本价由编印志书的花费除以印刷志书的数量而来,(印刷)工本费基本上是指印刷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未包含刻版的相关费用。

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共印326部,计花费约3383.755千文,若不分连四纸本和赛连纸本的话,平均每部志书的成本价为10.379千文。连四纸本每部印刷工本费为2.482千文,赛连纸本每部印刷工本费首印为1.352千文,续印每部为1.450千文。纸质较好的连四纸本应为赠送上级或官绅的,销售的为赛连纸本,其售价为1.5部赛连纸本的价格,合钱2.028千文,则其售价远远低于成本价,与印刷工本费相差无几。

民国《怀安县志》(10卷首1卷)预计印刷志书700部,共计花费2766元,平均每部志书成本价为3.95元,工本费至少为2元。按文中之意,以上数字应为志书编修接近完成时工作人员对修志成本及定价的预估,那么编修费用的估计或相差不多,实际消耗的印刷费用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从而高于预估的价格,因此每部志书的工本费应该比2元要多,成本价亦会高于3.95元。预售价为4元,基本上与成本价一致,志书出版后定价为5元,或稍高于成本价。

民国《平坝县志》(6册),共印300部,花费大洋约4138.87元,其中印刷费为2082.3元,则每部成本价约为大洋13.79元,印刷工本费为大洋6.941元,定价为6元,定价不及成本价的二分之一,比印刷工本费少大约1元。

亦如民国《渠县志》(12卷)卷末《证误启示》载:“县乘以民初审修,二十一年铸印,中因款巨,屡见稽延,自陈君铭勳长教养工厂事,始集议付梓以完勝志,预计全县一千部工料之需、日时所费拟定六千五百元,竣事每部六元五角。”编修费用志中未详,仅知其预计印刷1000部的工本费为6500元,即每部的印刷工本费为6.5元,拟定价亦为6.5元,则此志是以印刷工本费作为其售价的。

至民国后期,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物价飞涨,一些地方的志书定价不得不随之一涨再涨,如(民国)《和平县志》(20卷首1卷末1卷)卷末《第七次修志纪事》所载:“三十一年一月五日在县政府开续修县志会议,会议决议第四条:发售志书预约每部国币五十元。(三十一年)十二年月二十九日评议会第三次开会:……第二日议决呈请县政府拨助印刷费五万元,预约志书每部定一百五十元(三十二年年十二月又议定每部再增加一百元)。(三十二年)十月八日凌副馆长復携款赴赣县与大东书局江西印刷第二厂订定,志遂开始印刷,志馆款少,只印二百四十部。三十三年七月县志印刷完竣,由修志馆发行。修志用费约共贰拾万元。”志书的预售价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1月议定的国币50元,涨到12月末的150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12月再涨至250元。最终志书修纂出版共用约20万元,印刷志书240部,每部成本价约为833.33元,预售价为250元,虽然经过两次提价,最终的预售价仍远远低于成本价。

仅记载售价的例子中,光绪《高唐州志》明确指出其售价即为工本价;同时记载修志开支和定价的材料有五则,其中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民国《渠县志》、民国《平坝县志》、民国《和平县志》的定价远远低于修纂志书的成本价,与它们的印刷成本价相当,有的还低于印刷成本,民国《怀安县志》的定价分为预售价4元和销售价5元,预售价与成本价相当,销售定价略高于成本价。可知它们的定价多数低于其成本费,基本上与印刷工本费相当,可能近代的方志定价多是以其印刷工本费为依据的。森正夫曾说过:“方志并非商业性的出版物,获利不是它的主要目的”[注]参看戴思哲著,陈玮译,何朝晖审校:《明代方志出版中的财务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第1期第114—130页;森正夫:《清代江南デルタの郷鎭志と地域社会》,《東洋史研究》2004 年第62 卷第4 号,第153 页。,谢彦卯也有过类似的观点:“清代官刻书志在传播文化知识,不以牟利为目的,书价相对稳定,基本上和纸张工料成本相当”[注]谢彦卯:《中国古代书价研究》,《图书与情报》2003年第3期,第85—87页。,从材料记载来看,他们的观点大致不差。“资政、存史、教化”为方志的主要功用已被广泛认可,到了近代,方志更是多了一层启迪士民爱乡爱国的意义,这些也是近代政府、机构、个人编修地方志的主要目的,当然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方志就必须要得到广泛地流通和保存,决定了方志的编修出版不可能像一般商业书籍那样去追逐利润,因此它的定价往往低于成本价,仅与其印刷的工本价相同,甚至以低于印刷工本费的价格出售。

但即使近代方志定价相对较低,可能也超出了当时普通人的购买能力。如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于光绪6年刊印,售价为2175文钱,约合1.31两白银,以当年的平均价格算,大约相当于1.235石大米或1.4石小麦;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以活字板重印康熙《太平府志》售价大洋五元,约合3650文钱或3.31两白银,大约相当于1.263石大米或1.732石小麦;光绪《高唐州志》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出版,售价为1两白银,以当年的平均价格算,大约相当于0.381石大米或0.523石小麦;[注]银钱比价和粮价参考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11—112页;皮明勇:《晚清军人的经济状况初探》,《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4—35页。若一石米够一个成年人吃三个月的话,这些差不多是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半个月或一个月左右的口粮。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出版的《渠县志》售价6.5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出版的《平坝县志》售价为6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出版的《怀安县志》售价为4元和5元。《平坝县志》中记载当时的粮价为“豆每石合贰拾元,榖每石合捌元”,书中记载当时平坝县公安局长月薪45元,分局长月薪20元,一等至三等警长月薪分别8元、7.2元、6.4元,一等至三等警士月薪分别为6元、5.6元、5.2元,[注]民国《怀安县志》,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铅印本。若不考虑地域差异等因素的话,同时期一部方志的价格相当于一名普通警察的一个月工资,可以购买大约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石榖。也就是说近代很多时候,买一部方志的钱,差不多够普通家庭半个月到一个月的生活,因此以有限的收入去高价购买方志显然不是一般家庭可以承受的。

四、修志余资及售书款的流向

修志资金如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光绪《上虞县志》那样“收支合讫”[注]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清光绪六年(1880年)刻本。“捐用核讫”[注]光绪《上虞县志》,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刊本。的很少见,有一些地方的修志资金较为充裕,在志书完成编印之后,仍有盈余,另外销售志书也会得到一部分收入。那么志书完成、志局解散之后,这些修志余资和售书款将会被用于何处,近代一些方志中对这一部分资金的流向也有所交代。

部分地方将修志余资和售书款存留以备将来方志续修、续印之用,如(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之售书款“俟积成数以便续刷。”[注]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清光绪六年(1880年)刊本。又如光绪《海盐县志》的编修者打算将“余存洋十二元,并入发售价内续印。”[注]光绪《海盐县志》,光绪二年(1876年)刊本。

亦有很多修志余资和售书款被用作他处的,当然这些款项多被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修建堤坝、寺庙等。光绪《惠州府志》记载修固黄塘堤之资来源于修志息银:“黄塘堤:在丰湖书院之右,长亘里余。同治十年知府刘溎年以堤就倾圮,行者时遭覆溺,谕绅士筹款兴修。至十三年春,始将旧存修志息银叁百余两培筑坚固。”[注]光绪《惠州府志》,清光绪十年(1884年)刊本。光绪《平遥县志》载知县奉命补种桑树之资,亦是来源于修志经费:“光绪七年知县锡良奉札补种桑林,在修志经费项下提银叁百两,为桑种之资。”[注]光绪《平遥县志》,清光绪八年(1882年)刻本。地方志本身就具有“教化”功能,编修地方志是地方文教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修志者多为地方文化事业的从业者,近代更多的修志余资会被优先用于地方的科教文化事业,以修建学校、文庙、购买文化用品等项目居多,如光绪《重修通渭县志》载通渭县西关义学的经费即为修志余资:“光绪二十年起,在西关隍庙行宫添设义学一所,聊广教育修金照本城给送每年应需经费,查修志捐款核算竣工尚有盈余,尽数并归书院发典生息,以供西关义学之款。”[注]光绪《重修通渭县志》,清光绪刻本。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怀远县扩建真儒书院,“……凡增建屋五间,重修屋六间,用钱口百口一口千零,其赀则以修志经费之余充焉。”[注]嘉庆《怀远县志》,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刊本。嘉庆十一年(1806年),泾县知县率县人扩建文昌宫,“时值兴修县志,门楼、正殿、横屋经费系修志所余,司事者,俱志局分纂采访诸人。”[注]嘉庆《泾县志》,民国三年(1914年)重印本。光绪年间,《上虞县志》的售书款则被用于购置书籍,藏于书院:“惟陆续售销志书及置备各物,除庋书□用外变价发卖之洋另购书若干部,永存经正书院。”[注]光绪《上虞县志》,光绪十七年(1891年)刊本。

可能当时修志余资被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有些志书中会专门交代,这些款项仅能用作志书的续修续印,不能被用于他处。如民国《陆川县志》的编纂就要求修志余资用于置田生息,作为“修志租”,交由专人打理,对于企图挪用者,甚至不惜在文中立规阻呵:“古县长捧支暨邑人捐助一款计共得银三千五百八十圆六毫,除支劝捐夫马刊刷工价纸张墨汁等费外约存银一千四百四十余圆,按之市价可得铜钱一千贯八百千,公议将此项购置田业,交宾兴董理兼管,名曰修志租,作为每阅三十年续修之费,所有三十年以前租金,只可增置田业,无论何项公益,不得挪用,下届仿此。如有违反,即由原捐各位后人群起环攻,共维此举,合附数行,以当验佐此识。”[注]民国《陆川县志》,民国十三年(1924年)刊本。

一些地方资金不足,志书编印完成后,或许还有欠款,那么售书得款就会首先用于还款,如“辛巳修邑志,收合邑公捐钱一千六百余千,在局诸公纂修缮写俸资四百千,饭食一百八十千,刻工板价二百四十千,纸墨价二百千,买雷姓田五百六十五千,所收之钱无余矣,碑碣装潢等费须于书价偿之”。[注]同治《太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刊本。

总之,近代的修志余资和售书款部分被用作方志的续修和续印,部分被用作地方公益事业,还有一些售书款被用作偿还修志欠款。从修志余资被用于投资生息以备将来修志之用的做法,可以看出当时修志者的远见卓识,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方志的编印是一项重大的地方文化工程,涉及到的财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一部志书的出版进度、质量、流传广度等。近代方志事业的主事者用他们的智慧,开源节流,为修志事业筹集到了充足的资金并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保证方志编印的完成;他们不追逐利润,将远低于成本价的印刷工本费作为方志的定价的依据,以期志书能够广为流传;并且将修志余资用于志书的续修、续印和其他公益事业,难能可贵。上述材料和分析不仅使我们对近代地方志出版过程中的财务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我们现代方志事业的发展亦有很多的启发。当然,此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现阶段笔者所能见到的材料基础之上,或许并不能反映近代方志出版过程中财务问题的方方面面,但是通过这些,我们可以对它们有一些大致的了解,以便于将来的深入研究。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