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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24-09-03

徐 良

(青海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西宁市 810000)

一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基于对女性的身体特点和生理机能的考虑,对就业中的女性提供了较为宽泛的保护性的劳动措施,而劳动禁忌规定成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工作。在我国,政府曾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就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进行了专项性的保护。 这些法规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对于促进男女平等,提高人口素质,推进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加以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在实践中带来的启示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早在195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开始起草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1956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期间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在1988年国务院第九号令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于1990年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而后又相继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与女职工劳动禁忌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时代特色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女职工相关劳动禁忌法规措施的推进,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深刻的启示。

(一)医学根据是规范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基础

通常我们所说的男女不同,在本质意义上讲是指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而产生生理、心理上的差异和区别,由此带来了男女两性社会生存、社会表现以及社会发展上的不同。但同时我们注意到,男女体格、体力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是自然本性所在,但在实际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因负重、温度、辐射、海拔等因素影响,导致男女两性生理、生化机能的改变,往往是个体差异会大于性别差异。女性生理解剖的特点,构成了与男性显著的差异,特别是表现在生殖系统和生殖机能上。诸如当女职工从事负重性劳动时,腹压增加,会影响生殖器官的位置和功能。[1]因此医学视角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理论依据。但是如果仅仅强调男女生理结构上的差异性,把生产劳动过程中男女两性生理、生化机能的不同作为确定禁忌劳动的依据,不能客观、全面、科学以及有效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而是应当还要涉及以能否对劳动过程中的女职工健康带来危害作为判断禁忌的依据。我们在把握医学根据的同时,还应更多地强调实用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例如198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各项规定就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梳理、实证分析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当时原劳动部委托原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妇女劳动卫生研究小组进行专项的调研考察及医学论证。研究组对国内11个城市263个工厂84000余名女职工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涉及到了28种接触性职业有害因素,其中包括17种对女职工的生殖健康及胎儿发育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除此之外,研究组还参照了大量的国外文献资料,又筛选出了11种有可能造成女职工健康特别是胎儿发育有潜在危害的职业因素,并对其进行了比对分析,等级划分和最终评判。[2]

(二)理性扩大范围是劳动禁忌规定呈现出的发展趋势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3]在此后相关的法规条例中,这一规定成为中国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的基准线,并以此为基础从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四个特殊时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说明。尽管这一劳动禁忌范围基准线的规定是粗线条的,比较笼统和原则,但是以后的相关法规在修改和增减中都是以此为依据展开的,其中的中心思想是显而易见的:即有毒、有害、重体力高负荷以及空气浓度超过国家作业标准的劳动就是女职工劳动禁忌的范围,主要涉及根据女性生理解剖的特点及体力,有必要提供的特殊保护劳动;对女性受孕有可能造成的危害;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健康及胎儿发育影响及安全分娩;脯乳期间对母乳喂养的影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坚持对女职工优先保护的理念,持理性慎重的态度,没有进一步扩大禁忌劳动的范围,并没有随着产业结构、业态分布、劳动对象、生产条件等因素变化,无限制扩大范围。这无疑是对女性显性的就业保护,最大程度减少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充实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随着国家经济的不同时期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出现,因而就会带来新的变革。 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不断地总结以及不断地理性思考,坚持不懈,才能得到逐步加强和完备,进一步有效保护女职工自身及后代的健康。

(三)与时俱进是实施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的核心

从198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到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出台,历时24年,这一时期正是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最重要的历史时期,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也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与时俱进的色彩最为显著。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4]从立法本身来讲,2012年出台的《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列示,对原有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明显的调整,并做出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避免了因调整范围而频繁修订的状况,充分彰显了时代性和发展性的特征,不失为《特别规定》中最具发展色彩的表述,是亮点所在。这就说明,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必须彰显法治精神,一定要和不同时期的国家经济发展相吻合,相匹配,在既尊重客观变化发展的实际,改变固有的认识,同时又能够和发展着的客观实际相契合,才能改变和时代不符合、不适应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

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过于宽泛

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源于198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本架构,并参考分析了1990年出台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以附录的方式出现在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用19个条款对井下作业、负重性劳动及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禁忌范围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制,强化了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拓宽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以女职工孕期中劳动禁忌为例,就有10个专项条款的具体规定,涉及高处、低温、冷水、噪声等多方面的作业危害,是迄今为止我国女职工劳动禁忌最全面的法规性规定。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社会发展以及实现体面劳动等方面无疑是进步的体现,但从中也不难发现,这种全方位的职业禁忌在强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也设置了女性就业的“高门槛”,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就会更愿意倾向于选择男性,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实现的障碍无形中就会加大。

(二)女职工保健工作不够突出

女职工的劳动保健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是截然分开的各自相对的两项工作,而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女职工保健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方面的保护,这是基础性的保护工作。而劳动保护主要是针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涉及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供的综合性的保护,突出女性在劳动过程中不同生理期的保护,这与保健要求一脉相承。不强调基础性的保护,而把女职工所有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问题全部归结为劳动保护,有失偏颇。从操作层面来讲,现实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后滞性比较突出,工作始终处于被动,无从落实真正意义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现行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过多地强调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生理期的保护是应有之意,但忽略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日常健康防护,这其实正是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核心所在,经常性的维护效益远远大于事后干预的社会效应,源自思想觉悟的功效要远远大于事故引导性的警示教育。

(三)没有覆盖到已婚待孕女职工

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相对于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来讲,调整力度较大,不仅强调了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还在有限的条件下放宽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这其中没有涉及已婚待孕女性劳动群体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5]1993年11月26出台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 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6]保护母亲是国际社会对职业女性提供劳动保护最基本的动因,母亲的健康直接关系到母亲自身和孩子的健康及人口质量的提升,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所以说,孕前保护对于职业女性来讲是最为关键性的基础性的保护。孕前身体状况与出生缺陷的发生关系密切,就减少出生缺陷而言,孕前保护具有很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很多研究表明, 由于职业女性在职业环境中存在的有害职业因素对子代先天缺陷、智力发育以及身体健康等往往会造成许多不可逆转的生长缺陷。如噪声可影响胎儿发育;接触铅、汞、苯等物质可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长期接触放射线等可导致胎儿发育异常,甚至会出现先天缺陷等。最新出台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完全没有对已婚待孕女性劳动群体劳动禁忌范围做出专章性的法律规定,她们是女职工群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容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群体。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的相关建议

(一)保护母性机能是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的核心

长期以来,由于对女性生育价值社会性的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女性社会角色的实现和未来的社会发展,认为女性的生育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大有人在。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女性生育价值的社会性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共识和认可。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就业、社会选择以及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由于生育价值而引发的劣势。在现实中,女职工一方面担负着人类的自身生产,另一方面担负着社会生产,双重的重任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更加突出,正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指出:“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生活;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7]从中可以看出,母性机能的保护是是国际社会积极倡导的内容,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心所在。保护母亲,保护女性经期、妊娠、分娩、哺乳等特殊生理期,应充分考虑到女性对作业环境因素比较敏感,有害职业因素往往可通过母体对胎儿及乳儿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核心,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诸如增加防止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过多接受电脑辐射的条款等。突出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与女职工工作要求相一致。

(二)劳动禁忌规定法定适用范围应当是狭窄的

我们所讲的针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应该是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的,具有严格评估范围和标准的,即现有的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应该是有明确界限的。禁忌对象、禁忌内容和禁忌生理周期三个重要指标是确定的,主旨的内容就是只针对女职工群体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职业危害,其中包括对胎儿和新生儿的危害。例如: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8]从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职业危害对男职工同样有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适性的职业危害,是广义上的劳动保护工作范畴,而不是纯粹的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它涵盖所有的职工。在这样的情况下,仍倡导“单保护”的理念,一味地强调对女职工的保护是不客观的,缺乏严谨的实证精神和科学性,没有专属性和针对性而言,自然会影响到法规的操作性。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应该是针对女职工的专章性的法律规定,其核心要义就是提高和改善女职工整体劳动环境的安全性,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出生缺陷,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促进女性的社会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一般来讲,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只应当对就业中的女性造成特有的专属性的危害,而对就业中的男性没有危害,其专项法规中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狭窄的,有专指性,是基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的客观事实进行的保护措施,不是过度性的保护,不人为设置女性的就业障碍,提高就业门槛。因此说,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规定应当是建立在科学依据基础之上的,只针对职业女性造成的职业危害,具有明确方向性的制度设计,范围上宜窄不宜宽,规定上宜细不宜粗。

(三)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规定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水平

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距今已有七年时间,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禁忌。例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款规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二款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9]从中可以看出,这些禁忌性的劳动规定,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作业环境的空气指标、劳动强度、有害程度等,但没有明确具体的禁忌劳动岗位,以及这些岗位的检测办法和相关认定机构。上海市总工会曾在2012年对1000余家企业开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情况调研。调研结果显示,91%的被调查者特别关注电脑辐射的问题,普遍认为新出台《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应该增加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特殊生理期防止过多接受电脑辐射的条款。实质上讲,目前国家权威部门对于电脑辐射对女职工尤其是孕期女职工的影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国家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10]在实际工作中,仅仅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原则上也无法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工种以及哪些岗位是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加之在现实的操作中,具体的用人单位也无法清晰地界定不适合女性特别是处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种及岗位,这就成为女职工禁忌劳动实行中最大的障碍。当代的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激光技术、陶瓷技术、丝绸技术、排灌技术、生物制剂以及核磁共振等等,不仅引领了中国和全球社会的发展,而且也延伸了我们的劳动,改变了工作环境和空间,这些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出现,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否存在着新的危害?的确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总之,在新时代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进一步给予关注和改进。应对这些新情况必须要加强研究,要在广泛调研,掌握实证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地科学分析、科学测算和科学研究,着力促进女职工劳动禁忌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适宜操作、检查及监督,积极推动国家、政府和社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全方位的关注和认识,使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适时调整真正根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切实让女职工劳动禁忌保护性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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