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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上的嫁衣——论沙特尔的伊沃与教会婚姻法

时间:2024-09-03

王云龙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吉林长春130024)

沙特尔的伊沃(Ivo of Chartres,1040—1116年)是沙特尔主教,“当时首席教会法学家”(the leading canonist of his day)。①J.Dahmas,Dictionary of Medieval Civilization,New York:MacMillan Publuishing Company,1984,p.392.沙特尔的伊沃出身贵胄,师从教会法大师。1040年,沙特尔的伊沃出生于法国北部博韦(Beauvais)。在诺曼底的贝克(Bec)修道院,沙特尔的伊沃与基督教世界的神学翘楚多有交往,并在法国西北部的阿夫朗什(Avranches)教会学校,受到法学家、日后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郎克(Lanfranc,1005—1089年)的亲炙。伊沃的师友中,有即将声誉鹊起的神学家安瑟姆(Anselm,1033或1034—1109年)和后来的教皇亚历山大二世(Pope AlexanderⅡ,?—1075年)。②A.W.Parry,Education in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1920,p.58.1090年,教皇乌尔班二世任命沙特尔的伊沃为沙特尔主教。沙特尔的伊沃积极争取教皇的支持,充分利用教皇的神圣合法性,巩固自己的主教地位。教皇维克托三世(VictorⅢ,1087年在位)免除沙特尔的伊沃教皇代表的名衔,1094年,教皇乌尔班二世(UrbanⅡ,1088—1099年在位)恢复他的教皇代表名衔。他致信教皇帕斯夏二世(PaschalⅡ,1099—1118年在位),委婉地请求教皇赋予他在自己教区周围地区代表教皇的名衔。③U.Blumenthal,“The Papacy 1024—1122,”in 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tory,Vol.Ⅳ,PartⅡ,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5.沙特尔的伊沃在信函中,指出:教皇代表的职责“作为罗马教廷的仆人,要像医术高超的名医那样,处治各种严重的病患。”④I.S.Robinson,“Reform and the Church,1073—1122,”in 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tory,Vol.Ⅳ,PartⅠ,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71.沙特尔的伊沃认为,主教在“最高牧人(上帝)差遣下,管理教区,为散漫、衰弱的羊群提供适合的引领。”⑤I.S.Robinson,“The Institutions of the Church,1073—1216,”in 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tory,Vol.Ⅳ,PartⅠ,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443-444.

一、古典时期、中世纪前半叶婚姻法与社会上层婚姻

上古时代,随着劳动分工的深化,男女之间的社会分工与家庭生活分工也逐渐分明。古希腊关于婚姻的理念,多依从自然法。古希腊“教诲诗之父”——赫西俄德(Hesiod)告诫男人:“首先要娶妻成家,然后置牛耕田。”①S.Coontz,Marriage,A History,New York:Penguin,2005,p.65.在古代雅典,如果一位父亲去世,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做继承人。无论婚否,这个女儿必须与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结婚,保障财产留在家族内。这个男性亲属,如果已婚,必须离婚,与这个女继承人结婚。②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65.古典希腊、罗马社会富裕阶层的婚姻,主要是为了生产并养育合法的继承人,保障家产永续传承并递增。公元前4世纪,一位希腊演说家说:“我们有愉悦自己的妾,日常照顾自己的情妇,妻子的使命就是养育守护我们财产的合法继承人。”③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65.雅典法律规定,诱奸他人妻子者,处死;强奸他人妻子者,课罚金。雅典人认为,强奸者并未威胁一个丈夫的家产,因为据信其妻极端厌恶强奸者。法律规定,“如果强奸者受到诱惑,实施强奸”,不仅进入女性的身体,也侵入其夫的宝藏。④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66.

古典罗马法规定三种婚姻形式为有效婚姻:共食婚(confarreattio),证人众多,献祭动物,仪式隆重,场面宏大,多为贵族间通婚;买卖婚(coemptio),平民通过买卖缔结婚姻;时效婚(usus),男女双方同意并具有同居证据即成立。虽然古典罗马法倾向于一夫一妻制婚姻(monogamous marriage),但把女性置于从属地位,与丈夫的子女地位相等。古典罗马法允许离婚。古典罗马法既吸纳古典希腊自然法,又有创新。古典罗马法是原典性民法,保护父权(patria potestas)和夫权(manus)。

罗马共和国时期,遇到单身公民,人口调查员都会询问:“你是否为养育孩子而结婚?”⑤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66.古罗马拉丁语散文开创者、政治家、演说家大加图(Marcus Porcius Cato,234—149 B.C.),出身农家,天资聪颖,博闻强记,语妙天下,以平民身份,跻身罗马政坛,曾任罗马监察官。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大加图与妻子玛西亚(Marcia)离婚,把她嫁给政治盟友、罗马权贵霍滕修斯(Hortensius)。霍滕修斯死后,玛西亚再嫁大加图。⑥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65.

罗马帝国晚期,基督教成为国教。在夫权与神权的神圣同盟的历史语境下,理想的婚姻就是娶到理想的妻子。“贤妻”是“妇德”的同义词,妇女是夫权规范下的“她者”。《圣经·旧约·箴言》第31章说:

才德的妇人谁能得着呢?她的价值远胜过珍珠。

她丈夫心里倚靠她,必不缺少利益。

她一生使丈夫有益无损。

她寻找羊和麻,甘心用手做工。

她好像商船从远方运粮来,

未到黎明她就起来,把食物分给家中的人,将当做的工分派婢女。

她想得田地就买来,用手所得之利,栽种葡萄园。

她以能力束腰,使膀臂有力。

她觉得所经营的有利,她的灯终夜不灭。

她手拿捻线竿,手把纺线车。

她张手周济困苦人,伸手帮补穷乏人。

她不因下雪为家里的人担心,因为全家都穿着朱红衣服。

她为自己制作绣花毯子,她的衣服是细麻和紫色布做的。

她丈夫在城门口与本地的长老同坐,为众人所认识。

她做细麻布衣裳出卖,又将腰带卖与商家。

能力和威仪是她的衣服。她想到日后的景况就喜笑。

她开口就发智慧,她舌上有仁慈的法则。

她观察家务,并不吃闲饭。

她的儿女起来称她有福,她的丈夫也称赞她,

说:“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独你超过一切!”

艳丽是虚假的,美容是虚浮的,惟敬畏耶和华的妇女必得称赞!

愿她享受操作所得的;愿她的工作,在城门口荣耀她。①The Holy Bible,King James Version,New York:Ivy Books,1991,p.607.

在中世纪前半叶,教会法也是西欧基督教徒遵从的实效性法律。教会法关于婚姻方面的规范,上承古典罗马法(ancient Roman law),兼容神法学理念。

在婚姻领域,中世纪教会法继承并发展了古典罗马法。基于圣经,教会法认为夫妻双方是上帝用“同一块肉”创造出来的,婚姻是夫妻双方终其一生的神圣结合,只有夫妻一方死亡,才能解除。这就排除出了古典罗马法的离婚规定。教会法认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缔结婚姻,体现了婚姻的神圣性。只有男女双方自愿同意,完成教会主持的婚礼,婚姻才有效。

《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宗教改革前,西欧基督教世界,教会法是规定基督徒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律。教会法关于有效婚姻的要件是男女双方发自内心的同意,血亲、姻亲等近亲是禁婚范畴。②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Chicago:Encyclopaedia Britannica,Inc.,Vol.7,1993,p.872.

古典晚期与中世纪早期,“由于传统的血缘家族纽带如此强有力,教皇和世俗统治者还很虚弱,婚姻就成了决定战争与和平的关键因素。在日耳曼和维京世界普遍存在的部族敌对状态下,妻子的‘和平缔造者’的角色就显得至关重要。在这种新环境中,妻子与母亲不仅是王位制造者,还是和平缔造者和联盟建造者。征服者循例娶前朝孀居的王后,增强自己的王位合法性。如果征服者去世,他的儿子——继承人会娶继母,确认自己的合法性。”③S.Coontz,Marriage,A History,New York:Penguin,2005,p.91.

英国皇家史学会前副会长、利物浦大学早期中世纪史荣休教授帕林·斯坦福(Pauline Stafford,former Vice-President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Professor Emerita of Early Medieval History at Liverpool University in England)指出:“6、7世纪篡夺王位有三个步骤:谋杀国王,夺取金库,迎娶寡妇王后。”④P.Stafford,Queens,Concubines,and Dowagers:The King's Wife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Athens,Ga.:University of Georgia,1983,p.50.

把婚姻作为复杂的战略谋划,充分体现在481年克洛维(Clovis)建立的西欧最强大的早期日耳曼王国。为了迎娶勃艮第王国的侄女、失怙的克洛提德(Clothild),以增强自己的实力,年轻的君主克洛维派使者提亲。克洛提德的叔父拒绝了,但是克洛提德暗中接受了克洛维使者带来的戒指,把它藏在叔父的金库里。第二年,克洛维宣称,克洛提德接受并持有自己送的戒指,要迎娶克洛提德。整个中世纪,按照日耳曼习惯法,接受信物,必须兑现。如果拒绝,就将导致战争。慑于克洛维的威逼,克洛提德的叔父同意了这门亲事。克洛提德接受戒指,不是少女情窦初开。如果她同叔父指定的人结婚,她的嫁妆事实上还是在叔父的掌控之中。嫁给克洛维,她就是王后。克洛维不但得到克洛提德的嫁妆,还与勃艮第国王成了亲戚。最为重要的是,克洛提德使克洛维皈依基督教。当时,其他日耳曼统治者接受了否定教皇权威的基督教理念。教皇渴求与承认其至高无上权威的统治者联盟,作为回报,教皇和罗马教廷坚定地支持克洛维及其后裔。克洛维和克洛提德育有四子,都受洗成为基督徒。按照当时的习惯法,克洛维死后,四子平分王国。524年,克洛维的儿子克洛多梅尔(Chlodomer)阵亡。他的弟弟克洛塔尔(Clothar)、希尔德贝尔(Childebert),杀死了他的大儿子。为了保命,克洛多梅尔三子躲进修道院。克洛塔尔娶克洛多梅尔的寡妻,吞并其领地,克洛多梅尔王国不复存在。罔顾教皇婚姻法,克洛塔尔并未休了第一位妻子,一直侍寝到537年。这一年,克洛塔尔娶了第一位妻子的妹妹。最后,克洛塔尔娶了第四位妻子——图林根王国的女儿,他在战争中俘获的战利品。中世纪早期,克洛塔尔不是搞一夫多妻制的孤例。①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p.91-92.国王娶多位妻子,通过姻亲关系,建立更加广泛的同盟。由于中世纪未成年人死亡率高,生育率相对低,在一般情形下,一夫多妻能够保障国王有男性继承人。中世纪前期通行的日耳曼习惯法没有嫡长子继承制,诸兄弟平分遗产是惯例。国王多位妻子都生育儿子,造成了争夺王位的同室操戈。964年,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埃德加(Edgar)王后去世,王后生的两个儿子尚年幼。埃德加又娶一位王后,育有两个儿子。975年,埃德加去世,他的大儿子——爱德华(Edward)继承了王位。四年后,他到多塞特(Dorset),探访同父异母的弟弟——艾尔特雷德(Aethelred)。继母递上欢迎的酒杯,爱德华接过一饮而尽。此时,继母的侍从用匕首,刺入爱德华的胸口。艾尔特雷德目睹这一幕,惊恐万状。他的母后极为厌恶艾尔特雷德的怯懦,挥起烛台打了他。从此,艾尔特雷德一生都害怕烛台。艾尔特雷德满足了母后的野心,继承了同父异母哥哥的王位。②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p.92-93.

中世纪前期的国王中,支持基督教婚姻法的是查理曼,他的家族以加洛林王朝闻名于后世,8世纪这个家族篡夺了克洛维和克洛提德创立的(墨洛温)王朝。通过传统的婚姻关系,查理曼开始构建自己王朝的合法性,无论性行为,还是婚姻上,他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基督徒的虔诚。770年,查理曼迎娶伦巴德公主。此前,他与情妇育有一子。这次婚姻,查理曼克服教皇斯蒂芬四世(Pope StephenⅣ)阻挠。教皇害怕这次联姻,增强伦巴德的实力。一年后,查理曼遗弃了伦巴德公主,另娶一个势力强大家族的女儿,这个家族支持他、并把支持他兄弟的盟友都争取过来。783年,这位妻子去世。查理曼立刻迎娶新妻子,新娘是查理曼征服萨克森战争盟友的女儿。第一次婚姻育有三个儿子,查理曼希望有更多的继承人,但是新婚妻子生的,都是女儿。794年,这位妻子去世。查理曼三个儿子既年轻又有活力,可保王位继承无虞。此时,查理曼认为无需再婚了。③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p.93-94.

同时,教皇陷入同拜占庭帝国的冲突之中,面临伦巴德人对意大利日益增长的侵略威胁。教皇寻求强有力的世俗力量的支持,查理曼也丢弃了联姻战略,转而寻求建立宗教纽带的同盟,而非婚姻关系的联盟。他向教皇提供军事支持,同意实施教皇婚姻法。789年,查理曼颁布法令,禁止离婚的男女再婚,无论是否为通奸的受害方。799年,教皇对他的宫廷进行正式访问的前一年,他娶了一个相伴五年的情妇。为了酬报查理曼的支持与合作,800年圣诞节,教皇为他加冕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作为基督教皈依者,对于非婚姻性关系,查理曼表现得十分宽容。查理曼加冕一年后,新娶的妻子去世。查理曼没有再婚。他一生最后14年,有4个情妇陪伴,抚育多个私生子。查理曼允许未婚的女儿们在宫廷生活,寻欢作乐,生出许多第三代的私生子。④S.Coontz,Marriage,A History,p.94.

二、沙特尔的伊沃在教会法编纂史上的地位

沙特尔的伊沃作为著名教会法学家的历史地位,是由著述和行止奠定的。他的著作和早期博洛尼亚学派的著作,标志着欧洲法律史的转折点。⑤P.Landau,“The Development of Law,”in 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tory,Vol.Ⅳ,PartⅠ,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23.像沙特尔的伊沃这样的教会法学家,通过编辑耶稣诞生后第一个千年卷帙浩繁的教皇令、宗教会议决议、真实或伪造的教会法,把教会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建基于海量的神哲学与教会法文献之上。⑥C.B.Bouchard,“The Kingdom of the Franks to 1108,”in D.Luscombe and J.Riley-Smith,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tory,Vol.Ⅳ,PartⅡ,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52.沙特尔的伊沃系统地编辑教会法典,三部法典传世至今,分别为《教会法令集》(Decretum)、《教会法总览》(Panormia)和《教会法三编》(Tripartita)。1093—1094年,沙特尔的伊沃在罗马逗留,收集文献,编辑《教会法令集》。①R.D.Witt,The Two Latin Cultures and the Foundation of Renaissance Humanism in Medieval Ital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49,p.242.“早在10世纪,一些法学家用‘赞成’与‘反对’的方法,把特定案件的赞成与反对的意见分门别类地列出。这一方法被伟大的教会法学家、沙特尔主教伊沃发扬光大,他的《教会法三编》深刻影响了教会法的发展。”②J.Bowen,A History of Western Education,London:Methuen & Co.,ltd.,1975,p.117.沙特尔的伊沃的教会法理念,被基督教世界逐渐接受,既推崇教皇至上,又与时俱进,“教皇制定新的教会法,改革旧的教会法,过去是合法的,今后永远都是合法的。”主教的首要职责“是教会法的教师和法官。”③I.S.Robinson,“Reform and the Church,1073—1122,”p.315.

法国著名中世纪史学家勒高夫(Jacques Le Goff)认为,包括沙特尔的伊沃在内的时贤,是12世纪文艺复兴的翘楚。④Jacques Le Goff,“What Did the Twelfth-century Renaissance Mean?”in P.Linehan and J.L.Nelson,eds.,The Medieval World,London:Routledge,2007,p.637.沙特尔的伊沃编辑三部彪炳史册的教会法集成性著作——《教会法令集》(Decretum)、《教会法总览》(Panormia)、《教会法三编》(Tripartita)。“11世纪教会法编辑的数量与质量均有显著提升,就在第一次十字军期间达到鼎盛,以沙特尔的伊沃的《教会法令集》《教会法总览》为标志。当时沙特尔的伊沃,不仅是教皇认可的权威,而且他编辑的教会法令集,深刻地影响了教会法的发展。毫无疑问,当时沙特尔的伊沃著作作为教会正统观点被引证。”⑤J.A.Watt,“The Crusade and the Persecution of Jews,”in P.Linehan and J.L.Nelson,eds.,The Medieval World,London:Routledge,2007,p.148.沙特尔的伊沃另有288封书信传世。中世纪盛期著名教会历史学家、法兰西本笃修会僧侣让布卢的西日贝尔(Sigebert of Gembloux),在其所著《381—1113年编年史》(Chronicon ab anno 381 ad 1113)中,指出:“沙特尔主教伊沃写给里昂大主教休(Hugh,archbishop of Lyon)的信,篇幅不长,但包含针对王权与教权争执的丰富的教会法与神哲学观念和罕见的罗马教廷谕令。他给不同的朋友,写了大量珍贵的信函。”⑥R.Witte,eds.,Catalogus Sigeberti Gemblacensis monachi de viris illustribus,Bern:Lang,1974,pp.101-102.沙特尔的伊沃的书信反映了当时政治、宗教、社会、学术等方面的情况,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11世纪末,沙特尔的伊沃系统地编纂教会法,还为教会法集撰写前言。针对各种法律文本之间的矛盾,在前言中,伊沃提出阐释与调适的原则。伊沃坚持阅读文本不应脱离语境,并构建权威的差序——教皇、大主教会议、区域主教会议,建议读者据此,鉴别法律文本之间的矛盾。⑦N.Zacour,An Introduction to Medieval Institutions,Toronto:MacMillan,1969,pp.150-151.著名中世纪学者(renewed medievalist)、美国杜克大学威廉·B·汉密尔顿荣休历史学教授罗纳德·维特(Ronald Witt)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沙特尔的伊沃教会法编纂工作更加宏阔。他的里程碑式的教会法汇集,亦称《教会法令集》(Decretum),提供范围广泛的教会法令,包括教会戒律与教会司法文献。”⑧R.G.Witt,The Two Centuries and the Foundation of Renaissance Humanism in Medieval Italy,pp.249-250.沙特尔的伊沃穷尽性地收集各种法律文本,甚至包括异教法律文献,“1094年前后,沙特尔的伊沃在著作中记录了大量犹太教律法。”⑨K.R.Stow,“The Church and the Jew,”in D.Abulafia,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Ⅴ,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206.当时与之前基督教历次宗教会议关于犹太人的律令,沙特尔的伊沃著作囊括无遗。⑩K.R.Stow,“The Church and the Jew,”in D.Abulafia,eds.,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Ⅴ,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207.这充分反映了伊沃教会法编纂的视野。

西方学术界新近的研究成果指出:“概括地说,伊沃的中世纪形象就是教会法智慧的源泉。”⑪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5.在《教会法研究》中,彭小瑜教授指出,《教会法合参》编者格拉蒂安(Gratian)“发展了伊沃所提出的思维范式”。⑫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1页。格拉蒂安编辑的教会法,自己直接收集的资料不是很多,主要依据前辈教会法学者的编辑成册的教会法,如沃姆斯的伯查德(Burchard of Worms)、沙特尔的伊沃等的相关辑录。①大卫·瑙尔斯著、杨选译:《中世纪思想的演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9页。由于编纂《教会法合参》(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格拉蒂安(Gratian,?—1159年)被西方学术界誉为教会法学的创始人,沙特尔的伊沃是他的前辈。《教会法合参》含3800篇教会法文本,汇集的教会文献截止1139年第二次拉特兰公会(Lateran Council 1139)。由此可见,《教会法合参》编纂告竣,不可能早于1140年。1917年罗马教廷颁行教会法典前,《教会法合参》亦称《格拉蒂安教令》(Decretum Gratiani)一直是罗马教廷教会法全书(Corpus Juris Canonici)的第一部分。沙特尔的伊沃教会法编辑思想,深刻地影响其后中世纪教会法编辑整理的路径。“仅就沙特尔的伊沃关于教会法中教皇代表的豁免权而言,深深地影响格拉蒂安《教会法合参》的相关部分。”②R.G.Witt,The Two Centuries and the Foundation of Renaissance Humanism in Medieval Italy,p.247“可以确定的是,格拉蒂安教会法汇集的结构,至少部分地受到……沙特尔的伊沃教会法的启发,吸纳为教会法编纂的模式。”③R.G.Witt,The Two Centuries and the Foundation of Renaissance Humanism in Medieval Italy,p.249.像沙特尔的伊沃,格拉蒂安致力于神学与法学的思想整合。④P.Landau,“The Development of Law,”p.128.与沙特尔的伊沃一样,格拉蒂安对于婚姻法律倾注很大的精力:婚姻要件、特别是结婚与离婚的要件。这构成了其后世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⑤P.Landau,“The Development of Law,”p.129.

三、沙特尔的伊沃知行教会婚姻法

合意是婚姻缔结的合法性要件,既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执行的婚姻法律基准,也是中世纪盛期教会婚姻法的基础。沙特尔的伊沃认为,尽管教会主持婚礼,但是婚姻仍是个人间的契约。依据罗马法,沙特尔的伊沃主张,有效婚姻作为契约,除了双方合意(mutual consent),别无其他要件。沙特尔的伊沃坚持,合意是有效婚姻唯一重要的条件,不仅双方家庭同意,而且新郎新娘也要同意。⑥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213.庞修斯(Pontius)强娶一个叫马蒂塔(Mathialda)的姑娘,马蒂塔早与王室管家森里斯(Waleran de Senlis)订婚。基于先前的婚约和合意缺失,通过法庭控辩,在双方证人见证下,马蒂塔成功地解除了(与庞修斯的)婚姻。沙特尔的伊沃坚持,如果她的第一个未婚夫当时故去了,她可以自由地与其中意的任何人结婚。⑦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13.中世纪盛期(11—13世纪),依据《圣经》,教会和神学家认可婚姻的神圣性,婚姻“是人性使然,得到教会法与世俗法共同认证。”⑧J.P.Migne,eds.,Patrologiae Latinae Cursus Completus,Paris,Vol.161,No.64,1844,p.143.J·A·布伦戴奇(J.A.Brundage)认为,沙特尔的伊沃是婚姻法史上的杰出人物。⑨J.A.Brundage,Law,Sex and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87,p.176.

作为沙特尔的伊沃的后辈,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1079—1142年),是12世纪文艺复兴的旗手和盛名卓著的神哲学家。阿伯拉尔也认为,婚姻是圣事(sacramentum)的题中应有之义。他为爱侣爱洛伊丝代拟的祈祷词,宣称:“上帝在创世之初用男人的肋骨造就了女人,他尊崇神圣的婚约誓言,以自己为婚生子或行第一神迹的方式赋予婚姻无尽的荣誉”。⑩阿伯拉尔:《劫余录》,孙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54页。像传统的教会法合意理念一样,沙特尔的伊沃合意理念也是以罗马法为支撑的。沙特尔的伊沃如此突出合意,以至于模糊订婚与结婚的区别。有时,沙特尔的伊沃完全忽略了订婚与结婚的不同。⑪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14.由此可见,教会把主持婚礼,作为圣事之一;教会婚姻法把合意,作为前提性要件。

沙特尔的伊沃认为,婚礼是教会首要的圣事。⑫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13.教会婚姻法(在11世纪得到实质性地重新修正,特别是禁制条款与教廷管辖权)是沙特尔的伊沃编纂的诸种法律集的重心。沙特尔的伊沃竭诚捍卫合意原则作为婚姻的实质性要件,12世纪教会逐渐接受这一婚姻实质性要件。其后的发展是农奴婚姻与妇女作为婚姻平等主体得到法律承认。同时,沙特尔的伊沃认为婚姻也是神圣的。依据程序法,在经院哲学影响下,沙特尔的伊沃认为,神断裁决(judicium Dei)违背早期教会法理性化理念。①P.Landau,“The Development of Law,”p.122.在漫长的中世纪,教士主持婚礼是婚姻合法性要件。沙特尔的伊沃认为,教士主持婚礼不是婚姻合法性要件。②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15.沙特尔的伊沃指出,教士祝福是婚礼的正式环节,不是婚姻合法性的要件。③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16.

基于教会婚姻法准则,沙特尔的伊沃不畏强权,介入法兰西国王腓力一世(PhilipⅠ,1052—1108年,1059或1060—1108年在位)离婚案。腓力一世即位时,卡佩王朝(Capetian Dynasty,987—1328年)处于孱弱的窘境,空有国王之名,诏令不出法兰西岛(卡佩王家领地——巴黎及其周边地区)。卡佩王朝历代君主心有不甘,为了增强实力,采取联姻与结盟的策略,卖官鬻爵,甚至买卖圣职。腓力一世是父王、身居塞纳河畔的亨利一世(HenryⅠ),迎娶的第二个妻子、来自遥远的第聂伯河谷的基辅罗斯安娜公主(Princess Anne of Kievan Rus)所生的长子。④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Chicago:Encyclopaedia Britannica,Inc.,Vol.9,1993,p.368.腓力一世是法兰西与斯拉夫的混血王子,20世纪苏联著名国务活动家、外交家、任外交部长达30年的葛罗米柯和大多数俄罗斯人一样,对腓力一世的母后——安娜推崇备至,“罗斯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繁荣国家。……安娜是一个非常有教养的人,她学会了好几种语言,包括希腊语、拉丁语和教会斯拉夫语,能说会写。而她的丈夫——法国国王和及其几乎所有的近臣还都是文盲。法国史料是这样记载的。1053年安娜生下儿子腓力,之后不久他在桑利斯修建了圣文森特教堂以示纪念。在此基础上后来又建造了同名的天主教修道院。现在那里是一所学校。在教堂入口处竖立着一位淑女的全身雕像,这座雕像至今仍引人注目。雕像下面有题词:‘俄罗斯的安娜,法国王后,于1060年。’……苏联拍摄了一部题为《法国王后雅罗斯拉夫娜》的电影。影片介绍安娜·雅罗斯拉夫娜是怎样到法国的。”⑤葛罗米柯:《永志不忘》上卷,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第565、569页。

1092年,腓力一世遗弃王后、荷兰的贝尔塔(Bertha of Holland),与蒙特福尔的贝特拉达(Bertrada of Montfort)姘居并结婚。当时,贝特拉达是安茹伯爵富尔克四世(Fulk of Anjou)的妻子。安茹伯爵富尔克四世又是腓力一世的封臣。朝野上下物议鼎沸,教俗两界嗤之以鼻。腓力一世执念于贝特拉达,召集主教会议,让兰斯大主教(Archbishop of Reims)确认他与贝特拉达的结合。在法兰西,兰斯大主教举足轻重,克洛维在兰斯受洗皈依基督教,此后大多数法国国王在此加冕。但是,同大多数法兰西主教一样,兰斯大主教沉默以对,既可看做默许,也可看做不允。只有桑利主教(Bishop of Senlis)支持国王再婚,沙特尔的伊沃是极少数公开站出来反对国王再婚的主教。沙特尔的伊沃认为,国王再婚是非法和无效的,绝不接受贝特拉达作为王后。⑥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321092年,沙特尔的伊沃称贝特拉达为“富尔克的名义妻子”和“我认为她是一个不允许再结婚的女人。”⑦C.Rolker,Canon Law and the Letters of Ivo of Chartres,p.2341093年,腓力一世唆使封臣,囚禁沙特尔的伊沃。迫于教徒的压力和教皇乌尔班二世开除教籍的绝罚威胁,腓力一世释放了沙特尔的伊沃。

1094年,贝尔塔去世。腓力一世与贝特拉达结合的障碍不再是教会或者沙特尔的伊沃,而是贝特拉达合法丈夫富尔克。富尔克是腓力一世的侄子,据此,富尔克控告腓力一世乱伦,阻止腓力一世与贝特拉达结合。沙特尔的伊沃完全忽略富尔克的乱伦指控,因为腓力一世与贝特拉达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这表明,中世纪教会婚姻法的乱伦规定是以血缘禁忌为主的。贝尔塔去世后,沙特尔的伊沃对于贝特拉达作为王后不再提出异议。安茹地区也接受贝特拉达,做法兰西的王后。

进入12世纪,沙特尔的伊沃和腓力一世重新开始合作。1104年,博让西会议(Council of Beaugency),沙特尔的伊沃提出解除腓力一世的绝罚,促其与教廷和解。从腓力一世那里,沙特尔的伊沃得到回报,在主教叙任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中,沙特尔的伊沃第一个做到了世俗君主不介入主教戒指与权杖授予仪式,君主只能介入主教区的土地与税收等世俗事物。①C.B.Bouchard,“The Kingdom of the Franks to 1108,”p.133.但是,在教廷与世俗君主的主教叙任权纷争中,沙特尔的伊沃的态度是折衷的,他认为教皇对教会的管辖权并非至高无上。②P.Landau,“The Development of Law,”pp.122-123.

历史与逻辑辩证统一的语境下,沙特尔的伊沃教会婚姻法理念及其实践,是哲理、法理、情理、事理的复合行止,既有教义的伸张,也有人事的练达。基督教维系千年中世纪,端赖沙特尔的伊沃这样的教会中坚人士,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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