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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台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4-09-03

■ 郑敏敏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两岸“三通”的实现以及海西战略的出台及提升,福建对台的区位优势进一步突出,台企对福建的投资也不断加强,台湾已成为福建利用境外资金的第二大来源。过去5年,福建实际利用台资57.9亿美元,对台贸易额达482.2亿美元。截至2012年底,福建省实有台资企业3953户,同比增长1.8%,占祖国大陆台资企业总数的15.8%,实有台资企业数排在江苏(4912户)、广东(4433户)之后;在闽台企注册资本57.44亿美元,占祖国大陆台企注册资本总数的12.5%,排在江苏(134.34亿美元)之后、广东(50.71亿美元)之前,居第二位。

台资企业作为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台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融资困难。由于受到闽台经济政策与制度环境的差异、两地信息不对称以及福建金融环境不完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下,融资问题显得更为严峻。在这一背景下,福建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为台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拓展融资渠道方面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融资渠道以及政策体系的不够完善,致使福建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仍然严峻。

二、福建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目前,按照来源地的不同,福建台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以下三种:

(一)向台湾本地融资

这种方式是福建台资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包含两种模式:一是以台资企业在台湾母公司的名义申请融资贷款,通过台湾银行的外汇指定银行DBU(Domestic banking unit)、海外分行等融资,将资金贷出来后再汇入祖国大陆使用。这种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台湾接单,大陆生产”的台资企业;二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通过台湾的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overseas banking unit)、海外分行等申请融资,并将款项汇入祖国大陆的子公司账户使用。

(二)向内地(福建)融资

台资中小企业主要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担保的方式向福建的银行办理融资,台商独资企业可利用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为50年)抵押给福建的银行,取得外币或人民币贷款。中国银行福建分行是祖国大陆对台资企业融资贷款最多的银行,也是福建与台资银行业务合作最为密切的银行。2012年中国银行承诺,未来三年将再提供2000亿元人民币融资,支持台资企业的业务发展。此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也是台资企业在福建的融资渠道之一。自1993年以来,先后已有国祥制冷、成霖洁具、汉钟精机等9家台资企业在祖国大陆成功上市,而且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扶持台资企业上市,如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优先扶持台资企业上市融资。

(三)向第三地及外资银行融资

由于台湾的股市本身市场容量小、易受外部影响,再加上祖国大陆的资本市场容量小、不规范,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更愿意到香港、新加坡、纽约发行上市。90年代以来,随着台湾银行业进军香港的不断增加和港资银行加大台商业务,台商通过香港融资的比重迅速上升,并成为台商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包括台资银行分行)起着祖国大陆台商融资的重要中介作用,在祖国大陆经营的外资银行允许台商用该行在台湾的资产向祖国大陆厂商做抵押,再由在台湾的外商银行分行出具担保信用证给祖国大陆分行,祖国大陆分行针对台商设定抵押额度贷款给需要融资的台商,通过此种方式融资对台商是最方便的一种。但是,外资银行经过多年的战略布局已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这些银行在拓展业务时较为慎重,主要对象为信用高、规模大的跨国公司,对于台资企业则主要局限于大中型企业,从总体来看,外资银行对其融资比例不高,对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少。

三、福建台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产生根源分析

近年来,随着闽台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台商对福建的投资不断增加,这必将刺激台资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在资金需求方面,台商投资已出现结构性变化,一方面,投资数量及金额快速增加。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台湾百大企业入闽投资达50多家;另据福建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月底,福建累计吸收台资项目10850项,按历史可比口径统计,合同台资234.48亿美元,实际到资202.95亿美元。另一方面,投资质量也大幅度提升,已从初期的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转变为相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从新设台企分布的主要行业看,批发零售业102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1户,农林牧渔业37户,分别同比增长20%、87.5%、16.7%、5.7%,制造业为 49户,同比减少40.2%,反映了台资中小企业的转型使得资金需求大为增加。在资金供给方面,显示明显的融资需求不对称,福建金融机构对台资企业发放的贷款远远不抵台资企业的资金需求。

台资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在的宏观因素,也有内在的微观因素;既有技术层面的原因,也有两岸经济政策、制度方面的差异。

1.两岸经济政策造成融资障碍

台资企业有其融资偏好,更愿意向台湾的银行进行融资,然而台湾当局为避免对祖国大陆经贸依存度过高而造成对台湾经济安全的威胁,严格控制岛内银行直接贷款给祖国大陆台资企业。此外,融资前需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后才可以实际进行投资,这导致台资企业失去了极为重要的融资渠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台湾OBU的授信对象仅限于经许可的祖国大陆台资企业,未经许可赴祖国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除非设有境外公司,以境外公司名义向OBU申请贷款,否则无法从OBU获得资金。这项规定与政策严重影响了福建台资企业的融资。同时,台资企业只能以福建资产作为担保,银行OBU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的30%,其中无担保授信部分不超过10%。此项规定使得台商不能充分利用台湾银行的OBU进行贷款融资。

祖国大陆外汇管理法规定,在祖国大陆注册的厂商必须要得到外汇管理局核准才能够到境外融资或开户。除非台商本身在第三地注册,才能够自由利用台湾的OBU进行资金的调度。另外,外资银行并非都有操作人民币业务的资格,这导致了台资中小企业不能顺利取得外资,融资过程常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祖国大陆尚未在解决台资中小企业融资上适当降低门槛以改善台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这也使得福建台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许多困境。

2.福建台资中小企业自身条件制约

台资中小企业难以提供良好的抵押品。首先,台资中小企业在福建注册、生产经营,福建的商业银行本该成为台资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企业由于资产方面(现金流一般较为宽裕但实体财产非常有限)的先天不足使其缺乏抵质押资产,因此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其次,由于台资中小企业规模小、存续时间短,多选择租赁厂房经营,在福建的固定资产较少,昂贵的机械设备是海关免税担保,商业银行又无法接受其在台湾的资产做抵押,即便有也是机器设备和没有产权的厂房,都难以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抵押条件。第三,台资企业主在福建缺乏足够的人脉以及“朋友圈”和“亲友团”,再加上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

台资中小企业获得资信难度较大。台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公司内部营运的变化以及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等情况通常不会及时与福建往来银行沟通,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形经常发生。此外,台湾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隐瞒经营规模和利润、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甚至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后携款潜逃等事件,再加上在福建的商业银行信用记录缺失,征信评级难,这些都降低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出于风险防范原因,银行对信用较低、资信评级低的中小企业融资往往会非常小心,使得台商向银行进行信用贷款存在很大阻力。

3.福建金融环境的不完善

首先,福建资本市场总体上发展还不够健全。虽然早已逐步放开外资企业在福建上市的限制,但由于大多数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不符合福建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规则要求重组或者改制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造成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比较困难。其次,福建的债券市场发展较为落后。债券市场的融资主体结构单一,发行主体多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发债受到诸多限制。第三,金融配套服务不完善。目前福建担保体系不健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四、破解福建台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福建台资企业融资难是闽台双方的经济政策、台资企业本身及福建的金融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新形势下应充分利用台资银行在福建设立分行并逐步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契机,拓展福建台商融资途径,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拓宽融资思路,为台资中小企业在福建稳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一)放宽政策限制,加强闽台金融合作

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改善金融环境,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加快外汇体制的改革,创新金融工具,拓宽福建台商的筹资渠道和融资工具,为在闽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和模式。积极促进台资银行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是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问题最直接有效的途径。通过制定特别政策,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合资金融机构,依靠合资金融机构为福建台商服务。

(二)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由于台湾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上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实践,因此可借鉴台湾经验,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并利用台商协会的信息资源,成立台资担保公司或合资担保公司,台资的参与对于消除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具有显著作用。信用担保与贷款一样也需要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因此,应该将信用担保机构的西进作为两岸金融合作的主要突破口,率先取得突破,从而为在闽台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完善联合征信信息平台与提高企业自身的资信等级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之后,福建的银行可进入台湾岛内,有条件获取台湾企业征信资料,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建立健全银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公布高风险台资企业信息,实现银行间信息共享。同时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加强对高风险台资企业付款资金的监控,特别是对付款用途、收款人等项目加强审核。从台资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要竭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资信等级,扩充资本性财产规模,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偿债能力。

(四)改善金融环境,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两岸银行业互设机构,在两岸监管部门签署监管谅解备忘录(MOU)的基础上,支持闽台两地银行业尽快互设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适当放宽机构准入门槛,采取积极扶持政策,不断改善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按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积极倡导向台资中小企业多提供贷款,推进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不断扩大授信额度、优化金融服务方案,通过整合产品体系、服务功能、服务网络和各类资源,携手开拓多种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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