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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对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的辩证处理

时间:2024-09-03

□文│刘 建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法律理性与伦理情感共同构成了新闻事件的整体结构,对于事实性较强的法律事件,法律理性尤显重要,而对于一些牵涉道德评判及价值观主题的法制新闻,适当融入记者本人的一些伦理情感则可以更加吸引受众,在人性层面激发受众心理共鸣。[1]然而,作为普法舆论工具,法制新闻不仅要向社会公众讲述法律事实,还要向其普及法律知识。在大多数情况下更需要新闻记者进行客观理性报道。因此,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应当坚持辩证原则,在坚持法律理性的前提下灵活处理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的关系。

一、法制新闻重情感而弱理性的传播倾向

在新媒体勃发的今天,法制新闻同样热衷以吸引受众关注作为新闻报道的重心。法制新闻常突出法律故事的伦理情感,对法律新闻中的客观、理性因素进行弱化处理,借助数字传播技术,在辛辣的法制新闻主题中植入令观众感到惊喜、好奇、悬疑、感动乃至愤慨的软性新闻,让其获得伦理情感上的感官刺激,乃至在心理情绪上陷入超越法律理性的认识误区。法制新闻以伦理情感绑架民众、误导民众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新闻关注点低俗。在受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为追求轰动效应,法制新闻往往选取婚姻问题、财产纠纷、强奸、诈骗等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报道题材以取得较高收视率。在网络媒体的强势竞争下,法制新闻报道也开始呈现一些荒诞离奇、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来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法制新闻通过对犯罪准备、作案手段、犯罪场景等进行细节再现,营造身临其境的气氛,并附以煽动性的语言开展连续报道,以吸引受众眼球,严重忽视了对犯罪事实的阐述,缺乏从法律理性角度对犯罪事件的评论和剖析。[2]

二是追求感官刺激并过度包装。在法制新闻制作中,一些媒体一改过去平稳、有序的报道模式,通过镜头使用,运用一些商业片的拍摄手法,将受众自然带入或同情、或感伤、或憎恨、或喜悦的伦理情感体验中。[3]目前,国内以《今日说法》《法制新闻》等为主的视频普法节目为迎合观众需求,在节目选题、叙事模式和画面呈现上也表现出追求感官刺激的倾向。如2013年《法制新闻》某期题为《拯救花季——花季少女逼女生当街脱衣跳舞》的节目,对案情背景的渲染、对侦破过程的层层设疑及破疑占去了节目时长的大多数时间,而对案件审理及从法理法律层面对案情的分析则直接省去或一笔带过。如此种感官刺激下的软性法制新闻使观众在心理情绪上获得的感性思考远高于法律理性层面上的认知。

三是强调悬疑叙事的趣味性。为吸引受众,一些媒体改变过去平铺直叙的叙事模式,借鉴悬疑影视作品及侦探小说的叙事风格,采用具有强烈情节张力的悬疑叙事模式,过分渲染案例发生的过程及警方的侦破情节,而对于最能体现法律理性的司法审判部分往往一笔带过。以周克华案为例,其为“1·6南京枪击劫案”,长沙、重庆6起持枪抢劫杀人案的制造者,在媒体的普法宣传中,周克华被塑造成感情丰富和杀人不眨眼的矛盾体。在悬疑叙事和侦探求疑的故事性情境中,周克华作为系列杀人案的恶魔,媒体报道了其家庭境遇及大量案外家庭生活,这就难免造成部分受众对案犯报以同情,忽略了案情的法理分析。甚至有媒体以该案为题材拍摄电视剧,将周克华打造为有血有肉、大胆机智、敢作敢为的悲情英雄。显然,此种情调的法制宣传过分凸显趣味性,遗失追求理性的法律本质,甚至超越了法制新闻的范畴。

二、法制新闻重视伦理情感必然造成法律理性的对应缺失

法制新闻为了适应以受众为中心的时代转变,在题材选择和新闻报道上过分强调对受众的感官刺激,能够博取受众眼球,引起受众的伦理情感层面的些许波动乃至心理共鸣,却对客观、严肃、公正的法治精神造成妨害,导致媒体普法社会责任的缺位。

第一,导致媒体主动权与话语权丧失。法制新闻一般由对案件发生与侦破的事实追踪和对案件的新闻评论两部分组成,突出悬疑叙事和侦探模式,报道内容侧重于案件调查和嫌犯追缉过程。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常直接利用警方的案件调查资料,从而避免记者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追踪调查案件进程。然而,警方提供的案件信息虽然真实可靠,但媒体却容易在法制新闻的宣传中陷入警方引导中,导致媒体弱化了自身追踪案件的主动性以及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从而丧失了媒体在法制新闻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如在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法制报道在案情陈述中过分强调李启铭父亲李刚的刑警队长身份,导致受众将案件与李刚的“特殊身份”联结在一起,对案件本身的关注被弱化,最终让媒体在职责意识复苏时失去了主动权乃至话语权。

第二,使法律理性受到伦理情感误导。法制新闻的伦理误导改变了普法宣传的初衷,使民众对是非正误的判断深陷主观直觉的伦理漩涡。[4]正是因为法制新闻过于追求以满足受众个人欲望和身心愉悦为主的感官刺激,无限放大案件中心人物的自然属性,并在审美感觉与知觉层面上将对美的感悟和对理性的把握局限在感性层面,导致民众对马加爵案、周克华等案具有广泛影响的法治事件简单归因于其沉默寡言的性格、悲惨的境遇、不和谐的家庭及法治观念淡薄等表层因素,对其接受法律严惩的事实多出几分莫名同情,使法律的客观公正受到伦理情感的左右。在2013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中,媒体报道同样出现了未审先判的伦理误导。大量媒体对林森浩悔过认罪及其父亲想尽一切办法、不放过一丝希望意图通过司法途径为其开脱的报道,让受众在无形中对林森浩生出同情。实际上,该案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客观公正,媒体报道无意间将受众引入伦理漩涡的倾向除让受众饱受情感折磨外,难以凸显法律的理性精神。

第三,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冲击。法律是严肃的,法制新闻也应该是严肃的。法制新闻报道中突出一些有特点的细节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但若过度渲染犯罪过程,过细披露侦查过程,就可能使犯罪行为看起来过瘾、做起来刺激。药家鑫案发生后网络媒体一拥而上,喊杀声一片。实际上,从该案的犯罪情节及法律适用来说,判处药家鑫死刑应在法理之中,然网络媒体的过度参与及舆论施压不仅损害了法律威严,也让该案的依法处理出现司法机关因受民众舆论压力而秉公办理的嫌疑。在新媒体时代,法制报道更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即便是依法审理的案件也可能出现舆论施压之嫌,导致法律威严受到伤害。

三、法制新闻中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的辩证处理路径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民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媒体应在法制报道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坚持客观、公正、严肃的法律理性基础上,适当融入媒体人的伦理情感,做到法制节目的感官刺激以不损害法律理性为前提,在法制新闻中对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进行辩证处理。

第一,政府应加强对法制新闻的媒体监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推进,媒体已成为对政府和民众进行舆论监督的客观力量。在新媒体时代,政府需不断加强对媒体的法治监管。对于法制新闻追求感官刺激和吸引眼球的低俗化、趣味化和娱乐化倾向,政府应在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健全规范法制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法治体系,构建相应的奖惩制度,保证媒体能在法制宣传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在加强对法制新闻法律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对媒体应对法制新闻时的伦理情感和法律理性两难进行辩证看待。

第二,媒体应在法制宣传中权衡得当,不辱使命。媒体在法制新闻的处理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法律理性,不要让公正司法在媒体的误导中陷入司法信任危机,甚至对司法部门客观无情的公正司法充盈某些无解乃至敌意。媒体应当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不是以法制新闻的趣味性和娱乐性去增加节目的收视率,不是去引导民众以伦理感悟去质疑司法公正,更不是误导民众对司法的“无情无义”去长吁短叹,而是引导法律理性的舆论导向,培育公民“尊重法律,以法律行事”的风气,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法制新闻应坚持客观理性原则,弘扬法治精神。对于新闻报道来说,事实真实是第一位的。对法制新闻报道来说,在事实真实的基础上更有一个“法治”追求,即普及法律知识、发扬民主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养公民自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在偏好负面新闻、眼球效应至上的生存压力下,法制新闻始终不能偏离主线,不能放弃对“法治”的价值追求,更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挑动社会不理性情绪,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法制新闻报道可研究受众需求,创新表达形式、传播效果,但要坚持适度原则,保证法制新闻报道的严肃性。

第四,从业者应提升法律素养,做好“把关人”。法制新闻从业者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报道中懂得细节取舍,适当控制、过滤新闻信息,做到全面、真实、客观报道,还要加强自我约束,反对低级趣味、煽情路线、肆意炒作、有偿新闻等,做好“把关人”。法制新闻从业者还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升法律及政治理论素养,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法制新闻资源,提升发掘、提炼能力,力求将客观真实、科学严谨、健康丰富的内容提供给受众。

第五,在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间寻找平衡点,增强观众信任感。法制新闻应承载并彰显正确的法律思维和坚定的法治精神,没有法治精神的法制新闻报道,不仅不能传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会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甚至会破坏公民对于法制的内心尊崇和信仰。法制新闻还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激发观众对法制新闻产生法律、情感、现实等多层面的思考,形成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媒体应充当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的平衡器,将二者的失衡减小并弱化到最小程度,提升法制新闻的公信力、权威性。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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