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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版环境下编辑要有明确的“编辑权”*

时间:2024-09-03

文/李 乐

我国著名评论家浙江摄影出版社的范达明先生在2001年就曾经发文呼吁社会尊重编辑的权利:“责任编辑最直接打交道的是作者,即所谓著作权人。然而作为文化产业最为重要一翼的图书出版业的第一生产力的责任编辑自己,却从来不被称为编辑权人”[1]这几句话着实道出了文化产业中的一大现象。虽说“有职必有权”,编辑的权利建立在其基本职责之上——“动议权”、“修改权”、“转型权”和“把关权”,但却少有保护编辑权的明文规定。现在距离范先生提出这个问题已经10年了,10年中我国出版体制改革在循序渐进的推进,2010年年底158家中央在京出版社及103家高校出版社在国家相关部委大力推进下全面完成转制任务,即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各出版社的组织形态、人事、分配制度、经营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出版环节中,作者权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编辑作为出版环节的核心,责任更加重大,可是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编辑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亟须改善。

一、编辑权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编辑”条目讲:“中国的编辑工作出现很早。追溯历史,可以从殷商时代说起。”那么算起来,我国的编辑历史有3000多年了。为什么一直到今天“编辑权”的问题才引起社会关注?这是因为古代编辑有别于现代编辑,而且其几千年的影响对现代研究“编辑权”造成了一定困难。

在我国古代,大量存在着“编著一体”的情况,著作过程与编辑过程自然地统一于一个个体:作为个体的人既可以在著作过程中把最原始的思想诉诸文字,又可以在编辑过程中进行严谨的文字修改、段落重组、格式规范等。而且那时,创作是个体思想情感的发泄,目的是“藏之名山,传诸后人”,并不在乎现世的效应。但是,随着创作规模的扩大、印刷技术的提高、社会需求的增加,为了使作者专一写作,为了文化传播的规范、准确,出现了专门的编辑群体,主要从事“校对”工作,更像是一种简单体力劳动,没有自己独立的社会地位。

今天,编辑的工作范围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校对,担负着策划创意、审稿选稿、修改加工、装帧设计等职责,从某种意义上已经上升为决策人、策划人、领导者。日本新闻协会早在1951年3月16日,就曾经发表声明明确保护编辑权:“编辑权是报纸编辑在决定和贯彻报纸的编辑方针,维护报道的真实、评论的公正以及公开发表方式的得当等等方面进行一切必要的管理的权利。”[2]

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编辑活动的法规授权性的很少,限制编辑活动的规定倒是不少,“把编辑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权力’的高度来认识,这绝不是编辑人员利己的要求,而是出于社会的需要。”[3]因此,编辑权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

二、编辑权不是著作权

编辑和著作具有行为对象的一致性,也就是说都致力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完善,从图书发展的历史来看,编辑行为和著作行为有漫长的交叉过程。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现代出版中,编辑与著作逐渐成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活动:作者创作作品,编辑修改完善作品,使之适合于广泛传播。因此对著作权利的保护不能等同于对编辑权利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编辑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于1990年,2001年进行修订,2010年再次进行修订,其中多处涉及编辑的权利义务问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编辑”的定义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这个定义用来总结古代编辑工作倒也合适,用于现代,就有覆盖面过于狭窄之嫌,不能概括今天的编辑工作。

这也难怪,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归根结底保护的是作者的权利。而我们现在提编辑权,保护的是编辑的权利。那么编辑到底应如何界定呢?从普通编辑学角度看,编辑缔构人类社会的文化活动,是连接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纽带。这个观点萃取编辑的本质,对于我们站到人类文化的高度上正确认识编辑有指导意义。但是,具体到实践工作中,尤其是编辑权的研究中,还要深入到编辑的工作过程中去。“编辑,选题取材,有序组合,构成讯息。根据社会文化需要,按照指导方针,使用物质载体和技术手段,对精神产品进行组织、采集、鉴审、选择和编序加工,并缔构成一定的文化符号模式作为社会选播媒介,即为编辑活动。”[4]对编辑权的研究要以此为依据,深入到其权力的主体、客体、内容。

三、编辑权的具体内容

在现代出版背景下编辑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广,那么编辑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编辑权是指编辑人员在编辑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首先,编辑调节知情权和表达权。这是因为要求知情的一方总希望了解最重要的最感兴趣的信息,而要求表达的一方则希望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编辑作为作者和读者中间最重要的一环,可以积极主动地了解读者和社会的需求,以此为根据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出最有价值的,并以最科学的方式传递给大众。所以,调节知情权与表达权是编辑不可替代的神圣权利,决不容许有任何来自外界的干扰。

其次,编辑权的内容具体有“动议权”、“修改权”、“转型权”和“把关权”。前三项权利范达明先生已经作了精辟的论述,笔者只想就“把关权”再加一点说明。“把关”的标准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凡是发表的稿件都必须符合这个标准。否则不管其文字多么优美,或者其背后有多么复杂的背景和人际关系,都不能使之进入文化传播领域。

再次,编辑权的主体是编辑,编辑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文化素养,熟悉出版流程,能够胜任出版社选题、组稿、审读、加工整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出版社编辑应受到专业训练,参加专门的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总之,在新形势下,尤其是出版社改制以后,编辑所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同时面临的挑战和突发情况也越来越多,编辑在完成自己职责的时候也要明确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有权责分明,编辑在遇到各种情况的时候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保持后劲和热忱,因此新的出版环境更需要明确的“编辑权”。

注释:

[1]范达明.责任编辑的动议权、修改权、转型权[J].编辑之友,2001(1)

[2][3][日]清水英夫.现代出版学[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1:119

[4]王振铎,郑运通.编辑学原理论[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7: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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