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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创新的思考

时间:2024-04-24

凌海波

摘要:金融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力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已遍及农业及其关联的二三产业,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导向下,其金融服务需求呈现新特征,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亟需金融服务的协同创新。本文在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新特征的基础上,针对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困境,提出了提高主体资信水平、完善农业融资供给体系、提升农业经济金融风险管理等探讨协同创新的举措。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金融;协同创新

金融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要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加快发展根植于农业农村、由当地农民主办、彰显地域特色和乡村价值的产业体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基础是农业,进而发展基于农业和农村资源开发相关的二三产业,实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力量。近年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竞相发展,规模扩大、领域拓宽、实力增强,2016年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达到280万个。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2014年,原农业部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与服务机构,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2015年和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将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已遍及农业及其关联的二三产业,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导向下,其金融服务需求呈现新特征,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亟需金融服务的协同创新。

一、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论述

当前,做大做强中国农业是国家战略目标,发展现代农业是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实现“四化同步”的迫切需要。我国已连续制订现代农业发展的五年规划,“十二五”时期,国务院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开启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科学规划发展的新航程。2016年10月末,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全面部署“十三五”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等,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新里程明晰路径。

舒尔茨在其经典著作《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要想转变传统农业,就必须向农业提供现代投入品,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国内专家学者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向农业投资,在经营规模、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盈利水平以及品牌建设等方面显示出来的优势都较为明显(黄祖辉、俞宁,2010)[1],且一般具有相对较高的人力资本,重视以先进的农业技术为指导,强调现代化机械操作,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张晓山,2013)[2]。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产业价值链升级的必然选择(楼栋、孔祥智,2013)[3]。

据相关统计,到2016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达到87.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9.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38.6万个,辐射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约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六成,带动畜禽饲养量占全国的2/3以上,辐射带动农户1亿多户。其中,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2.9万家,销售收入9万多亿元,占农产品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供给的2/3以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意愿有能力加强对现代农业及其关联二三产业的投资。如浙江省计划实施万家新型农业主体提升工程,培育省市认定的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5000家、骨干农业龙头企业3000家、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示范性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1000家,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农业经营者队伍,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提供主体保障。实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目标,需要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作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新特征

(一)主体资信水平有所提升,金融服务需求初具规模

现代农业是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农业多功能性开发和产业链延伸为农业赢得了更广泛的市场需求。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高质量农产品、休闲观光农業等消费需求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值收入远远超过传统小农,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水平。此外,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从外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就现代农业来说,具有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等特征,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和应用农业装备设施,使得农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了高投入、高成本的发展阶段,进而对信贷资金支持、农业经济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需求呈现规模化倍增,初具金融服务供给的规模要求。

(二)金融资金需求的额度更高、期限更长、用途更广,融资渠道多样化

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采用新技术,应用新设施,雇佣更高素质的劳动力,这些都需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资金在现代农业的生产函数中作用越来越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需要金融资金的支持。张红宇等(2013)在山东省、上海市等地的专题调研结果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资金薄弱,但对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投入较大[4]。林乐芬和法宁(2015)对江苏省盐城市46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访谈发现,农业主体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缺口大多在10 万元以上[5]。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流转土地、建设农业设施、引进技术、购买农机装备等,从而使得资金投入呈规模化倍增。从生产延伸到加工、销售等产业链后端,以致三产融合发展,现代农业的产业形态多样化,资金用途更广泛。对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希望能够通过债券、股票等实现直接融资。总之,对于各种类型的新型农农业经营主体,其自有资金往往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亟需金融机构和政府等外部资金的支持。

(三)金融服务功能的需求呈多元化、组合化、差异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多样,对金融服务的功能需求不断丰富,表现出多元化、组合化、差异化特征。种养大户主要具有规模农业生产和居民户特征,金融服务功能需求涵盖生产经营和家庭消费;家庭农场相对种养大户更具规模且专业化,因经相关主管部门注册实质具有个体工商户或微型企业的金融功能需求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合农户的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充当金融机构与社员的中介,也可以是金融服务的直接客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农业旅游、为农服务等的企业法人,其金融功能需求并不局限于支付结算、资金借贷等基本金融服务,实际已延伸到产业链金融、农业保险、套期保值、融资租赁甚至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等领域,也开始试点“保险+信贷”、“保险+期货”等金融服务组合。各具特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功能的需求也存在差异性,比如在需求旺盛的融资领域,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更多借助银行信贷,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借助资金互助,农业产业化公司还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

三、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经营主体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资信水平

不可否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收入状况大幅提升,还款能力有所增强,资信水平相应提高。但是,面对更高的融资额度、更长的融资期限、更广泛的用途,以及现代农业同样面临较高的自然和市场风险,依然存在经营项目盈利性不强、新主体财务制度不健全、自身发展不规范、抵押担保难、政府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风险分散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等主要问题和制约(孙立刚等,2015;汪来喜,2016)[6-7],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一般额度较小、期限较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额或中长期融资需求仍难以满足。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值效益、降低经济风险、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财产权及政府增信等现实问题,亟需相关方面进一步落实。

(二)农业融资供给仍有待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根据历年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数据,农业贷款余额虽然由2011年1季度的2.34万亿元,增加到2018年2季度的4.02万亿元,但是同期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由4.45%下降到2.98%,占农村贷款余额的比重由22.05%下降到15.42%,占农户贷款的比重由82.11%下降到45.63%。我国现代农业经营必然将逐渐过渡到以资金集约为主的阶段,农业贷款的占比过小与其产业地位难以相称。在具体的产品和渠道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是当前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主导产品,但是较小的信用额度一般难以满足新型农业主体生产经营对融资额度的要求;对于大量小微农业产业化公司,依然面临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难题;基于产业链的融资产品创新相对滞后,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虽有较快发展,但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数量少,占比低。

(三)农业经济金融风险的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创新

现代农业依然面临自然和市场等风险威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品,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高风险的农业上(李庚南,2015)[8]。不可否认,在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涉农担保范围明显拓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有序推进,信贷、担保、期货、保险等领域之间的协同创新不断涌现,农业经济风险管理规模持续扩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1.8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417.1亿元,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7.2亿亩,到2017年12月末,农业保险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79万亿元。农产品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交易品种不断扩容,交易量和交易額持续增加。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认定及其担保落实还有待进一度加大力度,农业保险在风险保障补偿额度方面有待提高,农产品期货在交易主体普及方面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和教育培训,尤其在农业经济和金融风险协同管理方面,银保合作、银期合作、保期合作等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创新。

四、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创新的建议

(一)增强主体收入能力和优化主体金融生态两手抓,协同提高资信水平

主体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相关金融服务及其价格水平。一方面,主体资信水平取决于其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值效益,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强各类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能力,需要提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和经营服务能力、农业产业化公司的生产技术、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等;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政策支农效应,优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生态。要盘活农民财产权,加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财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水域和海域承包经营权等确权登记,并配套建立权利流转和财产转让平台;要实现政策增信,增厚国家农业信贷担保基金,切实发挥好政府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对农业信贷采用差异化监管和财政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要提高农业主体信息透明度,加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优先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双轮驱动融资,协同完善农业融资体系

融资支持是现代农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重要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特点的农业主体,融资渠道、产品类型等应各有特点。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型农业公司,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对于大中型的农业产业化公司,扶持鼓励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等实现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政策支持农业金融发展是国际上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发挥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现代农业。

在信贷融资方面,应发挥不同规模涉农金融机构的服务优势,根据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创新产品。以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为代表的大型涉农银行,应优先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态治理、农业科技创新等资金需求规模大、期限长项目;农信行社、村镇银行等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为宗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规模新型农业主体的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及运销等各环节的信贷支持,承担农业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在县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发挥农业信贷的补充作用。

在直接融资方面,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产业链环节的优质龙头企业利用债券和股票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融资提供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等直接融资。

(三)发挥保险和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加强银、期、保等协同合作

做好风险管理是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的防线保障。在利用农业保险方面,要继续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自然风险的保障覆盖面,加快创新和推广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鼓励开展互助合作保险,激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方面,要加强对各类农业主体的教育培训,指导其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辅助农业生产经营决策、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加工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等。

总之,金融服务的组合创新,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加强银保、银期、保期合作在现代农业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有利于锁定业务风险,实现多方共赢,从而能够加大对农业的金融服务支持。

参考文献:

[1]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56

[2]张晓山.创新发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J].中国国情国力,2013,(3):10-12

[3]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2013,(2):65-77

[4]张红宇,张海阳,李娜.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思考[N].农民日报,2013-06-25(3)

[5]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150-156

[6]孙立刚,刘献良,李起文.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5,(5):20-24

[7]汪来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成因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6,(7):70-73

[8]李庚南.不要让“惜贷”成为银行的魔咒[J].金融经济,2015,(4):21-22

(作者單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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